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李红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鼓励员工的方式已经在悄悄地向股權激励体制转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管理层、股东和各大企业选择这种员工激励方式。总的来看,这种股权激励方式已经相对完善,形式也相当丰富。但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股权激励状况是不一样,这就造成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目前,各个企业重要的激励方法和途径就是股权激励制度,所以探究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本文针对这类问题开展了剖析和研究,并且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问题;税务问题一、股权激励牵扯到的会计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差异
就现在看来,股权的激励方式有很多种,对于我国来说,大多数的企业都使用下面这五种方式,主要使用后两种。第一,股票(权)增值权:这种方法与股权和股份的转移没有任何关系,不需实际行权和持有股票,因而员工不用花费其他的资金来投资,就能够取得将来股票上涨时带来的利益,所以员工不用担心薪资扣除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激励方法是公司合理划分好股份后,员工可以自行来购买公司的股份,最后全部募集的股权都交由公司来规划管理;第三,认股权证:这也是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约定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其他条件的雇员,按照折价获得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第四,限制性股票:员工要用现金来对相应的股权进行购买,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股票,而且员工购买时股票的价格大约是前二十天股票均价的一半。这样的半价抛售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员工对股票购买的欲望。第五,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激励方法,通常在认购方符合相应的约定条例之后,认购方,也就是被激励的对象就会得到公司给予的认股权利,接下来被激励的对象要在规定的时间里购买公司相应比例的股票,经营相应的股票后取得相关利益。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条例
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那些费用实际上就是员工给企业创造的收入,与此同时员工已经获得了企业发放的工资。因此进行会计清算时,员工薪资部分的配置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例。
(三)股权激励的相关会计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会计上通常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确认和计量,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增加股东权益或公司负债。实施股权激励通常会与股权出售、行权等待及股权授予等一些事项有联系。企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会受到相应的约束,导致被授权人只能间接行使权力。无论使用哪种支付方式去购买股权,会计处理工作都不可以马上开展。在行权等待期间,公司必须要根据自己的真实状况来对它的行权条件来做分析,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都是一般的行权条件,成本支出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或负债。二、与股权相关的税务问题
(一)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不同企业之间股权激励模式是有较大差异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和相关征收项目也因为股权激励模式的不相同而有差别,所以导致了一些企业的员工还是不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和股权激励制度中得到的相关权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不能用优惠计税方式。
股权转移通常是不会和股权增值有联系的,而且现金收入和支出是会计方面的相应体现。如此一来,会计人员就能比较轻松地处理股票增值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限制性股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操作只有在解锁相应批次的股票后才能进行,若解禁前转让的,每次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使用股票期权这一方式时的税率相对较高,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授权激励对象的时候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些时间点上有相关约束。所以被激励对象在使用权力时要格外重视计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在实际认购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仅针对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建立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公告》中规定,对这些公司,如果其所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三、结束语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公司都会选择股价不高的时候运用股权激励,这种方式也可以推动公司预期目标的实现,而且股价在将来较长时期内是会慢慢上升的。但站在员工的角度来看的话,以工资出资的话,他们要承担更多的税款。针对此类现象,我国税务机构要制定多种股权激励方案。具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激励对象和企业采取合理的激励方案。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公司,可以采取免税或者减少应缴纳税款的处理措施,提高公司的效率。参考文献:
[1]王孟怡.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2]席晓娟.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作者单位:龙口平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鼓励员工的方式已经在悄悄地向股權激励体制转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管理层、股东和各大企业选择这种员工激励方式。总的来看,这种股权激励方式已经相对完善,形式也相当丰富。但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股权激励状况是不一样,这就造成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目前,各个企业重要的激励方法和途径就是股权激励制度,所以探究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本文针对这类问题开展了剖析和研究,并且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问题;税务问题一、股权激励牵扯到的会计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差异
就现在看来,股权的激励方式有很多种,对于我国来说,大多数的企业都使用下面这五种方式,主要使用后两种。第一,股票(权)增值权:这种方法与股权和股份的转移没有任何关系,不需实际行权和持有股票,因而员工不用花费其他的资金来投资,就能够取得将来股票上涨时带来的利益,所以员工不用担心薪资扣除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激励方法是公司合理划分好股份后,员工可以自行来购买公司的股份,最后全部募集的股权都交由公司来规划管理;第三,认股权证:这也是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约定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其他条件的雇员,按照折价获得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第四,限制性股票:员工要用现金来对相应的股权进行购买,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股票,而且员工购买时股票的价格大约是前二十天股票均价的一半。这样的半价抛售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员工对股票购买的欲望。第五,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激励方法,通常在认购方符合相应的约定条例之后,认购方,也就是被激励的对象就会得到公司给予的认股权利,接下来被激励的对象要在规定的时间里购买公司相应比例的股票,经营相应的股票后取得相关利益。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条例
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那些费用实际上就是员工给企业创造的收入,与此同时员工已经获得了企业发放的工资。因此进行会计清算时,员工薪资部分的配置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例。
(三)股权激励的相关会计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会计上通常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确认和计量,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增加股东权益或公司负债。实施股权激励通常会与股权出售、行权等待及股权授予等一些事项有联系。企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会受到相应的约束,导致被授权人只能间接行使权力。无论使用哪种支付方式去购买股权,会计处理工作都不可以马上开展。在行权等待期间,公司必须要根据自己的真实状况来对它的行权条件来做分析,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都是一般的行权条件,成本支出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或负债。二、与股权相关的税务问题
(一)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不同企业之间股权激励模式是有较大差异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和相关征收项目也因为股权激励模式的不相同而有差别,所以导致了一些企业的员工还是不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和股权激励制度中得到的相关权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不能用优惠计税方式。
股权转移通常是不会和股权增值有联系的,而且现金收入和支出是会计方面的相应体现。如此一来,会计人员就能比较轻松地处理股票增值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限制性股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操作只有在解锁相应批次的股票后才能进行,若解禁前转让的,每次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使用股票期权这一方式时的税率相对较高,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授权激励对象的时候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些时间点上有相关约束。所以被激励对象在使用权力时要格外重视计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在实际认购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仅针对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建立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公告》中规定,对这些公司,如果其所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三、结束语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公司都会选择股价不高的时候运用股权激励,这种方式也可以推动公司预期目标的实现,而且股价在将来较长时期内是会慢慢上升的。但站在员工的角度来看的话,以工资出资的话,他们要承担更多的税款。针对此类现象,我国税务机构要制定多种股权激励方案。具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激励对象和企业采取合理的激励方案。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公司,可以采取免税或者减少应缴纳税款的处理措施,提高公司的效率。参考文献:
[1]王孟怡.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2]席晓娟.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作者单位:龙口平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