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财政税收中的分配职能

    李跃华

    摘 要: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的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来源,对于国家资本的分配和流动、经济的稳步增长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收入分配作为国家财政的基础性的职能,特别是财政税收中的分配职能,在缩小经济差异、调节收入以及平衡经济水平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最新的历史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中的分配职能,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热议话题。

    关键词: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辅助手段 在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日益改革和深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要成就,但收入差距也逐渐加大,这给相关分配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压力。一般来讲,政府的财政税收涵盖了两个层次,一个是对宏观的国民经济的分配,一个是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这两个方面分别对应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尽管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探索和发展时期,但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存在,在财政税收的分配方面,主要的表现还是在于国民经济的分配这个重要阶段,与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还有着一定的距离,这就使得财政税收职能和现今的税收分配职能、经济形势等还存在着不同步的问题,财政税收分配职能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探索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更大程度上的改革与完善,以下内容将对这些合理的方式与措施作出比较具体性的分析。

    1 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工作

    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加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直接性的调节力度,比如,要结合实际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整体的税收中的比重,适当的对税率进行调整、拓宽税基,尽可能的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合理的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与此同时,由于中低收入人群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性的课税人群,应当适当的对工薪所得运用的税率档次进行进行减少,并且适当的拉开各级别和层次之间的税率的差距。其次,要对财产税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来看,我国的个人财产税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税种缺失的现象仍然比较严峻,必须在完善和总结个人的房产税试点的前提下,做好加大房产税改革力度的相应准备工作。在此进程中,要逐步加快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步伐,比如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民政部门、户籍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要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对公民死亡信息、财产登记、财产申报等制度性的障碍进行完善,在纳税人死亡时将其遗产实行一次性课税,如此一来既可以方便征管工作的开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税源的流失。在税率的相关工作上,可以尝试实行高累进、多级别的超额累进的税率形式,进一步提升富裕阶层的遗产税率的边际税率。再者,还要强化舆论宣传的引导和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遗产税开征的认同度,并且明确遗产税的减免规定和扣除项目。还有,要适当合理的缩小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要加快推进"营改增",避免相关领域和行业的重复性的税率,同时,可以考虑合理的降低增值税中部分税目的税率,对于在"营改增"的进程中有着税负增加的相关行业,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补贴,并且适时的将邮电通信、建筑安装以及铁路运输等行业纳入到相应的试点范围。

    2 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收入的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累进税率和宽税基,然而,这两者都需要高水平的税收征管能力的协助和配合。详细一点来说,其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税收的立法力度,当前,我国所具备的和税收相联系的法律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然而众多的和税收有关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仅仅是法律位阶较低的暂行办法或规定等,致使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薄弱的。因此建议对税法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和完善,建立更加多样化、多层次的税法体系,促使税收在具体性的收入分配中能够有法可依;其二,要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纳税服务能够帮助纳税人更顺利的进行纳税,相关税务人员要加强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服务的过程中要时刻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处处为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并且税务部门还要开设多角度、多渠道的个性化、创新性的服务,服务的内容不仅要涵盖涉税项目,而且还要包括申报纳税、纳税辅导、税法宣传、反馈和投诉等相关内容;其三,要对税收执法的过程进行完善,税务部门在执法的进程中,若是权责不清晰、方式太过粗放、税务人员工作态度恶劣等,就有可能造成应当征收的税收流失了的现象。所以可以考虑在做好税收立法的完善工作之时,要强化税收执法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且要对税务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提升工作能力、完善自我的空间和平台,让他们在教育培训与考核的进程中掌握更扎实的知识和技巧,并且考核的内容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和热情,从而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多优秀的人力资源。

    3 运用更加现代化、多样化的辅助手段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这意味着税收分配工作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与创新,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具体来说,要充分运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并且与相关部门进行通力合作,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收入的信息体系等平台,每个人所从事的诸如银行利息收入、不动产获得、工资薪金收入等各种活动的收入都要诸如海关、企业雇主、银行等各个部门统一性的汇集到税务部门,如此一来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能够更加迅速、高效的开展税务管理以及监控等工作,而且为纳税决策和征管等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的支持,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的情况并入到个人的信用体系中去,这样也能够起到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宣传教育力度的作用。还有,可以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督促和鼓励源泉扣缴,源泉扣缴不仅能够保证现时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而且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纳税人的责任心,比如可以适当的提高不根据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还要对税制的结构进行完善,单一流转税在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的进程中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完善和改革要在更大的程度上推行直接税,除了完善和改革相应的所得税分配机制之外,还要在赠与税、遗产税等方面做出更多的探索与尝试,尝试借鉴国外的优秀模式,开始征收诸如社会保障税等,这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福利和保障。要将社会保障体系融入到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完善进城中去,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辅助协调功能,为了促进税收收入分配的更加科学性、合理性,可以考虑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构建众受益、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财政税收分配提高强而有力的催化剂成效。

    4 结束语

    税收是我国财政体系中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在国民收入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分配作用更加的重要和明显。我们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和发掘更多合理的手段和方式,建立更加有效、合理、科学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机制,为国民经济的腾飞以及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可持续性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周冬梅. 《浅谈财政税收中的分配职能》.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4).

    [2]李航星. 《关于我国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前瞻性思考》.光华财税年刊.2006(01).

    [3]黄凤羽. 《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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