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田雷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了《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和《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等多份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作为本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推进,进行了深入且科学的研究。2013年,市档案局党组就如何应对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快速推动全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初步确定了近期的工作重点:调研全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现状,抓紧制订《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加快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配套出台《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北京市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和《北京市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办法》,采取边制订、边宣贯、边建设、边试点的工作模式,力争三年内形成具有我市档案工作特色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形成一批较为成功的、可借鉴的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单位,为“十三五”时期我市档案系统全面开展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市档案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市档案局积极寻求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北京市密码管理局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7条,针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的保管和电子档案的利用等制订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就目前仍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定义和新旧文件更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规范了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为维护历史记录完整,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推动档案信息化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将按照《办法》的章节,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以及《办法》的有关条款与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的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和区(县)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二)工作范围

    《办法》适用的工作范围包括:电子文件的归档,档案室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与移交,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及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和利用等。即覆盖电子文件自形成单位业务部门归档工作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式。即由市档案局(馆)统一建设、部署并运行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各使用单位通过统一的入口使用该平台并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数字资源。此外,社会公众也将使用该平台利用市和区(县)档案馆藏的档案数字资源,该平台还将预留与中央档案馆和其他省区市档案馆及其他机构的数据接口,在条件成熟后实现与其他系统的档案数字资源交换功能。

    2.使用范围

    覆盖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并由市档案局(馆)建设完成后负责面向全市统一推广使用,其中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主要指市和区(县)档案移交单位,对于市和区(县)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若其网络环境符合接入条件,该平台也可为其提供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利用等主要功能。

    3.功能边界

    起端为各使用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业务,终端为市和区(县)档案馆的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两端之间围绕档案数字资源开展的各项业务均包含在该平台中。

    二、名词释疑

    本《办法》重点描述并规范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定义及用法,明确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五项原则。此外,在过去制发的文件中提到过“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的概念,这两个名词在本《办法》中变更为准确的“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一)电子文件

    按照本《办法》给出的定义,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特指可以经过归档成为电子档案的文件,计算机系统中的系统文件、其他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则不可再称为电子文件。因此,电子文件应当具有原生性且具有归档价值,其载体唯一,内容原始、真实、完整,是唯一原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数据在过去被误认为是电子文件:一是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二是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上述两类数据并非电子文件,今后在工作中应注意区分。

    (二)电子档案

    电子文件归档后称电子档案,即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归档后至长期保存阶段均统一称为电子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文件定义中给出的两类容易混淆的数据: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统称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应纳入档案数字资源管理体系,但不可称为电子档案;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不可归档为电子档案,也不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和安全保密

    1.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2.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规范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四)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1.在线归档:在不脱离计算机运行环境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2.离线归档:将电子文件拷贝至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三、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制订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档案局近期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以指导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指南》印发前,电子文件形成单位暂时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传统载体文件的规定,界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电子文件的实时归档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单位应在电子文件办理完毕后实时归档。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的表述具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

    1.信息系统支撑电子文件全部办理、流转环节。这里指的主要是电子公文,对于数码照片和声音、影像类等依托于拍摄、录音设备形成的文件,或是由其他系统直接产生的无需经过公文流转程序的文件,也可实施在线归档。

    2.信息系统具备电子文件网络在线归档的功能。

    3.信息系统具备在线的电子档案存储、管理和利用的功能。

    (三)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和归档格式,各数据类型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1.文本文件:指采用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记载字、词、数字或符号等字符信息的文件。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4.图像文件:指采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拍摄或扫描生成的静态图像文件。

    5.影像文件:指采用数码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设备拍摄或采集生成的,可同时记录声音、动态影像等信息的文件。

    6.声音文件:指采用数字录音设备生成的,记录语音等声音信息的文件。

    (四)电子文件的形式变化

    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确保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变化。

    (五)涉密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可以在线归档。但是必须注意,用于涉密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的信息系统必须为涉密信息系统,且该信息系统所能承载的文件密级等级必须与在线归档的涉密电子文件的密级相匹配。在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国家有相应的标准。

    四、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

    与传统载体档案形成满20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要求不同,电子档案应在归档后4年内向市或区(县)档案馆移交。4年指的是最长的移交年限,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4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间隔设为电子档案的移交年限。此外,待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后,亦可实时移交。

    (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主要工作

    本《办法》并未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过程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市档案局目前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移交与接收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在该文件中进行规定。

    (三)电子档案的移交介质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离线移交使用移动硬盘作为数据的存储介质,这与我市过去使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的要求有所不同。用于离线移交工作的移动硬盘必须为电子档案移交工作专用,该移动硬盘平时不得用作他处,不能存储任何与移交工作无关的数据。在线移交的相关要求将会在《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中进行规定。在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前,统一使用离线移交的方式开展电子档案移交工作,暂不执行在线移交。

