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场所暴力危险人员和行为的快速识别与处置
摘 要 恐怖犯罪如今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颗毒瘤,由于恐怖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的民众实施犯罪,对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打击恐怖犯罪已经逐步成为全世界主要国家的共识。由于恐怖分子藏身于民,恐怖犯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只有先发制人,才能取得较好的反恐效果。本文运用推定的理论,结合犯罪嫌疑人出现的场所、携带的物品、驾驶的交通工具,快速识别犯罪嫌疑人,科学有效地进行现场处置,进而加以控制犯罪嫌疑人,为打击恐怖犯罪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恐怖犯罪 快速识别 推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警务研究专项项目《恐怖犯罪快速识别与现场处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W2017001。
作者简介:王世鹏,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公安反恐。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87一、恐怖犯罪行为的特点
(一)隐蔽性很强
单纯地就恐怖组织而言,这是一个人人都知晓其存在的组织。但是,要想发现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犯罪行为,却是难上加难。首先,恐怖分子往往会隐藏自己的身份,混迹在人群中,将自己伪装成普通的民众,而且经常都是选择人数较多的场所,例如地铁、火车站、广场等。2014年,云南昆明火车站爆发的“蒙面暴徒砍人”的恐怖犯罪行为,恐怖分子就是选择了人数较多较杂的火车站实施的恐怖犯罪。这样几近自杀式的恐怖犯罪行为,恐怖分子根本不会在意自己能不能逃脱,只要在实施犯罪之前不被发现,他们的目的就能够轻易地达到。其次,恐怖分子制作犯罪工具所用的材料,都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就能获得的。恐怖组织有一套完整的训练方式,让一些被他们洗脑的普通人能快速学会制作简单的像简易炸弹一样的犯罪工具。尽管一些地方对购买菜刀进行了实名登记,但是,毕竟不可能限制群众购买生活的必需品。
(二)动机极端化
宗教极端思想是恐怖主义进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新疆的宗教极端势力披着宗教信仰的外衣,煽动人民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大肆制造民族分裂,想方设法挑拨民族关系,歪曲宗教教义,千方百计地利用暴力手段制造社会动乱。 新疆地区是如此,其实全世界各个地区也都相差不大。这几年,2015年11月巴黎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总共导致130人死亡;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遭受连环爆炸袭击导致35人死亡,130多人受伤……不难看出,恐怖犯罪分子的袭击目标都是各个国家的政治重地,其目的就是扰乱国家政治。
(三)人员零散化
前面说过,如今“独狼式”恐怖主义渐渐成为了恐怖犯罪的主流。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件:2013年,在美国波士顿举行的马拉松终点处发生的自杀式爆炸恐怖事件;2014年,在我国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徒砍人恐怖事件;2013年,在我国北京发生的天安门金水桥汽车冲撞人群恐怖事件。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少且杂。类似于这三起暴恐事件的恐怖行动还有很多,现在越来越多的恐怖事件,恐怖组织都倾向于使用一些刚刚被洗脑的边缘人员。这些人的身份不尽相同,可能来自四面八方,但是每次实施都是那么三五个人。这就是恐怖犯罪行为的“人员零散化”。因为人员的零散化,他们之间有可能在见面之前根本不认识,因此反恐部门将他们抓住了基本找不到什么往下摸排的线索,因而根本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二、打击恐怖犯罪面临的困境
