“五服”制度的历代沿革及影响
摘 要 “五服”制度在历代朝代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周朝形成以来,就成为了统治者规范家族、宗族的工具,对于维护统治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文通过介绍“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梳理周朝至明清这段时期“五服”制度的发展、演变的过程,最后审视“五服”制度对当代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五服” 内容 历代沿革
作者简介:张伟,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4一、 “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服”是指根据丧葬时与亡者关系的远近程度所穿着的不同丧服。与亡者关系越近穿着越粗糙,与亡者关系越远穿着越精细。“五服”制度是指以丧服为标准来确定服制亲属间的关系,它是确定古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最早关于服制的记载来源于《尚书·禹贡》中的规定:“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①该服制是指以王城所在地为中心、从内到外而划分的。反应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四邻的关系,这与汉朝以及西晋时期的“准五服以治罪”中的“五服”有很大差别。《尚书·禹贡》中的服制是一个区域范围,而西汉的服制是以家族关系为界限的。
“五服”包括以下五个服制,以此关系渐远。
第一,斩衰。服丧期为三年。其中《礼记·丧服小记》规定斩衰,用麻束发;如果是母亲,用麻束发,免却以布。齐衰,恶笄以最终丧失。男人戴帽而女人笄,男子服而女人用麻束发,祖父去世……,然后对于祖母守丧应为三年。为父母,长子叩头。大夫吊唁的,虽然鳃必定叩头。妇人为丈夫和长子叩头,其他人则不用。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异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母亲服丧。②对于服制斩衰和齐衰的着装、服丧期、服制亲属的范围不同。斩衰服饰要比齐衰的粗糙;③斩衰服丧期为三年,而齐衰的服丧期分为5等,其中最长为三年;斩衰的范围比较小,仅限于子女对父母,服期为三年,齐衰是除了父母之外的上数三代即高祖、曾祖、祖父母。
第二,齐衰。如上所述其服丧期为5等即三年、一年、五个月、三个月。
第三,大功,服丧期为九个月。
第四,小功,服丧期五个月。
第五,缌麻,服丧期三个月。
“五服”制度是我国的古代父系社会的产物,亲属关系以父亲为中心而展开。此外这也是古代的“礼”法融合的表现。二、 “五服”制度的沿革
(一)周朝的“爵制”与“服制”
周朝在沿袭商朝的制度文化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特点。《国语·周语》中周襄王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这说明以王的都城为核心(即甸服)然后向四周扩散的地方就是公侯伯子男等的所辖区域(即畿服制)。这说明周朝时的分封爵位制度已经和服制相衔接④。根据《左传·昭公·昭公十三年》中记载有一次平丘会盟时,子产评论贡赋,他说各地区的爵位大小不同,其经济实力也不同,如果只以這个标准来让各诸侯缴纳赋税,有失公平。并且如果赋税过重,小诸侯将不能生存,这就是失去了会盟的意义了。子贡要求晋王以距离天子疆土的远近、地位的尊卑,来确定诸侯的地位高低、贡赋轻重。这从侧面反映了春秋时期的“服制”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异且不同的“服制”所承担的税赋和权利也不相同。
(二)西汉时期及晋代“准五服以治罪”
西汉时期随着国力的强盛,人民安居乐业,这时期就不需要法家的严刑峻法来统治社会了,遂刘彻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在孔子、孟子思想的指引下董夫子提出了“春秋决狱”,它开创了将礼仪引入法律的先例,他把儒家经典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其中原心定罪是其核心,与现代的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相吻合,这无疑为引“服”入律奠定了基础。
晋武帝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始泰律》(又称《晋律》),并将“服制”作为刑事与民事处罚的原则。将“竣礼教之防”,纳入法律,作为亲属之间民事关系例如婚姻、继承和刑事犯罪的标准。人身犯罪,如果是长辈侵犯晚辈,服制相近,惩罚就轻,同样如果是晚辈侵犯长辈,服制相近,惩罚就重。而财产犯罪,则与其相反。
(三)唐、宋的中的“五服”制度
唐、宋的法律沿袭了《晋律》中以“五服”治罪的精神。并且《唐律》中明确规定同居相隐不为罪即除了“十恶”前三种罪名外,大功以上的亲属相互包庇不是犯罪。但是《唐律》与《礼仪丧服》涉及的亲等有所不同。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一是将齐衰亲改为“期亲”。在《唐律》中“期亲”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期亲”法律上包括曾祖、高祖;二是《唐律》将“斩衰”的改成直接称呼亲属名称。
(四)元朝时期“五服”与明朝的《大明律》服制图
元朝时期的总趋势是崇尚轻罚。例如法律规定:“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相对于唐朝对谋反时亲属连坐的惩罚较轻。元朝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一次将五服图载入法典,并为明朝的所延续。明朝将“五服”图置于律首,详细的规定了“五服”图的使用规范,并将其作为指导民事关系的指南。同时,明朝提出“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提高了“礼”、刑关系,也使得服制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了。
(五)清朝的延续
清代的法律多是沿用了前朝的法律制度,当然“五服制度”也属于其中。但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清末掀起了以“礼教派”与“法理派”为代表的两大阵营的争论,其中就是否废除“干名犯义”、子孙对尊长是否享有正当防卫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以“礼教派”胜利而告终。这个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封建势力的强大,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的封建思想已深入人心,服制的法律传统以融入国民的思想。
