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及应对:以江歌案为例
关键词 司法 舆论 程序正义 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吴雨昕,北京汇文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25一、問题的提出
江歌案已经是家喻户晓,而案件的情况也引起许多人的议论,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的始末。2016年11月3日凌晨,日本留学生,24岁的青岛女生江歌于东京自己租住的公寓前被杀害,凶手系江歌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案发前的两个月,与男友陈世峰分手的刘鑫因不堪忍受他的骚扰而乞求搬去与江歌一起住,江歌欣然接受。在案发当天,刘鑫被男友尾随骚扰,于是给江歌打电话希望江歌能来车站接她,江歌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而在两人回到住处时,陈世峰却找上门来。出于对朋友的保护,江歌让刘鑫先进房间,并阻挡了想要尾随而入的陈世峰,随后江歌遇害,躲在屋中的刘鑫却没有开门搭救。案件发生后,刘鑫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应对警方,对江歌的妈妈也避而不见,直到案件发生后的294天,才出来面对江歌的妈妈。
本文试图从国内舆论对江歌案的关注和讨论为切入点,对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提供一些分析的视角,一方面,舆论试图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就会引起司法与舆论的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司法不能完全置民众的感受于不顾,应该试图积极引导舆论的导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通俗的讲就是指“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在一个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除了案件审理的结果要公正、公平,案件在实施审理过程中的取证、各个程序、步骤以及参与审理的人员等等也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一般来讲,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及审理内容都应向公众及媒体开放,使得案件的审判得到社会舆论和人们普遍的认可。
而实体正义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正义,也就是说,当一个个体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无论过程如何,实施侵害的人都应当向被实施人给予相应损失的弥补或者赔偿,而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或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舆论以及民众的呼声有可能会影响到最终审判的结果,从而使这个结果顺应民意。然而,实体正义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在程序正义的基础框架下得以实现,程序正义是为了最大限度去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所要达到结果的初衷也是一致的。
从江歌案来看,由于案件发生在日本国境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江歌案应依据日本刑法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2月11日,该案件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时,除案件涉及的原告、被告、证人及相关人员悉数到庭外,大批的中日两国媒体记者也一起参加了庭审,这就体现了程序正义中审理过程的公平与公开原则。
该案发生后,本应作为证人的刘鑫由于在案件过程中自私自利的举动以及没有积极配合受害人家属进行说明举证等行为,受到网络、媒体等种舆论的声讨和谴责,加上江歌本身特殊的家庭情况,使得社会对于该案件的关注度也非常高。网络和媒体对于案件几个当事人的态度也比较一致,大多数都认为刘鑫在此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也对江歌的母亲表示支持和同情。而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在进行了6天的庭审后,检察官最终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与江歌母亲的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
作为局外人,公众一定是会对凶手陈世峰感到痛恨,对不愿面对并承担责任的刘鑫进行批判和唾弃,对于受害者江歌和她的母亲表示同情,所以很多人参与到江歌母亲签字支持陈世峰死刑的活动中,他们觉得这是在帮助江歌的母亲,是在申张正义。然而,多数人却忽视了这样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参与签字、声讨、支持的人们仅仅是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希望通过类似私刑的方式去对江歌的母亲进行救济和弥补,可是,民众不是审判者,更没有权力去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哪怕这个人是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所以,程序正义代表的是绝对的依法裁决,实体正义是来自于民众的声音,法官应该在程序正义,也就是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听取民众的意见,进行最终判决。就此案而言,即使舆论最终无法影响到判决成果,法官也应该运用法律推理来对民众进行合理的解释。三、司法理性与大众情感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居中裁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事先并不知道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出生、家庭背景、所受教育、社会阶层和宗教信仰等等,正如西方法谚所言,司法正义女神总是戴上蒙眼布的,蒙上眼睛就是为了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形成偏见,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换言之,司法代表的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理性精神,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自己和他人的情绪、感情或喜好的影响。相反,民众尤其是形成舆论之后的网络民意总是情绪化的,它总会因某些事实的出现或者新的信息的出现而极具变动性,舆论表达的意见很多时候反映的只是一时的激情或偏见,缺乏应有的理性判断,并且在网络媒体的作用下,这种反映强烈的声音很可能会被利用和操纵,成为干预司法审判的工具。
在江歌案中,庭审的前一天,江歌的母亲在东京台东区立浅蓝牙公会堂召开记者见面会,明确表示:“来日本,我是努力争取陈世峰死刑的。我不接受死刑以外的判决!”并且,江歌的母亲在来日本前也通过各种渠道征集了400多万人签字支持判处陈世峰死刑。由于日本的死刑只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而且即便被判死刑,还需由法务大臣同意签名才能执行死刑,所以江歌案被告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江歌母亲征集到了数量相当多的签名支持,而法律就是法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本身就应依法进行裁判,这也是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案件背后其实也是司法理性与大众情感的冲突,舆论之所以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保持高度关注,就因为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觉得应该处被告人以最严重的刑罚,只有这种最严重的刑罚才能满足舆论对司法的预期。
然而,事实上,司法有自身的逻辑运行规律,它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且做出理性化的判决,因此,在没有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前提下,司法的职业理性就有可能与舆论或民众的道德情感相冲突。四、司法与舆论冲突的化解
