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政府决策的优化及路径选择
王山
摘 要:大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方法,為政府决策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支撑,并衍生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大数据决策。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形成有助于弥补数据黑洞,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有助于构建群体智能,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有助于强化动态监管,提升政府决策执行力;有助于完善决策评估,保障政府决策规范化。然而,在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也应该重视数据伦理以消解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道德之困,提升技术能力以跨越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技术鸿沟,培育数据思维以减少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意识之困。
关键词:政府决策;决策优化;大数据决策;数据伦理;数据思维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8)06-0057-07
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时,提出了“智慧社会”的新概念,智慧社会是对智慧城市概念的发展,是在智慧城市建设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建设智慧社会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也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撑。进入智慧社会后,人类社会逐渐开始在现实物理空间之外分化出虚拟网络空间,而虚拟网络空间的形成是现实物理空间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人类开始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数字化生存,每一个个体都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自我”的方式呈现出来,并通过数字身份与其他个体进行交流。由此可见,智慧社会是一个由现实物理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融合而成的二维空间。由于虚拟网络空间的数字化特征,必然导致智慧社会中衍生出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的生成不仅是现实物理空间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再现,也是人们的意愿及行为取向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呈现。这些数据信息为政府管理现实物理空间提供了一个新的窗口,政府可以通过对人们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行为(数据)的追踪,把握人们的公共服务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为政府的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资源。可见,在智慧社会背景下,面对着人们的数字化生存需求,政府管理如何实现现代化转型,如何适应时代的需求创新政府决策模式,是政府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而如何利用人们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大数据信息优化政府决策已成为智慧社会中政府管理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大数据决策:政府决策的变革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
“大数据”一词是由英语“Big Data”直译而来。最早提出大数据的是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其在《第三次浪潮》中指出若将IBM主机的诞生看作是信息化革命的序幕,那么大数据则是第三次浪潮的乐章。2008年,《自然》杂志出版“Big Data”专刊,使“大数据”这一概念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并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可,诸多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探讨。当前,学术界对大数据的内涵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是指一种数据集合,这个数据集合的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数据库在数据获取、分析、存储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能力[1](P35)。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是指由于数据量过大或者数据种类太多而导致通过传统的数据管理工具无法有效进行管理的数据类型[2]。还有人认为,大数据是一般数据处理工具无法捕捉、存储和分析的海量数据,通过对这些海量数据信息的搜集、挖掘、分析、处理后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并创造出新的价值,进而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3]。若将大数据与传统的数据进行对比,大数据存在非结构化、分布式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恰好适应了当前学习方式逐渐向个性化转变的需求[4]。虽然大家对于大数据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学者们都认为大数据具备海量(Volume)、高速性(Velocity)、多样性(Variety)、价值性(Value)、真实性(Veracity)以及数据黏度(Viscosity)等特征[5]。通过上述学者对于大数据的内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发现,他们更多的是在探讨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与传统的数据信息的差异,或者将大数据看作是一种技术,而忽视了技术背后的社会价值。笔者认为,大数据是一种包含技术工具和社会工具两个维度的集合体,其中作为技术工具的大数据是指由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工程、大数据科学等内容在内的数据管理的方法集合,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科学技术集合体,是一种方法论。大数据的技术工具维度强调的是从多样化的数据信息中快速获取数据价值的能力,是指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获取价值的全新技术体系。而作为社会工具的大数据则是指大数据技术本身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观念,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或个人在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时也在吸纳大数据技术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并在这种价值观念的指引下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大数据的社会工具属性更多强调的是人们运用大数据技术后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即大数据技术对社会的再造。
(二)大数据决策的缘起及其内涵