三、 “五服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五服”制度属于“礼”法的精髓,其中的“亲亲”和“尊尊”,被我们后世在道德层面所继承。例如尊老爱幼、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等都是由古代的“礼”所演变过来的。同样服制的核心一直被现在所保留,现在在农村对于直系血亲的亡故,也是参照古代的礼仪披麻戴孝,手持丧棍、守孝三天,以表达对于亲人的思念。但古代服制之间的同罪异罚与当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所以应摒弃。在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服制中“礼”法必然会有一些“精华”值得我们吸收借鉴。传统的服制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必然有着许多的契合点⑤。传统法律中所提倡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在当代既要遵守法律,同时应注重遵循社会伦理、公共道德以及善良风俗,吸取传统思想中的精华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读史使人明智,鉴以往可以知未来。而对于“礼”、“仁”的继承和发展,对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党的十九大指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不断引导民众积极向上、孝老爱亲、遵守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以传统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思想品质指导当代民众,在开展移风易俗的同时保留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不断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责任感、历史感。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在立法中,民事纠纷遵循公序良俗。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和我国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体现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是传统“礼”法在当代法律中的体现和升华。
第二,执法上,要秉承“执政为民”的宗旨,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而不能为了惩治而执法。理性的、人性化的执法有助于让社会民众自觉认同并心悦诚服的接受。
第三,司法上,公正司法。做到人民利益由法律保障,而法律权威由人民维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在支持和真诚信仰。
(三)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这需要挖掘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底蕴。党的十九大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积淀、更是民族的骄傲,应推动大浪淘金的古代“礼”、“仁”文化转型,使其符合新时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不但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而且与老人分居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孝敬老人不仅要在物质上的保障,更要有精神上的支撑。这是“服制”中的“孝”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体现和发扬。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需要遵循“礼”的含义,“仁者爱人”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平相处。“仁爱”既要善待自己,也要善待他人。在《论语·卫灵公》中子贡和孔子的一段对话中,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自己做不到的就不要苛求别人,这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对当代的我们由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礼”法传统强调人伦亲情,这与我国当代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家庭和谐是人际关系和谐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人类之间,人类与家之间的和谐,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注释:
①《尚书·禹贡》.
②《礼记·丧服小记》.
③何丹.从丧服的经、传差异看“亲亲”、“尊尊”服制观念的变化.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④张铮.论周代五等爵制与五服制.求索.2007(12).
⑤周飞舟.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从丧服制度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社会.2015,35(1).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
[2]顾颉刚.禹贡注释.科学出版社.1959.
[3]刘逖.论《禹贡》畿服制——中国最古的边疆学说试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1).
[4]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学出版社.2013.
[5]郑定、马建兴.略論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法学家.2003(5).
