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研究与改革思考

摘 要 作为高校法学类重点科目,经济法教学一直是高校法学教育重心之一。近年来,我国高校对经济法教学,出现了教学内容不统一、考核方式不合理、实践教学缺失等一系列弊端。本文基于对经济学特点研究的基础上,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考核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改革措施,对我国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法学教学 改革思考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徐娟,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05
经济法是高校法学专业核心学科之一,内含大量实用性课程,涉及到社会应用中大量的法律法规,内容整体呈抽象化和理论化,有一定教学难度。在实际课堂教学中,由于大量的理论性和概念性内容存在,教师与学生双方都会感觉压力极大。另一方面,面对社会对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高校法学教学如何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突破杂乱的法学知识体系构架,建立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制度,使学生真正学习到实用性法学理论知识,提高日常生活中,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法课程特点研究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法学学科,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劳动法、企业制度法、合伙制度法、合同条款法、民事诉讼、社会法律法规等许多社会门类。在后期应用中,与计算机、保险、金融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都有交叉对接,所以在日常学习中,不仅要求学生对法学理论概念进行探究,还需要对其他经济类学科基础知识进行广泛性了解。其内在综合性导致学生知识理论学习压力巨大,内容驳杂,也容易造成学生知识混淆,所以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具有很高的难度 。
(二)教学内容更新速度快
我國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环境变更,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类行为准则,为适应社会需求,维护人民经济利益,解决经济类纠纷,一直处在不断修订、扩充阶段,以至于法学教材内容也会随之而修改补充。所以经济法学科整体处于常态化变更状态,这给相关研究学习工作带来了不适应性。
(三)教学内容理论抽象化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以大量法律条款和概念信息为主,虽然存在一些案例分析,但整体内容具有绝对抽象化理论化特点。学生在没有法律基础的前提下,缺乏对专业性术语的理解认知。学生社会经验较为薄弱,而经济法学内容又大多以社会经济纠纷现象为事实依据,所以学生只能靠脑海,臆测法律事件和相应处理办法,缺乏感同身受的切身体会。对于具体经济事件的认定和判断,不仅需要学生熟读教学内容、法律法规条文,也需要学生具备一定逻辑思维能力和想象力 。
二、经济法教学问题研究
(一)经济法教材不统一
作为一科社会类部门法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一定区别于民法、刑法、宪法等其他部门法学。其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时下部门经济法来确定。在常规教材编撰中,经济法的教学内容,通常包括经济类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类法学各项制度两个方面,但是现阶段出版应用的各种教材又出现内容分歧。比如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长林教授编撰的《经济法学总纲》有五章内容,分别为:经济法学基本理念概述、市场经济类法规制度、市场经济类法规秩序研究、宏观调控与经济类市场可持续发展战略、社会分配经济法学制度。而在北京地区流行的由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则记录了四章内容,虽然内容上由一定相似,但是整体构架结构完全不同 。
教材的不统一,导致在全国经济法教育交流会上,各地教师很难对其教学方式,进行横向对比划分,完成教学经验交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个新兴的教育学科门类,其理论应用知识很多没有达成共识,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教材编撰和指导教师日常授课中,大多都是学科权威教授基于自己对经济法学科的理解,把握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由此导致不同教师授课内容不能统一,不仅给学生造成了困惑,也不利于相关教育交流探讨。
(二)教学方式过于单一
教学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艺术。对于教师尤其是高校教师,想要做好“传道受业解惑”工作,除了自身需要拥有过人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甚至还需要培养自己的人格魅力。但是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依旧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只注重法学基本概念分析,法学基本原则讲解、探究具体法律程序和相应法律原理等。所以在课堂上,大多以指导教师为主体依据,形成传统的“一人讲,多人听”的课堂格局,不注重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法学思维模式的建立,也没有考虑到学生个体性差异。经济法学是一门需要探讨辩论的学科,如果仅靠老师的单方面讲解,很难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态,指导教师也无法了解学生,从而针对学生个体性差异,做出相应的教学方式改变。
(三)考核方式的不科学性
经济法学期末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大概在30%左右,试卷成绩占70%。平时成绩由指导老师对出勤率、平时小型考核成绩、作业完成度等情况统计后自行给出。由于学生较多,老师对出勤率和作业完成很难做到有效统计,大多以直观印象给与相应分数,从而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而试卷考核大多以概念解释,情景分析判断、填空、简答等形式题目组成。无论是主观类型题还是客观题,其硬性记忆内容占到整体比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只要学生提前做概念记忆,就能达到考核标准。由此可见,这类考核只注重学生概念性记忆,而没有对学生实践能力做出考核。
三、经济法教学与改革方式研究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研究
高校学生通过在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必须可以较为全面系统的掌握经济法学基础性内容,包括:基础性概念、基础原理、体系整体框架、基本案例判断、基本经济问题解决等。所以在经济法内容教学以前,应该先对学生进行法理、法制史、社会学、行政法学等内容进行了解,在学生具备一定专业性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础应用环境后,在对其进行经济法内容教授。在课程编撰方面,必须统一教学内容,将经济法整体课程分解为总纲概括和分论概括两方面 。
