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沙盒监管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运用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广泛采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不足,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传统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方法对此显得力不从心。沙盒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效率,促进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推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良性发展。
关 键 词:沙盒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051-06
收稿日期:2018-01-26
作者简介:卢静(1983—),安徽阜阳人,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一、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衍生出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新兴的金融产品及经营模式层出不穷。可以说,互联网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提高了公众的生活质量,为实体经济和小微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金融领域在采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不足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以2016年盛行的p2p信贷为例,网贷平台凭借高收益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购买其设计并发行的理财产品,但却未将理财产品的管理收费项目完全告知投资者,也未充分提示投资者理财产品不能保证预期年化收益率。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了诸如余钱罐网贷平台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钱宝网网贷平台卷款而逃等现象,令投资者财产损失惨重。
当前,互联网技术已然成为金融创新的必要手段,特别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新常态的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但是,相较于传统金融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互联网金融又多了一重信息科技风险,这就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2015年,证监会以资金流转缺乏实名制查验和缺乏透明性违反监管规定为由,对恒生HOMS系统作出不得继续提供配资服务的处理决定。此决定杜绝了恒生HOMS系统可能导致的更多损害,却也迫使民间配资转入其他途径,并未从根本上缓解监管困难的窘境。2017年,ICO项目数量和融资金额呈疯狂式增长,流通于互联网的代币大约有421种之多,部分虚拟货币的市值已经存在明显的泡沫。[1]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禁止各类发行代币融资行为。这一禁令虽然解决了非法融资问题,但因代币市值的急转直下,令很多持有者损失惨重。由此可见,过于侧重控制风险而采取绝对抑制态度对待互联网金融创新,非但不能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还有可能阻滞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应辩证地看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生相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无论是在监管目标方面还是在监管模式、方法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探索。
201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一部针对互联网领域安全管理的法律,旨在规范互联网领域为用户提供“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纳入了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适时到位,这样既能够促进金融业的稳定运行、健康发展,也能够有效防范和抵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沙盒监管——金融监管创新方式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更快,形式更为多变,但也由此存在因缺乏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政策而无法及时规范其运行的风险。笔者认为,采用沙盒监管这一金融监管创新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5年首次提出“监管沙盒”这一概念。沙盒代表着一个安全区域,在这一区域内并不严格执行对于相关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的约束条款,其目的在于针对金融创新测试和调整监管方式。2016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正式启动沙盒监管模式,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参与了沙盒监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①随着沙盒监管在英国日臻成熟,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开始推广这一金融监管创新方式,如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详见下表)。
“监管沙盒”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测试的空间,以便找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所在。如果接受沙盒监管测试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能够实现预期的功能或预期的市场效果且未造成负面影响,则大范围地推广;反之,如果未能实现预期目的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则停止测试并禁止推广。可见,沙盒监管的根本作用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其主要通过提供监管测试空间来达成目的。
三、沙盒监管在我国应用的展望
(一)我国对沙盒监管的应用
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传输的快捷性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并且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难度增大,对交易金额的流转也较难跟踪,故将现场检查、许可制度等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显然并不契合。对此,清华大学教授、i-Center导师韩锋认为,沙盒监管作为一种主动的、防御型的监管模式,[2]可以在非现场、事前和事中防范方面发挥特有的优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胡滨在《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中提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野蠻生长,现有的监管机制在解决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方面显得尤为被动和不力。因此,必须转变监管理念,实施主动监管。[3]该报告还提出,监管理念的创新、监管机制的创新包括引入和建立沙盒监管这一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试行沙盒监管,从试行情况来看,沙盒监管能够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保持良性互动,既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和规制的信息共享,也有助于金融监管法治化。以江西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为例,园区内聚集了一些风投创投企业、互联网企业以及其他创业型企业,其主要业务都建立、架构、依托于互联网,并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紧密相连。在园区内采取的监管测试技术包括区块链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检测技术,并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策略、监管规范对具体监管措施进行调整。园区不但业务监管方式比较灵活,而且不断尝试在监管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如对大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使其成为合规监管的有力支撑,通过密码机制、访问控制、密钥管理、共识机制、数据处理、智能合约、互联互通、系统运维等手段探索在信息纰漏、监管对接、身份管理、行业自律、反洗钱、网络信息安全、黑白名单、数据存证等方面的新型监管手段。
(二)我國进一步运用沙盒监管的具体设想
