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摘 要 适当的法律解释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又降低法律适用的成本,而且能够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因此对法律进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但法律解释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如我国的立法解释数量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司法解释的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甚至出现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对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找出问题之所在,逐渐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制,从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必要性 局限性
作者简介:崔春旦,天水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17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历史悠久,在我国古代秦律就已经存在,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如今法律解释发展更加成熟。法律解释一般是对成文法的解释,它主要分为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和狭义上的法律解释,狭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策、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内容、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我国一般采用的是广义说,是指一定的法律解释主体对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具体含义、内涵和外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与程序而进行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内容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而是包含了有关宪法、法律、法规等一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既是对其中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也是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系统阐述。我国法律解释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解释为主,此外,依据解释的效力和主体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也叫法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依据解释的范围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三种;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一)法无解释不得适用
法律概念、术语的概括性、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将抽象、笼统的法律条文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才能让法律更有操作性。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比较系统的法律解释机制,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去解释法律, 机械死板的适用法律,玩一些“文字游戏”。这明显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相违背,也有个别法官不遵守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自己任意随性地解释法律、曲解法律,以致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更好、更准确的适用,从而枉法裁判。
此外,在解决具体的案件中,不同的主体对法律的理解也可能存在着偏差,即使面对的是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可能基于个人的理解或自身素养等原因而得出不一样的结论,也就出現了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等尴尬情形,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难以维护司法权威,违反司法公正。而法律解释对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法律解释不仅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还能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它可以让相同的案件争议得到相同的法院裁判,能够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完善立法的重要途径
科技进步,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导致法难以随时适应社会的变化。但是,法律又具有自身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法律解释成了一种必然选择,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才能使法律与时俱进。法律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刚性。成文法中的法律条文一般都比较抽象,因为它主要是对社会生活中普遍情形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并不是根据某一具体的案件所做出的特殊规定。此时法律解释就对克服成文法的刚性起到了很好的润滑作用,弥补了成文法存在的缺陷。法律解释活动也细化了成文法中的一般性规定。
(三)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律解释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增强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当前我国法院裁判说理性不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判决权威性的树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根据、或只是援引了一些正本的法律原则,法官也只是以字面解释作为其处理案件的法律根据,这实际上回避了对该案件的实质性评析,从而出现“法不能服众”的现象。使判决书的说服力大大降低,影响了法律权成。如果法官能在判决书中向当事人充分地解释法律,在此基础上充分表明我国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宗旨,这样既可以令当事人服判,也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同时可以加强我国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捍卫司法权威。
三、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一)立法解释权虚置化
我国的立法解释权虚置化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主导作用,其出台的立法解释数量相对较少,涉及范围相对狭窄,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的会议,时间短任务重,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会议上需要讨论的议题数量特别大,因此难以顾及到太多的法律解释工作。此外,我国的立法解释程序的规定也不够科学,途径比较单一,立法解释与社会实践脱离,这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成为一种形式, 立法解释权虚置化现象严重。
(二)司法解释“立法化”
在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情形往往千变万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能及时应对这些问题也就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就为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搭建了沟通的桥梁。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来,两高在实践中做出的很多法律解释已经明显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解释范围,而且往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这显然已经存在越位嫌疑,明显具有了立法的性质。事实也表明,每次全国人大颁布一部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会紧接着出台,而且司法解释条文的数量往往多于法律条文的数量。司法解释数量庞大,通常使得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冲突以及形式上的不统一。
(三)行政解释具有被动性
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呈现出一定的被动性,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大多都是以“答复”或“复函”等形式来体现。不难看出,行政解释的主要特点是一事一解释,一请示一解释。可见,行政解释大多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做出的,主动做出的解释少之又少。而在我国行政解释通常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却不能及时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未能让公众参与其中,公众无法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
(一)将立法解释权落实到实处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解释机制,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其行使法律解释的职权,充分有效地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鉴于我国的法律解释力量还相对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增设一些专门进行法律解释的部门,来适当分担工作量,但不能由专门机构全权承担,招纳更多具有法件知识的专业人士,而且应该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職业培训,强化法律解释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来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有效地行使其立法解释权的职责。
第二,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主体间解释法律工作的衔接,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桥梁,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有效的了解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做出相应的解释,使其更好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案,所以应该加强这六类主体提请法律解释案的义务,防止其滥用权力,肆意解释法律。
(二)规范“立法性”司法解释的界限
司法解释“立法化”尽管在某些方面可能弥补现行法律抽象性和空白性等方面的不足,但同时也应该提高司法解释在运行过程中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
第一,明确我国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之间的职权边界,尽管《立法法》已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的法律解释权限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十分模糊,所以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规范司法解释,防止两高跨越职权范围做出造法性的解释,就必须为司法解释划定明确的范围,将司法解释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明确其边界,清楚的规定出哪些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哪些事项由两高进行解释,使他们之间的解释范围进一步明确具体。
第二,加强对两高所作司法解释的监督。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可以从形式上为两高设定一个标准:如果两高颁布的是具有释法性质的法律文作,以及一些并不是针对个案的司法解释,都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监督的对象,都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审查其文件是否合法合宪,是否存在越权。
(三)加强行政解释的主动性
第一,我国的行政机关行政解释的数量相对比较少,行政主体的积极性相对不高。而且行政解释的界限也很模糊,甚至会出现一些“盲区”,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行政解释制度,促进行政解释机制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增强行政解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扩充行政解释主体的范围,必要时可以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听取公民的意见、建议,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基本宗旨。
第二,加强地方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积极性。为了让法律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我国应鼓励地方的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但因各个解释主体基于己身职能,以及出发点的不同,常会发生法律解释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甚至相冲突的情况。所以我们应明确各个主体解释法律的界限,充分有效的发挥法律解释的价值和作用,以确保法律解释体制的规范性、先进性,建立科学的法律解释机制。
(四)法律解释透明化和公开化
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导致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获取信息的途径多种多样,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法律解释透明化和公开化做的还远远不够。有许多的法律解释人们通过多种方式也难以查找,这就难让社会公众了解法律,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因此,加强法律解释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对出台的法律解释应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及时有效的公布,建立普法平台,举办各种普法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法律解释的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解释工作进行监督,增加透明度,也能很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各个法律解释主体也有义务对做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逐渐趋于成熟,法律解释机制也更加的科学完善。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法治建设起步相对比较晚,积累的经验不够丰富,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制在很多方面还存有不足。因此,我们应在对既有的法律解释经验进行总结,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改正的基础上,来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制,这样才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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