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李 明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部署,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到了党的工作日程上来。可以预计,在今后的5年里,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和工会、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等问题,将是高校建设的一个热点。有序地扩大高校党内民主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将会是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的两个工作着力点。
怎样使这两个着力点的工作科学而不是盲目地向前推进,固然离不开我们的工作热情,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这两个着力点所涉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有正确的、理性的思考和把握,以保证高校民主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有序地向前推进。本文所涉及的是关于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会工作的一些问题,提出来期待引起关注和进一步的讨论。
一、关于高校教代会、工会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高校教代会、工会工作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
除了这三部法律,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198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是目前高校教代会工作引用最多的母文件。而在北京高校中,2002年京教工10号文件《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可以看作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具体化,是北京高校教代会工作引用最多的母文件。
这其中,现行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作为下位法,它必须服从《宪法》、《高教法》和《工会法》上位法。这三部法律中,《高教法》是1998年颁布的,也就是说,当年出台《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时候,还没有《高教法》,也还没有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和2004年修订的《宪法》。
这就需要我们依据法律和教代会工作实践,对《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再审视、再完善,对其中和法律规定不尽一致的地方进行研究。例如,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教代会有“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的职权;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的职权。在这里,《工会法》规定的“意见表达权”和教代会条例规定的“讨论决定权”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对此,应当怎么认识、怎么调整才既符合《工会法》的精神,又符合高校的实际?
二、关于教代会机构的定位
《高教法》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中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四个基本组织机构: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同时阐述了它们的职权:校党委是统一领导权,校长是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审议权和评定权,教代会则是民主管理权。教代会的定位是高校民主管理的机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由此,在教代会工作中,就有三个问题要注意:
一是要注意教代会制度不应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趋同,不应在教代会工作方式中简单照搬人大代表权利和代表视察、质询等工作方法,因为这两个机构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而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不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校长不由教代会产生,但校长的工作要听取教代会意见,受教代会监督。进一步延伸说,高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和全校工作,要特别注意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权、校党委的统一领导权、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事务审议权和评定权的各安其位,既保障和充分发挥好它们各自权力的作用、权力行使的到位,又不能使他们错位、越位,要依据法律保持各个权力在办学中的平衡和互补,不能顾及一点,不计其余。任何一种权力超范围行使,都会对其他权力的运行造成损害,进而对办学造成影响。
二是要注意全面把握教代会工作和工会工作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联系,也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从联系来看,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教代会的法定工作机构,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法》还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具有执行权和监督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是工会的一项任务。因而,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离不开工会作用的发挥。
从区别来看,教代会和工会又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工会是由教职工自愿参加的、代表职工利益的团体,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则是由全体教职工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基本职责是参与办学过程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包括对教职工利益从学校政策源头上的维护。由此看出,工会工作和教代会工作的着眼点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工会工作的基本着眼点是维护职工权益,教代会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应是推动学校工作。如果把它们的职责混为一谈,教代会就有可能沦为各方利益群体讨价还价的交易所,这是不利于大学的建设发展的。
三是要注意科学严谨地界定并细化教代会职权。从现行法律来看,《高教法》对党委的统一领导权、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定权的行使范围都作了具体阐述,但对教代会民主管理的职权范围未作具体阐述;《工会法》作了间接的阐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九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界定了教代会的四项职权,从1985年出台至今,其中有的职权已经过时,有的职权至今很难落实。总的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代会职权的界定都比较粗略,容易造成教代会职权的漂移、萎缩或盲目扩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大学办学和管理规律、1985年以来教代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教训,对教代会的职权做再审视、再界定、再细化,减少弹性空间,增强其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化其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专门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共图大业的作用。
三、关于工会维权
学校的利益格局从大类讲由四方面组成。第一,公立大学办学目标首先要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服务,为老百姓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服务,有一个社会共同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问题。第二,社会对学校的要求要体现在学校的具体办学目标和办学过程中,有一个学校整体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问题。第三,学校以培养人为根本任务,有一个学生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问题。第四,教职员工是办学的主力军,有一个教职员工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问题。工会的维权工作范围,主要是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校党政的维权工作范围,既包括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又包括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学校整体利益和学生利益,并要使四方利益达到最佳的实现点和平衡点。在这样复杂的维权格局下,党委要领导好工会,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要向王兆国同志所提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方向去努力:一要坚持维护人民总体利益、师生员工整体利益和教职工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维权原则;二要坚持为教职工竭诚服务的维权宗旨;三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四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五要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
(作者系首都医科大学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包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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