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法制创新模式探究
关键词 家风 家训 法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点课题——《中国古代管理思想》(项目批准号:13AZD032)。
作者简介:郑济洲,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室讲师,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哲学与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0
本文以福建省龙岩市法院将客家祖训引入庭审教育为例,阐述龙岩市法院将家训与庭教相结合的法制创新,阐发德治与法治互补的积极意义,明晰情理与权力互动的文化意义。力图通过福建省龙岩市法院的法制创新,为新时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启示。一、案例述评:家训与庭教的结合
龙岩市地处福建省西部,有“闽西”之称,龙岩是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区,客家人口占全市总人口70%以上。客家的标志性建筑物是土楼,在星罗棋布的土楼中,随处可见点缀在大门或厅堂上,体现客家先祖对子孙后代谆谆教导和无限希冀,并成为各个家族祖训、家规的楹联。龙岩市检察院抓住客家祖训的独特教化功能,积极探索将客家祖训纳入检察公诉、法庭审理之中,把法治与德治、法规宣传与家风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庭审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家风应世代相传” 。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历史性的重要任务。家风的载体是家训客家家训,是祖宗留下的珍贵遗产,是巨大的精神财富,应该好好传承。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客家人的祖训家规,秉承儒家思想,教诲子孙后代要团结族人、和睦乡里、诚信守法、戒斗息讼。受祖训家规的熏陶,客家人和善友爱、宽容礼让、诚实守信,客家土楼成为“大家庭、小社会和谐相处的典范”。
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制创新,立刻引起中央纪委的注意。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书记王岐山在考察龙岩永定客家家训馆后指出,客家祖训体现真善美,没有一点假大空。永定区法院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倡导法官吸纳客家祖训家规到日常办案中,特别注重将其运用到庭审教育工作中。福建省龙岩市的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制模式,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发挥了重要的法治效果。二、意义阐释:德治与法治的互补
福建省龙岩市将家风家训引入庭审教育的法制模式已经成为福建法制建设的亮点,笔者认为这一法制模式有三大意义:第一,凸显家训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第二,推动中国法制本土化的进程;第三,贴合中共中央倡导“德法互补”的社会治理原则。以下具体分析:
(一)凸显家训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就非常强调家风家训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时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诸葛亮诫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都是在倡导一种家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 当代中国要提倡家风建设,就必须重视家训传承,因为家训是家风最直观的文化载体。在当代法制社会中,我们既需要构建一个法治共同体,让人人守法,也要构建一个道德共同体,让人人求善。家训的作用之一就是使这个道德共同体有较为一致的价值追求。德与法必须要互相补充,如此才能在扬善和避恶两个层面丰富人的发展。
二千年前的孔子曾经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说的是,用法律约束人,人只会守法但没有羞耻之心,但是辅助以道德的力量,一个人不仅守法,而且有羞耻之心。福建龙岩检察院将家风家训引入庭审教育正是要激发起犯人的羞耻之心,让他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错误。
(二)推动中国法制本土化的进程
中国化是当代中国一个很重要的思维。如果说法制中国化是中国法制建设将西方法律本土化的过程,那么中国化法制,就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中国近现代法制变革,是以移植外来法制为主要特征的,是一个以仿行先进国家法制为主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法制即移植为主体的法制,与中国国情并不融洽,因而当然存在一个本土化、民族化的改良问题。这就是中国化法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非常强调文化自信,我认为文化自信必然带来包括法制在内的各个领域的中国化。大体而言,中国化的进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批判传统,这是近代中国的独特启蒙思维;第二阶段是倡导西学,这是与在批判传统后,痛定思痛的选择;第三阶段是文化自信,与近代启蒙不同,文化自信彰显的是一种当代启蒙。是处置古、今、中、西之辨的当代中国,对自身道路的反思与建设;而其必然结果,就是第四阶段,中国化道路的确立。
