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

刘小燕
摘要:本文首先对纳税筹划含义进行概述,其次强调纳税筹划在中小企业中运用的必要性,然后主要从纳税义務人,期间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优惠政策这几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筹划。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强调依法治税的今天,这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纳税筹划;中小企业;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给企业本身带来切实的利益而且有益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通过对所得税的合理避税,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缴纳税款的数额,减少企业自身向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税额。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应用
(一)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有关规定中强调,纳税人必须是法人,根据这个规定,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就存在着调整的空间。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能独立缴纳所得税。母公司发生亏损时,子公司不能对其亏损进行弥补,反而造成多缴纳所得税的后果,而分公司恰恰与他相反,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交纳所得税,所以当母公司发生亏损时,分公司可以对该亏损进行弥补,从而起到盈亏相抵的作用。
案例:假设C公司有两家分公司D和E.今年C公司本部净收入为1000万元,A公司的净收入为100万元,B公司的净收入为-150万元,问,A公司应把两分公司设立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分析:A公司应交纳的税款=(1000+ 100-150)×25%=237.5万元
如果把A/B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分析如下
C公司应纳缴纳税款=1000× 25%=250万元
A公司应缴纳税款=100×25%=25万元
B公司亏损150万元,所以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应缴纳所得税款=250+25 =275万元
由此可见,设立总、分公司缴纳的税款较母、子公司低37.5万元,所以设立总、分公司较为合适。
(二)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税率为25%,但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可以降低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企业在2011年年底利润总额为302500元。企业的筹划分析如下:
分析:向希望工程捐款3000元。如果甲企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302500元,允许税前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302500×12% = 36300元。因此,根据税法规定,捐赠的3000元全部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02500-3000 = 299500元,适用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59900元。
如果不捐赠,则利润总额为302500元,适用税率为25%,应纳税额为75625元。通过比较两者相差15725元。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有关的规定:公司企业每一年所产生的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总收入扣除费用总额后净值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根据会计准则,对捐赠支出部分没有限制规定。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该部分税收规定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假如张某为我国合法纳税人,张某在缴纳税款时候有两种途径向外捐赠(捐赠支出在税法扣除的限额内),对其他人或其他机构捐款30000元人民币;第二种途径是向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捐赠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物品。该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请问哪种捐赠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分析:捐赠实物的现金流出为30000 +30000×17%-30000×25%=27600元;
捐现金的现金流出为30000-30000× 25%=22500元。
由此可知,单纯的从纳税方面考虑的话,现金捐赠对企业更有利。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选择实物捐赠方式还有其他的考虑,如提高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产品,培养用户使用习惯等。因此,该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捐赠,还要从企业的整体出发。
(四)期间费用纳税筹划
1.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筹划
企业每个年度都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关规定以外,未超过该年度净收入总额中15%的那部分,可以将其扣掉;超过的部分,可以再以后的每一年中将其结转并且扣掉。会计准则中,业务宣传费用和广告费用并没有规定限额,因此都可以将此部分费用列入当年度的损益。
案例:北京某企业某年销售总收入为20000万元,发生业务费和广告费合计5000万元,税前的总收益为2000万元,该企业想设立一家分公司,独立核算,减少缴纳的税额,请问是否可行?
分析:该企业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在纳税之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20000× 15%=3000(万元),本企业的相关费用5000万元,所以,多出了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调整为2000+2000 =4000 (万元)。应纳所得税为4000×25% =1000 (万元),则税后利润为2000-1000 =1000 (万元)。
如果该企业有资格自己单独核算。假设本企业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B公司),以16000万元的价格。B公司的售价20000万元。企业和B公司发生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该企业纳税之前的总收益为1600万元,B公司的纳税之前的总收益为400万元。则该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6000×15%=2400(万元),销售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0×15%=3000(万元)。由于两家企业的宣传费和广告费都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整个集团的应缴纳税款的收益为2000×25%=500(万元),纳税之后的收益为2000-500=1500(万元)。比筹划前增加500万元。因此,该集团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降低税收负担是可行的。
2.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期间费用。有关规定中明确表示了:企业发生的与该企业生产销售等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限额,则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其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业务招待费事先做好筹划,合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每个企业都会面临业务招待费超标的问题。在成本以及费用项目中所得税计算是涉及调整项目最多的费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可以是在税前扣除的,对于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就直接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财务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尤其是餐饮等相关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避免将非业务招待费列入其中,应当得知每一笔经济往来的实质。
案例:B公司为机械造企业,年销售收入为3500万元。业务招待费是30万元,该年净收入为200万元。设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请为该企业提供纳税筹划方案。
分析:业务招待费扣除准则明确指出,B公司可以在缴纳税款之前的用于业务的招待费用为17.5万元:
30×60%=18万元大于3500×0.5%=1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30-17.5)=212.5万元
应纳所得额=212.5×25%=53.125万元
该企业负责生产与负责营销的两个部门相互独立,有单独的销售公司。B公司将产品以3400万元销售给C公司,销售公司在以3500万元销售,两家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15万元,则生产企业可以在纳税前,减除的招待费为9万元:
15×60%=9万元小于3400×0.5%=17万元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5-9)=10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6×25%=26.5万元
销售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
15×60%=9万元小于3500×0.5%=17.5万元
销售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00+(15-9)=106万元
销售公司应纳所得额=26.5+26.5=53万元
节税额=53.125-53=0.125万元
总之,税收越来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也逐渐成为我们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对企业来说,税收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刚性支出,谁也不敢对它不闻不理。然而税法在赋予我们义务的同时,也给予我们权利。用好用活税法给予我们的权利来为自己减轻税负,是一个企业大智慧的表现。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中小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并对中小企业在实践中开展纳税筹划工作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作者单位:张家口金融控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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