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理论思考
周敏凯 时晓建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已经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新任务、新起点。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需要坚持辩证思维处理好各种基本关系。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5-0054-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
一、“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思想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次中央纪委全会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深刻阐释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思想内涵。
(一)“全面”是基础
“全面”管党治党,首先要全面管治8956.4万名党员、457.2万个党的基层组织;〔1〕其次,要覆盖党建工作的全领域、全方位与全过程;第三,既要管好几千万普通党员,又要重点抓住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治少数领导干部。第四,“全面”管党治党不但要始终将制度治党置于关键性地位,又要充分认识思想建党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始终坚持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并举的原则。
(二)“从严”是关键
所谓从“严”,就是要真管、敢管、长管,从严贯穿管党治党始终。“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 “从严”,不光是严格党内制度,而且要严格党内思想教育、严格党内纪律执行、严惩党内腐败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的出台”,反对“四风”与“三严三实”教育,有力推动了铁腕反腐,形成了反腐斗争的压倒性的态势。但是要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还任重道远。从严治党,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十分重要。但是制度建构固然重要,关键还要看党内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成为束之高阁的摆设。从严治党,一定意义上就是从严执纪。从严执纪需要特别关注“关键少数”, 〔2〕习近平强调,在遵守纪律方面,领导干部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领导干部面前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广大党员干部中产生了极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从严执纪,还需要严格监督与检查执纪行为,避免执纪行为成为没有监督的绝对权力,出现新的权力腐败。
(三)“治理”是要害
管党治党,就是要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政治领导落到实处,体现到对干部与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去。管党治党要从制度治理入手,把纪律建设挺在前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治,要突出关心“关键少数”的政治素养的养成。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政治立场不动摇,政治上清清白白;同时用纪律管理好大多数党员群众,杜绝任何亵渎党内纪律而可以不予惩处的的特殊党员现象的发生。管党治党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但是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又应该是履行党对各级党组织治理职责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治理职责,使他们在日常领导管理工作中,敢于较真、对违纪现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管党治党要高标准要求和守底线兼顾,既要坚持纪律惩戒错误,又要增强党内思想政治教育,使干部与党员群众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压倒性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发展,很多过去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压倒性优势。
(一)有效加强了党中央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发展,各级领导干部的四个意识大大增强,形成了自上而下以纪律和规矩做后盾的政令畅通的贯彻渠道。原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扭转,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大好局面已经形成。
(二)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加强全面从严治的党内制度建设,其中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成果令人瞩目。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同年12 月,中组部颁布《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纠正了选任干部时长期以来单纯以GDP衡量政绩的做法,为全面科学考核干部、民主择优选任干部提供了基本的党内法规依据。2014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考核选任干部的党内法规制度;2014 年1 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约束制度。2015年6月中组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共开展提醒69.8万人次、函询12.9万人次、诫勉8万人次。〔4〕同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加强重点监督,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上海、北京等5个省区市开展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试点。对领导干部实施及时、贴身的监督,在党内筑起了一道“不能腐”的篱笆墙。随着党内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政治生态正在形成。
(三) 初步建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制度建设,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管党治吏方式。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成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对现存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在2年时间内系统清理了1949年10月到2012年6月期间颁布实施的23000多部党内法规,这些法规根据其具体情况,或被废止、或被宣布失效、或被宣布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开始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建构工作。十八大以后,已经修改了1部党章,制定了2部准则、25部条例以及一系列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形成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齐头并进、互相支撑的良好态势,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初步建构起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5〕其中,不乏有中共党史上首倡的党内法规,还有不少具有基础性的、填补空白的重要意义的法规制度。例如,2012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八項规定》,为全面扭转党的作风,改善党群关系,引领社会风气发挥着长期指导性作用;2013年5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为党内法规制定的“立法法”,从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有法可依,进入一个更加科学规范的新阶段;2013年11月,中央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与法规体系的行动规划。2015年4月颁布的《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是全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教育活动,与“八项规定”文件精神相呼应,共同对新时期保持与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产生深刻影响;2015年6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填补了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党组制度以来,党内有关党组工作法规制度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2015年8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形成党内国内“不敢腐”的政治氛围意义深远;2015年10月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迄今为止最详尽的党内纪律“负面清单”。它第一次全面阐明党纪处分的五大原则与党内六大纪律,为塑造党内“不想腐”的氛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思想作风建党的一个基础性制度安排,它为全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鲜明的思想道德“标线”。2016年7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全面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基础性法规奠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石。
(四) 增强权力监督主体责任,巩固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倒性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初步构建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全党权力监督体系,并且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管党不严治党不力就严肃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由于落实了主体责任,形成了全党权力监督体系与监督机制,有力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在全党监督体系与监督机制建设中,中央与省级巡视制度的意义非凡。十八大以来,中央与省级巡视组的派遣与巡视全覆盖,坚持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形成了反腐倡廉的压倒性优势。