由于恐怖犯罪行为的人员零散化以及很强的隐蔽性,往往在反恐部门和公安机关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恐怖犯罪行为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恐怖犯罪分子往往以小搏大,藏身于民,通过爆炸、枪支扫射、施放毒气,汽车冲撞等方式,故意在公共场所针对普通市民实施犯罪。就目前而言,打击恐怖组织还停留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对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的人的追捕与处置的阶段,换句话说,就是打击已经出现的恐怖犯罪分子。但是,对即将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分子却一直找不到好的解决方案,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通过特殊的渠道提前得知了恐怖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或者犯罪分子的身份,才提前进行布控和抓捕。然而与这样的人作斗争,不能仅仅是一股脑地制裁,我们反恐部门必须做到预防这些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才行。三、减少恐怖犯罪危害的方法
2011年白宫发布的《国家反恐策略书》中所说:“反恐的策略必须做好随时被调整的准备,以应对不断演变的恐怖袭击威胁,因为在反恐上取得的每一次成功都会使得恐怖分子的行动发生变化。”
如果将众多的恐怖袭击事件中的恐怖犯罪行为加以整合归纳,也许我们就能从中发现什么共性。并且如果能够在恐怖袭击时间发生前,通过发现这些共性的蛛絲马迹,能够快速识别出即将发生的恐怖犯罪行为,从而提前进行预警,就能够大大地保护公共财产,对恐怖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
下面笔者以犯罪地点为例。为了给社会造成广泛的影响,恐怖活动实施的地点一般都具有象征性,如政治中心、金融中心、交通中心或是具有政治、宗教、民族等象征意义的建筑,一方面这种地点人群更加密集,造成的损害会更大,另一方面可以打击社会公众的信仰,摧毁其对于政府的信任,使民众的内心恐慌加剧。 但是由于各国政府都对这些地方加强了安全防护,近些年的恐怖活动大都把重心转向了人群多,但是防护起来又很困难的场所,例如地铁站、火车站、大型户外活动场所、大学城、广场等地方。由于这些场所人流众多,恐怖分子往往藏身于民,实施恐怖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世界上有近七成的恐怖犯罪活动集中在上述五个主要场所。
(一) 恐怖犯罪行为快速识别的原理
本文采用的是证据法上的推定的方法来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识别的。那么,何为推定呢?
《拿破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而如今,关于推定的概念,大家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刑事推定研究》中对推定的定义是这样的: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到,虽然大家关于推定的概念各持己见,但是,基本上都是赞同,推定是可以根据一定已知的前提条件去推断出未知的或即将发生的结果的。
(二) 推定对于打击恐怖犯罪的意义
1.减少恐怖犯罪的发生几率
恐怖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造成社会恐慌、民族分裂、国家动荡,恐怖犯罪分子在实施恐怖犯罪之前,也许就是抱着必死的心态,就算是被反恐部门抓捕或击毙也根本无所谓。与这样的人作斗争,不能仅仅是一股脑地制裁,我们反恐部门必须做到预防这些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才行。而通过推定的方法对即将发生的恐怖犯罪行为进行快速识别,恰恰为预防恐怖犯罪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通过对恐怖犯罪行为的特征、工具、人员特点的总结,我们能够在恐怖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提前知晓犯罪分子的动向和意图,从而抢先一步进行事先的部署或者是直接将可疑人员拿下,以避免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
2.减少社会恐慌
以往我们总在恐怖犯罪活动实施后对现场进行善后工作,不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围追堵截还是对民众的安抚,抑或是对公共设施的修复,这些工作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恐怖分子看来,这就是治标不治本,他们依旧会不依不饶地进行更多的恐怖袭击。说到底,无非就是人生病之后去治和在生病之前提前预防的区别。而通过推定,就能将恐怖犯罪扼杀在摇篮里,一旦发现势头不对,就能立即制止,做到零伤亡,零损失。只要能够在暴恐事件发生前将隐患全部解决,人民群众也会更加放心,社会恐慌必然就会减少很多了。
(三) 如何进行正确的现场处置
