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费杰
学校体育伤害纠纷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纠纷类型,首先它属于学校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的特殊关系,以及学校作为教育公共机构,行使全民教育的特殊职能与地位,使得此类纠纷的解决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包括整个社会教育功能的实现与推进。其次,它属于体育伤害的一种,体育运动的身体性固有特点造成導致纠纷原因的多样性。广义来说,本书前文所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赔偿制度等内容都属于纠纷解决所要探讨的,是对某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细化。而本章内容主要从宏观的角度,以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为研究对象,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特点、纠纷解决的方式与途径、以及各种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构建更有针对性的,公正、高效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机制。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诠释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
(1)体育运动伤害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体育运动的身体性为其本质属性,在体育运动中固有风险的大小根据项目、竞技水平的不同而不同,体育运动的这种固有风险也是的在体育运动中身体伤害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受害者本身的年龄,身体健康原因,学校教师的管理注意不当,以及第三者侵权,以及体育场地器材等都能导致伤害的发生。总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
(2)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与受害者损害赔偿之间的矛盾
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属于公共教育机构,其教育经费是有限的,应该最大化的投入与教育事业,而过多的伤害赔偿会使得教育资源的失衡。
(3)受害人及其家长的传统观念
目前家长们对孩子尤其是作为独生子女的一代的溺爱,使得他们是家庭的中心。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就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传统的教育观念的扭曲也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要素及特点分析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复杂的系统,是其中的各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国学者戈尔丁把类似法律性的纠纷解决分为五个方面:1、纠纷的解决者即一位特殊的居间的第三者;2、纠纷者;3、具体的纠纷;4、某种对纠纷的审理,当事人的立场展示;5第三者根据材料解决纠纷的过程。由以上对纠纷解决的结构的分析,可以将纠纷解决分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内容、纠纷的解决者(第三人)、纠纷所依据的规则四个基本要素。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
纠纷的主体也被称为纠纷的当事人,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学生、及第三方加害人。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国家是其举办者,其职能是教育,包括为增强全民体质的体育教育。学生具有享受体育教育的基本权利,学校对体育运动的开展是必须的,是有利于全社会的。而《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学校具有保护,管理,教育学生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主体之一的学校是公益性教育机构,所组织教育活动是有利于全社会的。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内容
纠纷的内容即纠纷解决机制的客体,是纠纷的对象,纠纷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来说纠纷的内容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侵权类纠纷。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者(第三人)
尽管有些纠纷能够通过纠纷主体之间的妥协和谈判得到解决,但是,由于纠纷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对立双方的利益存在较严重的冲突,正如纠纷不可避免一样,达成这种妥协的困难比较大。因此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人或者数人,甚至某一机构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当事人消除对抗性状态,或者直接作出强制性判决解决纠纷。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纠纷的主体之间也不愿意这种利益的冲突一直存在下去,他们渴望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不确定状态能够成为一种确定的,和谐的秩序。而纠纷主体对这种纠纷解决者的要求有两种选择,第一是通过合意共同选择一个纠纷解决者;第二是当他们答不成合意时,社会也不容许这种纠纷存在,这个纠纷解决者就由公权力指定,所作出的决定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所依据的规则
解决纠纷所依据的规则可以看作是指导纠纷主体与纠纷解决者行为的手段,它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使纠纷解决变得更加规范更有预见性。包括内在的制度和外在的制度。内在制度包括习惯、伦理规范、道德观念、习俗等。内在制度的执行依赖纠纷主体的自觉。外在制度是自上而下的,一批代理人所设计和确立的,通过政治途径获得的,具有强制力。在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中,主要矛盾是学校体育伤害由于体育固有风险存在导致伤害的必然性及学校管理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观过错导致伤害赔偿与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由于纠纷主体是社会教育机构法人与自然人,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外部制度的设计,如本书之前章节所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制度,赔偿救济制度、免责制度等等。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纠纷解决机制由多种解决方式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解决机制。其中各个方式各自履行着自己的功能,并相互衔接,那么一个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有哪些评价的标准,本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公正与效率
纠纷解决以花最少的代价,最快最高效的公正解决纠纷为其最求目标,公正与效率也是纠纷解决机制宏观的评价标准。公正是纠纷解决机制首选需要确保的首要标准,主要包括纠纷的主体享有倾听的权利,获得公正裁决的请求权与上诉权,裁决的结果符合最低程度的可预见性等,只有公正得解决纠纷,才能使得不再产生新的纠纷,否则纠纷就将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效率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要素。首先在时间上,任何权利、资源都是有时效性的,权利和资源在不同的时间点对于他们的效用是不同的,如果维护权利的决定太晚作出,则是对权利人造成了不利。同时也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如纠纷解决的重要环节是再现纠纷当时的情景,而纠纷过错的拖延会导致再现纠纷情景的困难与准确度,如证据,证人的寻找等等。其次,纠纷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带来的是社会的负价值。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的成本必须降低,保证社会资源不急速流失。如法院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消耗的是全社会的财富,这种财富是有限的,而另一方面,成本投入越多获得的公正也会增加,这是一个必然的矛盾,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成本投入与纠纷所牵扯的社会资源成正比。同样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根据纠纷的内容和所牵涉的社会资源来选择,如果纠纷内容是对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违反那么就应该由公权力进行介入裁决,而如果纠纷的内容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牵涉的社会资源较少,那么可以选择更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更符合实际。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微观评价
