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成“前任”钱财如何分
颜梅生
分手了,借出去的钱、交付的彩礼、共同添置的财产究竟应当怎幺办?这是前任恋人之间不得不面对而又往往纠缠不休的问题。那幺,法律怎幺说呢?
恋人借款应当返还
【案例】 小琳与小亮恋爱期间,小亮因母亲突患重病且花尽所有积蓄,曾向小琳借款5万元,还坚持向小琳出具了借条。岂料,两人因性格不合最终分手。分手后,小琳曾向小亮索要借款,但小亮却以恋人之间的借款相当于“内部调剂”为由拒绝。小琳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了小亮还款。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法律并没有身份的限制。同样,小亮不能因为恋爱而否定借款的事实。《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虽然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并不妨碍小琳向小亮索要。
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案例】?小娟与小洲曾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洲名下,其中小娟付出25万元。仅过了一年,两人决定分手,小娟要求小洲归还25万元购房款。可小洲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小娟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放弃权利或者同意将款赠与自己,故小娟无权索要。
【点评】 小洲的观点是错误的。恋爱期间创造的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都应当视为共有。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即小娟有权索回自己的资金。如果小洲我行我素,小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收取彩礼应当退还
【案例】 小雯与小清恋爱期间,小雯及其父母曾先后向小清索要过19万元彩礼。积蓄不多且家境不太宽裕的小清因为担心失去小雯,虽然每次都不情愿,但又不得不四处借债予以满足。岂料,小雯最后还是提出了分手。见根本没有挽回的希望,小清只好要求返还彩礼。可小雯认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付出的彩礼哪有收回之理,故一再拒绝。
【点评】 小清有权索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情形明显与第一种情形吻合,且客观上已经造成小清负债累累。值得一提的是,彩礼的返还并不局限于恋爱双方本人,而是可以延伸至实际给付人与实际收受人。即鉴于收受彩礼的还有小雯父母,故如果小清通过诉讼解决,还可以将小雯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