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时代关于云出版的版权问题刍议
【摘要】本文阐述了云出版的版权管理特点,指出云出版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合理、出版社维权困难、侵权责任风险增大以及盗版形势严峻等版权问题,进而提出解决云出版版权问题的对策,包括加强法律规制、平衡利益关系、健全技术标准、开展合同管理等。
【关键词】云出版;版权管理;问题;对策
【作者单位】刘志,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云计算时代,云出版(Cloud Publish)开始重塑出版理念并重构出版业态,使出版产业处于震荡与变革之中。云出版影响了版权制度的实施与再调整,引发了云计算时代的版权问题。产业的发展依靠技术,技术的应用有赖于版权政策的支撑。法律的不健全与实践的不深入、不全面,使云出版面临着严峻的版权问题[1]。版权问题不解决,云出版将难以发展。因此,我们发展云出版产业,必须高度重视版权问题。
一、云出版的版权管理特点
1.产业链主体多元化
2011年,亚马逊与一些音像公司因为Amazon云播放音乐付费问题发生纠纷,几方开展了艰难的磋商和谈判。这个事件的实质是云出版以服务取代产品成为价值链的核心,加剧了竞争,造成产业布局不平衡,从而引发多元主体的权益博弈。有学者将传统出版的法律关系描述为“六个主体、五层结构”,将数字出版的法律关系归结为“三个主体、两层结构”,认为数字出版产业链主体与参与分配的主体正在减少[2]。其实不然,随着传统数字出版向云出版转型,出版产业链主体实际上在增加。诺达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云出版产业链由十大主体构成,即硬件设备制造商、云平台开发商、系统集成商、云应用开发商、云资源服务提供商、云平台服务提供商、云应用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终端供应商和最终用户[3]。云出版产业链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云出版版权问题的解决应该以版权利益的平衡为出发点。
2.出版社角色复合化
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都很注意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版权角色,目的是更好地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ICP是由主体对内容进行选择、复制和编辑,再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和传播。ISP则是主体不提供内容,只为内容提供存储、接入、搜索、链接、传播、分享等技术支撑 [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各自对应的行为主体就是ICP与ISP。云出版模式下,出版社的角色可能出现复合,兼具ICP与ISP的双重属性。比如就云出版存储服务而言,出版社既可以将自己选择、编辑的资源上传到存储空间,也可以把存储空间租赁或免费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包括其他出版社、各种社会组织与团体、个人用户等),让这些用户自行上传资源。版权角色的复合化,使出版社被赋予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其行为受到更多法律规范制约,同时,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版权管理难度。
3.通过租赁获得服务资源
云计算时代,用户不需要担心因业务发展而产生的服务器购买、软件和解决方案等问题,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购买服务资源[5]。“服务无处不在”是云计算时代互联网服务的主要功能与特征,这些服务通常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用户,即云租用。云租用提供的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存储空间、软件、带宽、CPU资源等。比如,出版社可以租用Sales Force、Google Apps和IBM等公司的软件,或者租用Amazon的存储服务。国内的阿里、百度、腾讯、方正阿帕比、大佳网、八百客等公司也提供云租用服务。云租用一般有月租金、年租金两种付费方式,或者按照不同的用户类型进行差别定价。云租用的特点包括长期性、载体非转移性、多租户性等,其与传统租赁的临时性、载体转移性、单租户性等特点有明显差异。另外,云租用所提供的服务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比如,Google的Gmail云软件就是免费的。
二、云出版存在的版权问题
1.利益分配不合理
云出版必须妥善解决版权收益及利益分配问题。目前,云出版的利润分配不合理,利益关系明显失衡。在传统出版中,出版社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能自由分配版权收益。但在云出版模式下,“内容为王”变成“平台为王”“技术为王”,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内容被平台和技术绑架了,传统出版社日渐式微,话语权被云平台提供商、云技术提供商控制,利益的天平发生倾斜。“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云出版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关系的不平衡。随着传统数字出版向云出版转型,产业链上各主体的适当分工及其利益的合理分配对产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产业链最关键的一点是合作,不同功能的主体之间缺少合作,产业链必然是断裂和不完整的。目前,我国云出版产业链尚不成熟,各环节的主体之间缺乏配合和协作,加上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出现利益关系失衡在所难免。这种状况若不改善,长此以往会打击一些主体参与云出版的积极性,最终受损的是整个云出版产业。
2.出版社维权困难
云出版模式下,出版社的维权比较困难。比如,用户使用出版社存储在云端的资源时,会在多个不同的服务器中形成临时复制,但并没有形成传统法理界定上的“复制件”,那么这种行为合法性的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对临时复制放任自流,出版社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比如美国的Cablevision案、澳大利亚的Optus案都涉及临时复制是否侵权的问题。针对这些案例,业内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疑问:“谁复制了作品?如果用户侵权,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欧盟的《版权和邻接权指令》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以及美国的《跨世纪千年版权法》等都规定了临时复制属于复制权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复制”是有载体的“长期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复制权”在云计算环境下是一种被架空的权利[6]。另外,版权纠纷一旦发生,出版社会向云服务提供商索要证据,但是原始数据经过多次复制、编辑、存储后可能会变得面目全非,作为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侵权责任风险增大
版权角色的复合,必然导致侵权责任风险增大,出版社可能会同时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就直接侵权而言,如果出版社在有意或无意间未经授权使用云服务器中的作品资源,其行为处于可以选定时间与地点的“能够获取”状态,又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则构成直接侵权。作为文化企业,出版社肩负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作品资源未经授权被出版社传播,应推定出版社构成直接侵权。就间接侵权而言,出版社虽然未直接提供作品资源,但是其行为帮助、诱导了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扩大,或其明知、应知侵权行为发生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应视为间接侵权。