公正与效率作为纠纷解决的理想标准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平与效率标准太为抽象,并不足有检验和度量。在解决具体的纠纷时就必要的将公平与效率两个价值标准在进行细化,形成操作层面的微观的标准,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评价的标准
(1)纠纷主体的参与性
糾纷是纠纷主体间利益的争夺,最终结果也是在纠纷主体之间发生作用,纠纷主体是纠纷解决程序的首要评价者,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他们的参与至关重要。如纠纷主体应该享有权利对纠纷解决中的具体事项发表意见,为纠纷解决方案的可接受性打下基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是学校与学生及第三者,首先得重视他们之间就纠纷意见的合意。
(2)纠纷解决者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纠纷解决者在纠纷中发挥的是定分止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他的正当性是国家授权或者纠纷主体双方合意授予的。权威性也保证了决定的执行力。
(3)纠纷所依据的规则的合理性与确定性
首先,纠纷解决所根据的规则的设计是代理人合意制定的,全面的考虑到了各种纠纷类型的适用,以及纠纷主体双方的利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根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次,纠纷依据的规则应当具有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保证纠纷能够按照规则类似地解决,并与社会秩序想适用,逐步改善。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选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系统,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两大类型。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
诉讼解决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裁决,进入司法过程的方式。诉讼在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时有其优越的一面,采用这种途径会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交涉而发生不利于学校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此时纠纷的解决者人民法院,代表的是国家,其职责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纠纷的解决作出决定。其具有最高权威性。我国诉讼制度下纠纷解决主要依赖国家法律,这使得纠纷解决中的状况因素降到最小,使解决根据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但诉讼也有其局限性,如1、诉讼的延迟和积案,大量的诉讼案件依靠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使得案件的积累和诉讼的延迟。2、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对抗性,诉讼程序要求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既是承重的负担也是一种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程序的复杂性也不得不使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增加了成本投入,较少了纠纷双方的参与性。3、诉讼成本高昂,不仅是纠纷双方需要付出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而且审理案件的法院也是一种社会资源,法院的运转就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投入。4法院在解决特定纠纷时具有局限性和不合情理性。诉讼适合于处理简单关系,当出现复杂关系时,法律程序要求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当事人陈述时,法院经常对一些事实采取“该事实与本案无关的态度”而只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学校体育纠纷中,法院就无法顾及学校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经费有限且应该投入与教育中的问题,学校体育教育的大量赔偿将降低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使学校对体育教育采取防御性措施的消极影响。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的机会,使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话,和平解决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较为简单,成本低,迅速和便利,在解决方式上有更大的灵活性等优点。
(1)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解决与诉讼解决是相互排斥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能再选择诉讼方式。在许多领域的纠纷解决实践中,仲裁已经成为除诉讼外最广泛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仲裁不像诉讼那样以公权力为依托,需要进入严格的诉讼程序,它可以直接作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也不像调解、和解等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那样极端的民间性。仲裁在其本质上属于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但在机构设置、裁决效力等方面具有准司法性质。
(2)调节解决
调节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过程。在调解解决中,纠纷的当事人始终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调解者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只对纠纷的解决起到协助作用。纠纷的解决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机构,同时也可以是法院。调节解决纠纷的规则依据较为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等外部规则,也可以是习俗,道德观念等内在规则。
(3)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发生学校体育伤害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资源互利谅的基础上,彼此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种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性质相当于契约,当事人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协商解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存在第三方。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化选择