从以上分析来看,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和对立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必然性,几乎在任何影响性案件中,一旦舆论广泛关注,这类司法案件通常都会出现专业判断与普通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既有的解决方案固然难以彻底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但完全可以从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角度加以妥善处理,让司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达成与舆论的调和,从而寻求社会层面的和谐稳定。
第一,司法裁判应该充分保证依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无论哪种类型的案件,无论案件的争议性有多大,法官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做出裁判,决不允许枉法裁判或者刻意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这就要求法官对判决进行充分的说理,增强司法人员的讲理意识和讲理能力。对于那些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尤其是存在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法官就要最大限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灵活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的前提下做出经得起法律推敲和逻辑验证的判决。
第二,司法裁判应该做到合情合理,充分吸纳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一份合乎情理的判决不仅能够关照社会公众的情绪和心理,而且包含对相关事务背后的常情常理常识的理解。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在对事实进行认定和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保证认定和判断符合经验法则和常情常理就是刑事裁判正当性的重要来源。
因此,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司法裁判的意义和影响早已超出个案,甚至越出法律的狭窄范围,法官就不得不重视判决的社会后果和民众的接受度,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通情达理、知识丰富,还要在审理案件时同时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进行问题的全面分析和综合考虑。
第三,司法对案件的审理应该最大可能做到公开化,让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满足民众和舆论对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要求。当然案情的公開以案件的真实性为前提,法官应该在公开之前,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辨别。在遇到舆论激烈讨论的案件时,法官通过主动公开案情,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让公众了解相关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提高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如果的确是公正合理的裁判,必然能够经得起舆论和时间的检验。更重要的是,在公开案情的过程中,舆论中很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和情绪性表达就会不攻自破,舆论对司法的冲击在案件真实的映照下就会自然缓解,同时,案件公开也是充分吸纳民意的过程,有助于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充分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从而做出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裁判。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马荣春.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北方法学.2014(2).
[3]卞建林、谭世贵.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吴雨昕,北京汇文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25一、問题的提出
江歌案已经是家喻户晓,而案件的情况也引起许多人的议论,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的始末。2016年11月3日凌晨,日本留学生,24岁的青岛女生江歌于东京自己租住的公寓前被杀害,凶手系江歌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案发前的两个月,与男友陈世峰分手的刘鑫因不堪忍受他的骚扰而乞求搬去与江歌一起住,江歌欣然接受。在案发当天,刘鑫被男友尾随骚扰,于是给江歌打电话希望江歌能来车站接她,江歌毫不犹豫的答应了。而在两人回到住处时,陈世峰却找上门来。出于对朋友的保护,江歌让刘鑫先进房间,并阻挡了想要尾随而入的陈世峰,随后江歌遇害,躲在屋中的刘鑫却没有开门搭救。案件发生后,刘鑫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应对警方,对江歌的妈妈也避而不见,直到案件发生后的294天,才出来面对江歌的妈妈。
本文试图从国内舆论对江歌案的关注和讨论为切入点,对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提供一些分析的视角,一方面,舆论试图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就会引起司法与舆论的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司法不能完全置民众的感受于不顾,应该试图积极引导舆论的导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通俗的讲就是指“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在一个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除了案件审理的结果要公正、公平,案件在实施审理过程中的取证、各个程序、步骤以及参与审理的人员等等也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一般来讲,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及审理内容都应向公众及媒体开放,使得案件的审判得到社会舆论和人们普遍的认可。
而实体正义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正义,也就是说,当一个个体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无论过程如何,实施侵害的人都应当向被实施人给予相应损失的弥补或者赔偿,而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或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舆论以及民众的呼声有可能会影响到最终审判的结果,从而使这个结果顺应民意。然而,实体正义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在程序正义的基础框架下得以实现,程序正义是为了最大限度去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所要达到结果的初衷也是一致的。
从江歌案来看,由于案件发生在日本国境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江歌案应依据日本刑法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2月11日,该案件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时,除案件涉及的原告、被告、证人及相关人员悉数到庭外,大批的中日两国媒体记者也一起参加了庭审,这就体现了程序正义中审理过程的公平与公开原则。
该案发生后,本应作为证人的刘鑫由于在案件过程中自私自利的举动以及没有积极配合受害人家属进行说明举证等行为,受到网络、媒体等种舆论的声讨和谴责,加上江歌本身特殊的家庭情况,使得社会对于该案件的关注度也非常高。网络和媒体对于案件几个当事人的态度也比较一致,大多数都认为刘鑫在此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也对江歌的母亲表示支持和同情。而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在进行了6天的庭审后,检察官最终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与江歌母亲的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
