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分析的网约车运营模式创新研究

刘俊辰 胡玲 王紫晗 陈建霖 刘依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出行需求日益提高,网约车作为私人有偿出行市场上的新兴力量,极大方便了国民的出行,然而2016年末网约车新政的出台,网约车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本文针对网约车新政形势,提出由出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网约车公司负责司机、车辆管理及整体运营的创新运营模式,以swot分析为指导,对该创新运营模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约车 出租车 合作 运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572;F724.6 文献标识码:A
1 网约车运营模式创新
1.1研究背景
我国各大网约车平台各有自己的运营模式,各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在网约车新政出台的背景下,各大网约车的优势是否还存在,如果依旧存在应该如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发扬,如果不存在,网约车应该如何根据新环境对自身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有哪些方面,需要调整到什么程度,都是我們需要研究的;另外,网约车原有的运营模式缺陷在哪,该如何规避,在网约车新政的环境下,这些缺陷还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应该如何改进,根据市场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刚进入市场之时,网约车的营销策略主要在于占领市场,那么进入市场两年后,在网约车认知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网约车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已经足够这一新生事物立足,在新的发展时期网约车需要调整自己的运营模式,适应自己新的发展需求。网约车在新政环境下若要想突破目前瓶颈,迎来新的发展,必然需要对其模式进行创新。
1.2网约车创新运营模式
为了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在新政下网约车面临的车辆缺少营运牌照,网约车司机入职门槛变高司机出现短缺,网约车价格升高过去的低价经营竞争力不再等问题,我们以神州专车为例,提出网约车创新运营模式,网约车公司通过与出租车公司进行合作,出租车公司负责提供带有客运牌照的营运车辆及有合同的司机,神州专车负责专车的管理模式及经验,对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及司机进行管理,使乘客能够以出租车的价格,享受神州专车的服务,同时还将神州专车及网约车的叫车方式相结合,即招手即停与网上预约相结合,从而更加方便乘客出行,减少空跑率。这种创新运营模式,既能够解决网约车在新政环境下,司机短缺,车辆缺少牌照,价格变高等问题,还能对多年来改革困难重重的出租车做出有效的改善,缓和了出租车与网约车的市场竞争,为国民提供了更为舒适方便的出行方式。
2 以swot分析为指导的运营模式研究
2.1整合优势,促进新模式良性发展
根据网约车及出租车运营模式的优势可以看出,在发展推广新运营模式的过程中,要保留网约车和出租车模式的优点,整合二者的优势资源,使新模式更能符合大众需求。网约车拥有一定的优势,相对于出租车来说,网约车能够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优质,车内整洁卫生,监管机制更加完善,车辆信息在平台登记,相对更加安全,在新模式发展的过程中应保持并大力发展网约车的固有优势,使其成为新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出租车所具有的优势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出租车的叫车方式,低廉的服务费用等,因此在全新的运营模式中,应该在网约车固有优势的基础上结合出租车拥有的竞争力,推动合作运营模式的发展。另外,网约车自身的优势也应进一步完善,对车辆标准,车辆整洁度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在监管方面,应加强车辆信息与真实车辆匹配的监管,对司机应有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使网约车在安全方面达到乘客可以放心乘坐的心理预期。新模式在保留网约车和出租车固有模式优势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二者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网约车方面最大的资源,莫过于网约车公司对车辆及司机的一整套管理机制以及网约平台,而出租车公司本身拥有的车辆、司机以及巨大顾客群体都是其原有的优势资源,因此,新模式在对原有运营模式优点进行整合的同时,还要对双方的优势资源进行整合,从而使新模式得到更好的发展。
2.2规避劣势,改善原有模式弊端
根据网约车及出租车运营模式的劣势可以看出,在发展推广新运营模式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网约车和出租车传统模式的劣势,网约车的传统运营模式就存在不可忽略的劣势,比如叫车程序种类繁杂,程序操作繁琐,GPS定位不准等因素,减少了乘客选择网约车作为出行方式的意愿,与此同时网约车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乘客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是网约车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且网约车整个行业竞争环境并不理想,恶性竞争仍然存在,相对于出租车较为稳定的行业情况,网约车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也对乘客的出行选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假设验证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若想让全新的运营模式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这些网约车方面的威胁因素就需要在新模式下进行规避,从而减少新模式发展过程中的阻碍。在假设验证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巡游出租车的传统运营模式也存在不可忽略的劣势,比如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态度比较恶劣,传统出租车的服务质量相对较差,传统出租车整体的监督管理机制也使乘客有负面情绪,如果不能对这些传统出租车的劣势进行规避和改善,那么将对提出的新运营模式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由于某些劣势是原有模式不可避免的弊端,那么就需要通过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合作,对这些劣势进一步的改善。