以上所述的四种解决方式各具功能与特点,在运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体来讲,纠纷解决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纠纷主体的合意程度,是纠纷双方的合意程度来解决纠纷还是通过第三者的约束力,强制性来解决。第二个维度为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指纠纷解决是否有事先的规范。从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到诉讼解决,合意程度逐渐降低,依靠第三者的约束力解决程度逐渐升高,而规范性也依次升高。从效率与公正标准来讲,由于社会公权力的介入,诉讼成本的投入诉讼由于其案件的积压,诉讼的时间,社会资源成本的投入是最多的,相对效率较低。但是也是为了保证纠纷解决公正性。而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纠纷解决成本投入较低,往往能够快速的见效,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可能未完全涉及,非诉讼解决机制更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性,能根据具体问题作出灵活调整达到纠纷双方的合意,往往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综上所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能够合理、公正解决是其目标和追求,但实践中单纯的完美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不存在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紧密联系的,无论是协商和解,还是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都存在着联系,以保证纠纷能够合理,有序解决。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协商谈判可以作为校内调解、教育行政调解、仲裁的先行程序。许多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处理都是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因此他作为先行程序可以让双方都把自己的意愿个观点表明,能够和谐处理纠纷是双方都希望得到的
2、校内调解和教育行政调解作为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是对伤害赔偿的纠纷,主要在于赔偿经费和责任的确定纠纷,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调解和仲裁结合起来,纠纷产生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裁决。
3、完善学校体育保险机制,事故鉴定机制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和谐解决的前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主要是学校教育经费的有限和体育教育活动风险性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学校教育资金应投入到教育事业中,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巨大经济压力使得学校疲于应对,应此完善的社会保险能够将赔偿责任社会化,从而解决纠纷提供前提,在国外。类似的伤害事故案件,受伤学生及家长首先想到的是寻找保险救济,而不是找学校要求赔偿,这得益与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要求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 结语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大事,也是体育工作的大事。”在现代体育逐渐发展成为全民参与和专门社会活动的背景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和谐解决成了学校体育教育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包括法律依据、机构设置、解决方式、辅助手段四方面的内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依据,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完善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和谐解决的前提,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此类纠纷解决途径的发展方向。保险制度的完善可为学校体育风险控制提供赔偿保障。
参考文献
[1]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M].三联书店.1987.212
[2] 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8-9
[3]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3-14
[4] 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6-37
学校体育伤害纠纷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纠纷类型,首先它属于学校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的特殊关系,以及学校作为教育公共机构,行使全民教育的特殊职能与地位,使得此类纠纷的解决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包括整个社会教育功能的实现与推进。其次,它属于体育伤害的一种,体育运动的身体性固有特点造成導致纠纷原因的多样性。广义来说,本书前文所提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赔偿制度等内容都属于纠纷解决所要探讨的,是对某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细化。而本章内容主要从宏观的角度,以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为研究对象,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特点、纠纷解决的方式与途径、以及各种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构建更有针对性的,公正、高效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机制。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诠释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
(1)体育运动伤害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体育运动的身体性为其本质属性,在体育运动中固有风险的大小根据项目、竞技水平的不同而不同,体育运动的这种固有风险也是的在体育运动中身体伤害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受害者本身的年龄,身体健康原因,学校教师的管理注意不当,以及第三者侵权,以及体育场地器材等都能导致伤害的发生。总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
(2)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与受害者损害赔偿之间的矛盾
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属于公共教育机构,其教育经费是有限的,应该最大化的投入与教育事业,而过多的伤害赔偿会使得教育资源的失衡。
(3)受害人及其家长的传统观念
目前家长们对孩子尤其是作为独生子女的一代的溺爱,使得他们是家庭的中心。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就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传统的教育观念的扭曲也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要素及特点分析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完整的、复杂的系统,是其中的各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美国学者戈尔丁把类似法律性的纠纷解决分为五个方面:1、纠纷的解决者即一位特殊的居间的第三者;2、纠纷者;3、具体的纠纷;4、某种对纠纷的审理,当事人的立场展示;5第三者根据材料解决纠纷的过程。由以上对纠纷解决的结构的分析,可以将纠纷解决分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内容、纠纷的解决者(第三人)、纠纷所依据的规则四个基本要素。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
纠纷的主体也被称为纠纷的当事人,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学生、及第三方加害人。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国家是其举办者,其职能是教育,包括为增强全民体质的体育教育。学生具有享受体育教育的基本权利,学校对体育运动的开展是必须的,是有利于全社会的。而《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赋予学校具有保护,管理,教育学生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主体之一的学校是公益性教育机构,所组织教育活动是有利于全社会的。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内容