[6]陈鹏飞.“服制定罪”创制探原.现代法学(重庆).2015(2).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 5234876.htm.访问时间2018年3月23日.
关键词 “五服” 内容 历代沿革
作者简介:张伟,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4一、 “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服”是指根据丧葬时与亡者关系的远近程度所穿着的不同丧服。与亡者关系越近穿着越粗糙,与亡者关系越远穿着越精细。“五服”制度是指以丧服为标准来确定服制亲属间的关系,它是确定古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最早关于服制的记载来源于《尚书·禹贡》中的规定:“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①该服制是指以王城所在地为中心、从内到外而划分的。反应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四邻的关系,这与汉朝以及西晋时期的“准五服以治罪”中的“五服”有很大差别。《尚书·禹贡》中的服制是一个区域范围,而西汉的服制是以家族关系为界限的。
“五服”包括以下五个服制,以此关系渐远。
第一,斩衰。服丧期为三年。其中《礼记·丧服小记》规定斩衰,用麻束发;如果是母亲,用麻束发,免却以布。齐衰,恶笄以最终丧失。男人戴帽而女人笄,男子服而女人用麻束发,祖父去世……,然后对于祖母守丧应为三年。为父母,长子叩头。大夫吊唁的,虽然鳃必定叩头。妇人为丈夫和长子叩头,其他人则不用。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异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母亲服丧。②对于服制斩衰和齐衰的着装、服丧期、服制亲属的范围不同。斩衰服饰要比齐衰的粗糙;③斩衰服丧期为三年,而齐衰的服丧期分为5等,其中最长为三年;斩衰的范围比较小,仅限于子女对父母,服期为三年,齐衰是除了父母之外的上数三代即高祖、曾祖、祖父母。
第二,齐衰。如上所述其服丧期为5等即三年、一年、五个月、三个月。
第三,大功,服丧期为九个月。
第四,小功,服丧期五个月。
第五,缌麻,服丧期三个月。
“五服”制度是我国的古代父系社会的产物,亲属关系以父亲为中心而展开。此外这也是古代的“礼”法融合的表现。二、 “五服”制度的沿革
(一)周朝的“爵制”与“服制”
周朝在沿袭商朝的制度文化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特点。《国语·周语》中周襄王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这说明以王的都城为核心(即甸服)然后向四周扩散的地方就是公侯伯子男等的所辖区域(即畿服制)。这说明周朝时的分封爵位制度已经和服制相衔接④。根据《左传·昭公·昭公十三年》中记载有一次平丘会盟时,子产评论贡赋,他说各地区的爵位大小不同,其经济实力也不同,如果只以這个标准来让各诸侯缴纳赋税,有失公平。并且如果赋税过重,小诸侯将不能生存,这就是失去了会盟的意义了。子贡要求晋王以距离天子疆土的远近、地位的尊卑,来确定诸侯的地位高低、贡赋轻重。这从侧面反映了春秋时期的“服制”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异且不同的“服制”所承担的税赋和权利也不相同。
(二)西汉时期及晋代“准五服以治罪”
西汉时期随着国力的强盛,人民安居乐业,这时期就不需要法家的严刑峻法来统治社会了,遂刘彻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在孔子、孟子思想的指引下董夫子提出了“春秋决狱”,它开创了将礼仪引入法律的先例,他把儒家经典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其中原心定罪是其核心,与现代的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相吻合,这无疑为引“服”入律奠定了基础。
晋武帝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始泰律》(又称《晋律》),并将“服制”作为刑事与民事处罚的原则。将“竣礼教之防”,纳入法律,作为亲属之间民事关系例如婚姻、继承和刑事犯罪的标准。人身犯罪,如果是长辈侵犯晚辈,服制相近,惩罚就轻,同样如果是晚辈侵犯长辈,服制相近,惩罚就重。而财产犯罪,则与其相反。
(三)唐、宋的中的“五服”制度
唐、宋的法律沿袭了《晋律》中以“五服”治罪的精神。并且《唐律》中明确规定同居相隐不为罪即除了“十恶”前三种罪名外,大功以上的亲属相互包庇不是犯罪。但是《唐律》与《礼仪丧服》涉及的亲等有所不同。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一是将齐衰亲改为“期亲”。在《唐律》中“期亲”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期亲”法律上包括曾祖、高祖;二是《唐律》将“斩衰”的改成直接称呼亲属名称。
(四)元朝时期“五服”与明朝的《大明律》服制图
元朝时期的总趋势是崇尚轻罚。例如法律规定:“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相对于唐朝对谋反时亲属连坐的惩罚较轻。元朝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一次将五服图载入法典,并为明朝的所延续。明朝将“五服”图置于律首,详细的规定了“五服”图的使用规范,并将其作为指导民事关系的指南。同时,明朝提出“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提高了“礼”、刑关系,也使得服制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了。
(五)清朝的延续
清代的法律多是沿用了前朝的法律制度,当然“五服制度”也属于其中。但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清末掀起了以“礼教派”与“法理派”为代表的两大阵营的争论,其中就是否废除“干名犯义”、子孙对尊长是否享有正当防卫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以“礼教派”胜利而告终。这个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封建势力的强大,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的封建思想已深入人心,服制的法律传统以融入国民的思想。