当前,大数据已经渗透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的每一个行业,成为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将“一切皆可量化”,而在此基础上个人或组织的决策模式正在朝着“大数据决策”的方向迈进。正如《时代》杂志所言:“依靠直觉与经验进行决策的优势急剧下降。在政治领域、商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等,大数据决策的时代已经到来。”[6]特别是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传统的封闭式、一元化的政府决策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决策缺乏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政府决策力度不足、政府决策成本过高、政府决策信息不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政府决策效率低下和质量不高。而大数据的客观性、易获取性、全面性、科学性等特性对于弥补传统政府决策的不足提供了支撑,大数据的技术工具属性和社会工具属性则有助于提升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成效。大数据在不断融入政府决策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开始形成基于大数据的政府大数据决策模式,即将大数据技术及其思维模式运用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以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并通过挖掘、存储、分析大量的数据信息创造新的公共价值的决策模式。就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内在属性看,一方面,政府大数据决策是对政府决策工具的创新,政府决策过程本质上看是对数据信息搜集、加工、处理和传播的过程,政府决策的质量与政府的数据信息搜集能力和处理能力密切相关,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数据处理工具对于政府挖掘、存储和分析海量数据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政府决策工具,使政府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趋向数据信息的完整性,避开大数据信息的混杂性,帮助政府进一步地接近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思维方式的转变总是从政府决策工具的变革开始,传统的政府决策理念、决策体系和决策模式如不顺应大数据决策的新思维,将会削弱甚至丧失大数据技术对政府决策能力的有效提升。加之政府决策与其他决策不同,政府决策行为不仅仅是单一的政府管理行为,而是政府管理行为与政治行为的融合统一,这就要求政府决策全面地吸纳社会信息需求,反映人们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创造满足人们诉求的公共价值。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自身所蕴含着的大数据思维也成为政府决策创新发展的软动力。大数据思维除了强调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注重数据来源的多元性、整体性、实时性等,还将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作为大数据决策的核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合作性的政府决策机制。可以说,大数据决策不仅是一种新的政府决策技术、方法和应用,而且也为政府决策从一元到多元提供新的基石,并推动着政府决策机制的创新发展。
(三)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必要性
政府大数据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将其与一般的政府决策模式相提并论。首先,政府大数据决策是政府适应智慧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智慧社会,政府的管理对象日益多元化,不仅需要对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人或物进行管理,而且需要对虚拟网络空间中虚拟的人或物进行管理,还需要对智能技术赋予类人化特征的智能体进行管理,而无论是对哪一类主体进行管理,数据信息流一直贯穿其中,成为政府把握众多主体行为的关键要素。与此同时,这些主体所衍生的数据信息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传统的政府决策所需的对数据信息的监测、管理、分析等手段和工具显得捉襟见肘,而大数据技术则为智慧社会中的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政府若不及时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则可能面临政府决策失误和政府管理能力低下的风险。尤其是对于虚拟网络空间的治理,没有对虚拟网络空间中虚拟人的数据信息的获取,就不能了解“网络民意”,不能有效地对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群体形式进行有效的感知,更不能对网络暴力进行管理,甚至连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真实情况都难以摸清,导致政府决策的失灵。其次,大数据决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之一。智慧社会的来临对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智慧社会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的技术性建构,在智慧社会中各种感知设备广泛存在和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而大数据技术则有助于政府通过智能设备获取人们的数据信息以满足政府管理的需求,在这种程度上大数据技术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感知技术,通过精准地采集人和物所产生的大量数据,进而实现对人类社会全面精准把握。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是一种“画像技术”,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人或物通过数据信息的采集和挖掘进行数据化呈现,即精准画像。正是大数据的这种感知性和画像性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水平,使政府可以有效地捕捉到人们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地制定和修改政府决策以推动社会的合理发展。第三,大数据决策是增强政府能力的内在动力。政府能力是政府实现自身职能所从事的某项活动中所拥有的资源和能量[7]。在智慧社会,大数据资源将是政府能力中重要的战略资源,政府管理也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手工行政”的时代即将结束,“数据行政”的时代即将来临。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部门需要处理内部和外部大量的数据信息,“数据力”逐渐成为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增强政府能力的催化剂和倍增器。
二、大数据的引入及其对政府决策的优化
(一)弥补数据黑洞,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
政府决策作为一种政府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关键要素,每一项决策的制定都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需要政府全面且精准地分析人们的需求,并对所要制定的决策内容做好充分的调研,这其中数据信息的全面性极为重要。然而,智慧社会中,数据信息的传播速度和生成速度日益加快,数据源日益多元化,政府获取数据信息的技术和能力已远远落后于政府获取、处理数据信息的需求。加之,由于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并不重视对数据信息的搜集和处理,仅仅是通过官僚制的上传下达获取决策制定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将大量的政府之外的有效信息排除在政府决策机制之外。同时,政府在数据搜集和处理方面的技术、设备和思维的不足,导致政府并不能及时、有效、全面地获取政府决策制定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这就因技术缺陷和制度缺陷而形成了政府决策的“数据黑洞”,致使政府由于数据信息不足而产生政府决策的失误。而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工具和社会工具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决策数量不足而导致的“数据黑洞”。首先,从大数据的技术工具的维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有效地从多元的数据流获取数据信息并通过科学的数据信息管理技术对搜集后的数据进行管理,在弥补数据黑洞的同时,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数据仓库。其次,从大数据的社会工具的维度来看,传统政府决策数据搜集仅仅依靠人工的方式从互联网搜集处理相关政策所需要的数据信息,而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将碎片化的数据信息整合起来,通过信息的集聚,放大数据潜藏的价值。