经济法总纲概括应该涉及到一切经济类基础概念信息以及相关理论知识,应该在整体内容方面占据核心地位。因为经济基础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学生对整个经济法学科基础原理的掌握,也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学制度做出相应理解。在这方面教学中,相关经济法指导教师必须将严谨的逻辑思维方式和完善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传递给学生,将法律条款,制度内部背后存在的内在联系进行系统化讲解,从而让学生明白经济法学科的本质研究方向。
在教育学领域,没有任何一门学科是永久不变的,所有学科都需要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而对自身做出相应改变。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类学科,拥有比其他学科更深刻的社会环境依赖性,所以也注定要频繁进行自我更正和扩充。作为学科导师,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以外,还需要在课堂教学中反映出当下经济法发展学术动态,给同学们介绍,更多更新的社会经济法认可理论,从而是学生的基础性学习与社会环境相接轨,提升其实践性。
经济法分论因为涉及领域较广,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做好范围划分,确定大致的授课范围内容,将必讲内容和选讲内容提前做好标注。根据现阶段社会需要,经济法分论内容讲解可以有以下三部分构成:经济法主体部分、市场监管部分、宏观部分。宏观部分则涉及到:国有资产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有土地保护法、金融财政法、社会税法、价格法等。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社会大环境仍处于市场机构变革阶段,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编制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和空白层,所以必须给学生灌输一种观念即:不能满足现行法律的学习,必须具有扩散性学习思维,时刻准备扩充法律知识库。而指导老师也应该将国外成熟的法律体系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丰富学生的法律思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
丰富的教学内容需要科学的教学方式做依托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同教学方式下,对学生的教学效果也一定不同。适合学生教学诉求的教学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教学质量,还能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灵活性较强的学科,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在现代高校经济法教学课堂中,除了传统的概念性基础知识教学,还要引入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作为经济法教学科目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还能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以及自主探究能力。要想做到合适的案例引入,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案例选择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成败。案例的选择不仅要紧扣教学内容,还需要与时下社会环境和学生认知相结合,最好是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案例,否则很难引起学生共鸣。案例来源可以从最近的社会报纸或者网络事件加以提炼分析。二是案例的呈现方式,也就是如何将案例整体传导给学生。最好的做法是由指导老师做出PPT课件,或以纯文字资料的形式,提前打印再交给学生。也可以由老师口头叙述,甚至可以选择几个学生配合进行案件重演。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也能将学生切实拉入课堂教学中来。无论用哪种方式进行传述,都必须保证案件完整性。对于传述时间的把握,可以由指导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既可以在相关理论内容讲解后,将案件当做综合应用考核,也可以在课堂讲解以前,将案件作为启发教学工具。
除了案例引入,指导老师还可以进行举例教学。举例教学也是经济法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即指导老师在已经对基础经济法知识做完系统讲解后,通过实例对已讲解的知识进行相关论证,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的理性认知。和案例教学相比,虽然都是以实例为基础进行探究,具有一定关联性,但是也存在细微不同。相比较案例引入,举例教学更加偏向泛在化,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说服力,缓解课堂氛围,使学生取得良好的听课效果 。
(三)考核方式改革研究
经济法的考核成绩确认依旧以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两部分构成,但是需要调整分值比例结构,两部分各占期末成绩的50%。这样做可以减少学生突击学习情况,让学生更加注重平时的学习。平时成绩考核内容,除了传统的出勤率和课堂测验内容外,还可以增設开创性内容成绩。授课教师可以灵活运用课堂讨论、课后小组研究、法理辩论、模拟法庭、专题研究等方式,丰富学生经济法学习方式,并根据学生参与度和报告信息完成情况酌情给分。帮助学生多方面研究经济法学知识,而不是单纯的凭借期末测试 。
在试卷考核中,指导老师应该减少概念性考题,重视学生学术理解,但是不能过于要求学生死记硬背。除此以外增设探究类综合性考题,考研学生对知识的整体把控,而不是对某一个概念或知识点的集中把控。考试方式也可以改为开卷考试,帮助学生熟悉教材、理解教材、运用教材。在题型选择中,可以适当借鉴司法基础考试,帮助学生为以后司法资格考核提供解题经验。
四、结语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影响,我国经济法学教育引入时间还比较短,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所以必须在充分理解经济法本质核心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社会背景,对其进行系统化的重组,克服现有的教育弊端,改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为我国经济法人才培养制定新的策略。
注释:
王慧娟.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商业会计.2015,5(21).124-125.
李光照.经济法教学理念基础研究与实践创新方式引进.上海政法大学交流论坛.2016, 84(2).1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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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怡欣.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研究与改革——以上海电机学院为例.学周刊.2017,5(2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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