比如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到,虽然乘客认为网约车繁琐的叫车方式十分不利于新模式的发展,但是对出租车具有的招手即停的叫车方式却充满了认可,这就需要我们在新模式的叫车方式上进行改良,将招手即停的叫车方式与网约车的叫车方式相结合,从而改善网约车的叫车繁琐问题。再比如从假设验证的结果可以看到,虽然乘客认为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态度恶劣、服务有失水准等问题对新模式的发展十分不利,但是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机制却充满了认可,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网约车优质的监督管理机制去管理新模式下营运车辆的司机,从而改善出租车自带司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服务态度问题。由此可见,在规避原有劣势的同时,通过将出租车和网约车的优势与劣势进行融合,能够很好的改善原有模式的弊端,这将会为新模式的发展提供新动力。
2.3把握機会,聚焦市场实时需求
根据网约车及出租车面临的市场机会可以看出,在发展推广新运营模式的过程中,我们要把握机会,聚焦市场动态,满足市场需求,这将十分有利于新模式的健康持续发展。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在市场中仍然存在许多机会。首先,互联网、手机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广泛的应用,自然给网约车带来更大的发挥空间。随着经济发展,各家庭收入增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打车不再是一种“奢侈”的出行方式,而是转化为一种便捷,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出行方式,因此,网约车将会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可以发现,消费者对传统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存在不满,这将成为推动新模式发展的浪潮。处在发展阶段的法律约束体系也将逐渐与网约车发展需求相适应,抓住自身机会,先一步对自身进行完善,在面对政府可能采取的措施时也将减少部分压力。数据结果显示,消费者对网约车的需求已经无法由出租车取代,这将是网约车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出租车也有巨大的顾客群体,庞大的顾客基数也将成为网约车创新运营模式的发展机会。更重要的是,在网约车新政下,政府为网约车规范提供了一个方向,在政府提出方向的基础上把握好管理战略,新模式将会拥有很好的发展机会。
2.4直面威胁,解决问题化解危机
根据优势假设验证的结果可以看出,我们在发展推广新运营模式的过程中,威胁与机会并存,要想使创新运营模式能够可持续发展,就需要直面客观存在的威胁,寻找解决问题化解危机的办法,针对外部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威胁,在发展战略中制定针对性的办法。网约车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就是还在不断修正的网约车新政,即使政府已经确定了网约车新政的大体基调,但是针对具体情况政府如何决策也仍然充满了不确定,战略体现的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政府预期是对网约车的重大挑战。并且新政所带来的影响也成为网约车发展的约束,对于司机和车辆要求的提高,给网约车带来新的考验。新模式下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辆是否能满足不断变化的新政,将会是对新模式的潜在威胁,针对这种情况,网约车和出租车方面有必要同时与政府进行沟通,以确保新模式能够实现长期发展。另外,从研究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共享单车与共享汽车也对新模式的未来运营存在影响,对新模式的发展存在威胁,针对这种情况,新模式应该大力发扬自身在模式上、制度上、管理机制上的优势,毕竟网约车与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相比,进入市场时间较早,发展时间较长,相对而言更为成熟,因此针对市场上新进入者的威胁,网约车有能力做出针对性的应对,再加上新模式下网约车和出租车可以实现合作共赢,更有利于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潜在危机。
3 结束语
在网约车新政形势下,网约车如果坚持原有运营模式而不作出适当的改变,必将陷入固步自封的泥潭,从国家颁布的新政可以看出,政府希望新兴的网约车与出租车在未来长时间并存,携手共同发展,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合作已经是大势所趋。无论是新兴的网约车还是传统出租车,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如果二者能够实现合作,集合二者的优势,规避各自的劣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必然会为广大客户带来更加实惠的价格和更加优质的服务,那么这种新型运营模式的前途显然是光明的。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网约车的优势、劣势以及面临的机会和威胁,都与其未来的发展存在极为重大的关联;相关分析也显示出了新模式对传统模式的替代性以及新型模式的广大市场前景。在新模式下,网约车的优势,例如支持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有效监督管理体系将得到保留,同时解决了出租车司机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不高以及车辆环境有待提高等问题,在运营方式上将招手即停与网上约车相结合,能够有效提高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实现轻资产重服务的经营方式,不仅能有效缓解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冲击,还能满足人民群众增长的出行需求,为网约车和出租车的未来发展开辟更大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荣朝和,王学成.厘清网约车性质推进出租车监管改革[J].综合运输,2016(1):4- 10.
[2] 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1):117-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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