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法下”传统在英国得以持续发展的因素

    张李

    中古时期英国的政治环境同欧洲大陆相似,都秉承了日耳曼传统,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都是相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土地分封制和庄园制,但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就开始和欧陆邻邦分道扬镳了,没有同欧洲大陆一样,在数百年的分裂割据之后又建立起绝对君主专制,而是在相对平稳的进程中逐渐走向宪政的道路,英国同欧洲大陆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模式,主要原因是英国国王具有相对强大权利的同时又同教俗贵族之间形成特殊的力量对比。

    首先是中古时期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较量。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一世将欧洲大陆的封建主义传入英国,并经过改造之后,在英国形成了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建立起当时欧洲最为强大的王权,史家称之为西欧“第一个最完善的封建王权典型。”[1]威廉一世以征服者的姿态在英国推行封建制,通过“末日大审判” [2]和“索尔兹伯里誓约” [3],打破了传统的封建等级秩序,获得了对所有臣民之财物和人身的直接支配权,直接控制了全国耕地面积的六分之一多。在英国建立起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4]的变态封建主义,类似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权威信条色彩。英王逐渐成为英国的最高政治权威,然而英王权利的不断膨胀引起了世俗贵族的反抗,“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遭到破坏,贵族集团与英王之间的合作与斗争随着时间的发展开始激烈起来。

    在这一时期的英王是拥有军事、财政、司法、行政诸大权的封建君主制,整个封建主阶级开始联合专政。英王的权利开始壮大,远超过任何单一贵族,但是却无法对抗整个贵族联合的力量。世俗贵族为了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地方控制权,开始了和国王既合作又斗争的时期。贵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与王共商国是,并担任各级官吏,这样的合作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在中世纪,没有人想要一个羸弱的国王,??不过,世俗贵族想要的是一个在危机时刻能强有力的领导,但又将地方的控制权留在他们手中而不加干涉的国王。”[5]而另一方面,在巩固和发展王权的之初,英王势必要维护贵族利益,但当王权的强化受到封建习惯的限制时,贵族的封建权就阻碍了王权的发展。这样一来,双方的争执势不可免。国王想要绝对统治贵族,贵族却不甘于被严厉统治。然而正是由于英国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之间的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关系,给“王在法下”的法治观念注入了血液,两者之间基于共同的根本利益,相依为援,又因为矛盾的存在,导致一些有限而又激烈的斗争,两者势力相当,在长期的合作与斗争之争形成了一种民主的宪政传统,“王在法下”的宪政传统也得到發展。

    其次是中古时期英国的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的关系。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处于“二元统一、对立”的状态之中,两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展开政治联合,又因为利益纠纷相互斗争。“二元统一”表现在基督教会对封建王权权威性的神化职能,和教会为此得到的教职任命和授予权能,让教士成为国王官僚体系中的朝臣。在基督教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之中,一直都包含着浓厚的“王权神授”的色彩,教父认为,带有“原罪”的人类,需要神命的权威来惩罚和拯救,而国家即是神设置的负有这种双重使命的宗教机构。[6]基督教会不仅成为英王强大的精神支持,也为英王提供了大量的有用之才。教士越来越多的受到国王的重用,开始担任国家的重要官职,封建王权和基督教会相互支持与合作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随着二者的不断壮大,矛盾和冲突加剧,“二元对立”开始显现。

    “二元对立”指的是教、俗权利之间在封建权益的分享上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二者的冲突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教职任命和授予权之争。封建王权的不断强化,力求控制每个领域,将教会的事务也纳入控制之下,然而却引起教会的强烈不满,最终的斗争结果是双方达成妥协,国王放弃了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授予的特权,但是坚持新主教在由教会行授职礼之前,须向国王行效忠礼。第二,教、俗司法权之争。诺曼征服之前,教士犯罪是由国王的法庭进行审理,征服之后,威廉王颁布教、俗案件分审的政令,随着教会的不断壮大,教士享有世俗审判之豁免权的观念逐渐萌发,教士开始反叛国王的世俗法庭。围绕司法之争最终也是相互妥协,国王承认教会拥有相当程度的司法权,但仍控制教职选任和让任教职者行誓忠礼。封建王权和基督教会之间的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使得“王权神授”、“王在神下”观念发展,使得“王在法下”的法治观念一直存在于英国的发展道路之中。

    正是因为英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在日耳曼传统、封建法则以及神法观念的影响下, 英国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立宪模式,不同于近代其他国家,也使得“王在法下”观念深入不列颠人民心中。也因为封建贵族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与国王形成了势均力敌之效,从而建立了英国的宪政体制,形成了具有现代政治秩序的第一大国,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阐释一个现代政治秩序国家所需具备的三个大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王在法下”独在英国得到发展和继续的原因,大概就在于英国有着两对相互制约的力量,国王与贵族、国王与教会,任何一方都不能彻底压垮对方,使得在这种充满统一和矛盾的关系中,相互合作、相互斗争,最终相互妥协,才促使“王在法下”有着巨大的生命力能够不断的前进。英国“王在法下”的宪政传统成功的建立了今天英国的自由民主制,既拥有能在领土上执法的国家,又有强大凝聚力、能将负责制职责强加于国家的社会,只有在强大国家和强大社会之间达到平衡方能使民主生效,从而使民主法治能够在英国真正的建立并持续发展。

    注释

    [1]H.W.C.戴维斯.1066至1272年诺曼底人和安吉温人统治下的英国[M],伦敦,1928,p.110.

    [2]马克.布洛赫,张绪山译,封建社会[M],商务出版社,2004,p.616.

    [3]J.纳尔逊.早期中古欧洲的政治和典礼[M],伦敦,p.242.

    [4][5]孟广林.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J],历史研究,2000,第2期,p.143.p.142.

    [6]弗朗西斯.福山,毛俊杰译,政治秩序的起源[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p.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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