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摘 要】 1990年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为残疾人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标志着美国残疾人事业真正进入了“无障碍时代”。《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关键词】 残疾人 美国残疾人法案 布什
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又签署了残疾人法案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2009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残疾人法案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法的确立似乎它的形成时间没有紧跟上时代的发展,早在十九上半叶美国就已经开始实行的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而为何残疾人保护法案却在将近一个甲子后才堪堪通过?所以本文的重点就放在了残疾人法案的形成之路上。
一、残疾人的“自救”之路
1990年3月14日,数百名来自30个州的残障人士前往美国国会大厦,抗议《美国残疾人法案》在众议院久久未能推进。他们高喊着“我们想要什么!”“ADA(《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我们什么时候要!”“现在就要!”像这样的抗议活动在美国早就见怪不怪,周围忙碌的人群匆匆忙忙地走过,并没有特别留意他们。突然,在抗议的人群里,不知是谁先撑着身体滚落下轮椅,然后开始攀爬国会大厦的83层台阶,接着,越来越多的抗议者开始爬行。
敏锐的记者顿时兴奋起来,冲上前去开始拍摄。他们将焦点对准了一名仅有8岁的脑瘫儿童詹妮弗·基兰(Jennifer Keelan),她撑起躯干对着镜头说:“如果非得爬进国会大厦的话,我愿意爬一个晚上!”紧随其后的是迈克尔·温特(Michael Winter),出生时患有遗传性疾病,导致他的骨骼脆化,必须用轮椅。他对着镜头反映这个社会如何让他感受到了歧视,比如他不能去一般的学校,而只能去隔离起来的“特殊”学校,不能乘坐公交车,甚至在餐厅里被告知“我们不为残疾人服务”。他说:“有些人可能认为,我们这些坐轮椅的人在地上爬行是没有尊严的,但我觉得有必要向国家展示残障人士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那些事情”。“必须为我们信仰的事情而战。”
在此之前的1989年,残障人士的平权法案已经由政府和国会起草并递交给国会进入立法程序。在这一法案中,為残障人士设定了四个目标: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独立生活和经济自给自足。“我们不要求任何好处,只是要求拥有和其他正常美国人相同的权利和平等。”可是一年多以来,这一法案却迟迟得不到推动。其中的阻碍力量由两大集团,一方面来自商业集团。美国商会认为《残疾人法案》的成本将是“巨大的”,“将会导致很多小企业为了出现生存危机”。美国独立企业全国联合会(NFIB)称“这将是小企业的一场灾难。”另一方面则惊讶地来自一些宗教团体。比如,基督教学校国际协会(ACSI)则认为最初的法案将教会看做“公共设施”,一旦法案通过,势必导致教会进行结构改革,确保所有人都可以进入宗教场所。当然,这肯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还有的组织认为这一法案是政府对宗教团体的不当干涉。
在众议院僵持不下的时候,“国会爬行”这种不寻常的游说活动打破了坚冰,让残障人士平权问题成为全国的焦点。在对《美国残疾人法案》进行立法听证时,一份在历史上残疾人被美国社会所排斥的证据目录提交到国会。在提交上来的一些更为引人注目的证据中,有一份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千名残疾人独立进行的民意测验结果,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二的处于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而这些人中有三分之二是想要工作但却因为雇主的态度而得不到工作机会。该结果还显示在进行《美国残疾人法案》立法听证前的一年里,约三分之二的残疾人没有看过电影,四分之三的残疾人没有看过现场的剧场或音乐演出,三分之二没有观看过体育赛事,17%的残疾人没在饭店吃过饭,30%的残疾人没有在百货商场购过物。加上在听证会上那些被社会排斥的残障人士的痛苦遭遇被媒体传播出来,那些犹疑不决的议员们迫于压力,开始转而支持该法案。在听证会上仅过了四个月,这一法案就在众议院377比28、参议院91比6的投票结果获得了通过。1990年7月26日,当时的总统老布什签署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他在签署这项措施时说:“让可耻的隔离墙彻底倒塌吧。”
二、残疾人对权利的斗争