在对疑似恐怖犯罪的行为运用推定的理论进行快速识别后,我们已经对公共场所中群众的各种行为有了大致的判断。这时,光是确定一些可疑目标还不够,对待恐怖犯罪,一定要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不能使其造成的影响扩大,最终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所以,在进行快速识别之后,一定要照着一定的方法,进行紧急的现场处置。如果说快速识别是对待恐怖犯罪行为的狙击镜,那么,有效的现场处置,则是狙击镜下,那杆颇具威力的枪。仅仅发现目标还不够,最重要的,是能够阻止恐怖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我们反恐一线的人员能够做到快速、有效地进行紧急的现场处置。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现场处置的方法:
1.事先布控法
事先布控法,是在我们提前掌握了充足的信息时,根据我们了解的恐怖分子的情况,针对恐怖犯罪分子即将实施的恐怖犯罪,有策略性地布置防控措施,在犯罪分子还未实行犯罪活动之前将犯罪分子抓获。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的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手段也是不尽相同。如果我们提前知晓了暴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首先我们不能一定让群众知晓,以免打草惊蛇,一旦犯罪分子知道计划泄露,那么他们势必会调整计划,而那时,我们再想抓住他们就难上加难了,所以我们虽然要在现场安排更多的人手,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在暴恐事件发生前就制造恐慌;如果是提前知晓了犯罪分子要实施的恐怖行为,是爆破,我们就要密切关注公共场所的每个死角,对进出场所的人进行安全检查,是拿凶器砍人,我们就要让对“拎包人群”、“大衣人群”重点关注,并进行排查。
2.人员隔离法
人员隔离法,意思就是当通过快速识别找出犯罪分子,且在确定犯罪分子有且只有这么多人的情况下,立即调动周边的人手将犯罪分子控制并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由于我们并不知道恐怖犯罪分子的计划,他们身上有什么,我们也都不知晓,但无论是什么,一定都是能够对人民群众造成伤害的犯罪工具。而据统计,如今爆破类的暴恐事件占据了70%,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身上大概率会有炸弹或者引爆炸弹的遥控装置,所以,将恐怖分子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3.工具控制法
工具控制法,顧名思义,就是将犯罪分子准备实施犯罪的工具缴获并控制。这种方法具体上来讲,就是对爆破类的暴恐事件,就将犯罪分子安好的炸弹拆除;对撞车袭击类的暴恐事件,就是对车辆进行围追堵截,或是在恐怖分子脱离车辆时将其控制住;对刀具砍人类的暴恐事件,就是在与犯罪分子周旋的过程中将凶器缴获,使得其赤手空拳,对人民群众再也没有大的威胁。
注释:
李栋.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特点与防控策略研究.净月学刊.2017(2).29-32.
刘亚男.恐怖活动犯罪构成特征分析.法治社会研究.2017(2).111-113.
李富成.刑事推定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
Giulia Gargantini. European cooperation in 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case of individual sanctions. Perspectives on Federalism, 2011, 3.
关键词 恐怖犯罪 快速识别 推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警务研究专项项目《恐怖犯罪快速识别与现场处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W2017001。
作者简介:王世鹏,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公安反恐。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87一、恐怖犯罪行为的特点
(一)隐蔽性很强
单纯地就恐怖组织而言,这是一个人人都知晓其存在的组织。但是,要想发现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犯罪行为,却是难上加难。首先,恐怖分子往往会隐藏自己的身份,混迹在人群中,将自己伪装成普通的民众,而且经常都是选择人数较多的场所,例如地铁、火车站、广场等。2014年,云南昆明火车站爆发的“蒙面暴徒砍人”的恐怖犯罪行为,恐怖分子就是选择了人数较多较杂的火车站实施的恐怖犯罪。这样几近自杀式的恐怖犯罪行为,恐怖分子根本不会在意自己能不能逃脱,只要在实施犯罪之前不被发现,他们的目的就能够轻易地达到。其次,恐怖分子制作犯罪工具所用的材料,都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就能获得的。恐怖组织有一套完整的训练方式,让一些被他们洗脑的普通人能快速学会制作简单的像简易炸弹一样的犯罪工具。尽管一些地方对购买菜刀进行了实名登记,但是,毕竟不可能限制群众购买生活的必需品。