    (四)机构改革过程中电子档案的处置工作

    按照《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规定,机构撤销或合并后档案室所藏的电子档案应向相应级别和类型的档案馆移交,或向合并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质备份的要求。这里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异质备份的范围、异质备份的方式、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

    1.异质备份的范围:《办法》中规定的是“重要的电子档案”,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馆藏电子档案全部需要做异质备份,而是要求市和区县档案馆根据自己的馆藏结构,甄选部分重要性较高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

    2.异质备份的方式:考虑纸张的成本,市档案馆目前使用缩微胶卷作为电子档案异质备份的载体,区县档案馆可以参照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异质备份指的并非数字数据在不同的数据存储介质中的备份,如在硬盘或磁带中备份一套电子档案并非异质备份,异质备份特指档案信息在不同的信息承载媒介中的备份,如电子档案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是纸质副本。

    3.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由于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和图像文件等多种电子档案是无法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纸质副本进行备份的,因此馆藏电子档案中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仅仅是一部分,结合异质备份的范围问题,再次强调市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并非针对全部馆藏,而是针对重要的、且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部分电子档案。

    (二)电子档案保管的总体要求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档案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安全防护、销毁、利用等设备设施,完善保管环境条件,有效实施规范管理,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电子档案的定期检查

    在电子档案定期检查的要求中,有两个问题需要重点说明:一是抽样率的计算方法;二是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本《办法》规定,人工抽检存储在脱机载体中的电子档案,抽样率不低于电子档案总量的10%。这里的电子档案总量指的是电子档案总件数,而非总页数。

    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对于在线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对于本地脱机备份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异地备份数据恢复;对于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简言之,在线数据、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时,应使用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不能够使用在线数据恢复本地或异地的备份数据。

    (四)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工作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异地备份工作在《办法》中规定的较为详细,这里仅对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工作进行说明。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地点分为两个,一是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二是陕西省档案馆。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上述两个地点开展的异地备份工作均由市档案局(馆)统一承担,各区(县)档案馆仅需按照市档案局(馆)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需备份的电子档案即可。

    (五)电子档案的脱机备份载体

    本《办法》对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选型电子档案脱机备份载体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即今后统一使用磁带或硬磁盘,硬磁盘包括移动硬盘和硬盘。由于不再将光盘列为备份介质,各单位应注意及时调整。至于是使用磁带,还是使用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根据本单位的设施设备情况进行选择。此外,无论使用磁带还是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均应在满4年后进行介质更新,即将全部备份数据迁移至新的磁带或移动硬盘中。

    (六)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

    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应具备防尘、防磁场干扰、防电磁泄漏、防机械振动、防有害气体(二氧化碳、二氧化氮、氯气等)、防光(主要是紫外线)、防霉变、防有害生物、防火、防水、防盗条件,进行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即可。

    (七)电子档案保管的其他要求

    电子档案的管理措施和保管环境除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还应达到《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具体如下:

    1.所有设备、设施、软件系统及各种载体应性能优良、运行稳定可靠,有利于保持数据的长期可读性。

    2.对发生数据损毁的电子档案,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数据恢复。

    3.保存涉密电子档案的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防护设施。

    4.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保存电子档案的场所应该封闭,存储涉密电子档案的信息系统应与其他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安全隔离措施,应按照系统保存的密级和安全等级最高的电子档案执行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

    5.销毁电子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销毁涉密电子档案,应进行监销并保证其内容不可恢复。

    6.电子档案应根据技术与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不同信息系统平台间、不同信息载体间的迁移。

    六、电子档案的利用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制作标准

    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在归档时均应以“件”为单位。因此,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层级也应达到“文件级”。并且,计算机检索目录与电子档案原文应有效链接,在信息系统环境下,可通过计算机检索目录准确定位并提取电子档案原文。

    (二)电子档案利用的登记和审批流程设计

    在利用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按照《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管理功能需求指南》(京档发[2006]11号)的要求设计利用登记和利用审批流程,确保任何电子档案不会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或公布。

    (三)电子档案的原件封存问题

    本《办法》明确了电子档案封存保管要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将馆室藏电子档案制作一套专门提供利用的版本上传至利用系统,电子档案的原始归档数据不得提供利用。

    七、《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文件更新问题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于《办法》按照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一些旧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局(馆)需要认真学习,逐步按照新的要求调整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同时,为了避免本市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多份文件在具体工作要求方面的冲突、以及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更新相关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当日废止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京档发[2004]14号)、《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京档发[2007]2号)。

    以上为《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需要重点解读的内容,各相关单位理解以上内容,就能准确、全面的把握和执行《办法》,做好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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