(二)构建群体智能,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政府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决策过程中涉及多个利害相关者,即任何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的实现和受政府决策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主要包含“决策决策者”“决策受益者”“决策受害者”。而对于政府决策者而言,在制定相关决策之前则必须界定好所制定决策的“受益者”和“受害者”[8]。而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决策制定也开始打破政府“独家制定”的藩篱,社会公众开始参与决策的制定,这也为多个政府决策利害相关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支撑,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也开始不断地将决策所涉及的利害相关者吸纳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并通过选举、听证、咨询等方式征求利害相关者对政府决策的看法,并不断地对政府决策进行修改。这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丰富了传统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方式,对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过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模式由于受地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不能将更多的公众吸纳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互联网的出现将传统的社会公众參与政府决策的时空限制打破,以互联网的自由性、超时空性和互动性将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吸纳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丰富了政府决策的数据信息,进而形成了“线上”和“线下”双重的政府决策参与渠道。在“线上”这个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开放系统中,政府、专家、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不同的形式对某一政策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有效的互动,而政府则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对“线上”的交流信息进行分析得到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并通过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得到众多因素的相关性,最后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政府决策的智力来源,而政府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决策利害相关者观点和看法的搜集和分析则是政府决策“集量成智”的过程,这在政府决策中涌现出了群体智能。而群体智能形成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多个政府决策利害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推动政府决策制定的民主化。
(三)强化动态监管,提升政府决策执行力
政府决策的执行是实现政府决策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府决策制定之后,主要依靠政府决策执行者去执行和实施,因而,政府决策的执行是处于政府决策期望与政府决策结果之间的环节,政府决策执行者对于政府决策的认同和决策执行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决策的成效。可见,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和决策的执行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以政策实施为核心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二者之间极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政府决策执行存在偏差甚至失败。政府决策者作为政府决策的“委托人”具备更加全面的决策信息,对政府决策的理解与“代理人”相比更加深入。而政府决策执行的“代理人”所具备的则是对于政府决策的个人理解,这极易受“代理人”自身特征(学历、能力、年龄等)的影响,且“代理人”更多的是关注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进而导致其与政府决策“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冲突,而导致政府决策目标无法落实。从信息流的角度来看,政府决策制定者与政府决策执行者所拥有的数据信息量的大小是不同的,政府决策制定者拥有更多的是对于政府决策制定的数据信息,而政府决策执行者拥有更多的是对政府决策的自身理解以及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数据,在某种意义上说,从政府决策落实的成效上考量,双方均由于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同而拥有相对于对方而言的“信息优势”,而如何实现彼此的优势互补则成为政府决策执行的关键。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能够将政府决策的执行过程进行可视化,并且通过政府决策执行的数据库建设动态搜集和处理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及时地了解政府决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地修补,并通过数据流对政府决策状况进行监督,追踪政府决策的执行状况,及时矫正政府决策中的弊端,保证政府决策执行沿着预期行进。同时,大数据作为一种社会工具,通过数据流打破了“上令下行”与“下情上达”的壁垒,通过构建政府决策数据的输入、转换、输出的闭环,加强了政府决策者与政府决策执行者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决策执行者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政府决策者对政府决策执行的管控和监督。
(四)完善决策评估,保障政府决策规范化
政府决策评估是政府决策评估主体按照科学的决策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决策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及效益进行评判的一系列过程,政府决策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的执行,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保证政府决策目标的实现。根据政府决策的阶段,政府决策评估分为决策前评估、决策执行评估、决策效果评估三个环节。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在设计和选择方案时,需要对政府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政府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在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对遇到的困境进行评估并及时对政府决策进行纠偏,还需要对政府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价,以保证政府决策期望的实现。可以说,政府决策评估贯穿政府决策“制定-执行-结果”的全过程,并通过政府决策评估判断政府决策是继续执行,还是修改后执行,抑或是终止执行。然而,将大数据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将有助于推动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政府决策评估的技术化与价值化的统一。首先,传统的政府决策评估主要是政府的自我评估,即政府既是决策的制定者也是决策的执行者和评估者,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政府决策评估的机会较少。而将大数据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除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政府数据信息并对政府决策进行评估。其次,传统的政府决策评估由于政府所能搜集到的数据量较少,数据规模较小,获取渠道单一,数据分析和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所以导致政府在对政府决策评估时对评估对象认识不全,进而导致政府决策评估准确性较低。而大数据技术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将分散的数据整合起来,并对其进行深度分析,进行可视化展示,使得评估主体能够及时迅速地对评估对象进行较为清晰的认知。最后,大数据技术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提升了政府决策的回应性,能够迅速地感知决策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社会主体的意见,是一种价值导向的评估手段。
三、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一)重视数据伦理以消解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道德之困