(二)动机极端化
宗教极端思想是恐怖主义进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新疆的宗教极端势力披着宗教信仰的外衣,煽动人民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大肆制造民族分裂,想方设法挑拨民族关系,歪曲宗教教义,千方百计地利用暴力手段制造社会动乱。 新疆地区是如此,其实全世界各个地区也都相差不大。这几年,2015年11月巴黎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总共导致130人死亡;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遭受连环爆炸袭击导致35人死亡,130多人受伤……不难看出,恐怖犯罪分子的袭击目标都是各个国家的政治重地,其目的就是扰乱国家政治。
(三)人员零散化
前面说过,如今“独狼式”恐怖主义渐渐成为了恐怖犯罪的主流。我们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件:2013年,在美国波士顿举行的马拉松终点处发生的自杀式爆炸恐怖事件;2014年,在我国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徒砍人恐怖事件;2013年,在我国北京发生的天安门金水桥汽车冲撞人群恐怖事件。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少且杂。类似于这三起暴恐事件的恐怖行动还有很多,现在越来越多的恐怖事件,恐怖组织都倾向于使用一些刚刚被洗脑的边缘人员。这些人的身份不尽相同,可能来自四面八方,但是每次实施都是那么三五个人。这就是恐怖犯罪行为的“人员零散化”。因为人员的零散化,他们之间有可能在见面之前根本不认识,因此反恐部门将他们抓住了基本找不到什么往下摸排的线索,因而根本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二、打击恐怖犯罪面临的困境
由于恐怖犯罪行为的人员零散化以及很强的隐蔽性,往往在反恐部门和公安机关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恐怖犯罪行为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恐怖犯罪分子往往以小搏大,藏身于民,通过爆炸、枪支扫射、施放毒气,汽车冲撞等方式,故意在公共场所针对普通市民实施犯罪。就目前而言,打击恐怖组织还停留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对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的人的追捕与处置的阶段,换句话说,就是打击已经出现的恐怖犯罪分子。但是,对即将参与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分子却一直找不到好的解决方案,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通过特殊的渠道提前得知了恐怖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或者犯罪分子的身份,才提前进行布控和抓捕。然而与这样的人作斗争,不能仅仅是一股脑地制裁,我们反恐部门必须做到预防这些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才行。三、减少恐怖犯罪危害的方法
2011年白宫发布的《国家反恐策略书》中所说:“反恐的策略必须做好随时被调整的准备,以应对不断演变的恐怖袭击威胁,因为在反恐上取得的每一次成功都会使得恐怖分子的行动发生变化。”
如果将众多的恐怖袭击事件中的恐怖犯罪行为加以整合归纳,也许我们就能从中发现什么共性。并且如果能够在恐怖袭击时间发生前,通过发现这些共性的蛛絲马迹,能够快速识别出即将发生的恐怖犯罪行为,从而提前进行预警,就能够大大地保护公共财产,对恐怖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
下面笔者以犯罪地点为例。为了给社会造成广泛的影响,恐怖活动实施的地点一般都具有象征性,如政治中心、金融中心、交通中心或是具有政治、宗教、民族等象征意义的建筑,一方面这种地点人群更加密集,造成的损害会更大,另一方面可以打击社会公众的信仰,摧毁其对于政府的信任,使民众的内心恐慌加剧。 但是由于各国政府都对这些地方加强了安全防护,近些年的恐怖活动大都把重心转向了人群多,但是防护起来又很困难的场所,例如地铁站、火车站、大型户外活动场所、大学城、广场等地方。由于这些场所人流众多,恐怖分子往往藏身于民,实施恐怖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世界上有近七成的恐怖犯罪活动集中在上述五个主要场所。
(一) 恐怖犯罪行为快速识别的原理
本文采用的是证据法上的推定的方法来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识别的。那么,何为推定呢?