三、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作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面对“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四大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全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也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设定了新起点。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开创新局面,需要从一个新起点整装出发,并且以一种新的精神状态,肩负新的目标任务,踏上新征程。
(二)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起点
1.必须把政治建设摆首位,发挥其在管党治党中的统领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的成果,极大地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使党内政治生态焕然一新。但是党内仍然存在突出的政治问题,理想信念的问题、“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宗派主义的问题、政治上的“两面人”问题,以及各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将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在2018年6月29日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第一位的问题,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我们所要坚守的政治方向,就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5〕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首先需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建设,解决好政治建设的各种问题,才能有效保证党中央的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全党高度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建设的正确方向与党的建设总任务的顺利完成。
2.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管党治党着力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全党8956.4万党员积极投入新时代的伟大斗争中去,实现“中国梦”才有不竭的动力。要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键需要机制的激励,包括工作激励机制、关怀机制,以及工作中的容错机制;同时也需要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其中包括对党内正确的弘扬、保护与鼓励,对党内错误的纪律惩治与约束,只有形成了一种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好干事,不想干事,干错事的人受惩治与约束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真正调动出来。
3.整风肃纪、纪律约束和执行纪律应成为党的政治生活常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整风肃纪必须持之以恒,党的纪律建设需要提升到新的高度。中央八项规定的巩固落实与“四风”整治不能松懈,必须坚持以上率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是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此进一步加强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只有让纪律约束和纪律执行成为常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纪律约束的政治氛围中工作生活,党内腐败的滋生蔓延才可能真正被遏制。
4.坚定政治自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反腐败斗争逐步呈现出压倒性态势。但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产生腐败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腐败再度滋生蔓延的土壤也没有根本铲除干净,因此,“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只有深化标本兼治,大力巩固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才可能夺取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为此,必须不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不断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建设。必须健全监督体系、完善惩治制度,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并举,把预防和惩治结合起来,真正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才可能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和国家才能确保长治久安。
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正确处理的几对基本关系
全面從严治党是要解决执政党自身存在的深层矛盾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综合工程。新时代推进全面治党从严向纵深发展,必需坚持运用辩证思维方法,不仅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与现象,而且要把握本质和全局,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治标又治本,通过不懈努力建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现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美好景象。
(一)既要清醒面对“四风问题”现实危险,又要树立夺取压倒性胜利的政治自信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必须长期坚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恒心,坚定不移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与信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树立夺取压倒性胜利的政治自信。既要清醒正视“四风问题”依然存在的现实危险,又要看到不断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的总体向好的积极态势,看到党中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坚如磐石。树立夺取压倒性胜利的政治自信,源于对我国的历史事实与现实逻辑的正确认识、源于对党的执政能力与统领全局的坚定信心、更源于对完成民族复兴大业的美好前景的信心。
(二)既要全面从严治理,又要突出重点治理
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应该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与谋篇布局的基础上,抓好工作重点。首先,在全面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其次,在全党从严治理的过程中,首先要突出治理“关键少数”。 “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 〔6〕党员干部职位的特殊性带给他们远超普通党员的党内影响力。再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应该始终将党内规范与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在加强党员干部的规范与制约工作中,必须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既通过宣传教育使纪律内化于党员之心,又通过严格执行发挥纪律的本来初衷与应有效用,让党纪成为党内的真正权威。
(三)既要发挥制度建设的根本性作用,又要增强思想建党力度
1.既要始终发挥制度建设的根本性作用,又要避免“制度迷思”。习近平曾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7〕,“从严治党靠教育,也要靠制度,——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来进行,抓住主要矛盾,不搞空对空”〔8〕。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是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同向发力,相辅相成,但是两者之间的重点目前还在制度建设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权力腐败蔓延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一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即使党内思想教育活动不断,党内权力腐败现象依然会蔓延不绝。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制约权力的制度笼子日益完善,党内反腐斗争取得了压倒性优势。实践证明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克服党内“四大危险”的根本性措施。治党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需要艰苦的理论创造,需要实践的反复探索和经验的逐步积累,更需要随着改革的发展与时俱进。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首先需要清理党内前定法规,并厘清党内新旧法规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制度具有根本性特征,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对制度不能陷入“制度万能”的迷思。合理的制度在相对的条件下具有根本性意义,但是在变化了的环境条件下,必须创新,必须与时俱进。一味强调制度的绝对作用,往往就会对现存制度产生一种路径依赖,就会陷入行政制度主义者的泥淖,“制度万能”的消极后果必然是庸政与懒政,使人们只想固守现成的制度而不思创新,不敢作为。一味依赖现存的制度,就可能在制度已经明显滞后于发展中的条件时,依然照章办事,毫不关心滞后的制度可能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其本质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失责行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废除或创新了众多不适合现今发展需要的党内规章制度,经验已经证明依赖过时的党内规章制度是无法约束权力腐败行为的,党内制度建设必須与时俱进。
2.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需要刚柔并举。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工程,既需要抓牢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又需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相辅相成,形成一个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从严治党靠教育,也要靠制度,二者一刚一柔,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9〕。人的行为需要“他律”约束(如环境条件、法规制度、习俗民约等),使人明白“不能干”的底线,还需要 “自律”约束(如思想道德、宗教信仰等),使人形成“不想干”的底线。从心理学的视角分析,人的行为除了受到外界环境、制度“他律”约束之外,还时时事事受到自身思想理念与价值观的“自律”约束。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内政治思想与政党伦理道德建设,包括尊崇党章的党性教育、马克思主义关于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的教育,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使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紧密结合,自律约束和他律约束刚柔并举。