智慧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都留下了“数字痕迹”,由这些“数字痕迹”构成的海量数据库为人们发掘数据背后的价值提供了可能。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应用,数据信息的搜集、存储、分享日益便捷,但在这种数据便利运用的背后却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的数据信息都可以被随意地获取,极易导致人们的隐私保护处于一个更加复杂的环境。首先,政府出于决策的需要对社会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搜集,但由于自身对大数据技术运用不成熟,在对大数据信息处理过程中,需要与外部数据处理主体进行合作,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数据共享,但是,非政府主体在使用这些数据时极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数据信息进行二次利用,数据信息中所涉及的公民隐私便被泄露,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数据运用的负外部性。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遍运用,政府可以通过这些工具感知和获取社会的数据信息用于政府的决策制定,而政府在进行决策时不能很好地对个人的数据信息进行保护的话,将可能使人们形成恐慌的心态,每个人将会感觉被囚禁在一个为感知设备所覆盖的“超级全景监狱”。因而,政府在如何运用大数据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防止社会公众的隐私不被泄露成為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难题。一方面,应培育科学合理运用数据信息的意识。政府在实施大数据决策之前应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大数据安全培训,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保障数据信息的科学运用,防止数据信息的对外泄露,同时,在共享数据信息过程中,应加强对共享数据信息的保护措施,并与共享数据信息的非政府主体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保障共享数据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涉及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数据信息进行管制。政府在进行大数据决策时必然涉及大数据的共享,但是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极易导致“数字利维坦”的产生,而当这些数据信息被用来创造公共价值时,数据信息的潜在价值便被挖掘出来,而当这些数据信息被用来满足个人的私利,特别是危害到社会安全时,这些数据信息便成为一个损害社会的工具,因而,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避免因数据开放而导致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危险的出现,保证在享受大数据好处的同时避免大数据共享所带来的伤害。
(二)提升技术能力以跨越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技术鸿沟
政府大数据决策的目标是通过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在于政府对于大数据技术的灵活运用和熟练掌握。政府在进行大数据决策前需要构建政府决策数据库,并将大数据技术融入政府决策始终。虽然,各个国家现阶段在大数据使用方面均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面对数据来源的多元化、数据种类的多样化、数据搜集的复杂化,政府的大数据决策难度较大。再加上大数据决策对政府而言仍然属于一个新的事物,而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接受和运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政府进行大数据决策面临着较大的技术困境。首先,政府大数据技术人才匮乏。大数据技术人才是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现阶段政府大数据决策缺乏大数据相关人才,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掌握能力不足,并不能及时地对大数据的先进技术和方法进行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障碍,致使政府在面对海量数据信息时手足无措,并不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和工具把大数据背后所蕴藏的价值挖掘出来,还停留在运用传统的数据分析方法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不利于政府大數据决策。其次,由于大数据技术手段的不足导致政府并不能将大数据信息的真正价值挖掘出来,所以政府面临着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数据分析结果真实性的问题。毋庸置疑,政府大数据决策对大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直接影响到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制定。然而,大数据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自身并不能将真正的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大数据的使用者,需要使用者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而对于政府而言若不能有效地掌握大数据技术则导致大数据信息背后的价值打了折扣,再加上数据运用者认知水平的差异,也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偏差。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属于一种技术工具,强调的是政府决策的效率,这与政府决策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若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一味地强调大数据技术在政府大数据决策中的作用,政府决策的公共价值就无法体现。为此,政府为了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所包含的价值,应培育政府大数据技术专业人才,并提高政府大数据决策专业人才的大数据认知能力,确保能对大数据背后的价值有科学的认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正确的支撑,同时,政府大数据决策者还应该树立合理的决策观,在重视大数据技术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的基础上,也不能“唯数据至上”,还应该将公平正义的政府决策价值观念作为政府决策的指向标,确保政府决策的公共价值的实现。
(三)培育数据思维以减少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意识之困
政府大数据决策是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产生的一种新的政府决策模式,这种新的决策模式的产生,一方面,是大数据技术对政府决策嵌入后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大数据思维对传统政府决策理念的转变。政府若要进行大数据决策需要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然而,由于受官僚制的影响,在政府部门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壁垒,政府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在政府部门内部职能碎片化基础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之间并不能很好地共享数据信息,产生政府部门内部的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甚至是数据荒漠化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大数据决策的进程。加之,随着数据信息量的日益增大,面对着大量的信息从四面八方涌来,政府短时间内难以厘清数据信息的来龙去脉,并不能将大数据中的“噪音”排除出去,大量的数据信息只能尽可能地接近事物的真实面目,而不能直接地表达事物本身,这就需要政府决策者对其进行合理判断,而政府决策者若将注意力全部专注于大数据技术而缺乏对大数据科学合理的判断,则极易被大数据所操控,这无疑会对政府决策者的决策能力产生消极影响。而若政府决策者仅将大数据信息分析后的结果看作是一种可能,仍然完全将自身的直觉作为决策判断的依据,这样也就失去了大数据决策的本质。可以说,在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政府决策者一直摇摆于“唯数据论”和“唯经验论”之间,而如何转变思维正确地对待大数据成为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应该将“数据论”和“经验论”相结合提升政府决策的整体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该主动适应大数据带来的思维变化,大数据为政府决策者所展现的是可能潜在的问题,而不是已经显现的问题,因而政府应对这些未来的问题特别的重视。