在中国化法制的进程中,处理好古与今、德与法的关系是重中之重。从这一点来看,福建省的法制创新正是在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下,处理法制建设中德法互补的优秀案例。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为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当代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有效吸纳德治的内容,让那些失足者不仅接受法律的审批,也得到内心的教化。一个人只有在内心深处得到了升华,他才会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三、文化分析:情理与权利的互动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乡村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秩序,传统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社会。梁漱溟也在对比中西方文化后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伦理社会。半个多世纪后,费孝通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面貌已经发生了沧桑巨变,中国也迈上了实现法治的道路,但这些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不能掩盖法治化过程中所存在的共时性问题,如关系、人情、面子这些因素的影响。无论这些因素有什么积极和消极作用,他们都影响了而且现在仍然在支配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构成了中国文化的特色。
中国文化也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实践。关系、人情、面子这些在中国人习性中根深蒂固文化要素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实践。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候仍然会寻求关系,会用人情和情理来进行实质性的评判,会借助熟人、关系寻求庇护,用“实用规则”对抗法律规则。从人情、关系、面子、熟人这些因素的基础来看,都可以视为对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观念之一的情理的实践,无论是人情和关系,还是熟人和面子,只有诉诸情理,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个人之所以和另一个人拉关系、讲面子,是因为这样做符合“人之常情”和情理。如果说人情、关系和面子是中国人法律实践的外在行为表征,那么,情理则是中国人法律实践的内在心理表征。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情理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文化因素,尤其是当情理和法理,或者说情理和法律存在冲突当时候。
现代法治是用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实际上是情理和权利的冲突,或情理和法理的冲突。情理和权利分别构成了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要素,构成了东西方文化心理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和其他要素一起,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心理结构。文化心理结构从更深层次上影响了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也影响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中国现在正在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这样的文明型国家中建设法治也不能回避文化心理上的结构性支配。
情理和权利的关系提供了观察中国法治实践的视角,有助于从文化心理结构的角度去思考中国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的生成,也有助于对法治社会建设中偏重制度构建的实践进行反思。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讨论大都认为情理构成了一种文化根基,并对情理在人情、关系和面子中的社会实践机理进行了解释。问题在于,当情理遭遇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理”和“权利”时,这种传统文化要素在法治实践中的命运如何,换言之,现代中国的法治应该如何面对情理?这一问题对于后发法治的中国尤其重要。在对于情理和权利的关系的讨论中,或者对于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如何对待情理和权利,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应当在正式的法律和权利体系中吸纳情理,对情理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以化解情法冲突造成的法律公信力缺失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律和权利体系改造既有的情理文化,法治进程中要“认真对待情理”,以使人们在法律生活中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和心理。
虽然两种观点对情理和权利的关系认识不同,但均是从文化模式和文化心理的角度对于法律实践的考察。人的法律实践受制于深层次心理结构和外在环境,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中对于情理价值的认同多于反思,也未触及情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文化心理结构。
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制创新体现了权利和情理的关系,尤其是考察社会中情理与权利的冲突,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中文化心理结构的作用。与文化结构和文化模式相比,文化心理结构能更深入分析文化中主体的心理状态,而非像前者一样从整体出发,注重客观结构或模式的决定作用。诚如吉登斯指出的,主体在面对制度结构时并不是被动接受者,也在塑造着结构本身。文化心理结构会影响人们的法律心理,进而影响人的行为,“法律心理是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 。文化心理結构也是积淀而成的一种心理文化。李泽厚认为文化心理结构是一种深层结构,“所谓‘深层结构,则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生活态度、思想定势、情感取向;它们并不能纯是理性的,而毋宁是一种包含着情绪、欲望,却与理性相交绕纠缠的复合物,基本上是以情-理为主干的感性形态的个体心理结构。这个所谓‘情理结构的复合物,是欲望、情感与理性(理知)处在某种结构的复杂关系中。” 从文化心理结构来理解中国情理与权利的实践,其意义不仅是在制度之外理解韦伯所说的社会行为的意义,更在于认识到意义生成的深层次文化心理结构,从而有助于理解中国人日常法律实践中的动因和法治社会生成的深层次心理要素。四、结语
