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高勇

    随着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民的收入不再是单纯的依靠家庭经营收入,而同时依赖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研究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四川省为研究对象,根据四川省统计年鉴的数据,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四川省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川省 农民收入 财产性收入 对策分析

    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从统计数据分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虽然有增长的趋势,但无论从横向或纵向都非常薄弱。常文涛提出,促进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得城镇化发展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更多的支持。李代俊提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周彬彬、于凤瑞提出,财产权的界定影响农民财产的富裕程度,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影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通过对四川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

    一、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占总的纯收入比例小。1993年,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只有4元,同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4元,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0.57%。2012年,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达到167元,但是也仅占人均纯收入的2.38%。(见下图)

    (二)增长波动性大,速度不稳定。从1993年到2012年,增长率波动比较明显,1994年、2001年、2005年、2010年分别增长383.4%、62.1%、54.1%、51.9%,增长比较明显。但是,1997年、2002年、2004年、2011年分别增长为-55.9%、-16.5%、-13.7%、-2.5%,出现了负增长,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

    (三)获取途径缺乏多样性。四川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相对单一,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收入差别,比如在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房屋租金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而相对于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来说,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之后储蓄一种方式。

    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可支配现金少。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001元,而农民家庭人均支出为8366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农民人均支出,出现负债。

    (二)农村土地撂荒严重,农民缺乏投资理财的观念。四川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根据人力资本学说,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比第一产业能获取更丰厚的物质回报。农民离开土地向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使得家里的土地闲置。

    (三)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农民土地、房产等财产不能自由流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征,由于受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房屋、宅基地只能流转给同村的人,或者是集体组织。这样限制了财产进入市场交易,从而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此外,关于征地制度的问题,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但是出让的价格往往很高,导致农民无法分享到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

    三、提高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严格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加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农业体系;扩大科技投入,增强我国农业的创新能力,完善补贴政策;培养新型农民树立理财观念,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走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道路,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让农民尽快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走集体股份合作制道路;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四、结论

    财产性收入作为未来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随着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民的收入不再是单纯的依靠家庭经营收入,而同时依赖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研究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四川省为研究对象,根据四川省统计年鉴的数据,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四川省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川省 农民收入 财产性收入 对策分析

    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从统计数据分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虽然有增长的趋势,但无论从横向或纵向都非常薄弱。常文涛提出,促进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得城镇化发展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更多的支持。李代俊提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周彬彬、于凤瑞提出,财产权的界定影响农民财产的富裕程度,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影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通过对四川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

    一、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占总的纯收入比例小。1993年,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只有4元,同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4元,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0.57%。2012年,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达到167元,但是也仅占人均纯收入的2.38%。(见下图)

    (二)增长波动性大,速度不稳定。从1993年到2012年,增长率波动比较明显,1994年、2001年、2005年、2010年分别增长383.4%、62.1%、54.1%、51.9%,增长比较明显。但是,1997年、2002年、2004年、2011年分别增长为-55.9%、-16.5%、-13.7%、-2.5%,出现了负增长,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

    (三)获取途径缺乏多样性。四川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相对单一,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收入差别,比如在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房屋租金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而相对于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来说,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之后储蓄一种方式。

    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可支配现金少。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001元,而农民家庭人均支出为8366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农民人均支出,出现负债。

    (二)农村土地撂荒严重,农民缺乏投资理财的观念。四川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根据人力资本学说,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比第一产业能获取更丰厚的物质回报。农民离开土地向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使得家里的土地闲置。

    (三)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农民土地、房产等财产不能自由流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征,由于受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房屋、宅基地只能流转给同村的人,或者是集体组织。这样限制了财产进入市场交易,从而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此外,关于征地制度的问题,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但是出让的价格往往很高,导致农民无法分享到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

    三、提高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严格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加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农业体系;扩大科技投入,增强我国农业的创新能力,完善补贴政策;培养新型农民树立理财观念,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走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道路,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让农民尽快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走集体股份合作制道路;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四、结论

    财产性收入作为未来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随着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民的收入不再是单纯的依靠家庭经营收入,而同时依赖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研究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四川省为研究对象,根据四川省统计年鉴的数据,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四川省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川省 农民收入 财产性收入 对策分析

    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从统计数据分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虽然有增长的趋势,但无论从横向或纵向都非常薄弱。常文涛提出,促进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得城镇化发展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更多的支持。李代俊提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周彬彬、于凤瑞提出,财产权的界定影响农民财产的富裕程度,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影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通过对四川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

    一、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占总的纯收入比例小。1993年,四川省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只有4元,同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84元,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0.57%。2012年,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达到167元,但是也仅占人均纯收入的2.38%。(见下图)

    (二)增长波动性大,速度不稳定。从1993年到2012年,增长率波动比较明显,1994年、2001年、2005年、2010年分别增长383.4%、62.1%、54.1%、51.9%,增长比较明显。但是,1997年、2002年、2004年、2011年分别增长为-55.9%、-16.5%、-13.7%、-2.5%,出现了负增长,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

    (三)获取途径缺乏多样性。四川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相对单一,但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收入差别,比如在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房屋租金为主,其次是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而相对于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来说,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之后储蓄一种方式。

    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可支配现金少。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001元,而农民家庭人均支出为8366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农民人均支出,出现负债。

    (二)农村土地撂荒严重,农民缺乏投资理财的观念。四川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根据人力资本学说,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比第一产业能获取更丰厚的物质回报。农民离开土地向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使得家里的土地闲置。

    (三)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农民土地、房产等财产不能自由流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征,由于受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房屋、宅基地只能流转给同村的人,或者是集体组织。这样限制了财产进入市场交易,从而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此外,关于征地制度的问题,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但是出让的价格往往很高,导致农民无法分享到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

    三、提高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严格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加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农业体系;扩大科技投入,增强我国农业的创新能力,完善补贴政策;培养新型农民树立理财观念,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走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道路,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让农民尽快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走集体股份合作制道路;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四、结论

    财产性收入作为未来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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