4.盗版形势严峻
盗版对云出版构成巨大的威胁[7]。尽管云出版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并非绝对安全,盗版技术的更新换代甚至快于云安全技术的研发。一方面,云计算时代普通用户与职业盗版者的身份界定比较模糊,盗版变得普遍化、大众化,而且盗版成本低廉。另一方面,云计算时代盗版具有隐蔽性。比如,2011年,苹果公司基于iCloud推出了iTunes Match,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可以使盗版音乐“正版化”,用户可以用高品质的正版音乐替换自己的盗版音乐,并删除本地存储的盗版音乐。
由于云技术的特点,盗版问题很难处理。首先,出版社很难发现盗版行为,因此无法按照“避风港”规则的要求向涉嫌侵权的云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阻止其侵权行为。其次,即便出版社发现了侵权行为,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很难找到被控云服务提供商的过错,使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再次,云出版模式下,出版社的资源存储于全球不同地理位置的服务器中,出版社不知道自己享有版权的资源存储在哪个国家的云端,更不知道侵权行为源自何地,受到哪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都会对出版社的维权造成困扰。
三、解决云出版版权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律规制
永恒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适合一个时期的法律可能并不适合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日益发展的人类文明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制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法律[8]。针对云计算时代的版权问题,版权制度应从专有权利、合理使用、侵权认定、责任限制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调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云出版版权问题的监督管理。2005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在我国首次建立了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机制,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起多次“剑网”行动,对网络盗版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针对云出版模式下网络盗版的新情况,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据悉,国家版权局正在建设网络反盗版监管平台,力求能及时发现、锁定侵权行为,开展准确过滤与数字取证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9]。我国要加强对云出版版权的司法保护,注重司法对云出版产业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对取证难、侦察难和管辖难等云出版引发的版权难题要重点破解。
2.平衡利益关系
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云计算的目的是为产业链各主体提供利益分配的商业解决方案,或者说,云计算是分配版权利益的新工具[10]。云出版的利益分配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内外的相关领域都处于探索阶段。比如,Youtube的Content ID系统可以将视频进行对比,然后将未经授权视频的广告收入与权利人分摊。苹果公司的iDloud中的音乐可以与用户的账号连接,权利人通过用户付费下载获利。目前,我国的CNKI为每家出版社都建立了单独的电子商务平台,让它们共享CNKI的渠道,这样每家出版社都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云出版商业平台,从而掌握利益分配的话语权[11]。从整体上分析,我国云出版尚未形成成熟的各方利益共赢的商业模式,简单机械地挪用既有的数字出版利益分配机制,会造成云平台服务商、云技术服务商独大的局面,使云出版产业畸形发展,这些问题亟须解决。
3.健全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的混乱与非兼容性,使业内对云出版的版权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监管。为了应对Web2.0时代p2p技术去中间化和云计算的挑战,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的战略中确立了“欧洲数字议程”,开展“互联内容融合”计划(Linked Content Coalition,简称LCC)。LCC旨在建立一个版权管理标准,实现供应链中的许可内容与权利信息的明确界定,以及权利清算系统的便捷化。LCC与传统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不同,它主要通过对权利传播跨媒介标准的执行,提高网络版权管理水平[12]。在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开放式电子图书出版物结构》(GB/Z 18906-2002),对电子图书的内容进行了描述,以确保各种格式的电子书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被读取。相对于具体出版物的版权管理标准,对整个云出版版权标准的制定所涉及的问题则要复杂得多。鉴于版权管理对云出版的重要性,笔者建议由政府主导,出版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云出版版权管理标准指南》和《云出版版权保护示范标准》。
3.开展合同管理
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是不同主体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自诉求表达的成果。目前,合同成为解决云计算版权问题的重要手段。由于云计算引发的许多新的版权问题在现行版权制度中找不到对应条例,需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治来解决,因此,有人说在云计算环境中,合同就是新的版权[13]。在美国的Cablevision案件中,被告虽然胜诉,但最终还是依靠与原告(内容提供商)的谈判才圆满解决问题。
如何开展合同管理?一方面,由于云出版产业链发展的不平衡,为了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利用合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政府和出版行业协会应对缔结云合同的行为进行干预,出台《云服务合同样本》,指导实践,比如,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局(ENISA)在2012年颁布的《云计算合同安全服务水平检测指南》。另一方面,出版社要注重与云服务提供商、用户等主体签订多边的“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简称SLA),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纠纷解决事宜。此外,出版社还要总结经验,提高对云合同的谈判、签约和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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