作为局外人,公众一定是会对凶手陈世峰感到痛恨,对不愿面对并承担责任的刘鑫进行批判和唾弃,对于受害者江歌和她的母亲表示同情,所以很多人参与到江歌母亲签字支持陈世峰死刑的活动中,他们觉得这是在帮助江歌的母亲,是在申张正义。然而,多数人却忽视了这样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参与签字、声讨、支持的人们仅仅是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希望通过类似私刑的方式去对江歌的母亲进行救济和弥补,可是,民众不是审判者,更没有权力去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哪怕这个人是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所以,程序正义代表的是绝对的依法裁决,实体正义是来自于民众的声音,法官应该在程序正义,也就是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听取民众的意见,进行最终判决。就此案而言,即使舆论最终无法影响到判决成果,法官也应该运用法律推理来对民众进行合理的解释。三、司法理性与大众情感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居中裁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事先并不知道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出生、家庭背景、所受教育、社会阶层和宗教信仰等等,正如西方法谚所言,司法正义女神总是戴上蒙眼布的,蒙上眼睛就是为了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形成偏见,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换言之,司法代表的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理性精神,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自己和他人的情绪、感情或喜好的影响。相反,民众尤其是形成舆论之后的网络民意总是情绪化的,它总会因某些事实的出现或者新的信息的出现而极具变动性,舆论表达的意见很多时候反映的只是一时的激情或偏见,缺乏应有的理性判断,并且在网络媒体的作用下,这种反映强烈的声音很可能会被利用和操纵,成为干预司法审判的工具。
在江歌案中,庭审的前一天,江歌的母亲在东京台东区立浅蓝牙公会堂召开记者见面会,明确表示:“来日本,我是努力争取陈世峰死刑的。我不接受死刑以外的判决!”并且,江歌的母亲在来日本前也通过各种渠道征集了400多万人签字支持判处陈世峰死刑。由于日本的死刑只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而且即便被判死刑,还需由法务大臣同意签名才能执行死刑,所以江歌案被告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江歌母亲征集到了数量相当多的签名支持,而法律就是法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本身就应依法进行裁判,这也是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案件背后其实也是司法理性与大众情感的冲突,舆论之所以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保持高度关注,就因为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觉得应该处被告人以最严重的刑罚,只有这种最严重的刑罚才能满足舆论对司法的预期。
然而,事实上,司法有自身的逻辑运行规律,它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且做出理性化的判决,因此,在没有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前提下,司法的职业理性就有可能与舆论或民众的道德情感相冲突。四、司法与舆论冲突的化解
从以上分析来看,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和对立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必然性,几乎在任何影响性案件中,一旦舆论广泛关注,这类司法案件通常都会出现专业判断与普通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既有的解决方案固然难以彻底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但完全可以从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角度加以妥善处理,让司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达成与舆论的调和,从而寻求社会层面的和谐稳定。
第一,司法裁判应该充分保证依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无论哪种类型的案件,无论案件的争议性有多大,法官都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做出裁判,决不允许枉法裁判或者刻意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这就要求法官对判决进行充分的说理,增强司法人员的讲理意识和讲理能力。对于那些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尤其是存在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法官就要最大限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灵活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的前提下做出经得起法律推敲和逻辑验证的判决。
第二,司法裁判应该做到合情合理,充分吸纳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一份合乎情理的判决不仅能够关照社会公众的情绪和心理,而且包含对相关事务背后的常情常理常识的理解。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在对事实进行认定和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保证认定和判断符合经验法则和常情常理就是刑事裁判正当性的重要来源。
因此,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司法裁判的意义和影响早已超出个案,甚至越出法律的狭窄范围,法官就不得不重视判决的社会后果和民众的接受度,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通情达理、知识丰富,还要在审理案件时同时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进行问题的全面分析和综合考虑。
第三,司法对案件的审理应该最大可能做到公开化,让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满足民众和舆论对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要求。当然案情的公開以案件的真实性为前提,法官应该在公开之前,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辨别。在遇到舆论激烈讨论的案件时,法官通过主动公开案情,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让公众了解相关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提高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如果的确是公正合理的裁判,必然能够经得起舆论和时间的检验。更重要的是,在公开案情的过程中,舆论中很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和情绪性表达就会不攻自破,舆论对司法的冲击在案件真实的映照下就会自然缓解,同时,案件公开也是充分吸纳民意的过程,有助于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充分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从而做出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裁判。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马荣春.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北方法学.2014(2).
[3]卞建林、谭世贵.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