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和解制度 应用
作者简介:陈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9
当今社会,站在法院的角度,民事执行和解对于缓解执行困难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也在追寻现实的社会成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充分的体现了法院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与其他制度相比,民事执行和解更能激发当事人的兴趣,高效完成生效法律明确的内容。而且与其他的执行方式相比,民事执行和解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其快速、便捷的特点,更显得尤为突出。除此之外,其还有着资本投入少,撤销显著的特点。一、关于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一)和解制度的概念
从现阶段的学术成果来看,对于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尽管学者对其定义有着不同的见解,其根本的观念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即都是在双方执行的时候,比较倾向于进行私下的商讨,然后双方在商讨的基础上终止执行的程序。通过对学者相关概念的梳理,本文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为: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在私下进行商议,并制定和解的合约,对法律的文书中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方法、期限进行改变,脱离人民法院来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对民事执行强行终止的方式。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特点
1.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完成民事执行和解
民事执行和解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去完成,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有意向去终止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和解,这不是民事执行和解。
2.民事执行和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
从实质上来说,和解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他对当事人个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维护进行了体现。和解合约的基础是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而完全自愿则是指参照双方沟通好的意见,达成的结果要与当事人想表达的意见一致才行,一旦对方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逼迫、利益引诱等方式,都不能表现当事人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所以說,只有和解合约才是在双方的当事人秉承着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只有这样的程序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这样才会实现执行程序的终止。
3.民事执行和解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关于民事和解,其在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根据现行的法律,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一定要在争议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形成统一的意见,一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不允许的情况,这个协议就不能被允许。
4.民事执行和解需要双方有诉讼行为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体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假如双方有一方或者是双方都没有诉讼的能力,则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这不能依据执行活动来进行自我计划。所以说,民事执行和解双方必须应该有诉讼行为的能力。而诉讼行为的能力则是由人的年龄以及精神情况而决定的。作为在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和未成年的群体是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但是这些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来行使民事执行和解的权利。二、民事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期限缺乏相应的合理性
按照常理来讲,如果要对和解协议进行中断,一定是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中断,所以说,在执行的期限上是非常模糊的。要想使其完全的被运用起来还是非常有难度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有两个一直没有解决的两个问:第一个是民事执行和解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个就是被执行人不遵守和解的协议,申请人对于没有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利,这就造成了案件拖延时间比较长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效率相对模糊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其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到一定的共识,由于其本身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结果以及地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就没有相应的根据,而这也对民事执行的和解协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使用的范畴和条件比较模糊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其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草案》以及《民事诉讼法》里面沿用的基本上是之前的那种比较简单的规定。与其他方式相比,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一种相对特殊的执行形式,这并不是民事执行案件所必须的程序,并不能通过民事执行和解达到执行的目的。
(四)民事执行和解对于次数的限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对执行和解的次数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各个地方执行的标准也都不太一样。根据目前的法律情况,其尽管规定了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对和解协议进行违背,但是并没有对违背协议后的后果及惩罚标准进行规定。所以说,执行和解的挽救方式还不是很到位,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其也会因为当事人的违背行为重新回到执行的起点。
(五)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模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并没与清晰的规定,但是对于执行的程序来说,其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期限,以此来打破执行困难的状况,以此来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维护,并终止执行程序。如果说被执行的人已经将自己全部的产业和资金进行了转移,就会使当事人的权益丧失。因此,从这一点出发,法律针对民事和解的期限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能够保证当事人在旅行范畴内的期限。
(六)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不到位,后期结果难以追踪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协议的情况,没有履行双方的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请求回到原始的执行依据。这个时候,如果没有给予执行和解协议必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和解协议中的特权和权益就会失去保证。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和解程序
当事人双方在私下进行和解的过程当中,作为法院,应该从以下几点考虑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的过程当中,由于双方对相关的执行制度并不是特别了解,这个时候,作为法院应该有义务去对双方的和解制度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讲解,避免让双方出现由于原则问题而犯错的状况。其次,在了解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意愿之后,作为法院还可以根据双方以前达成的协议,就和解的渠道问题再次进行沟通,如果出现当事人双方不想当面交流的情况,作为法院是可以申请强制和解答。最后,法院可以参与到双方协调的过程当中,但是在和解的过程中,法院不应该扮演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只需要将当事人双方希望和解的意愿传递给对方就行了,并不提倡在和解的过程当中,再将对方的诉求进行传递,以此来保证整个和解过程的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检察院的地位进行明确
检察院在执行和解的过程当中,司法部门对其有一定的监督权,这个行为是指民事检查执行和解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将已经生效的判决传递给了检察院,而检察院可以在当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的公平商议进行推进,或者是终止原来的执行程序,这个时候通过对法院权力的第二次设定,就加大了检察院监督权记录的范围。除此之外,在之前和解的过程当中,检察院的裁量权摆脱自不了来自自身的监控,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法院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就会对法院的这种行为进行纠错,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进入执行和解的阶段,从而避免权力失衡现象的产生,解决了执行困难的问题,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三)健全和解程序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是双方立场的体现,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当地的法院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去参与到执行的过程当中来,拥有对于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权利,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保证在执行的过程中,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于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是不知情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院应该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保障权利,最大限度的保证执行的效果。
(四)修改申请期限
申请恢复原生效反应文书执行的期限应该从和解协议所规定期限的最后日期开始算,這样的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相应的延长,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的风险压力也得到进一步增加。
(五)健全多元化惩罚措施,全面打击规避执行的当事人
在实际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规避执行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必要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这些处罚措施进行多元化,尤其是一些情节恶劣,拒不执行的现象,法院应该加大力度查处。包括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出现故意转移、变卖自己资产的,以此来影响执行的效果的,法院更应该认真对待,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和执行的具体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健全多元化惩罚措施,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全面打击。
(六)和解协议执行需跟踪执行情况
经过调节,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的意愿和协议,作为人民法院,应该允许原告撤销上诉,如果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制作调解书,这个时候就成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一方出现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现象,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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