政府还应该转变对数据价值的看法,将以往认为没有价值的数据进行重新挖掘,以充分地发掘其背后的价值,注重大数据中所包含的社会规律,并转变自身的决策,从数据的搜集者转变为数据的分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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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方法,為政府决策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支撑,并衍生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大数据决策。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形成有助于弥补数据黑洞,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有助于构建群体智能,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有助于强化动态监管,提升政府决策执行力;有助于完善决策评估,保障政府决策规范化。然而,在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也应该重视数据伦理以消解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道德之困,提升技术能力以跨越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技术鸿沟,培育数据思维以减少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意识之困。
关键词:政府决策;决策优化;大数据决策;数据伦理;数据思维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18)06-0057-07
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时,提出了“智慧社会”的新概念,智慧社会是对智慧城市概念的发展,是在智慧城市建设基础上所形成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建设智慧社会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也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撑。进入智慧社会后,人类社会逐渐开始在现实物理空间之外分化出虚拟网络空间,而虚拟网络空间的形成是现实物理空间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人类开始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数字化生存,每一个个体都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自我”的方式呈现出来,并通过数字身份与其他个体进行交流。由此可见,智慧社会是一个由现实物理空间和虚拟网络空间融合而成的二维空间。由于虚拟网络空间的数字化特征,必然导致智慧社会中衍生出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的生成不仅是现实物理空间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再现,也是人们的意愿及行为取向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呈现。这些数据信息为政府管理现实物理空间提供了一个新的窗口,政府可以通过对人们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行为(数据)的追踪,把握人们的公共服务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为政府的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资源。可见,在智慧社会背景下,面对着人们的数字化生存需求,政府管理如何实现现代化转型,如何适应时代的需求创新政府决策模式,是政府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而如何利用人们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大数据信息优化政府决策已成为智慧社会中政府管理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一、大数据决策:政府决策的变革
(一)大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
“大数据”一词是由英语“Big Data”直译而来。最早提出大数据的是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其在《第三次浪潮》中指出若将IBM主机的诞生看作是信息化革命的序幕,那么大数据则是第三次浪潮的乐章。2008年,《自然》杂志出版“Big Data”专刊,使“大数据”这一概念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并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可,诸多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探讨。当前,学术界对大数据的内涵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是指一种数据集合,这个数据集合的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数据库在数据获取、分析、存储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能力[1](P35)。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是指由于数据量过大或者数据种类太多而导致通过传统的数据管理工具无法有效进行管理的数据类型[2]。还有人认为,大数据是一般数据处理工具无法捕捉、存储和分析的海量数据,通过对这些海量数据信息的搜集、挖掘、分析、处理后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并创造出新的价值,进而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3]。若将大数据与传统的数据进行对比,大数据存在非结构化、分布式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恰好适应了当前学习方式逐渐向个性化转变的需求[4]。虽然大家对于大数据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学者们都认为大数据具备海量(Volume)、高速性(Velocity)、多样性(Variety)、价值性(Value)、真实性(Veracity)以及数据黏度(Viscosity)等特征[5]。通过上述学者对于大数据的内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发现,他们更多的是在探讨大数据作为一种资源与传统的数据信息的差异,或者将大数据看作是一种技术,而忽视了技术背后的社会价值。笔者认为,大数据是一种包含技术工具和社会工具两个维度的集合体,其中作为技术工具的大数据是指由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工程、大数据科学等内容在内的数据管理的方法集合,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科学技术集合体,是一种方法论。大数据的技术工具维度强调的是从多样化的数据信息中快速获取数据价值的能力,是指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并在此基础上获取价值的全新技术体系。而作为社会工具的大数据则是指大数据技术本身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观念,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或个人在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时也在吸纳大数据技术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并在这种价值观念的指引下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大数据的社会工具属性更多强调的是人们运用大数据技术后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即大数据技术对社会的再造。
(二)大数据决策的缘起及其内涵