(四)协调“国法”与“党规”关系、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
1.协调“党规” 与“国法”的关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创新中,要认真处理好“党规” 与“国法”的关系。 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存在一个误区,即简单地以国家法律当成党内的法规,存在“党规” 与“国法”不加区别,混淆两种不同“法”的调节对象与权利义务界限。
王岐山同志曾经指出,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明显不足,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管党治党不是以党的法规与纪律为尺子,而是以“国法”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党规” 与“国法”不分,两者混用,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错把国家法律当成党内的纪律底线。〔10〕例如,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其中不少规定都照搬国家司法条文,混淆了“党规” 与“国法”的调节对象、权利义务的要求,降低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
治国理政的“国法”调节的主体对象是13多亿公民,强调的是一般公民的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管党治党的“党纪”调节的主体对象是8900万左右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员,重点约束的是党内“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强调的是党员的政治责任与党章规定的政治义务。“党规” 与“国法”的治理对象与宗旨不尽相同,两者不能混用。就党内法规的性质定位,应具有两重属性。既有法律的一些特征,更有政策的一些特征。“党规”有广义的“法”的某些特征,可以纳入广义的“法治体系”的范畴之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两大法治体系”的五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二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2〕显然,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广义“法”的范畴。建构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生态的基础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982年国家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唯一的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新宪法赋予的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规章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是长远的。人们对效力稳定、形式规范的党内法规可以形成像对国家法一样的预期,借以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合理行为,因此决定了党内法规具有某些类似于国家法的特征。
尽管如此,在“国法”与“党规”的对比中,两者存在一些相对明显的特点。首先,党内法规形式相对具有一种政策性质,一定意义上可以归入政策范畴。“党规”的根本大法是党章,其修订形式明显与“国法”常规修订形式也不尽相同。党章在四年一次党代会后一般都会加以修订,并补充新的内容;党内一般法规的建设也存在相对频繁的修改补充的情况。例如,关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党内规定,在10年内已经修订三次:1990 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7 年中央对此文件修改补充,又印发《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2000 年再一次修改补充前定文件,印发了《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党内法规制定、修改与完善的现象相对而言是党内制度建设的一种常态,而这种特征恰恰使党内法规更具有一般政策的即时性、具体性与灵活性的特征与性质。相对而言,国家法律建设具有相对稳定与抽象性的特点。其次,在有些方面,党内法规可能比国家法规更能发挥直接指导与约束作用。例如,在国家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在军队的治理方面,党内法规明显发挥了主导作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的是党政所有的领导干部,而不仅仅是党的领导干部。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国家法律始终占据法律体系的中心地位,包括王位继承制度、政党选举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制。第三,就“党规” 与“国法”之间的基本关系而言,党内法规归根到底必须尊重宪法的至尊性。1982年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3〕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治党中,要认真处理好“党规” 与“国法”的关系。以往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者区别,以“国法”简单代替“党规”的直接后果是党的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党纪审查往往成了“司法调查”;党内政治生活中“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成为常态,结果是党员干部作风纪律问题难以及时纠正,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党内权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在所难免。
2.坚持党对反腐工作统一领导,探索对一切公权力监督的有机统一。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14〕,公权力的监督一般都同时涉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种监督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具有党和国家双重性的自我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她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党的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是对1993年以来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延续和发展,目的是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方向是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检验中国特色监督体系建设与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就看党委是否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担当起主體责任,并且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职能作用。为了对全体公权力实行有效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继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探索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是一项重大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
(五)在重视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从严执纪
“全面从严治党”即使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从严执纪,提高全面从严治党能力。“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15〕全面从严治党的能力,除了制定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之外,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执行党规党纪,有效监督党内纪律的执行。不能认为建造了制度的笼子,就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要发挥法规制度的效能,必须严格落实党内主体监督责任,真正有人、有相关的监督机制依照党内规章制度敢抓敢管,使党内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而不是吓人的“纸老虎”,只有这样才可能展示法规制度约束权力的作用与价值。
十八大以来,在从严执纪与党内监督制度化方面,初步形成了问责常态化,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氛围。必须把党内存在的“四种形态”作为强化党内监督的抓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政策和抓手,层层设防、防微杜渐,使党内监督具体化、可操作。要充分发挥党的巡视制度的有效监督作用,几年来,经过几轮中央巡视工作的监督问责,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纷纷落马。其中值得关注的一例是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尽管本人没有贪腐,但是在他任内河南省连续三名厅级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他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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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1.
〔9〕〔10〕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 -17.
〔11〕 王岐山.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N〕.人民日报,2015-10-23.
〔1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9.
〔14〕 肖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N〕.人民日报,2018-01-16.
〔15〕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 -10 -29.
〔16〕 姜洁.管党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前沿观察·2016正风反腐怎么干)〔N〕.人民日报,2016-01-19.
【责任编辑:刘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