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及构建法治化工作模式的研究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 法律体系 法治化 工作模式
作者简介:袁志玲,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77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且依法治教也逐渐发展成为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依法治教中,依法治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管理中,学生工作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而高校现代化管理则要求法治化管理。针对高校学生开展法治化管理体现出依法治国理念的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从法治化管理学生的层面入手,对学生工作管理法治化建设进行全方面考察,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模式。一、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的内涵
从理论层面来看,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不仅需要具备整体性特点,还应具备逻辑性以及统一性等特点。而从逻辑性层面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应以法的逻辑进行构建;从整体性层面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应涉及到高校教育、管理与学生被教育及被管理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从统一性层面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的构成应包含所有与高校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可通过逻辑学方式对其进行科学定义,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切规范、调整高校教育与管理、学生被教育及被管理等活动的法律法规均依据法的逻辑所构建的完整、联系紧密的体系。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
从形式上来看,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立法结构不健全问题。从横向结构方面来分析,因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覆盖范围全面性不足,部分在学生管理中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并未制定。从纵向结构方面来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仅结构严谨、规范明确,而且内容和谐、层次分明,但当前我国所表现出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和混乱问题,同时中央立法滞后性对地方立法发展产生一定影响,而地方立法方面的缺位,又对中央立法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从内容上来看,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对于实体性法律规范而言,其中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比较抽象,可诉性比较差,而且语义不清,影响可操作性。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不仅是解决由谁做的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对于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用语而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对于程序性法律规范而言,程序规则空白,在对我国高校制度框架审视中,很难找到可以保障学生权利的程序性规定。正当程序规定缺乏,权利救济途径也不明确。
(二)构建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学生管理基础法。其属于其他法律制定并实施的前提,同时也作为学生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法以及实施法,属于最高位法,同时也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涉及到我国根本大法,即《宪法》,《教育法》一方面可以体现出教育宪法地位,另一方面可以调整教育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用于调整高等教育工作。该法律是其他两种法律制定的前提和基础,从内容方面来看不允许有前后冲突现象出现。
第二,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法。从学生管理法律体系来看,这一法律属于母法,同时也统领着其他学生管理方面的实施法,从内容上来看,这一法律可产生专门篇章,并于对应实施法中形成对应子法部门。现阶段,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涉及到的基本法包括德育、规范、人本的核心理念与精神,其在合理继承的前提下,不仅体现了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趋势,同时也体现了个性化现代学生管理趋势,另外,这也是法制化管理的体现,为之后学生管理奠定了基础,并将为学生管理制度创新提供支持。
第三,高校學生管理的实施法。在学生管理基本法中,实施法属于子法,其是对学生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以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的高校学生管理之法为基础,根据基本法对具体实施法进行确定,即其子法。实施法可以作为行政法规,也可以作为一般法律,另外还可以作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现阶段,现有且隶属于实施法的法律法规包括学生权利及义务方面、学籍管理方面、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方面等,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尽管已经制定诸多法律,但在实施法确立方面来看,仍存在缺陷,不能仅关注实体性规范,还需要从程序性方面对其予以重视,另外在实体性方面还存在一系列弊端,不能仅关注学生义务,还需要从学生权利方面予以关注,因此还需要对实施法进行深入制定,如学生权利方面、学生权益受侵害时救济程序性规定及途径、学籍管理方面等法律法规。另外,针对高校内部管理法律法规还应进行补充制定,实现对高校学生的有效管理。三、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模式
从高校角度来分析,与学生管理相关的工作,开展法治化管理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校方的行政管理人员,这样才能在权益方面为学生提供一定保障,但就实际情况来说,学生管理方面的校方工作并未呈现出变化趋势,因此需要建设形成法治化模式,从这一方面开展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模式:
(一) 坚持法治观念与精神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要想实现依法管理则需要坚持法治观念与精神,可对管理者自己管理职权的依法实施有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的法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传统思想中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及管理者,不以学生的权利为转移,这必然将损害学生的权利。对于此应将此种思想观念进行转变,转变以往陈旧的管理观念,从将管理目的从以往的管理转变为服务,从权力本位观念转变为权利本位观念,提倡服务职能,并对权利至上理念进行重点强调,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因受到依法治校环境的影响,学校与学生之间已经不仅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逐渐发展成为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在《教育法》中也有说明。所以可以从法律关系视角对待教育关系,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并将其作为教育的首要义务,在教育管理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应先考虑如何处置学生,而是应该思考此种处置方式是否合法,学生的权利是否会受到侵害,将学生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这才能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将现代法制意识教育理念体现出来。
(二) 建立并完善执法机构
针对高校而言,学生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因此需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与法律体系之间密切相关,前者的不完善将会导致后者落实不到位。因此就实体意义层面而言,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相对应的执法结构非常重要,这不仅是落实法律法规的基础,同时其重要物质载体。就程序意义而言,要想落实正当程序,则需要进一步相对完善的执法机构。这一机构的建立可以在校方多个行政部门进行,对校内政策文件等内容的形成与制定提供前期准备。使学校出台的文件可通过法律体系认可,积极参与学生管理政策相关的审订、修改等工作,或提出相关建议。另外,执法机构可以面向学生开展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规避法律风险问题。所以在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中,建立并完善严格、科学的执法机构非常重要。对于此,可先从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制定本校规章制度方面考量,应在最短时间内建立学校专用的法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同时,对国家法律以及校内规章咨询予以考量,在最短时间内成立法律顾问机构。由法务部门整理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時在不与法律法规内容产生矛盾的前提下,对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进行制定,行使法律授予的学校管理自主权,使法律空白得到填补。另外,法律顾问机构可在学校依法行政以及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推进方面发挥作用。
(三)建立正当程序
唯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使结果得以公正。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大部分高校均比较注重实体,而对程序予以忽视,使运作程序相关的规定受到忽视。不管规章制度是否构建完善,均存在执行力不足现象,或流于形式,使得管理工作过于随意和主观化。正当程序不足,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则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同时教育管理者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就程序而言,校方针对院内学生所开展的管理工作应确保管理权力使用的适当性,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为校内学生权利获得提供基础。另外,针对校方的管理,学生权利保障是其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保障的前提是实现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现阶段,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相对模糊。据《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现阶段高校管理中,尤其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学生权利救济相关的规则少之又少。同时《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置不服可提出申诉,同时针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受到侵犯时,学生可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区分了学校处分和学生权利所受侵犯,其中在学生所受处分方面,仅为学生提供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即申诉权;在人身及财产权受到侵害中,仅为学生提供诉讼救济。权利与救济相互统一,一个人权利是否存在不在于是否会受到侵害,也不在于其是否有程序和实体规定,而是在于受到侵害之后救济途径是否完善,能否保护个人权利。所以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依法治校推进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是人文关怀的体现,应从法治角度出发完善并重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四、结语
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在此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将向法治化方向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内容,使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模式,形成完整的法治管理系统,为高校学生管理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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