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冤案,我们在谈论什么?

    反思冤假错案应走出理念误区

    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近年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暴露出一些司法和执法者的认识根源出现了问题。在一般公众看来似乎正确的某些司法理念,往往受到业内人士的质疑。

    个案对推动立法、推动司法改革的作用不可替代,从我的思考来看,这么多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但过程非常困难,而且还不断有新的冤案发生,原因之一便是我们一直未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误区。

    中国刑事诉讼法遵循的实事求是理念是抽象概念,缺乏方法论支撑,空谈实事求是,用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必然导致有罪推定。受实事求是这种抽象概念的影响,到今天为止,我们在打击犯罪时强调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这是理想境界,也是最高境界。

    但问题是,当这两个评判标准发生冲突时,究竟是枉还是纵?这是无法化解的冲突。面对这类无法化解的冲突时,如果还在呐喊不枉不纵,最后的结果便会由有话语权的一方决定,谁的话语权大谁就说了算。

    我们强调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并重。的确,客观真实是绝对真理,谁都想追求客观真实,但在客观真实在现实条件下无法完全达到,法律真实显然更具可信性。但如今,虽然学术界公开承认了法律真实原则,但刑事诉讼居然还没有跳出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陷阱,出现难题怎么办?最后又是主观判断说了算。

    刑事诉讼法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二者能够并重吗?当二者冲突的时候,怎么办?难道可以拿无辜者的生命来慰藉那些被害人和社会悲情?冤假错案背后更大的悲哀在于牺牲了法律的公正,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这个问题没有深入反思。不能把对被害人的抚慰作为理由来否定无罪推定,否定疑罪从无,否定保障人权。这些理念上的误区是中国司法改革难以提速的障碍,只有冲破这些落后观念的桎梏,国家的法治进程才能大步向前迈进。

    全面梳理冤假错案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对冤假错案进行全面梳理,对过去非正义案件有清醒认识,无论时间长短,这个过程是必须要有的。正视过去非正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是实现未来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

    冤假错案分为两类:一是在因发现了新证据、新犯罪嫌疑人,同时新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从而发现的冤假错案,这些是容易被发现,也显然是容易被纠正的,但现在看来,还有第二类。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取得不合法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以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以认定,原来部分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就有可能被动摇。那些被非法证据动摇的案件事实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类似的案件同样是冤案,属于过去的“非正义的案件”。

    虽然从现有社会环境来看,要在短时间内纠正因使用非法证据而导致的冤案,似乎不现实,但这是必须要有的进程,因为只有经历这个进程,我们才能够对过去非正义的案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正视到过去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增加未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信心。

    纠正冤假错案并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全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但过去的公正是抽象的、笼统的,而现在讲的正义是落实到个案中的具体正义,其目标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具体的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花很大力气,需要共同的努力。

    每一个案例凝聚的智慧、经验、归责都很重要,案例在法律人心理应当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诉讼案件的具体案例,有的研究案例审判,有的研究规则,有的上升为法律,案例和医学诊断的病历都是一门科学。

    冤案的戏剧根源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冤案的发生如同戏剧,关键之一在于刑讯逼供。已知的许多个案中,在威严的政法场景下,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拷打,嫌疑人最后不得已迎合警察的想象,进入后者的盗梦空间,编织梦境。警察的想象力与刑讯的手段,决定戏剧的离奇程度。

    刑讯逼供成为警察的关键“权力”其来有之,背后甚至不乏“制度激励”:第一,刑讯逼供有助于获取口供,口供不仅作为证据之王,而且是取得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因而往往成为警方“破”案之关键;第二,警察掌握武力,所受制约微小,检察院、法院尚不足对其形成有效监督,并缺乏监督的动力,《刑事诉讼法》甚至确立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三,刑讯逼供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暴露亦很少受处罚,赵作海冤案中的警察就一直未承担法律责任。

    “喊冤”的过程亦如同戏剧。喊冤需经过漫长岁月,王朝申诉三年多,赵作海用了十年,而聂树斌案延宕至今二十多年仍未获更正。其间艰难险阻自不待言,雪冤却难以寄托于司法程序,需要机遇或运气。这亦为戏剧性之一。

    从佘祥林案的“妻子复活”,杜培武案的“真凶落网”,聂树斌案的“一案两凶”,吴大全案的“死刑入狱撞真凶”……到赵作海案再度上演“亡者归来”。这既显示了冤案无常,也表明伸冤之难。我们关注他们,就是关注我们自己,不合理的制度会让每一个人成为剧中人。

    权力没有边界,必将肆意而为。在得到有效制约前,剧情的发展取决于“编剧”,而剧终亦不可期待。对这些案子来说,结果不可预测,人生的命运跌宕起伏,正义的伸张取决于偶然性却不是司法,其所映衬者,正是司法之现实。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案件戏剧性背后,部分原因却是可避免的—现实规则中有法不依导致极低的违法成本。

    更主要的是,在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下,司法改革未触及根本,法治精神被暂时搁置,一定意义上纵容了警察的滥权。现行司法弊端未除,法律修改因未触及司法体制变革而其效不彰。而如果不能够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检法仍旧联合办案,政法委和地方政府保有案件干预能力,刑讯逼供殊难断绝。

    冤假错案如何纠错问责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我国许多冤案长期无法纠正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冤案问责机制的立法,法定权责不明,谁也不愿意主动对自身问责。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冤案纠错问责机制,首先应通过立法提高当事人申诉的法律地位。不应把申诉当成群众来访来信来对待,而应看成所谓申诉之“诉”,建立专门的诉讼程序,确立申诉的地位,审查案情,一旦发现冤情立即予以纠正,将申诉纳入法定的程序轨道。

    其次,应在法律上明确提起重审的程序。一旦发现冤案,应该由谁提起重审诉讼、审理程序如何、审理期间是多久,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明确表述。一个案件审结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起重审,提起重审后多久以内必须审完,都要明确。也可以参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对被告人有利的申诉,任何时候提起重审都受理。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提起有效。

    冤假错案暴露侦查错误

    毛立新(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目前很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此前的侦查是完全错误的。一些人认为,制造冤假错案的警察就是恶人。可能事实恰恰相反,侦查人员往往比一般人有正义感,甚至正义感泛滥,但如果侦查人员因为正义感为所欲为,就很容易出错。这都是人性的缺点,惟一应对之策是制度,用刑事诉讼制度纠正人性缺陷,比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可以矫正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

    中国的侦查为什么频繁出错?根本原因是法治化程度不足。缺少无罪推定思维,律师会见权屡屡受限,疲劳审讯没有限制,侦查缺少外在监督。目前侦查机关的高破案率建立在非法取证基础之上,破案率没有法治含量。法治化不足的问题不能解决,侦查机关就还会源源不断地输送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给检察机关和法院。

    冤假错案为什么一路绿灯,一直到裁判生效,甚至“人头落地”都没有发现?说明中国刑事诉讼的防范、发现机制和功能几乎是丧失的,特别是在特殊案件中,它完全形同虚设,毫无用处,这值得我们反思。

    侦查错误是如何发展成裁判错误的?一方面是因为立法即刑事诉讼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体制和法律实施缺陷。侦查错误一旦形成,它就像从这个高坡上往下推一个石头一样,一路滚下去,从侦查到起诉、审判应该是推着石头向上爬坡才对,现在为什么正好相反了?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首先,要以法治防范侦查错误;其次,以审判中心防范侦查错误发展成裁判错误;再次,要真正追究错案责任;最后,在冤案申诉途径之外,要增加对冤案的法律和社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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