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
罗亮+朱佳彬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社会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场域。然而,去中心化、开放性、民主化与技术化等网络虚拟社会的新特征对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即分权化、协同化、网络化和技术化,但现实社会治理模式却无法有效回应网络虚拟社会在治理方面提出的挑战——扁平的治理结构、多样的治理需求、网络的多元参与、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急需建立一个回应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要求、适应网络虚拟社会新特征,内含主体合作机制、行动互补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技术支持机制、制度配套机制在内的协同治理模式,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
关 键 词: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2-0061-08
收稿日期:2016-08-10
作者简介:罗亮(1984—),男,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讲师,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网络政治与政治发展;朱佳彬(1994—),江西高安人,英国伯明翰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专项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重要论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ZT09。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超过世界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同时,各种互联网应用向用户各类生活需求深入渗透,移动互联网塑造的社会生活形态进一步加强。[1]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全新的人类生活场域,正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带来了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丰富了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人际交往实践。当然,伴随着网络虚拟社会带来的诸多有益影响,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多元,再加上网络虚拟社会具有不同于传统现实社会的新特征,如虚拟性、开放性、去中心化、信息化等,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结构、技术和手段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传统社会结构而形成的现实社会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网络虚拟社会对治理的需求,无法有效解决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因而如何顺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趋势,结合网络虚拟社会的新特征,创新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机制,促进网络虚拟社会良性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的新特征
网络虚拟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全新场域,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其基本内涵是人们在依托网络虚拟技术而建构的虚拟空间中,通过远程通讯通道、网络通讯终端设备等新兴技术手段而进行人际交往和互动实践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共同体。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一全新的治理场域中以虚拟化的方式呈现。同时,网络虚拟社会也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特征。
⒈虚拟性与不确定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社会最直观和最具技术代表性的特点。互联网的兴起为公众的社会交往提供了网络虚拟社会这一虚拟空间,将现实中的人转换为虚拟的网络参与者,这种虚拟性主要表现为认识的虚拟性、实践的虚拟性和交往的虚拟性。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征使得人们“从物理限制中得到解放,这种限制或者是身体、地域方面的,或者是社会出身方面的,这是虚拟社区的主要吸引力所在。”[2]然而,正是由于模糊了参与者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特征,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消解了网络参与者的责任意识,导致了网络虚拟社会参与者的情绪化和非理性化。同时,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征也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而这种陌生人之间的虚拟交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网络舆情走向变得难以预判。再加上网络环境具有去中心化和非线性互动等特征,又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问题难以预测。
⒉开放性与多元性。互联网独特的技术条件使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近似无限的开放性,进而其参与者也具有极大的无限性。开放性使得网络虚拟社会参与的技术壁垒越来越弱化,网民不仅可以更为自由地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互动和交往,而且其涉及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更为复杂。任何现实社会中的关系网络都会映射在网络虚拟社会之中,并且是以一种更为密切复杂的方式呈现的。不仅如此,网络虚拟社会还有极复杂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治理内容的多元性。首先,网络环境自由、开放。互联网使用技术壁垒的弱化和更为便捷的网络产品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不断更新,主体结构日趋复杂多元。越来越多的公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网络虚拟社会中,也使参与者的类型具有多样性特征。其次,网络技术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涉及的事务和所对应的社会交往关系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⒊去中心化与个人化。网络作为一个开放、多元、自由、平等的横向结构,其去中心化的特征显著。正如卡斯特所言:“网络没有中心,其包含的仅仅是节点”。[3]在每个节点上,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和公共话题的设置者,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纵向社会结构中部分主体凭借对信息和资源的垄断而产生的中心权力控制结构,使得参与者的个性得到彰显。同时,网络虚拟社会去中心化的特点又带来了网络虚拟社会互动交往的平等性,进而促进了网络虚拟主体的多元化与个性化,使社会个体更为平等和个性化地参与到网络虚拟社会互动实践之中。特别是由于目前网络虚拟社会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个性化往往是原子化的个人参与,这就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的网络社群难以稳固;加上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方式和互动工具在彰显个性化的同时,难以明确区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进而既可能影响到网络虚拟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存在侵犯网络虚拟社会私人空间的风险。
⒋信息化与非线性互动。“网络时代的文化核心就是互动。”[4]网络虚拟社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社会交往和互动而创造出来的虚拟空间,但其互动交往方式却与传统社会不同,其互动交往方式从传统的“人——人”变成了“人——机——人”,即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要先经过一个数字信息化的过程进行信息的生产和交换。换言之,网络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座桥,它使世界以信息的方式得到展现。网络虚拟社会交往是一种间接的信息化互动方式,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和流失等问题影响着互动和交往的有效性。同时,这种信息化的交往也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互动具有非线性相关性,而网络扁平化的结构无疑强化了这种非线性相关性,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蝴蝶效应”显著。
二、网络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挑战
网络虚拟社会的去中心化、平等化的社会结构促进了网络虚拟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型:其开放多元的网络虚拟环境使得治理内容更加复杂,其信息化、技术化的网络互动方式也对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和技术挑战。