纠纷的内容即纠纷解决机制的客体,是纠纷的对象,纠纷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来说纠纷的内容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侵权类纠纷。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者(第三人)
尽管有些纠纷能够通过纠纷主体之间的妥协和谈判得到解决,但是,由于纠纷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对立双方的利益存在较严重的冲突,正如纠纷不可避免一样,达成这种妥协的困难比较大。因此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人或者数人,甚至某一机构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当事人消除对抗性状态,或者直接作出强制性判决解决纠纷。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纠纷的主体之间也不愿意这种利益的冲突一直存在下去,他们渴望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不确定状态能够成为一种确定的,和谐的秩序。而纠纷主体对这种纠纷解决者的要求有两种选择,第一是通过合意共同选择一个纠纷解决者;第二是当他们答不成合意时,社会也不容许这种纠纷存在,这个纠纷解决者就由公权力指定,所作出的决定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所依据的规则
解决纠纷所依据的规则可以看作是指导纠纷主体与纠纷解决者行为的手段,它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使纠纷解决变得更加规范更有预见性。包括内在的制度和外在的制度。内在制度包括习惯、伦理规范、道德观念、习俗等。内在制度的执行依赖纠纷主体的自觉。外在制度是自上而下的,一批代理人所设计和确立的,通过政治途径获得的,具有强制力。在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中,主要矛盾是学校体育伤害由于体育固有风险存在导致伤害的必然性及学校管理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观过错导致伤害赔偿与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由于纠纷主体是社会教育机构法人与自然人,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外部制度的设计,如本书之前章节所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制度,赔偿救济制度、免责制度等等。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价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纠纷解决机制由多种解决方式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解决机制。其中各个方式各自履行着自己的功能,并相互衔接,那么一个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有哪些评价的标准,本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公正与效率
纠纷解决以花最少的代价,最快最高效的公正解决纠纷为其最求目标,公正与效率也是纠纷解决机制宏观的评价标准。公正是纠纷解决机制首选需要确保的首要标准,主要包括纠纷的主体享有倾听的权利,获得公正裁决的请求权与上诉权,裁决的结果符合最低程度的可预见性等,只有公正得解决纠纷,才能使得不再产生新的纠纷,否则纠纷就将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效率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要素。首先在时间上,任何权利、资源都是有时效性的,权利和资源在不同的时间点对于他们的效用是不同的,如果维护权利的决定太晚作出,则是对权利人造成了不利。同时也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公正,如纠纷解决的重要环节是再现纠纷当时的情景,而纠纷过错的拖延会导致再现纠纷情景的困难与准确度,如证据,证人的寻找等等。其次,纠纷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带来的是社会的负价值。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的成本必须降低,保证社会资源不急速流失。如法院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消耗的是全社会的财富,这种财富是有限的,而另一方面,成本投入越多获得的公正也会增加,这是一个必然的矛盾,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成本投入与纠纷所牵扯的社会资源成正比。同样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根据纠纷的内容和所牵涉的社会资源来选择,如果纠纷内容是对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违反那么就应该由公权力进行介入裁决,而如果纠纷的内容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牵涉的社会资源较少,那么可以选择更为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更符合实际。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微观评价
公正与效率作为纠纷解决的理想标准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平与效率标准太为抽象,并不足有检验和度量。在解决具体的纠纷时就必要的将公平与效率两个价值标准在进行细化,形成操作层面的微观的标准,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评价的标准
(1)纠纷主体的参与性
糾纷是纠纷主体间利益的争夺,最终结果也是在纠纷主体之间发生作用,纠纷主体是纠纷解决程序的首要评价者,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他们的参与至关重要。如纠纷主体应该享有权利对纠纷解决中的具体事项发表意见,为纠纷解决方案的可接受性打下基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主体是学校与学生及第三者,首先得重视他们之间就纠纷意见的合意。
(2)纠纷解决者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纠纷解决者在纠纷中发挥的是定分止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他的正当性是国家授权或者纠纷主体双方合意授予的。权威性也保证了决定的执行力。
(3)纠纷所依据的规则的合理性与确定性
首先,纠纷解决所根据的规则的设计是代理人合意制定的,全面的考虑到了各种纠纷类型的适用,以及纠纷主体双方的利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根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次,纠纷依据的规则应当具有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保证纠纷能够按照规则类似地解决,并与社会秩序想适用,逐步改善。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选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系统,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两大类型。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
诉讼解决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裁决,进入司法过程的方式。诉讼在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时有其优越的一面,采用这种途径会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交涉而发生不利于学校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此时纠纷的解决者人民法院,代表的是国家,其职责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纠纷的解决作出决定。其具有最高权威性。我国诉讼制度下纠纷解决主要依赖国家法律,这使得纠纷解决中的状况因素降到最小,使解决根据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但诉讼也有其局限性,如1、诉讼的延迟和积案,大量的诉讼案件依靠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使得案件的积累和诉讼的延迟。2、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对抗性,诉讼程序要求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既是承重的负担也是一种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程序的复杂性也不得不使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增加了成本投入,较少了纠纷双方的参与性。