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代行省制度教学的几点思考

行省制度是元朝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列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作为元朝主要政治制度的行省制度,人教版教材用一段文字和一幅地图的方式加以呈现,人民版列有专门的标题介绍,但两个版本的叙述都不够翔实。岳麓版教材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介绍只延续到宋代,元明清三代只字未提。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常常出现理解障碍,如行省与中书省是什么关系?教材中的宣慰司与行省是什么关系?行省握有各项大权,为何又能加强中央集权?若行省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明初朱元璋为何又要废行省而设三司?既然明初已经废除行省,为何又说行省是中国省制的开端,等等,概念的模糊势必影响教学的质量。在高考试题设置的新材料、新情境中,考查内容往往超越了课本的表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教材关于元代行省制的内容进行深度挖掘,并试图对一些重要概念提出自己的教学思考。
1.行省与中书省
行省究竟是一个怎样性质的机构?人教版和人民版都称之为地方行政区划,依此我们可以将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概括为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教材又说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这似乎又与学生熟悉的郡、县存在明显差别,行省与中书省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吗?
“省”在古时为王宫禁地的称谓,引申为中枢机要的名称,因此行省的本意为代表中央行使权力。行省最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台,在蒙古灭金的过程中正式形成并逐渐演化成地方最高官府,蒙元在灭金的过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战事而推进。由于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许多行省长官皆以中书省“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大致相当于分支与母体,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省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①行省长官兼挂中书省宰执的头衔被取消,行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成为中书省的下属,接受中书省的节制和领导。
可是,即使在制度定型、行省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具有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元史》在叙述全国行政区划时称“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②将两者并列。就全国范围而言,行省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离大都较近的山东、山西、河北等土地都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这就是说,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大部分州县交给自己的分支机构——行中书省统辖,但仍保留了一小部分由自己直辖。“在管理层次上,中书省统行省、行省统路府州县的三级关系并未完全普及于全国,而更全面地看毋宁说是中书省与行省共统路府州县的两级关系”,①都省与行省“官名品秩略同”,文书往来亦用对等“咨文”,都反映了两者“平等”的关系,而此特点为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因此,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事实上,行省在具有上述基本性质的同时,仍然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②
行省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又直接导致行省的职权也具有双重性。既然行省是从中书省分出去的“治外”机构,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就会存在,当然也会被授予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自人民、军旅、赋役、狱讼、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③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不掌握军权。从行省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看,主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这种权力的全面性、高级别性和高机动性,使得行省与前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教材中称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
此外,行省在代表中央控驭地方行使大权的同时,也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以财政权为例,“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与诸省”。④行省将各路州的财赋集于行省治所后,成为唯一有权、较为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
可是,行省虽有如此的权力,但因其同时具有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它在权力行使中必然受到中书省的制约。以行政权的关键——官吏任免的人事权来看,行省就表现出无所作为。元代地方官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元朝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通过这项制度,元朝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⑤行省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干涉的。再以军权为例,行省是元代地方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但元朝将军队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禁止擅调军队、限制并惩办军将之权,通过授受牌符,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对行省的控制,“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⑥元朝后期,由于军情的需要,对行省的限制有所放宽,但行省始终受到中央的节制。终元一朝,行省也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独立地方军事势力。
总之,行省既代表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又具有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在权力的行使上主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留权,教材中称行省拥有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正是基于此缘故。
2.行省与宣慰司
宣慰司始于唐而盛于元,是元代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重要官府。人教版称宣慰司设于边远民族地区,在课堂教学中,常有教师望文生义,向学生解释说宣慰司的职能就是分管少数民族,更有甚者,将它与宣政院、清朝理藩院混为一体。实际上,宣慰司的位置和职能并非如此。
