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菜园子到菜篮子”的对接
赵莹
一、我国当前主要蔬菜生产流通模式
我国农产品主要存在两种销售方式,即以农贸市场为代表的普通产品的销售方式和以超市为代表的有能力经营优质产品的销售方式。产品到达农贸市场及超市这两个终端市场主要通过以下模式:
(一)农户—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
这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农产品生产流通渠道。由农村经纪人小范围批量收购再转卖给批发商,进入批发市场,包括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然后进入农贸市场,最终到达消费者。这种渠道农户与农村经纪人不存在固定的契约关系,流通环节多、损耗大、成本较高。
(二)农户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
合作组织将松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签订合约,统一组织生产、收购和销售。某些龙头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指导等,与农户签订合同,要求农户按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到期按照合同价格进行收购。在该种方式下,农业生产以一定的标准化进行,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品质。
(三)农户合作组织或生产基地—采购供应商—超市
在这种生产流通渠道中,采购供应商连接着生产者和零售者。采购商通过与超市达成协议,定向向超市供应产品。
二、我国当前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现状和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渠道呈多元化趋势,但在多数地区,第一种模式占据了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绝大比例,这主要由我国农业产业现状和特点决定的:
(一)宏观方面
1、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性有待加强,政策执行力较弱
2012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指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但各地方政府针对国务院精神尚未出台具体指导、补贴或优惠政策,易出现有政策而难落实的现象。
2、缺乏社会系统支持,享受社会资源较少
从社会系统支持看,农业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其他行业相比较为稀少,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资源稀缺,尚未建立高效的信息服务体系;二是金融资源稀缺,银行等谨慎介入,加上农业企业可抵押资产少、担保公司不愿担保等信用结构缺失,加剧了农业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难度。
(二)微观方面
1、农村生产组织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分工不细,收入有限
部分农业企业是由单个农户发展而来,在企业经营理念、治理结构、生产技术等方面均较薄弱,使得企业无法应对市场需求并难以在产业链上实现扩张,形成“小企业、大市场”的矛盾。
2、蔬菜物流成本偏高、物流需求分散,物流供给不足
冷链技术落后、物流管理水平低、农村交通及通讯等基础设施较差等原因,导致我国每年有3.7万吨蔬菜、水果在运送路上腐烂,物流成本较高。
3、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农户脱钩
合同违约成本低、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各方利益关系难于协调等,导致农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不紧密、不稳定。
三、农业龙头企业优化农产品生产流通模式设计
(一)组织平台
龙头企业的组织职能包括对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职能及对销售点的组织职能。一是较为松散的契约关系,即合作社同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种植,并由龙头企业统一收购;二是较为紧密的契约关系,即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设农业产业园或蔬菜生产基地,并由农户或合作社承包,签订承包合同,产品由龙头企业统一收购。
(二)信息平台
一是反映市场价量变化信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其供应品种和数量;二是反映物流信息,使销售端可以通过龙头企业了解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信息。
(三)技术平台
一是在生产、加工环节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指导种植户相关育苗、灌溉、防病治病技术;二是物流环节采用先进的冷链技术,包括冷藏库、低温运输等;三是注册品牌、申请绿色认证、无公害认证等资格,生产加工高端产品。
(四)融资平台
一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种植基地、冷库间建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二是作为统贷平台,使与其合作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作为用款人获得资金支持。
四、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渠道分析
(一)主要融资方式
包括直接贷款和统贷款两种方式:一是银行等可向龙头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生产基地;可向龙头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其蔬菜收购等经营费用。二是可将龙头企业作为统贷平台,银行在龙头企业长期合作的农户中选取经营良好、遵守信用的农户或合作社向其提供小微贷款。龙头企业作为统贷平台及合作机构,负责贷款统贷统还;借款农户或合作社可作为用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以其种植收入还款。
(二)對融资主体的要求
组织形式合法,即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业突出,即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要业务。企业成规模,即总资产规模较大或预计在一定时期内可达到较大规模;企业效益较好,即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即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且无违法、违约等。
(三)担保方式分析
由于多数农业企业的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用地为农业用地,不具有产权,无法成为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因此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需借助专业的担保公司或具有担保能力的非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解决其信用结构缺失的问题。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尽管《意见》颁布实施后,试点地区已办理约80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但全国尚未建立健全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而农用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有农用地流转确权、登记、颁证机构,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导致农业企业无法以此为抵押物获得融资。
五、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议
(一)规划先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扩张
农业龙头企业应制定长期、中短期发展规划,逐步扩大在生产环节的影响力及示范效应、提升在流通及销售环节辐射能力,远期可实现产销一体化。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可聘请银行等具有专业知识的团队进行,提供相应的顾问服务。
(二)紧跟政策导向,充分利用政策优惠。
龙头企业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政策,按照政策导向对生产和经营进行调整,以获得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资金支持。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专门补贴,如在种植方面的规模种植大户补贴、良种补贴、无公害补贴等。
(三)利用多种资源构建信用结构,为融资提供条件
积极提供银行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如探索企业股权质押、股东担保、土地经营权质押等多种方式组合的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