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套路贷”害人也害己
廖春梅
聊到“套路贷”,人们想到的受害人往往只是“借款人”。其实还有一种人也深受其害,他们就是“套路贷”的参与者或帮凶。不是吗?他们中的许多人要幺血本无归,要幺锒铛入狱、处以巨额罚金,甚至在刑满释放后还被限制就业。
“套路贷”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驳回
【案例】?王某通过多年打拼,积蓄了一笔钱财后,想到通过“套路贷”轻松赚钱。于是按照学来的模式,对外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吸引他人借款。因经营缺少周转资金的李先生得知后,立刻找到王某。王某以收取“保证金”及“行规”需要为由,只给了李先生3.6万元现金,但借据上的金额却是5万元。2019年1月4日,王某以李先生逾期未返还本息为由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以涉嫌“套路贷”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点评】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其与民事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套路贷”涉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钟某大学毕业后,虽误入“套路贷”但却未迷途知返,而是梦想以此赚钱。家境不佳而又爱慕虚荣的在校大学生小琳,在钟某的引诱下,借款4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借据金额却为8000元。小琳未按时还款后,钟某强迫她拍摄裸照,对其进行精神压制,然后让关联人员为小琳偿还“借款”,再由关联人员与小琳签订金额达1.6万元的“借贷”协议。钟某没有料到,自己最终也被“赚”进了监狱。
【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也指出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套路贷”惩戒涵盖罚金与从业限制
【案例】 邱某是一名会计师,利用自己的特长在一家金融公司兼职。为通过完成贷款业务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邱某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诱骗他人贷款。被害人一旦上钩,邱某便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东窗事发后,邱某不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处以20万元罚金、禁止在刑满释放后的四年内从事会计工作。
【点评】 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而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指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目的在于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