《拿破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而如今,关于推定的概念,大家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刑事推定研究》中对推定的定义是这样的: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到,虽然大家关于推定的概念各持己见,但是,基本上都是赞同,推定是可以根据一定已知的前提条件去推断出未知的或即将发生的结果的。
(二) 推定对于打击恐怖犯罪的意义
1.减少恐怖犯罪的发生几率
恐怖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造成社会恐慌、民族分裂、国家动荡,恐怖犯罪分子在实施恐怖犯罪之前,也许就是抱着必死的心态,就算是被反恐部门抓捕或击毙也根本无所谓。与这样的人作斗争,不能仅仅是一股脑地制裁,我们反恐部门必须做到预防这些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才行。而通过推定的方法对即将发生的恐怖犯罪行为进行快速识别,恰恰为预防恐怖犯罪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通过对恐怖犯罪行为的特征、工具、人员特点的总结,我们能够在恐怖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提前知晓犯罪分子的动向和意图,从而抢先一步进行事先的部署或者是直接将可疑人员拿下,以避免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
2.减少社会恐慌
以往我们总在恐怖犯罪活动实施后对现场进行善后工作,不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围追堵截还是对民众的安抚,抑或是对公共设施的修复,这些工作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恐怖分子看来,这就是治标不治本,他们依旧会不依不饶地进行更多的恐怖袭击。说到底,无非就是人生病之后去治和在生病之前提前预防的区别。而通过推定,就能将恐怖犯罪扼杀在摇篮里,一旦发现势头不对,就能立即制止,做到零伤亡,零损失。只要能够在暴恐事件发生前将隐患全部解决,人民群众也会更加放心,社会恐慌必然就会减少很多了。
(三) 如何进行正确的现场处置
在对疑似恐怖犯罪的行为运用推定的理论进行快速识别后,我们已经对公共场所中群众的各种行为有了大致的判断。这时,光是确定一些可疑目标还不够,对待恐怖犯罪,一定要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不能使其造成的影响扩大,最终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所以,在进行快速识别之后,一定要照着一定的方法,进行紧急的现场处置。如果说快速识别是对待恐怖犯罪行为的狙击镜,那么,有效的现场处置,则是狙击镜下,那杆颇具威力的枪。仅仅发现目标还不够,最重要的,是能够阻止恐怖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我们反恐一线的人员能够做到快速、有效地进行紧急的现场处置。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现场处置的方法:
1.事先布控法
事先布控法,是在我们提前掌握了充足的信息时,根据我们了解的恐怖分子的情况,针对恐怖犯罪分子即将实施的恐怖犯罪,有策略性地布置防控措施,在犯罪分子还未实行犯罪活动之前将犯罪分子抓获。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的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手段也是不尽相同。如果我们提前知晓了暴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首先我们不能一定让群众知晓,以免打草惊蛇,一旦犯罪分子知道计划泄露,那么他们势必会调整计划,而那时,我们再想抓住他们就难上加难了,所以我们虽然要在现场安排更多的人手,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在暴恐事件发生前就制造恐慌;如果是提前知晓了犯罪分子要实施的恐怖行为,是爆破,我们就要密切关注公共场所的每个死角,对进出场所的人进行安全检查,是拿凶器砍人,我们就要让对“拎包人群”、“大衣人群”重点关注,并进行排查。
2.人员隔离法
人员隔离法,意思就是当通过快速识别找出犯罪分子,且在确定犯罪分子有且只有这么多人的情况下,立即调动周边的人手将犯罪分子控制并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由于我们并不知道恐怖犯罪分子的计划,他们身上有什么,我们也都不知晓,但无论是什么,一定都是能够对人民群众造成伤害的犯罪工具。而据统计,如今爆破类的暴恐事件占据了70%,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身上大概率会有炸弹或者引爆炸弹的遥控装置,所以,将恐怖分子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3.工具控制法
工具控制法,顧名思义,就是将犯罪分子准备实施犯罪的工具缴获并控制。这种方法具体上来讲,就是对爆破类的暴恐事件,就将犯罪分子安好的炸弹拆除;对撞车袭击类的暴恐事件,就是对车辆进行围追堵截,或是在恐怖分子脱离车辆时将其控制住;对刀具砍人类的暴恐事件,就是在与犯罪分子周旋的过程中将凶器缴获,使得其赤手空拳,对人民群众再也没有大的威胁。
注释:
李栋.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特点与防控策略研究.净月学刊.2017(2).29-32.
刘亚男.恐怖活动犯罪构成特征分析.法治社会研究.2017(2).111-113.
李富成.刑事推定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
Giulia Gargantini. European cooperation in counter-terrorism and the case of individual sanctions. Perspectives on Federalism, 20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