宋元史专家史卫民在《元朝前期的宣抚司与宣慰司》一文中,详细介绍了宣慰司的立罢改易过程。宣慰司的演变大致经过三个阶段,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初设宣慰司,最初的十路宣慰司大致是由宣抚司改造过来,其职能基本也与宣抚司相同,“建监司以治诸侯。诸镇诸侯各握兵民,不可猝罢,当置监司,以收其权利,制其所为”,①是监治各地汉世侯的“监司”机构。当汉地世侯被罢黜时,宣慰司的这一使命便已完结。
宣慰司的第二阶段是至元元年至至元十五年(1264—1278年),是临时处理军政事务机构。这一时期元朝的行省尚未成为定制,宣慰司常常与行省迭为废立,②职能互相交叉,甚至互为替代。在元军南下攻宋的过程中,在南方地区先后设置了十二道宣慰司,和行省共同构成一种军官兼管民政的混合统治体制,此时的宣慰司实质上是一种过渡性的地区性军事管制机构。这一时期宣慰司体制是与行省制度的探索、创行并存的时期,宣慰司设置遍布南北广大地区。
宣慰司第三阶段时间为至元十五年到元末(1278—1267年),元世祖对宣慰司进行了大幅度的整顿和改进。“命宣慰司兼行元帅府事并听行省节度”,③各行省范围内的宣慰司陆续被置于行省节制之下。10个行省隶属下的宣慰司共达60多个,宣政院属下3个,中书省属下6个,其中绝大部分是长期设置。《元史·百官志》记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而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司必然具有“分道以总郡县”的基本职能,因此,宣慰司有较稳定的辖区,多者十几个,少者三五个,除行省治所外,其余各道大都为宣慰司所辖,如江浙行省辖下的浙西道宣慰司,治所在杭州,管辖路州包括杭州路、湖州路、嘉兴路、松江府等,④所以宣慰司绝非只在边远民族地区设置。
此外,作为行省属下的分治机构,宣慰司包含两类:宣慰司和宣慰司都元帅府。其职掌不仅广泛涉及行政、财赋、司法、军事、屯田、驿站等,而且权力相当大。特别是宣慰司都元帅府,军民兼领,“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⑤因此,宣慰司的职权绝不只是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既然“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宣慰司与行省的隶属关系就显而易见了。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司需经常向行省禀告政务,行省接到禀告后,或直接给予答复,或转申朝廷中书省,听候裁决。在执行各种任务时,宣慰司需奉行行省命令,如世祖朝淮东宣慰使张弘略奉江淮行省檄:“将兵二千”,戍守“储粟数万”的东海县,后又奉命“造船运粟入淮安”。⑥对宣慰司擅自处理较重要事务,行省会表示不满甚至给予处罚。行省有权就宣慰使去留向朝廷提出意见,也有义务替宣慰司向朝廷奏请和争取某些权力,宣慰司与朝廷的奏报联系不再是直接的,而必须由行省充当中介。当然,这并不是说宣慰司隶属行省后唯行省马首是瞻,毫无自主性或主动性。相反,一部分宣慰司官员在与行省政见相左时,还是敢于有所抗争的,不过抗争的结局往往是成败参半。比较特殊的是,腹里地区的宣慰司受朝廷的直接统辖,与行省境内的略有不同。
总之,宣慰司作为行省属下分治军民的机构,官从二品,仅次于行省,其职权广泛,地位特殊,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是元代行省制度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3.行省与中央集权
中央集权是相对地方分权而言的一种政治制度及组织形式,就中国的历史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多一些,它是通过不断地削弱地方权力强化中央权力来实现的。所以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就成为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大趋势。
但在讲授元朝行省制度时,常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历代加强中央集权都是将各种军、政、财等大权收归于中央政府,如北宋,就是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明代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民政)、提刑按察使司(刑法)、都指挥使司(军政),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而元代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大,以至于“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①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作为大一统王朝统治近百年,并没有出现军阀割据与国家分裂局面。究其原因,需要从行省制度设置的特定历史环境加以分析。
首先是元朝统治的民族性特点。元统治主要由蒙古和色目人官员掌握权力,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②“这种民族色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工具,而不会走向中央的对立面”。③他们都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们会策动或者能够策动汉族官员搞分裂。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对中央集权影响时,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
其次,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性特点。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定议。由于群官议政和处理各项事务有所分工,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形成分权制衡之势。行省长官和行省辖区内的宣慰司、路府州县官员都直接接受朝廷的任用、迁调等管理,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同时,中央设有行御史台和廉访司,把行省作为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由此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如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系统,它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使行省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大体站在中央一边,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
再次,行省地域划分纵横交错的特点。元代行省区划主要以军事控制为目的,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极力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的认同感,改变了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等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客观上有利于中央政府防止地方割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朝统治集团以汉族为主体,与元朝的民族特性迥异,因此,朱元璋汲取历史教训,仍然将行省废除,将其权力一分为三。所以,中学教材中说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又说明初为加强中央集权废除行省,道理就在于此。
从元朝行省制度等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确实是中学课堂教学的一个难点,又由于教材篇幅所限过于简略,因此,如何迅速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1.关注行省制度的时空概念
任何历史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论怎样错综复杂,都离不开时间这个基本要素。教学中理清行省制度产生、发展的脉络,就能准确把握这一政治制度在历史发展中的因果关系、地位和影响,上文已有涉及不再赘述。