当前,大数据已经渗透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的每一个行业,成为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将“一切皆可量化”,而在此基础上个人或组织的决策模式正在朝着“大数据决策”的方向迈进。正如《时代》杂志所言:“依靠直觉与经验进行决策的优势急剧下降。在政治领域、商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等,大数据决策的时代已经到来。”[6]特别是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传统的封闭式、一元化的政府决策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决策缺乏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政府决策力度不足、政府决策成本过高、政府决策信息不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政府决策效率低下和质量不高。而大数据的客观性、易获取性、全面性、科学性等特性对于弥补传统政府决策的不足提供了支撑,大数据的技术工具属性和社会工具属性则有助于提升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成效。大数据在不断融入政府决策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开始形成基于大数据的政府大数据决策模式,即将大数据技术及其思维模式运用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以提升政府决策能力,并通过挖掘、存储、分析大量的数据信息创造新的公共价值的决策模式。就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内在属性看,一方面,政府大数据决策是对政府决策工具的创新,政府决策过程本质上看是对数据信息搜集、加工、处理和传播的过程,政府决策的质量与政府的数据信息搜集能力和处理能力密切相关,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数据处理工具对于政府挖掘、存储和分析海量数据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政府决策工具,使政府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趋向数据信息的完整性,避开大数据信息的混杂性,帮助政府进一步地接近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决策思维方式的转变总是从政府决策工具的变革开始,传统的政府决策理念、决策体系和决策模式如不顺应大数据决策的新思维,将会削弱甚至丧失大数据技术对政府决策能力的有效提升。加之政府决策与其他决策不同,政府决策行为不仅仅是单一的政府管理行为,而是政府管理行为与政治行为的融合统一,这就要求政府决策全面地吸纳社会信息需求,反映人们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创造满足人们诉求的公共价值。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自身所蕴含着的大数据思维也成为政府决策创新发展的软动力。大数据思维除了强调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注重数据来源的多元性、整体性、实时性等,还将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作为大数据决策的核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合作性的政府决策机制。可以说,大数据决策不仅是一种新的政府决策技术、方法和应用,而且也为政府决策从一元到多元提供新的基石,并推动着政府决策机制的创新发展。
(三)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必要性
政府大数据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将其与一般的政府决策模式相提并论。首先,政府大数据决策是政府适应智慧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智慧社会,政府的管理对象日益多元化,不仅需要对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人或物进行管理,而且需要对虚拟网络空间中虚拟的人或物进行管理,还需要对智能技术赋予类人化特征的智能体进行管理,而无论是对哪一类主体进行管理,数据信息流一直贯穿其中,成为政府把握众多主体行为的关键要素。与此同时,这些主体所衍生的数据信息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传统的政府决策所需的对数据信息的监测、管理、分析等手段和工具显得捉襟见肘,而大数据技术则为智慧社会中的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政府若不及时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则可能面临政府决策失误和政府管理能力低下的风险。尤其是对于虚拟网络空间的治理,没有对虚拟网络空间中虚拟人的数据信息的获取,就不能了解“网络民意”,不能有效地对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群体形式进行有效的感知,更不能对网络暴力进行管理,甚至连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真实情况都难以摸清,导致政府决策的失灵。其次,大数据决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之一。智慧社会的来临对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智慧社会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的技术性建构,在智慧社会中各种感知设备广泛存在和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而大数据技术则有助于政府通过智能设备获取人们的数据信息以满足政府管理的需求,在这种程度上大数据技术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感知技术,通过精准地采集人和物所产生的大量数据,进而实现对人类社会全面精准把握。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是一种“画像技术”,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人或物通过数据信息的采集和挖掘进行数据化呈现,即精准画像。正是大数据的这种感知性和画像性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水平,使政府可以有效地捕捉到人们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地制定和修改政府决策以推动社会的合理发展。第三,大数据决策是增强政府能力的内在动力。政府能力是政府实现自身职能所从事的某项活动中所拥有的资源和能量[7]。在智慧社会,大数据资源将是政府能力中重要的战略资源,政府管理也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手工行政”的时代即将结束,“数据行政”的时代即将来临。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部门需要处理内部和外部大量的数据信息,“数据力”逐渐成为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增强政府能力的催化剂和倍增器。
二、大数据的引入及其对政府决策的优化
(一)弥补数据黑洞,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
政府决策作为一种政府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关键要素,每一项决策的制定都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需要政府全面且精准地分析人们的需求,并对所要制定的决策内容做好充分的调研,这其中数据信息的全面性极为重要。然而,智慧社会中,数据信息的传播速度和生成速度日益加快,数据源日益多元化,政府获取数据信息的技术和能力已远远落后于政府获取、处理数据信息的需求。加之,由于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并不重视对数据信息的搜集和处理,仅仅是通过官僚制的上传下达获取决策制定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将大量的政府之外的有效信息排除在政府决策机制之外。同时,政府在数据搜集和处理方面的技术、设备和思维的不足,导致政府并不能及时、有效、全面地获取政府决策制定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这就因技术缺陷和制度缺陷而形成了政府决策的“数据黑洞”,致使政府由于数据信息不足而产生政府决策的失误。而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工具和社会工具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决策数量不足而导致的“数据黑洞”。首先,从大数据的技术工具的维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有效地从多元的数据流获取数据信息并通过科学的数据信息管理技术对搜集后的数据进行管理,在弥补数据黑洞的同时,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数据仓库。其次,从大数据的社会工具的维度来看,传统政府决策数据搜集仅仅依靠人工的方式从互联网搜集处理相关政策所需要的数据信息,而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将碎片化的数据信息整合起来,通过信息的集聚,放大数据潜藏的价值。