第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或服务的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资料等,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负有为客户财产及非财产信息保密的责任。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故意或出于过失泄露了客户信息,就会给客户的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不甚详尽,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时常出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却索赔无果的现象,从而给金融市场的信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运用沙盒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消费者遭受的风险损失。具体而言,在沙盒监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创新产品和服务将被禁止入市,直到其进行完善能够有效保证金融消费者福利或制定消费者保护计划后,才可重新投入市场。
第二,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方面。在沙盒监管过程中,由监管部门指派特定的监管人员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测试过程。监管人员主要负责沟通和指导,及时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人员进行交流,使其在产品创新过程中遵循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定。这样,既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监管规则和监管目的,以便顺利开发出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产品,又能避免业务创新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出现延迟审批的情况,减少创新产品入市的时间,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此外,由于沙盒监管也有消费者参与其中,因此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体验和反馈对产品服务进行调整,对业务流程进行完善,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资质、信用等方面的信任。
第三,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发挥方面。在传统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机构之间经营业务的异质性较为明显,业务人员和监管方式都分别呈现出各自的专业特质。但是,资产证券化催发了金融产品同质化发展,在大资管时代,金融行业整体迈向混业发展的方向,传统的机构监管也必须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型。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沙盒监管过程中探索应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增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能力,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同时达到节约行政管理资源的目的。同时,为加深对互联网金融科技的认识,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相机决策水平,监管部门可以在沙盒监管模式中密切观察金融创新的特点和运行机制,以便找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政策。
第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对新领域的突破和尝试,可能在参与者资质认定、操作流程合法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等方面存在隐患,对此,在沙盒监管过程中,应通过测试阻止一些不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进入市场,防止蕴含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系统秩序的破坏,以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第五,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大部分通过线上完成,相关的交易记录通过技术手段很容易进行篡改且没有痕迹,无论是交易双方的信息还是交易行为都可能被隐蔽,资金流转的追溯和查证较为困难,监管难度较大,更容易诱发传统金融中的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对此,在沙盒监管过程中,应探索并制定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中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措施,加大相关软件或硬件的开发投入,把实名验证、客户识别、网站认证、交易认证等技术方法和IT流程融入到具体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个案之中,在测试中增加对上述内容的合规性监管探索。通过加强全行业信息安全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吸纳互联网科技措施,保障金融交易安全。[4]
第六,整合数据方面。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信息,但在客户征信评级建设方面却稍显不足。对此,在沙盒监管过程中,应着重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以解决因征信缺失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受限的问题。此外,鉴于传统金融业的征信数据较为封闭且不够集中,可以在测试过程中探索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数据的整合问题,[5]并且尝试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征信体系,这不仅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整体信用建设、整合与更新,也更加有助于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总之,目前,我国对沙盒监管尚属探索阶段,仍存在操作方面的困难和效用的局限性。沙盒监管适用的条件与真正的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6]因此测试的结果不能作为预判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影响的唯一依据,还需要参考其他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接受沙盒监管测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自身也会发展变化,特别是技术手段的改变,故沙盒监管也仅是对特定期间内的产品服务进行检测,如果产品发生变动,则相应的监管要求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考文献】
[1]裴春艳.代币融资“急刹车”呼吁“沙盒监管”[N].中国商报,2017-09-13(2).
[2]刘丽.“沙盒监管”或成区块链监管趋势[N].经济参考报,2017-08-30(3).
[3]张缘成.《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引入中国版“监管沙盒”[N].农村金融时报,2017-04-10(5).
[4]应倩倩,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规制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2017,(10):56.
[5]何晓晴.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借鉴“沙盒监管”推进征信业供给侧改革[N]. 21世纪经济报道,2017-03-07(14).
[6]赵杰,牟宗杰,桑亮光.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6,(12):59.
(责任编辑:刘 丹)
Abstract: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et plus,the financial sector will further widespread adop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While making up for the lack of services provided by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re are also some new problems,while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policies and methods are slightly stretched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finance.Sandbox monitoring can be used as an innovative regulatory means to solve the problems brought about by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The use of sandbox supervision can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nancial consumers,and also help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 institutions,promote the full play of regulatory functions of regulatory authorities,and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market system.
Key words:regulatory sandbox;internet;finance innovation;finance ref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