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定夫妻财产制

关键词 约定 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
作者简介: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4
關于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是指法律允许配偶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财产形式或属于财产的制度,其表现形式是夫妻财产约定。目前我国的婚姻财产协议制度还处在初步成立阶段,有待完善。一、约定夫妻财产制产生的原因
梅因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律科学家,他在身份契约理论中指出,以前人们受到各种身份关系(包括行会关系、学徒、家庭关系等)的限制,个人的尊严、合法权利以及人权很难得到保护。他们为了充分获得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采取一定的方式突破这种限制,订立一种契约:工会成员可以不受工会的控制,可以自由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家庭关系中,子女可以不受父母限制,妻子也可以不用服从于丈夫。由此,产生了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的产生既是由于人们不想受共同家庭财产的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尊严和人权。在协议中,夫妻双方就财产条件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财产制度的条件是:首先,财产合同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双方缔结;其次,如果协议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图,受害方有权要求法院更改或取消;最后,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或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第三方的集体利益。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使用中,总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一般原则的规定
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一般原则的规定指的是,婚姻财产协议制度不符合夫妻共同建立的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婚姻财产制度应该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限制性的条款做详细的解释,约定好对外交易的关系,保证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二)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建立的体系性规定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变革的过程,婚姻财产协议制度也不例外,既有制度产生的规定,还有丈夫和妻子财产制度的变化等程序规定,形成规范功能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对内对外效力的全面规定
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对财产的规定有一定的效力,但仍有很多地方存在不足,这个约定虽然对夫妻双方有一定的约束,但没有限制或没有例外。这表明,这项制度不一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
(四)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登记或公示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为了确保夫妻两边同意的财产的安稳性和有效性及其外部效应,政府部门为了处理财产协议的干涉以及将固定内容公开给大众,可以使固定内容,不会在任何时候发生随意的变动,以确保第三方的知情权和保护夫妻两边与财产的买卖联系的安稳性和安全性,促进夫妻约定财产在社会生活施行中的便利性。
事实上,假如夫妻两边以为财产本身处于极度动摇状态,不只难以确保夫妻间的对外买卖联系的安稳,并且也不利于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当然,假如这对夫妻现行的产权准则被彻底归咎于现行准则规划,可能会被以为是制度所致的。与一些国家的具体法令和法规比较,它更可能会更加落后。事实上,法令准则的开展遭到社会现实的制约。任何时候都不能说准则是完美的,即使在西方法治国家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理性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在公认我们的经济开展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文明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的婚姻财产约定制还处于学习发动和探索研讨的阶段,彻底符合社会经济和年代开展的要求,完成某件事需要支付艰苦的努力。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存在的缺陷,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对如何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规定
夫妻一起规定财产准则,规则了夫妻两边在财产准则上的普遍问题,是婚姻两边在适用财产规定准则时应遵从的根本准则。夫妻财产规定的一般问题应当会集,避免法令重复,辅导婚姻两边怎么就夫妻财产达到有用协议,对不清晰的问题进行约定。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对婚姻财产组织有一般规则,但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能够学习其他国家的规则,制定婚姻财产协议的一般规则,但一般规则应包含哪些内容,详细应该怎么规则,应根据我国的详细国情进行。我国夫妻财产规定制的一般规则应包含以下内容:夫妻协议的主体、应遵从的准则、规定时间、协议的方法、协议的改变和撤回;协议的效能等等。
(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公信制度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公信力不高,约束其功用之一是合理规避财产职责危险。夫妻财产制协议不只能够清晰夫妻财产的权利职责,更重要的是能够清晰各方和第三方的权利和职责。这些职能的形成和发展与夫妻两边规则的财产准则的有用性密切相关,特别是财产制的外部效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财产不只数量增加,并且类型也多样化,各种财产的办理,运用和处置发生的危险各不相同。为保护对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买卖安全,避免夫妻运用法定财产躲避法定或契约职责,各国涉及的婚姻财产规定对第三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婚姻法应当树立婚姻财产公示准则和公共信用准则,增加婚约的对外效能。婚姻法应清晰规则婚姻财产协议的宣扬方法和处理组织,以保证宣扬资料的真实性。
(三)规定可供选择的各种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我国“婚姻法”显示,夫妻两边能够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情况。伴随着现代社会的生活方法越来越多元化,夫妻关系变得越来越杂乱。婚姻主体的概念和价值越来越多元化,对夫妻关系的调整也表现出多样化的需求。财产准则的价值取向是尊重婚姻两边的自主权,让婚姻两边灵活处理婚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安稳与调和。如果法律既要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定财产制之外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又要约束财产制的类型作为财产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财产规定的价值取向准则从而失去契约性财产准则的根本意义。
如果婚姻双方就适合自己婚姻家庭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达成一致,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一般法理原则,则不需要法律介入法律,禁止各方作出选择。
(四)应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无效、变更、废止等制度
由于各方自主性导向的夫妻双方同意建立有效的财产制度体系,因此就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而言,建立相应的无效化,变更,解散或废止的法律制度也是合理的,但是,各方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无阻地进入的唯一途径就是解除不必要的麻烦。婚姻财产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协议无效,二是婚姻财产违反条例和制度,违反禁令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它被登记和公布也不能被验证。随着婚姻财产契约制度的完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变革废止制度是必要的。在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时,应当要求遵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其次是要求不违反条例和习俗,不能存在违法的恶意行为通过改变财产制度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变更后的财产制度不得与变更前与婚姻财产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对抗。四、总结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不仅不会影响夫妻和睦相处,而且使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权益,提高产权意识;既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可以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而且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所有权,更好地维护家庭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洪林.夫妻财产制的反思.甘肃政法学院.2014.
[2]李敏.“银发同居”的法律思考.烟台大学.2013.
[3]谢莜琦.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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