3、诉讼成本高昂,不仅是纠纷双方需要付出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而且审理案件的法院也是一种社会资源,法院的运转就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投入。4法院在解决特定纠纷时具有局限性和不合情理性。诉讼适合于处理简单关系,当出现复杂关系时,法律程序要求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当事人陈述时,法院经常对一些事实采取“该事实与本案无关的态度”而只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学校体育纠纷中,法院就无法顾及学校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经费有限且应该投入与教育中的问题,学校体育教育的大量赔偿将降低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使学校对体育教育采取防御性措施的消极影响。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的机会,使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话,和平解决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较为简单,成本低,迅速和便利,在解决方式上有更大的灵活性等优点。
(1)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解决与诉讼解决是相互排斥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能再选择诉讼方式。在许多领域的纠纷解决实践中,仲裁已经成为除诉讼外最广泛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仲裁不像诉讼那样以公权力为依托,需要进入严格的诉讼程序,它可以直接作出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也不像调解、和解等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那样极端的民间性。仲裁在其本质上属于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但在机构设置、裁决效力等方面具有准司法性质。
(2)调节解决
调节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过程。在调解解决中,纠纷的当事人始终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调解者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只对纠纷的解决起到协助作用。纠纷的解决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机构,同时也可以是法院。调节解决纠纷的规则依据较为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等外部规则,也可以是习俗,道德观念等内在规则。
(3)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发生学校体育伤害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资源互利谅的基础上,彼此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一种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谈判所达成的协议,性质相当于契约,当事人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协商解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存在第三方。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化选择
以上所述的四种解决方式各具功能与特点,在运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体来讲,纠纷解决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纠纷主体的合意程度,是纠纷双方的合意程度来解决纠纷还是通过第三者的约束力,强制性来解决。第二个维度为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指纠纷解决是否有事先的规范。从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到诉讼解决,合意程度逐渐降低,依靠第三者的约束力解决程度逐渐升高,而规范性也依次升高。从效率与公正标准来讲,由于社会公权力的介入,诉讼成本的投入诉讼由于其案件的积压,诉讼的时间,社会资源成本的投入是最多的,相对效率较低。但是也是为了保证纠纷解决公正性。而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纠纷解决成本投入较低,往往能够快速的见效,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可能未完全涉及,非诉讼解决机制更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性,能根据具体问题作出灵活调整达到纠纷双方的合意,往往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综上所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能够合理、公正解决是其目标和追求,但实践中单纯的完美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不存在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紧密联系的,无论是协商和解,还是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都存在着联系,以保证纠纷能够合理,有序解决。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协商谈判可以作为校内调解、教育行政调解、仲裁的先行程序。许多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处理都是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因此他作为先行程序可以让双方都把自己的意愿个观点表明,能够和谐处理纠纷是双方都希望得到的
2、校内调解和教育行政调解作为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是对伤害赔偿的纠纷,主要在于赔偿经费和责任的确定纠纷,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调解和仲裁结合起来,纠纷产生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裁决。
3、完善学校体育保险机制,事故鉴定机制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和谐解决的前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主要是学校教育经费的有限和体育教育活动风险性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学校教育资金应投入到教育事业中,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巨大经济压力使得学校疲于应对,应此完善的社会保险能够将赔偿责任社会化,从而解决纠纷提供前提,在国外。类似的伤害事故案件,受伤学生及家长首先想到的是寻找保险救济,而不是找学校要求赔偿,这得益与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要求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 结语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大事,也是体育工作的大事。”在现代体育逐渐发展成为全民参与和专门社会活动的背景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和谐解决成了学校体育教育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包括法律依据、机构设置、解决方式、辅助手段四方面的内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依据,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完善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和谐解决的前提,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此类纠纷解决途径的发展方向。保险制度的完善可为学校体育风险控制提供赔偿保障。
参考文献
[1]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M].三联书店.1987.212
[2] 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8-9
[3]齐树洁.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3-14
[4] 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