福建土楼之乡——永定,客家文化和自然生态在此交融生辉,世遗土楼与古风雅韵在此齐放异彩。客家人尊祖敬宗,崇文重教,始终秉持“宁卖祖宗田,不卖祖宗言”这一祖训,秉承中华文化“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把家规家训,以楹联或诗词等形式,记载在族谱上,题写在宗祠里,镌刻在土楼门厅间……一诗一联,一字一句,洋溢着浓浓的家国情怀,成为世世代代客家人追求真善美的心灵航灯,濡养出千年客家好家风。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中国人深层次的文化心理结构的作用。应当承认,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并行的今天,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深层文化心理结构,情理结构仍然支配者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
当情理遭遇现代的权利,中国人较为容易接受作为抽象资源或利益表征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对于意义系统上的权利观念有一种近乎文化本能性的心理排拒。情理结构已然成为了中国人血脉相承的一种文化基因。虽然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和民众的日常法律实践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了权利话语,并参与到权利的实践中来,但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和法治精神的传入并未改变这种情理结构,这导致即使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行为和关系被纳入法律和权利体系中,中国人仍然会从情理的角度思维和行动。从而,情理和权利的冲突不仅仅是社会观念和司法理由的冲突,根本上是两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冲突。 法治社会的生成不能回避这种冲突,这也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视角转换,需要从单纯制度完善转换到人格塑造中来。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更需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相应的法治文化。没有完善的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将会面临文化心理上的适应性危机,这种适应性危机会影响法律制度的效果。法治文化既有物质性的法律文化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法治文化,既包括表层的法治文化,也包括深层次的法治文化。相对于物质性的表层的法治文化,深层次的法治文化更需要重视,因为相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人心的变动更为困难。
从法律文化心理的角度看,中国当下是情理本位和权利本位(法权本位)共存,前者重视情理在人们心理中的作用,认为情理结构是人性的组成;后者认为权利应当成为中国人文化心理结构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作为文化心理的情理本位和权利本位也不同于立法和司法中的重视情理还是法理,后者是文化心理结构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实际作用,能够体现文化心理结构的影响。如果法律中体现了情理或权利,其前提在于认为,人的心理中具有情理或权利的结构,从而能够或应当适用这样的法律。
实际上,情理结构和权利结构在法治社会生成过程中有可能融合为一种新型文化心理。李泽厚区分了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他认为情理结构属于宗教性道德,法律权利属于社会性道德,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应适用现代社会性道德,也就是应当重视权利。黄宗智则认为“中国未来的法律不一定要像西方现代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可以同时适当采用中国自己古代的和现代革命的传统,从人際关系而不是个人本位出发,依赖道德准则而不仅是权利观念来指导法律。同时,沿用中国法律传统中由来已久的实用倾向。
长期以来,道德与实用的结合,加上百年来从西方引进的权利法律,同时塑造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体现为情理和权利不断冲突又不断融合的过程。文化心理结构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会受到环境的塑造,现代权利和法律观念也日渐规范和改变社会的形态,权利观念也日渐深入到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中。
权利和情理在实用理性的基础上也正在逐步融合。从实用理性来看,情理本身的内涵并不确定,也存在重塑的可能性。在社会生活领域情理完全有其存在必要,情理结构和权利结构如果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就可能在中国既有情理结构的重塑中,逐渐与权利结构相融合,从而塑造一种新的文化心理,当然,这必将是一个长久的历程,它是情理和权利的实践过程,这种实践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过程。在此实践过程中,实用理性基础上权利结构和情理结构的冲突与融合将有助于保持中国的文明主体性。这或许就是中华文明历经数千载而不曾断绝的奥秘,正是根植于中国人心底的文化基因确保了中华文明的绵延赓续。
注释:
习近平.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央广网.2016-05-11.
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新华网.2016-12-12.
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68.
