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党内问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宫玉涛 李晶晶
〔摘要〕党内问责思想是列宁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当时布尔什维克党自身建设及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的需要。列宁党内问责思想主要包括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环节、问责的方式等四个方面,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列宁党内问责思想是马克思主義政党建设和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列宁;党内问责思想;布尔什维克党;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8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0)01-0075-06
列宁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思想家,在党建理论方面建树颇丰,形成了丰富的系统的党建思想,这不仅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也为其他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党内问责思想是列宁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列宁对于管党治党问题进行深度思考的思想结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
一、列宁党内问责思想的提出背景
十月革命后胜利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由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转型后的布尔什维克党自身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面临着不少与革命时期不同的挑战。进行党内问责既是布尔什维克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布尔什维克党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的需要。
(一)党内问责是及时纠正党内错误的需要
进行党内问责的目的之一,是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错误。任何一个政党都有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永不犯错的政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也莫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对于执政的布尔什维克党可能出现的错误,列宁表现出了作为一个伟大政治家的敏感性,始终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强调了及时纠正错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客观地说,布尔什维克党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也是崭新的事业,没有太多的有效经验可以借鉴,且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出现一定的错误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在所难免的。但列宁认为,对于一个相对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必须正确地对待错误,“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1〕。一个成熟的政党应该勇于承认错误,严肃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认真研究改正错误的方法,更要敢于按照正确的原则去纠正错误直到彻底改正错误,这是对待错误的正确态度。相反地,如果一味坚持错误,忽略错误,并无原则地为错误作辩解,小错往往会酿成大错,甚至出现骇人听闻的大错,这不是危言耸听。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再有能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可能从不出现错误,列宁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做不到。聪明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在出现了错误后迅速进行纠正,尽可能地将错误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十月革命胜利后,对于布尔什维克党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他们长期从事革命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他们缺乏足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很多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没有经过系统的管理等方面的培训,难免会犯错误,这需要他们学会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自省,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避免再次出现同类的错误。就当时来说,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党内问责是及时纠正党内错误、警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较为直接的且有效的方式。
(二)党内问责是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责任的有效手段
列宁党内问责思想是在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培养、为解决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缺失问题的实践中产生的。列宁认为,劳动群众最善于区别谁是极具责任心的党员,谁又是责任缺失的党员,要使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清醒地意识到,参加共产党不是获得特权,而是使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担负更大的责任。列宁主张在明确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通过问责解决部分党员存在的办事拖拉、责任缺失等问题。“一切党员对党和无产阶级国家都负有同等的责任”〔2〕,列宁领导下的布尔什维克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个人负责制相结合。“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3〕。列宁认为,集体领导应限于在最小范围的委员会内的最重要的问题,而个人负责则体现在工作和任务的实际安排上。这样,既通过集体领导讨论基本问题,也通过个人负责避免办事拖拉、推卸责任等现象的出现。现实中,要避免出现因集体领导而导致无人负责的现象,即必须贯彻好个人负责制,落实好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干部既要负责自己的政策,也要负责所领导的人做的事情,“根据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精神,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我管(不论时间长短)我负责”〔4〕。日常的工作中,也要做到责任到人,“对不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的人员,应坚决按规定给以纪律处分,这种处分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党员,特别是负责工作人员”〔5〕。要通过问责手段,消除责任缺失的现象,淘汰不负责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使他们懂得自己负有对党、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并自觉落实责任。
(三)党内问责是解决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的重要举措
布尔什维克党执政后,掌握了全部苏维埃政权,自然地,数量众多的党员参与到苏维埃国家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中,成为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在此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种“诱惑”,滋生了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被派去担任这种国家工作的许多党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群众,沾染上官僚主义”〔6〕,“我们所有的人都陷在‘各部门的官僚主义臭泥潭里”〔7〕。官僚主义在布尔什维克党内主要表现为: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脱离实际,不干实事;简单粗暴,强制命令;不学无术,无所事事;工作拖拉、互相扯皮;会议繁多,公文旅行等现象。如何与这些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否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对党和苏维埃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列宁对少数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深恶痛绝,认为党内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一些政党有了骄傲自大的可能,这往往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8〕,尤其是“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9〕。列宁认为,必须运用问责这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公开地、大胆地同官僚主义作斗争,解决党内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习气,使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真正发挥先锋队的作用。对待官僚主义的行为,不仅要惩办当事人,更要追究当事人所在机关麻木不仁的领导。此外,对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进行问责,不仅是为了惩罚那些失职人员,更是为了通过一定的问责,“打破那种广为流行的以为失职人员可以不受惩罚的观念”〔10〕,进一步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为有效地遏制各种不良现象创造环境氛围。
二、列宁党内问责思想的主要内容
党内问责思想是列宁党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问责的主体
列宁从权力授受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广大党员有权利且有義务对失职、渎职的党代表、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展开问责,“谁不善于争取和要求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的所负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11〕。同时,“任何对党的一般路线的分析或对党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关于如何纠正错误的方法的探讨等等,都决不能事先交给按某种‘纲领等等形成的集团去讨论,而只能直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12〕。这说明列宁把党员视为党内问责的主体,党员有权力对党内事务进行检查、批评和纠错。但在具体的问责实践中,党的代表大会及其授权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等机关具体承担起了党内问责的职能。特别是,列宁主张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到党的代表大会。
(二)问责的对象