(二)构建群体智能,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政府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决策过程中涉及多个利害相关者,即任何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的实现和受政府决策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主要包含“决策决策者”“决策受益者”“决策受害者”。而对于政府决策者而言,在制定相关决策之前则必须界定好所制定决策的“受益者”和“受害者”[8]。而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决策制定也开始打破政府“独家制定”的藩篱,社会公众开始参与决策的制定,这也为多个政府决策利害相关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支撑,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也开始不断地将决策所涉及的利害相关者吸纳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并通过选举、听证、咨询等方式征求利害相关者对政府决策的看法,并不断地对政府决策进行修改。这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丰富了传统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方式,对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过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模式由于受地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不能将更多的公众吸纳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互联网的出现将传统的社会公众參与政府决策的时空限制打破,以互联网的自由性、超时空性和互动性将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吸纳到政府决策过程中,丰富了政府决策的数据信息,进而形成了“线上”和“线下”双重的政府决策参与渠道。在“线上”这个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开放系统中,政府、专家、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不同的形式对某一政策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有效的互动,而政府则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对“线上”的交流信息进行分析得到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并通过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得到众多因素的相关性,最后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政府决策的智力来源,而政府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决策利害相关者观点和看法的搜集和分析则是政府决策“集量成智”的过程,这在政府决策中涌现出了群体智能。而群体智能形成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多个政府决策利害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推动政府决策制定的民主化。
(三)强化动态监管,提升政府决策执行力
政府决策的执行是实现政府决策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府决策制定之后,主要依靠政府决策执行者去执行和实施,因而,政府决策的执行是处于政府决策期望与政府决策结果之间的环节,政府决策执行者对于政府决策的认同和决策执行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决策的成效。可见,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和决策的执行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以政策实施为核心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二者之间极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政府决策执行存在偏差甚至失败。政府决策者作为政府决策的“委托人”具备更加全面的决策信息,对政府决策的理解与“代理人”相比更加深入。而政府决策执行的“代理人”所具备的则是对于政府决策的个人理解,这极易受“代理人”自身特征(学历、能力、年龄等)的影响,且“代理人”更多的是关注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进而导致其与政府决策“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冲突,而导致政府决策目标无法落实。从信息流的角度来看,政府决策制定者与政府决策执行者所拥有的数据信息量的大小是不同的,政府决策制定者拥有更多的是对于政府决策制定的数据信息,而政府决策执行者拥有更多的是对政府决策的自身理解以及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数据,在某种意义上说,从政府决策落实的成效上考量,双方均由于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同而拥有相对于对方而言的“信息优势”,而如何实现彼此的优势互补则成为政府决策执行的关键。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工具,能够将政府决策的执行过程进行可视化,并且通过政府决策执行的数据库建设动态搜集和处理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及时地了解政府决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地修补,并通过数据流对政府决策状况进行监督,追踪政府决策的执行状况,及时矫正政府决策中的弊端,保证政府决策执行沿着预期行进。同时,大数据作为一种社会工具,通过数据流打破了“上令下行”与“下情上达”的壁垒,通过构建政府决策数据的输入、转换、输出的闭环,加强了政府决策者与政府决策执行者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决策执行者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政府决策者对政府决策执行的管控和监督。
(四)完善决策评估,保障政府决策规范化
政府决策评估是政府决策评估主体按照科学的决策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决策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及效益进行评判的一系列过程,政府决策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的执行,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保证政府决策目标的实现。根据政府决策的阶段,政府决策评估分为决策前评估、决策执行评估、决策效果评估三个环节。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在设计和选择方案时,需要对政府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政府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在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对遇到的困境进行评估并及时对政府决策进行纠偏,还需要对政府决策的后果进行评价,以保证政府决策期望的实现。可以说,政府决策评估贯穿政府决策“制定-执行-结果”的全过程,并通过政府决策评估判断政府决策是继续执行,还是修改后执行,抑或是终止执行。然而,将大数据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将有助于推动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政府决策评估的技术化与价值化的统一。首先,传统的政府决策评估主要是政府的自我评估,即政府既是决策的制定者也是决策的执行者和评估者,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政府决策评估的机会较少。而将大数据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除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政府数据信息并对政府决策进行评估。其次,传统的政府决策评估由于政府所能搜集到的数据量较少,数据规模较小,获取渠道单一,数据分析和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所以导致政府在对政府决策评估时对评估对象认识不全,进而导致政府决策评估准确性较低。而大数据技术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将分散的数据整合起来,并对其进行深度分析,进行可视化展示,使得评估主体能够及时迅速地对评估对象进行较为清晰的认知。最后,大数据技术引入政府决策评估后,提升了政府决策的回应性,能够迅速地感知决策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社会主体的意见,是一种价值导向的评估手段。
三、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一)重视数据伦理以消解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道德之困