表面上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残障人士以失去尊严的爬行换来的,但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残障人士的斗争就已经开始了。60年代,美国通过了一系列保障非裔族群权益的法案,这让同属于弱势群体的残障人士看到了希望。在持续不断的斗争中,残障人士争取到了一些权益,比如一些听障人士被任命为大学的校长,等等。但由于利益的冲突,这些政策的执行总是时断时续,比如1968年的《建筑障碍法》规定,禁止在政府拥有和出租的建筑中设置障碍,但有人提出,某些公共设施的障碍是必须的,并以此为借口拒不执行这一法律;又比如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要求“所有新配备的公共交通车辆都必须配备轮椅升降梯”,但交通部门却认为轮椅升降梯对残障人士的确方便,但应该让那些需要这些设施的人来负担开支,不应当转嫁到普通纳税人的身上。这一法律也就搁置了下来。这些社会歧视激励了残障人士坚持不断的斗争,他们并不因为某些局部的成果而止步不前,而是期待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他们想要社会意识到:残疾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不是残疾本身造成的,而是社会障碍和偏见导致的结果。
1977年,一群残障人士攻占了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的办公室,在里面住满25天,抗议当时的部长约瑟夫·卡利法诺抵制签署关于保障残障人士权益的《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这次占领活动被称为“504 Sit-In”, 是美国历史上占领联邦大楼时间最长的非暴力行动。
也正是因为这些斗争,法律在缓慢地往前推动。比如,“504 Sit-In”促使《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的通过,其中明确将残障人士视为少数群体成员,它的历史意义可以与《1964年民权法案》对有色人种的意义相提并论。而《1975年残疾儿童教育法》要求“残疾儿童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下享受免费公共教育”。这些法律都为残障人士进一步争取在大框架下解决社会歧视提供了基础。由此可见,《美国残疾人法案》肯定不能归功于一次夺人眼球的国会爬行,当然更不是如泣如诉的岁月静好式的感恩换来的。
三、法案的内容及其影响
《美国残疾人法案》于1990年7月26日通过,1992年1月26日生效。法案有五章构成,第一章为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禁止雇主歧视符合职位条件的残疾人求职者,禁止雇主在任何有关的用人环节方面对残疾人士进行歧视,包括简历筛选、人员培训。薪酬待遇和职位提升等等环节。第二章为有关公共交通服务的规定:要求所有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一切政府公共服务中向残疾人提供平等受益机会,包括公共教育、就业、交通、娱乐、医疗保健、社会服务、投票等等。第三章是有关公共建筑规范的规定:禁止一切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企业提供残疾人由于自身障碍而无法享受到的服务和商品,同时规定了私人企业在建筑结构方面应该遵守的无障碍标准。第四章是有关电信通信中转的規定:电信机构为听力和语言残疾人士提供的电话和电视无障碍通信服务。要求美国电信机构在各个州之间以及每个州的内部建立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残疾人电话中转服务。第五章是其他方面和争议解决方法:包括法案所涉及到的其他内容,对一些条款的解释和由法案引起的相关争议的解决方法。
《美国残疾人法案》是美国残疾人历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式的法律,也是一项在世界历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从政策、项目、实践、程序上保证每个无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残疾的人士都能享受均等的就业机会等公共服务。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私人机构,打破了阻碍残疾人士融入社会主流生活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障碍,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了平等、公正的机会,逐步改变整个社会对残疾人士的看法和态度。在不久之后,英国、加拿大和法国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是在同年12月28日颁布的)。它不仅是残障人士的重大胜利,也为之后的其他法律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伍琳.美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J].中国社会报,2017.
[2] 焦佳凌.美国残障人保护制度及启示[J].社会福利.2014.08.
[3] 朱逸斌.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概况[J].残疾人研究.2012.06.
[4] 黄苏宁.美国社会保障及残疾人福利[J].中国残疾人.2009.03.
[5] 牟瀛.<美国残疾人法>的实施问题[J].民政论坛.
[6] 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2010.
作者简介:王磊珍(1994—),男,汉,宁夏,硕士,研究方向:世界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