列宁认为,要建设一个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提高党员的觉悟,约束党员的行为,特别是要对所有丧失党性、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进行问责。1918年5月,他针对莫斯科革命法庭对四名被控受贿和敲诈勒索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轻判的问题给党中央写信,提到:“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13〕列宁在晚年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质量的高低会严重影响党的建设的质量。他给莫洛托夫写信指出,要真正成为无产阶级执政党的党员,就必须接受极其严格的考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党易于除去那些根本够不上十分自觉地贯彻无产阶级政策的共产主义者的党员”〔14〕。那些企图借助执政党党员的身份“捞好处”的党员,也是被问责的对象,对于借助这一身份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要进行严厉的问责。列宁特别强调,中央领导人也不能避免被问责,甚至不留情面的严厉的问责,对于违反党纪党规的任何领导人,可以采取党内处分的一切办法,直到开除出党。在列宁相关思想的指导下,俄共(布)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党内问责制度。
(三)问责的环节
列宁主张的问责环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党内报告
列宁认为,在党内实行报告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能够尽量减少错误。在列宁相关思想的指导下,俄共(布)针对党内报告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规定“地方组织应当至少每两个月提交一次关于自己活动的书面报告:县委员会提交省委员会,省委员会提交党中央委员会”〔15〕。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规定中央委员会要每月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党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的监察委员会也要定期报告工作,并在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
2.倡导质询
为了营造民主的问责氛围,列宁提倡要定期召开非党群众代表会议,在会上群众可以审议领导干部的工作汇报,并要求“干部对群众的质问作出具体答复”〔16〕。倡导质询可以帮助布尔什维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列宁晚年对于党内可能出现的专权等隐患,主张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党内高级领导干部开展质询工作。他提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于从总书记到中央委员的所有人,都有质询权,如果发现违纪行为,还有查处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成为一个“不顾情面”的集体,“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17〕。
3.舆论问责
列宁在组织开展党内问责工作时,多次强调要通过报刊等媒体使问责方式民主化、公开化。列宁认为,虽然通过党的报刊来讨伐营私舞弊等行为是一项吃力的工作,但无产阶级执政党不应当也不可能靠倡导资产阶级的“出版自由”来克服自身的缺点、错误、偏差、毛病,必须要建立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出版事业,“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18〕,驱除营私舞弊行为。列宁还指出,“吸收党外群众来参加工作,由党外群众来检查党员的工作——这是绝对正确的”〔19〕,而创办报刊则是让党外群众监督和检查党员工作的一种普遍做法,必须充分利用这种形式进行问责。此外,列宁强调,应将问责结果通过报刊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监督,以便更好地发挥问责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问责的方式
列宁注重于清党工作和责任追究这两种问责方式。
1.清党工作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党内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党内涌进了各色各样的投机分子,党员的社会成分复杂。另一方面,党内一些党员滋生了骄傲情绪和官僚习气,丧失了党性,严重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面对上述情况,列宁提出“以健康的强有力的先进阶级作为依靠的执政党,要善于清洗自己的队伍”〔20〕。并且认为“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21〕。在任期间,列宁组织开展了两次清党运动。第一次是1919年,根据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俄共(布)通过党员重新登记、动员人们上前线和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办法,“清洗党内那些一心想从执政党党员的地位‘捞到好处而不愿肩负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重担的人”〔22〕。第二次是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决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吸收工人入党,同时把非共产主义分子清洗出党。列宁为了指导清党工作,写了《关于清党问题的建议》《关于清党》等文章,在文中列宁阐述了清党工作的意义,指出这次清党“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内心里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23〕,以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2.责任追究
履职尽责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义务。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指责、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严词训诫、撤销职务、开除出党等方式。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为了在党内和整个苏维埃工作中执行严格的纪律,并取缔一切派别活动以求得最大程度的统一,代表大会授权中央委员会,在遇到违反纪律、恢复或进行派别活动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党内一切处分办法,直到开除出党”〔24〕,应免去不认真学习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职务,“对中央委员则可把他降为候补中央委员,甚至采取极端措施,把他开除出党”〔25〕。此外,列宁还特别强调要对包庇违纪党员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列宁党内问责思想的当代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党内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列宁党内问责思想及其实践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党建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必须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
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党内外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列宁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的问责手段遏制这些问题和矛盾,如果纵容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发展,会严重影响党的建设和发展,甚至可能会影响党的执政。一个成熟的政党绝不会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而是要时刻警钟长鸣,树立问题意识,正视党内问题,勇于问责,敢于追责,将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到底。改革开放以来,因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党在自身建设方面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问题。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2016年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又作了重新修订,其重要目的,既是为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也是为了唤醒责任意识,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从而推动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提高担当意识。这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也彰显了我们党敢于直面矛盾、力求解决问题的政治智慧。
(二)必须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责
列宁认为应该对一切不认真履行自身义务的党员进行问责,并提出要把主要负责人甚至中央领导人作为重点问责对象,这样使党内问责既能覆盖每一位党员,又可以突出重点群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张通过执纪问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6〕。但目前,党内问责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搞“鸵鸟政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问责的不问责;在上级督促下被动问责的多,较真碰硬主动问责的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越是领导干部,越是主要领导干部,越要自觉增强法规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尤其要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7〕。在具体工作中,要落实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使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反面典型案例的作用,形成有力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必须处理好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的关系
承认党员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要求及时纠正错误,并追求部分出现严重错误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是列宁党内问责思想的重要内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也必须妥善处理好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之间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若是不分具体情况、不分问题性质,对犯错的干部搞“一刀切”,不仅会打消那些原本想干事干部的积极性,甚至还会让其走向“怕困难、怕出事、怕犯错、怕担责”的“无为之谷”。在新时代党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建立良好的容错纠错机制,配合党内问责制共同发挥作用,激励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敢闯敢试、开拓创新、攻坚克难。要妥善处理好原则性错误和正常性失误之间的关系,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界限,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既通过责任追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通过合理的“容错纠错”为勇于担当的干部营造良好的干事氛围。在问责时,還应科学地判断和分析各类问题,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纠错当“保护伞”,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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