[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38.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7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点课题——《中国古代管理思想》(项目批准号:13AZD032)。
作者简介:郑济洲,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室讲师,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哲学与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0
本文以福建省龙岩市法院将客家祖训引入庭审教育为例,阐述龙岩市法院将家训与庭教相结合的法制创新,阐发德治与法治互补的积极意义,明晰情理与权力互动的文化意义。力图通过福建省龙岩市法院的法制创新,为新时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启示。一、案例述评:家训与庭教的结合
龙岩市地处福建省西部,有“闽西”之称,龙岩是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区,客家人口占全市总人口70%以上。客家的标志性建筑物是土楼,在星罗棋布的土楼中,随处可见点缀在大门或厅堂上,体现客家先祖对子孙后代谆谆教导和无限希冀,并成为各个家族祖训、家规的楹联。龙岩市检察院抓住客家祖训的独特教化功能,积极探索将客家祖训纳入检察公诉、法庭审理之中,把法治与德治、法规宣传与家风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庭审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家风应世代相传” 。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历史性的重要任务。家风的载体是家训客家家训,是祖宗留下的珍贵遗产,是巨大的精神财富,应该好好传承。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客家人的祖训家规,秉承儒家思想,教诲子孙后代要团结族人、和睦乡里、诚信守法、戒斗息讼。受祖训家规的熏陶,客家人和善友爱、宽容礼让、诚实守信,客家土楼成为“大家庭、小社会和谐相处的典范”。
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制创新,立刻引起中央纪委的注意。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书记王岐山在考察龙岩永定客家家训馆后指出,客家祖训体现真善美,没有一点假大空。永定区法院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倡导法官吸纳客家祖训家规到日常办案中,特别注重将其运用到庭审教育工作中。福建省龙岩市的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制模式,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发挥了重要的法治效果。二、意义阐释:德治与法治的互补
福建省龙岩市将家风家训引入庭审教育的法制模式已经成为福建法制建设的亮点,笔者认为这一法制模式有三大意义:第一,凸显家训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第二,推动中国法制本土化的进程;第三,贴合中共中央倡导“德法互补”的社会治理原则。以下具体分析:
(一)凸显家训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就非常强调家风家训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时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诸葛亮诫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都是在倡导一种家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 当代中国要提倡家风建设,就必须重视家训传承,因为家训是家风最直观的文化载体。在当代法制社会中,我们既需要构建一个法治共同体,让人人守法,也要构建一个道德共同体,让人人求善。家训的作用之一就是使这个道德共同体有较为一致的价值追求。德与法必须要互相补充,如此才能在扬善和避恶两个层面丰富人的发展。
二千年前的孔子曾经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说的是,用法律约束人,人只会守法但没有羞耻之心,但是辅助以道德的力量,一个人不仅守法,而且有羞耻之心。福建龙岩检察院将家风家训引入庭审教育正是要激发起犯人的羞耻之心,让他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错误。
(二)推动中国法制本土化的进程
中国化是当代中国一个很重要的思维。如果说法制中国化是中国法制建设将西方法律本土化的过程,那么中国化法制,就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中国近现代法制变革,是以移植外来法制为主要特征的,是一个以仿行先进国家法制为主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法制即移植为主体的法制,与中国国情并不融洽,因而当然存在一个本土化、民族化的改良问题。这就是中国化法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非常强调文化自信,我认为文化自信必然带来包括法制在内的各个领域的中国化。大体而言,中国化的进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批判传统,这是近代中国的独特启蒙思维;第二阶段是倡导西学,这是与在批判传统后,痛定思痛的选择;第三阶段是文化自信,与近代启蒙不同,文化自信彰显的是一种当代启蒙。是处置古、今、中、西之辨的当代中国,对自身道路的反思与建设;而其必然结果,就是第四阶段,中国化道路的确立。
