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独立审计拓宽司法会计的发展之路
孙丽虹
摘 要:从财务会计的发展历程来看,独立审计为司法会计学奠定了学科基础,也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支撑与引导。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理论体系和实务活动发展上,独立审计学更显完备,而司法会计学又为独立审计学的发展做出了承接与深化。为此,如何借鉴独立审计学的学科优势来充实司法会计的发展,本文将从独立审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研究中,来为司法会计体系的完善提出积极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独立审计司法;会计比较;研究发展对策
法律学和会计学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两大关键学科,在经济领域中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会计源自独立审计学,是指在经济案件的调查、审理中涉及财务会计事项时,为查明案情,对案件所包含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从理论与实务来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说明两者的异同,而是从学科的未来发展上,就司法会计学科的完整性问题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
1 独立审计与司法会计的历史演进比较
从概念来看,独立审计是为确定关于经济行为及经济现象的结论和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对与这种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客观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的有系统的过程。其起始于上世纪30年代主要以发现和揭露舞弊为目标,对各方利益相关者在业务经营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进行审计。司法会计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美国,因这一时期出现的重大舞弊案有关,为了推动相关法律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越来越多的法务会计师受聘于政府机构而从事调查、审计,咨询等工作。司法会计最早由前苏联传入我国,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不断成长发展。司法会计最初应用在司法机关在查办经济案件时,对搜查的财物资料进行会计鉴定,从而取得和证实经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的证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对于各类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急剧攀升,为了更好的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司法部门通过外聘精通会计、经济、审计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对诉讼案件中的涉及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司法会计学便获得了真正的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
2 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差异性分析
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从学科分类上具有差异性,而深入综合其学科特点,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属性的差异,从司法会计实践活动中来看,司法会计是与法律活动息息相关的,而独立审计则是出于对社会经济的有效监督,并从具体的财务数据评价和监督中得出是否存在违规;而司法会计是针对具体的经济问题,利用相应的鉴定方法或手段,通过对涉案财务数据的梳理和质疑,并得出鉴别判定;独立审计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客观公允的要求,而司法会计则是从维护公正、公平上对财务资料进行审察。二是证据的取得及应用方式的差异,司法会计针对具体的经济问题或经济问题的具体方面,范围比较狭窄,对涉案资料的审查较为准确;而独立审计的范围较广,且考虑到成本与效率,通常采用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相对而言对资料的取得和准确性要求较为宽松。三是调查动机存在区别,独立审计只对舞弊合理怀疑的态度进行审计,并不关心被审计对象是否确实存在舞弊或其他经济犯罪问题;而司法会计在对报表及资料进行详细审查时,还需要从怀疑舞弊的动机上来查找证明嫌疑属实的证据并提交法庭或委托人。四是执行主体不同,独立审计的执行主体必须具有专门的职业资格,具有特定性。而司法会计仅强调专业胜任能力、对于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并不高。独立审计在财务资料调查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财务舞弊的关注和揭露并不全面彻底,再加上审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其职责主要通过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并从此获得相应的报酬。"司法会计"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主要是利用会计知识和技术来为法律服务,司法会计人员需要了解财务舞弊动机,思考:谁、何时、何地、为何要作出舞弊行为,关注舞弊的线索和征兆,查清舞弊事实和具体金额提交法院审理并落实惩戒措施。
3 借鉴独立审计突进我国司法会计工作的完善对策
(1)借鉴独立审计的机构编制特点改进司法会计执行主体制度
独立审计工作主要依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实施,只有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办审计、会计等相关服务业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级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这些规定和制度对于司法会计人员来说具有较好的仿效作用,可以从突出行业管理中来完善司法会计执行主体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
(2)司法会计执行机构应实行独立和统一的行业管理
当前我国司法会计管理体制模式呈现"多元管理、内外结合"的权责义不统一的管理局面,在鉴定活动实施中很容易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不利于鉴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另外,对于民间鉴定机构准入标准和资质缺乏有效管理,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基于此,一要从鉴定机构的发展上向中立地位转变,特别是对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非盈利单位,利用其优势来成立权威的鉴定中心,维护好司法的公信力;二要设置准入门槛,从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上加以限制和优化;三要建立行业统一管理模式,借鉴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模式,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四是利用法律法规形式建立标准的鉴定制度和规范,从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方式和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出具形式、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等角度出发,构建完整的技术标准违规处罚和责任追溯。
(3)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的中立化改革
改革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需要对会计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对于现行法律约束性模糊,法律责任缺位,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威性不高等问题,要从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上,对其所出具的结论和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应扩大到当事人,赋予被告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邓弘.比较视野下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之差异探究[J].新会计.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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