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农村信用社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
周成美
摘要: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缴纳、税务负担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此背景下进行正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对其自身的税负成本至关重要。文章旨在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影响,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提出增值税税收筹划建议,以供相关机构借鉴参考。
关键字:营改增;农村信用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自此,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缴纳、税务负担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此大背景下正确执行“营改增”新政,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进行税收筹划,切实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的税负成本至关重要。
一、简述“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主要变化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也扩大,不动产等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在现有17%、13%、0税率的基础上,增加6%、11%两档增值税税率,金融业税率为6%;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纳税主体的税务负担,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及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二、“营改增”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农村信用社在扎根农村的同时,不断拓展城乡业务,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但是,近年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部分业务受到冲击,盈利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受到影响。为在经济大环境中站稳脚跟,农村信用社需在合规经营的范围内,拓展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稳健经营,持续推进,谋求长远发展。“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为农村信用社税负成本的控制,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新取得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范围,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
“营改增”后,农村信用社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接受捐赠不动产、抵债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11%分2年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项税抵扣亮点。因近年经济形势严峻,较多客户无法以资金清偿贷款,选择以资抵债的情况较多,农村信用社新取得抵债不动产的概率大大增加,有利于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应缴纳销项税与可抵扣进项税不匹配,税负总体水平增加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占比较小,在所有应税项目中,贷款服务收入仍然占据绝对优势。贷款服务收入,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根据“营改增”新政有关规定,贷款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支出等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应缴纳销项税与可抵扣进项税不匹配,在一般纳税人模式下,税负总体水平上升。
(三)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显著增加税负
“营改增”后,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看,如果无足够的进项税抵扣,营业税率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还要考虑附加税,导致名义税负增加。如果能够进行充分的进项税抵扣,可以有效减轻税负成本。但是,在农村信用社的成本费用中,高额的人工成本占据很大比重,而以工资薪金形式支出的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显著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税负。
此外,食堂相关支出等福利支出、购买工会活动奖品、部分劳保费支出、车票等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支出、抵押贷款他项权证等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租赁房屋取得军队票据等支出、招待费支出、存款利息支出等均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也直接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税负成本。
(四)金融产品结构成为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
随着利率的市场化,农村信用社传统的存贷利差空间逐渐收窄,债券投资、理财、票据贴现等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占比逐渐下降,金融产品结构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税负水平。如,“营改增”后,理财收益支出不再抵偿贷款利息收入,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大,将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税负水平。
三、农村信用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面临的相关问题,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身情况,从现有各项业务活动实际出发,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以降低税负为目的,进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精细化进销项税认证抵扣、申报缴纳管理
由于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部分收支分散、应缴纳销项税与可抵扣进行税不匹配,农村信用社应设置专人,进行进销项税认证抵扣、申报缴纳精细化管理。
1. 销项税管理
由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应税项目收入的增值税征收政策各有不同,应税收入全额纳税、差额纳税的计税基础存在区别,需将相关收入正确划分,分别核算。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助学贷款等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跨境金融服务等,应分别明确核算,确保免减税项目增值税的减免。由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但未分别核算的将适用从高税率,兼营免减税项目但未分别核算的将不得免减税,农村信用社需细化分类,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兼营项目及减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做好减免税的备案等相关工作。给予贷款客户、新开户客户的费用优惠或折扣,应在发票中注明折扣金额,以便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销项税计税基础。减少或避免低效益的视同销售行为,充分权衡利弊,尽可能降低销项税。
2. 进项税抵扣
部分农村信用社如不符合小規模纳税人身份,且不符合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纳税,为确保各项业务费用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抵扣,应规范专用发票管理,取得合法有效、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0天内)到税务局认证,按时进行抵扣。与此同时,由于各项经济业务可抵扣的进行税率不同,在采购时应“对号入座”,确保按照应抵扣税率进行抵扣。向客户免费赠送的小礼品等视同销售应税行为,对应的采购行为应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无法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单位,应要求对方通过代开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采购并获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商品或服务,尽量用于应税项目等,以便进行充分抵扣,避免进项税转出。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由于农村信用社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较多且分散,如不能进行有效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则税负成本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缴纳增值税。因此,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且已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农村信用社,如果发生符合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应税行为,应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符合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纳税人身份。
(三)调整人工成本支付方式,充分获得进项抵扣
如前所述,人工成本在农村信用社的成本中占据较大比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展实际,现有岗位人员中,前台柜员、信用卡营销等岗位人员,均可以通过招录派遣工的形式,代替正式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将相关人工成本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同时,获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
此外,农村信用社可以探索将部分大量占用人力资源的业务进行外包,如电话银行服务、凭证装订或塑封、档案管理等业务外包后,将不可抵扣进项税的相关人工成本费用,转化为支付给对应机构的服务费用,以获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
农村信用社应在利率市场化的基调上,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调整金融产品结构,减少不可抵扣进项税或全额纳税金融产品或服务,通过丰富中间业务服务、推广转贷业务等,在降低税负的基础上,持续创收,促进发展。
总之,认清形势,正确把握,综合分析“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人工成本、产品结构等因素对农村信用社增值税税负成本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合法地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通过专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合理选择身份进行纳税、调整人工成本支付及产品结构等方式,有效控制税负成本,为农村信用社总体成本水平的控制提供有力措施,以促进农村信用社增收节支,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號).
[2]蔡昌.金融业“营改增”新政与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3]袁国辉.指尖上的会计 一本书读懂会计那些事儿[M].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6.
(作者单位: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