在中国化法制的进程中,处理好古与今、德与法的关系是重中之重。从这一点来看,福建省的法制创新正是在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下,处理法制建设中德法互补的优秀案例。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为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当代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有效吸纳德治的内容,让那些失足者不仅接受法律的审批,也得到内心的教化。一个人只有在内心深处得到了升华,他才会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三、文化分析:情理与权利的互动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乡村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秩序,传统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社会。梁漱溟也在对比中西方文化后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伦理社会。半个多世纪后,费孝通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面貌已经发生了沧桑巨变,中国也迈上了实现法治的道路,但这些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不能掩盖法治化过程中所存在的共时性问题,如关系、人情、面子这些因素的影响。无论这些因素有什么积极和消极作用,他们都影响了而且现在仍然在支配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构成了中国文化的特色。
中国文化也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实践。关系、人情、面子这些在中国人习性中根深蒂固文化要素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实践。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候仍然会寻求关系,会用人情和情理来进行实质性的评判,会借助熟人、关系寻求庇护,用“实用规则”对抗法律规则。从人情、关系、面子、熟人这些因素的基础来看,都可以视为对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观念之一的情理的实践,无论是人情和关系,还是熟人和面子,只有诉诸情理,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个人之所以和另一个人拉关系、讲面子,是因为这样做符合“人之常情”和情理。如果说人情、关系和面子是中国人法律实践的外在行为表征,那么,情理则是中国人法律实践的内在心理表征。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情理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文化因素,尤其是当情理和法理,或者说情理和法律存在冲突当时候。
现代法治是用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冲突实际上是情理和权利的冲突,或情理和法理的冲突。情理和权利分别构成了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神要素,构成了东西方文化心理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和其他要素一起,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心理结构。文化心理结构从更深层次上影响了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也影响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实践。中国现在正在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这样的文明型国家中建设法治也不能回避文化心理上的结构性支配。
情理和权利的关系提供了观察中国法治实践的视角,有助于从文化心理结构的角度去思考中国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的生成,也有助于对法治社会建设中偏重制度构建的实践进行反思。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讨论大都认为情理构成了一种文化根基,并对情理在人情、关系和面子中的社会实践机理进行了解释。问题在于,当情理遭遇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理”和“权利”时,这种传统文化要素在法治实践中的命运如何,换言之,现代中国的法治应该如何面对情理?这一问题对于后发法治的中国尤其重要。在对于情理和权利的关系的讨论中,或者对于在实现法治过程中如何对待情理和权利,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应当在正式的法律和权利体系中吸纳情理,对情理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以化解情法冲突造成的法律公信力缺失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律和权利体系改造既有的情理文化,法治进程中要“认真对待情理”,以使人们在法律生活中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和心理。
虽然两种观点对情理和权利的关系认识不同,但均是从文化模式和文化心理的角度对于法律实践的考察。人的法律实践受制于深层次心理结构和外在环境,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中对于情理价值的认同多于反思,也未触及情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文化心理结构。
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制创新体现了权利和情理的关系,尤其是考察社会中情理与权利的冲突,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形成中文化心理结构的作用。与文化结构和文化模式相比,文化心理结构能更深入分析文化中主体的心理状态,而非像前者一样从整体出发,注重客观结构或模式的决定作用。诚如吉登斯指出的,主体在面对制度结构时并不是被动接受者,也在塑造着结构本身。文化心理结构会影响人们的法律心理,进而影响人的行为,“法律心理是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 。文化心理結构也是积淀而成的一种心理文化。李泽厚认为文化心理结构是一种深层结构,“所谓‘深层结构,则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生活态度、思想定势、情感取向;它们并不能纯是理性的,而毋宁是一种包含着情绪、欲望,却与理性相交绕纠缠的复合物,基本上是以情-理为主干的感性形态的个体心理结构。这个所谓‘情理结构的复合物,是欲望、情感与理性(理知)处在某种结构的复杂关系中。” 从文化心理结构来理解中国情理与权利的实践,其意义不仅是在制度之外理解韦伯所说的社会行为的意义,更在于认识到意义生成的深层次文化心理结构,从而有助于理解中国人日常法律实践中的动因和法治社会生成的深层次心理要素。四、结语