智慧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都留下了“数字痕迹”,由这些“数字痕迹”构成的海量数据库为人们发掘数据背后的价值提供了可能。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应用,数据信息的搜集、存储、分享日益便捷,但在这种数据便利运用的背后却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的数据信息都可以被随意地获取,极易导致人们的隐私保护处于一个更加复杂的环境。首先,政府出于决策的需要对社会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搜集,但由于自身对大数据技术运用不成熟,在对大数据信息处理过程中,需要与外部数据处理主体进行合作,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数据共享,但是,非政府主体在使用这些数据时极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数据信息进行二次利用,数据信息中所涉及的公民隐私便被泄露,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数据运用的负外部性。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遍运用,政府可以通过这些工具感知和获取社会的数据信息用于政府的决策制定,而政府在进行决策时不能很好地对个人的数据信息进行保护的话,将可能使人们形成恐慌的心态,每个人将会感觉被囚禁在一个为感知设备所覆盖的“超级全景监狱”。因而,政府在如何运用大数据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防止社会公众的隐私不被泄露成為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难题。一方面,应培育科学合理运用数据信息的意识。政府在实施大数据决策之前应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大数据安全培训,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保障数据信息的科学运用,防止数据信息的对外泄露,同时,在共享数据信息过程中,应加强对共享数据信息的保护措施,并与共享数据信息的非政府主体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保障共享数据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涉及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数据信息进行管制。政府在进行大数据决策时必然涉及大数据的共享,但是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极易导致“数字利维坦”的产生,而当这些数据信息被用来创造公共价值时,数据信息的潜在价值便被挖掘出来,而当这些数据信息被用来满足个人的私利,特别是危害到社会安全时,这些数据信息便成为一个损害社会的工具,因而,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避免因数据开放而导致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危险的出现,保证在享受大数据好处的同时避免大数据共享所带来的伤害。
(二)提升技术能力以跨越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技术鸿沟
政府大数据决策的目标是通过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在于政府对于大数据技术的灵活运用和熟练掌握。政府在进行大数据决策前需要构建政府决策数据库,并将大数据技术融入政府决策始终。虽然,各个国家现阶段在大数据使用方面均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面对数据来源的多元化、数据种类的多样化、数据搜集的复杂化,政府的大数据决策难度较大。再加上大数据决策对政府而言仍然属于一个新的事物,而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接受和运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政府进行大数据决策面临着较大的技术困境。首先,政府大数据技术人才匮乏。大数据技术人才是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现阶段政府大数据决策缺乏大数据相关人才,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掌握能力不足,并不能及时地对大数据的先进技术和方法进行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大数据决策的障碍,致使政府在面对海量数据信息时手足无措,并不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和工具把大数据背后所蕴藏的价值挖掘出来,还停留在运用传统的数据分析方法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不利于政府大數据决策。其次,由于大数据技术手段的不足导致政府并不能将大数据信息的真正价值挖掘出来,所以政府面临着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数据分析结果真实性的问题。毋庸置疑,政府大数据决策对大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直接影响到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制定。然而,大数据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自身并不能将真正的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大数据的使用者,需要使用者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而对于政府而言若不能有效地掌握大数据技术则导致大数据信息背后的价值打了折扣,再加上数据运用者认知水平的差异,也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偏差。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属于一种技术工具,强调的是政府决策的效率,这与政府决策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若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一味地强调大数据技术在政府大数据决策中的作用,政府决策的公共价值就无法体现。为此,政府为了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所包含的价值,应培育政府大数据技术专业人才,并提高政府大数据决策专业人才的大数据认知能力,确保能对大数据背后的价值有科学的认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正确的支撑,同时,政府大数据决策者还应该树立合理的决策观,在重视大数据技术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的基础上,也不能“唯数据至上”,还应该将公平正义的政府决策价值观念作为政府决策的指向标,确保政府决策的公共价值的实现。
(三)培育数据思维以减少政府大数据决策的意识之困
政府大数据决策是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产生的一种新的政府决策模式,这种新的决策模式的产生,一方面,是大数据技术对政府决策嵌入后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大数据思维对传统政府决策理念的转变。政府若要进行大数据决策需要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然而,由于受官僚制的影响,在政府部门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壁垒,政府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在政府部门内部职能碎片化基础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之间并不能很好地共享数据信息,产生政府部门内部的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甚至是数据荒漠化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大数据决策的进程。加之,随着数据信息量的日益增大,面对着大量的信息从四面八方涌来,政府短时间内难以厘清数据信息的来龙去脉,并不能将大数据中的“噪音”排除出去,大量的数据信息只能尽可能地接近事物的真实面目,而不能直接地表达事物本身,这就需要政府决策者对其进行合理判断,而政府决策者若将注意力全部专注于大数据技术而缺乏对大数据科学合理的判断,则极易被大数据所操控,这无疑会对政府决策者的决策能力产生消极影响。而若政府决策者仅将大数据信息分析后的结果看作是一种可能,仍然完全将自身的直觉作为决策判断的依据,这样也就失去了大数据决策的本质。可以说,在政府大数据决策过程中,政府决策者一直摇摆于“唯数据论”和“唯经验论”之间,而如何转变思维正确地对待大数据成为政府大数据决策的关键,应该将“数据论”和“经验论”相结合提升政府决策的整体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该主动适应大数据带来的思维变化,大数据为政府决策者所展现的是可能潜在的问题,而不是已经显现的问题,因而政府应对这些未来的问题特别的重视。政府还应该转变对数据价值的看法,将以往认为没有价值的数据进行重新挖掘,以充分地发掘其背后的价值,注重大数据中所包含的社会规律,并转变自身的决策,从数据的搜集者转变为数据的分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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