而作为空间概念,行省还是一个行政区划,要充分利用历史地图。历史地图是历史事实借以存在的地理环境在空间上的表现,读图识图是历史学科的基本能力。“千言万语不及一张图”。①图示教学的功能主要在于化抽象为具体,变无形为有形,让不确定性变为有指向性,这恰恰能弥补历史学的抽象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带给人们的认知困难,教学中如果充分利用这些地图,使学生对行省制度内容所涉及的地名以及这些地名所包含的丰富、生动的内容,如地理位置、地形、自然环境、经济、政治特征等都作全面了解,从而激发学生对历史学习兴趣、理解和把握,进而分析它给历史进程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这一概念,也有利于学生在高考中占据先机。以江苏卷和海南卷为例,都是从行省制度的时空概念的角度进行考查的。
(2010年江苏卷第3题)“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佛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地广而险远,……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这里的“官”隶属于
A.宣政院 B.中书省
C.理藩院 D.行中书省
(2011年海南卷第4题)《马可·波罗行纪》中记述,元朝时“所有契丹人,即契丹省的居民,都被迫离开旧都而迁居新都”。这里的“契丹省”指的应当是
A.岭北行省 B.辽阳行省
C.甘肃行省 D.云南行省
以上两题,学生如果掌握了行省制度的相关时空概念,记住了地图上一些重要地区(边疆)的所属省区,就不难准确解答。
2.关注行省制度的内涵与相关机构
仍以江苏高考卷2011年第4题为例:
据《南台备要》记载:“江浙省……调兵剿捕之际,行省官凡有轻重事务,若是一一咨禀,诚恐缓不及事。……(如今)凡有调遣军情重事及创动官钱,不须咨禀……交他每(们)从便区处。”这段材料可以反映出元代的江浙行省
A.与中央权力之争难以调和
B.获得了紧急事务处置权
C.行政长官不再由朝廷任命
D.权力不再受到中央节制
此题是当年江苏高考错误率比较高的一道题,因为以学生平时所储存的知识不敢断定。该题正选答案应为B,正是考查了学生对行省权力双重性的理解。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行省的权力受到中央的制约,可同时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在面临军情等重大事务时,又被赋权代表中央进行处置。学生若清楚地理解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阅读材料也可以轻易得出准确答案。
行省作为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必然具有丰富的内容,教材中牵涉的一些重要机构,如中书省、宣政院、宣慰司,它们与行省之间是何关系,它们各自有何职权,它们如何共同构成元代的管理体系,都有必要向学生介绍清楚,特别是中书省与行省之间的关系,这是行省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此外,教材中没有提供充分的材料情境,而是直接给出了许多结论,这些结论在学生不理解行省制度内容的情况下,看似都是矛盾的。如何能让教材自圆其说,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补充大量的材料,逐一讲解清楚。学生只有在充分了解行省制度地位和职权的特殊性后,才能轻松地应对高考试题中创设的新情境。
3.关注行省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古代政治制度单元的主线,从单元脉络来看,行省制度在中央集权制度发展中的作用与评价就不能不讲。教师在教学中,可以提供几种观点的材料,如南宋降臣程钜夫就称行省“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负,骄倨纵横,无敢谁何。……宜罢诸处行省,立宣抚司”,①认为行省制妨碍中央集权必须废除。
钱穆先生在对行省制度进行评价时说:“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②钱穆先生认为行省制不合理的,显然是从行省设置的初衷来评价行省制度的作用,虽然肯定了行省可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更多的还是持贬低态度。
李治安先生在其《行省制度研究》中认为:“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分权的继续。”③行省弥补了传统郡县制的不足,元中央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权与集权的枢纽。行省以其内部特有的机制,使军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较成熟、稳定的建置,从而长期发挥着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
但极端的中央集权未必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弊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④如上文所述,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这正是地方分权的体现,行省可以灵活的处理地方各项事务。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也就是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才是最为有益的,而行省制度恰恰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新模式。
由于行省位高权重的特殊地位,它的存在与唐宋以来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存在很大的冲突,所以遭到当时许多士人的反对,然而,行省终元一朝也未被撤废,说明它确有其合理之处。明初废行省设三司,只是改变了行省的职权,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同时,省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三司仍然是省一级的官署。由于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明清两朝又设总督、巡抚来统辖一省或数省,这种以督抚为长官的省区制,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民国以来,省依然是中央直辖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划,省区制至今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行省实际是名亡实存,相反,它开启了三司高层的管理模式,700多年来一直被沿用。教材说其被废除,但又称其为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和省制的开端就不足为奇了。
多给予一些材料,多给予一些视角,少提供一些答案,少提供一些结论,学生才会形成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从而判断出行省制在中央集权发展中究竟产生了何种作用。在分析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有关郡县制评价的材料,形成与行省制的对比,这样更能培养学生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看待历史问题。
总之,中学历史教学要充分吸收史学研究的成果,中学历史的课堂才能富有新意。而这一切,首先要提高史学素养。行省概念的复杂性,不是光靠教材的只言片语就能让学生充分理解的,因此,教师对教材的准确把握就尤为重要。学生可能一知半解,但教师不能不清楚,否则,历史教学又怎能真正做到教学实际和学术标准有效结合呢!
【作者简介】袁廷虎,男,1962年生,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南京市教学研究室高中历史教研员,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和测评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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