福建土楼之乡——永定,客家文化和自然生态在此交融生辉,世遗土楼与古风雅韵在此齐放异彩。客家人尊祖敬宗,崇文重教,始终秉持“宁卖祖宗田,不卖祖宗言”这一祖训,秉承中华文化“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把家规家训,以楹联或诗词等形式,记载在族谱上,题写在宗祠里,镌刻在土楼门厅间……一诗一联,一字一句,洋溢着浓浓的家国情怀,成为世世代代客家人追求真善美的心灵航灯,濡养出千年客家好家风。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中国人深层次的文化心理结构的作用。应当承认,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并行的今天,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深层文化心理结构,情理结构仍然支配者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
当情理遭遇现代的权利,中国人较为容易接受作为抽象资源或利益表征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对于意义系统上的权利观念有一种近乎文化本能性的心理排拒。情理结构已然成为了中国人血脉相承的一种文化基因。虽然自上而下的法制建设和民众的日常法律实践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了权利话语,并参与到权利的实践中来,但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和法治精神的传入并未改变这种情理结构,这导致即使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行为和关系被纳入法律和权利体系中,中国人仍然会从情理的角度思维和行动。从而,情理和权利的冲突不仅仅是社会观念和司法理由的冲突,根本上是两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冲突。 法治社会的生成不能回避这种冲突,这也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视角转换,需要从单纯制度完善转换到人格塑造中来。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更需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相应的法治文化。没有完善的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将会面临文化心理上的适应性危机,这种适应性危机会影响法律制度的效果。法治文化既有物质性的法律文化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法治文化,既包括表层的法治文化,也包括深层次的法治文化。相对于物质性的表层的法治文化,深层次的法治文化更需要重视,因为相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人心的变动更为困难。
从法律文化心理的角度看,中国当下是情理本位和权利本位(法权本位)共存,前者重视情理在人们心理中的作用,认为情理结构是人性的组成;后者认为权利应当成为中国人文化心理结构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作为文化心理的情理本位和权利本位也不同于立法和司法中的重视情理还是法理,后者是文化心理结构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实际作用,能够体现文化心理结构的影响。如果法律中体现了情理或权利,其前提在于认为,人的心理中具有情理或权利的结构,从而能够或应当适用这样的法律。
实际上,情理结构和权利结构在法治社会生成过程中有可能融合为一种新型文化心理。李泽厚区分了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他认为情理结构属于宗教性道德,法律权利属于社会性道德,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应适用现代社会性道德,也就是应当重视权利。黄宗智则认为“中国未来的法律不一定要像西方现代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可以同时适当采用中国自己古代的和现代革命的传统,从人際关系而不是个人本位出发,依赖道德准则而不仅是权利观念来指导法律。同时,沿用中国法律传统中由来已久的实用倾向。
长期以来,道德与实用的结合,加上百年来从西方引进的权利法律,同时塑造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体现为情理和权利不断冲突又不断融合的过程。文化心理结构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会受到环境的塑造,现代权利和法律观念也日渐规范和改变社会的形态,权利观念也日渐深入到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中。
权利和情理在实用理性的基础上也正在逐步融合。从实用理性来看,情理本身的内涵并不确定,也存在重塑的可能性。在社会生活领域情理完全有其存在必要,情理结构和权利结构如果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就可能在中国既有情理结构的重塑中,逐渐与权利结构相融合,从而塑造一种新的文化心理,当然,这必将是一个长久的历程,它是情理和权利的实践过程,这种实践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过程。在此实践过程中,实用理性基础上权利结构和情理结构的冲突与融合将有助于保持中国的文明主体性。这或许就是中华文明历经数千载而不曾断绝的奥秘,正是根植于中国人心底的文化基因确保了中华文明的绵延赓续。
注释:
习近平.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央广网.2016-05-11.
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新华网.2016-12-12.
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68.
[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38.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