三、 “五服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五服”制度属于“礼”法的精髓,其中的“亲亲”和“尊尊”,被我们后世在道德层面所继承。例如尊老爱幼、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等都是由古代的“礼”所演变过来的。同样服制的核心一直被现在所保留,现在在农村对于直系血亲的亡故,也是参照古代的礼仪披麻戴孝,手持丧棍、守孝三天,以表达对于亲人的思念。但古代服制之间的同罪异罚与当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悖,所以应摒弃。在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服制中“礼”法必然会有一些“精华”值得我们吸收借鉴。传统的服制与现代法律文明之间必然有着许多的契合点⑤。传统法律中所提倡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在当代既要遵守法律,同时应注重遵循社会伦理、公共道德以及善良风俗,吸取传统思想中的精华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读史使人明智,鉴以往可以知未来。而对于“礼”、“仁”的继承和发展,对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党的十九大指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不断引导民众积极向上、孝老爱亲、遵守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以传统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思想品质指导当代民众,在开展移风易俗的同时保留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不断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责任感、历史感。
(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在立法中,民事纠纷遵循公序良俗。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和我国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体现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是传统“礼”法在当代法律中的体现和升华。
第二,执法上,要秉承“执政为民”的宗旨,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而不能为了惩治而执法。理性的、人性化的执法有助于让社会民众自觉认同并心悦诚服的接受。
第三,司法上,公正司法。做到人民利益由法律保障,而法律权威由人民维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在支持和真诚信仰。
(三)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这需要挖掘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底蕴。党的十九大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积淀、更是民族的骄傲,应推动大浪淘金的古代“礼”、“仁”文化转型,使其符合新时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不但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而且与老人分居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孝敬老人不仅要在物质上的保障,更要有精神上的支撑。这是“服制”中的“孝”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体现和发扬。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需要遵循“礼”的含义,“仁者爱人”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平相处。“仁爱”既要善待自己,也要善待他人。在《论语·卫灵公》中子贡和孔子的一段对话中,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自己做不到的就不要苛求别人,这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对当代的我们由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礼”法传统强调人伦亲情,这与我国当代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家庭和谐是人际关系和谐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实现人类之间,人类与家之间的和谐,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注释:
①《尚书·禹贡》.
②《礼记·丧服小记》.
③何丹.从丧服的经、传差异看“亲亲”、“尊尊”服制观念的变化.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④张铮.论周代五等爵制与五服制.求索.2007(12).
⑤周飞舟.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从丧服制度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社会.2015,35(1).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
[2]顾颉刚.禹贡注释.科学出版社.1959.
[3]刘逖.论《禹贡》畿服制——中国最古的边疆学说试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1(1).
[4]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学出版社.2013.
[5]郑定、马建兴.略論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法学家.2003(5).
[6]陈鹏飞.“服制定罪”创制探原.现代法学(重庆).2015(2).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 5234876.htm.访问时间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