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刘水林
摘要:文章对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发掘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存在的期限划分不清、不符合可比性要求、违背了公允价值确认原则、虚增利润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四项问题提出了两种改进建议。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限;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颁布至今已超过十年,一些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发生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在取得时、资产负债表时还是在出售时的会计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希望能给相关使用者提供处理的建议。
一、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收益”,对买价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按所支付的货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
例1:广州珠江集团为进行投资,于2016年11月2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共支付1200000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0000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30000元。针对该投资,广州珠江集团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投资收益 30000
贷:银行存款 123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一)金融资产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以上例1中,广州珠江集团的会计核算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并将该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条会计准则中,只是定性的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但是这四类金融资产并没有定量地规定具体的期限,导致有时候无法准确区分到底属于哪项金融资产。而且一般来说,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会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去决定是持有还是交易,那么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同的企业或者不同的财务人员就有可能把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处理,而两者的初始计量方法存在一些差异。
例2:承接例1,如果企业将该交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广州珠江集团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30000
应收股利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30000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规定金融资产分类的具体期限,企业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工作经验来判断,将导致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会计人员都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满足需求,也会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失去可比性。
(二)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不符合可比性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成本只是购买价,不包括相关的交易费用,如例1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为1000000万元,但30000元的交易费用不包括在内。然而这样处理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因为这30000元的交易费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相类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则为买价+交易费用。这两类金融资产同样都按公允价值计量,按理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应该相同,但却完全不一样,并且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未解释为何存在着这些差异,使得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惑。而在资产、原材料、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的初始计量中都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是资产,为何与其他资产的初始确认方式不一样,不便于操作者去理解。
(三)违背了公允价值确认的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买卖的金额。那么在中国目前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交易中,企业在购买股票、债券时自愿进行买卖的金额是多少呢?根据公允价值的概念,其在确认金额时应包括购买价和相关交易费用,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交易费用价值较低,很多购买者都将交易费用忽略不计,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用单独反映。而在例1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并没有将30000元的交易费用计入进去,不符合前述公允价值确认原则。
(四)导致存在虚增利润
现行会计准则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交易费用”都计入了投资收益,如例1中,“投资收益”为-30000元,使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购入时,只要存在交易费用就在账面上显示为亏损金额。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出售收入-取得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不包括相关的交易费用,导致转让过程中虚增了企业的损益,从而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不符合企業的实际状况。通过对比例1和例2,可以发现,在会计确认中,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不同,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如果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企业所得的利润会低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所得的利润,差额其实就是交易费用。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得在本期税前扣除,应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增加,从而增加了税务处理的难度和工作量。
三、改进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一)定量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限
为了明确地区分某项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到底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具体的划分持有金融资产的期限。如假定将持有时间为X,则X≤6个月的金融资产应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X>6个月的金融资产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样就使得财务人员有个依据,便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使会计信息更加清晰明了,当然这个时间的划分可以随着社会变化及国家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包含交易费用
为了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保持一致,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使取得所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便于理解。如例1,广州珠江集团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3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30000
这样处理,除了保持金融资产的可比性以外,还能满足公允价值的确认原则,此外还能避免虚增利润的情形。
总之,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会计核算不能一成不变,应该随着市场的变化及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更加有利于企业外部和内部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加有效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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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海玲.探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6).
(作者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