⒈民主化、平等化的参与模式要求治理分权化。阿克顿曾指出:“围绕着集权还是限权和分权所展开的斗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5]同样,人类历史的每一次进步也必将带来权力结构的巨大变化,网络的出现也不例外。网络虚拟社会参与的匿名性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个体身份特征的限制,带来了参与的平等化,促进了权力的分散化。信息资源的即时传播和去中心化的发布弱化了公共部门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议题设置、议程控制的能力,促进了传统权力结构的调整。同时,网络虚拟社会参与工具不断智能化,使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变得更为便捷多元,参与的成本不断降低,参与的技术壁垒日益弱化,公众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可能性不断增强。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公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得到了提升,由被动地服从管理转向主动地参与治理,而互联网企业、网络媒体、网络第三部门、民间智库等在网络环境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并主动地介入到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之中。民主化、平等化的参与模式要求治理权力分化,良性的治理模式要求不断吸纳具有治理资格和治理能力的主体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明确主体之间的治理任务与治理责任。
⒉开放性、多元化的网络环境要求治理协同化。互联网的缔造者们曾清楚地说明:“互联网的关键概念在于,它不是为某一种需求设计的,而是一种可以接受任何新的需求的总的基础结构”。[6]因而从原则上讲,互联网对任何人和组织都是开放的、共享的。网络环境近乎无限的开放性突破了参与主体的地域限制,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相应地具有无限性和多元性,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内容也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元。现实社会中所有的治理问题都可以映射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并且借由网络虚拟社会的横向结构和非线性相关性而更加复杂化。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治理内容往往需要跨部门、跨领域、跨专业、跨地域的合作。网络虚拟社会的良性治理需要多元的治理主体和多样化的治理手段来应对复杂多元的治理问题,需要从政府治理转向公共部门、互联网企业、智库、网络第三部门、网络社群等多主体的协同合作,即多中心协同治理。
⒊去中心化、个性化的横向结构要求治理网络化。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参与者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特征、生活空间被隐藏而成为虚拟的参与主体,现实社会中的属地、单位、社会关系等纵向的层次化控制失效。[7]网络参与者的平等互动实践减少了治理的中间阶层,打破了传统的等级化的治理秩序,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在网络虚拟社会中通过“人——机——人”的方式可以直接进行沟通与对话。同时,在这样的横向结构下,网络虚拟社会的信息传播和互动影响具有极强的非线性相关性,打破了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线性管理结构,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蝴蝶效应”日趋显著,网络虚拟社会中任何角落里细小的信息生产和交换都有可能引发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危机。面对网络虚拟社会去中心化、扁平化的横向结构,协同治理相应地需要网络化、扁平化,以减少治理的中间层级,增强治理主体之间的横向互动,以更灵活、更敏感的治理方式应对横向难测的网络环境。
⒋信息化、数字化的互动方式要求治理技术化。网络虚拟社会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数字信息的生产和交换作为网络参与者互动的方式,并以智能化的互联网产品作为参与的主要工具,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化反映在网络虚拟社会交往过程的方方面面。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特别强调技术治理的重要性,要求治理手段更加技术化和专业化。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新兴产物,其技术更新往往是超前的,而相应的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社会信息化的互动方式具有极强的时效性,需要治理主体快速作出回应,强调治理的效率和速度。同时,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促使很多互联网产品和新技术不断诞生,由此带来了更多的治理问题。面对互联网技术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治理难题,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提高治理能力,而治理的技术化需要更多的技术人才,需要技术支持系统的不断开发。
三、现实社会治理模式在网络
虚拟社会中面临的困境
现实社会治理模式是基于传统的、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而建立起来的,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为主导的科层制管控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是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自上而下的政府官僚制层级管理是其基本治理结构,行政权力管控是其主要治理手段,政府垄断信息资源,是实质上的治理主体。面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新特征,这种传统治理模式很难有效回应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需求。
⒈纵向的层级管理无法应对扁平的网络结构。政府主导的管控模式是按照政府系统自上而下的官僚制模式设立的,由此形成了纵向的层级化治理结构。而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个扁平化、去中心化的横向系统,近乎无限的开放性和瞬息万变的即时性消除了治理的中间阶层,弱化了治理的线性管理,导致有效治理需要一个敏感、扁平化的横向治理模式来应对,而政府主导的管控模式作为纵向的层级化的治理模式往往会陷入僵化和治理滞后状态,导致治理失效。比如“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经由微博、互联网网站、网络媒体等网络平台在网络虚拟社会的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很快由对具体事件的关注转向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状况、农村社会治理、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化等问题的讨论。面对网络舆情,一方面,贵州省政府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在网络上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另一方面,得知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十分关切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督促,把工作做实、做细,强调临时救助制度不能流于形式。民政部也联合其他部门在全国各地开展社会救助专项督查。很明显,在这一网络事件中,网络参与者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由对具体事件真相的关注和追问,引发了对全社会范围的留守儿童、农村社会问题的争议和讨论,这些显然不是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能够有效回应的。事件的焦点直接越过基层政府和政府科层制中的中间层级,到达高层乃至中央政府。原有的线性化的纵向层级管理显然无法有效应对这一变化。
⒉单一的治理主体无法回应多样的治理需求。传统的现实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管控模式,各级政府充当了治理的主导者,其他的治理主体即使参与到治理环节中,也往往因没有治理权力而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在政府内部,受强调分工的科层制管理以及条块分割下的行政失效的影响,政府部门内部跨部门的合作也缺乏协同性,大多都是各自为战,只关注部门利益,相互推诿治理责任。而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环境复杂多元,治理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需要诸多治理主体协同应对。比如近期发生的“魏则西百度推广事件”,该事件引发了网民对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广告盈利方式的议论,认为百度公司过于追逐商业利益而忽略了对百度推广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同时,该事件还引发了网民对医疗产业、民营医院运营情况、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的热议。事件经由网络媒体和自媒体的传播,迅速引起了网民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影响极大的网络舆情事件。很明显,这一事件涉及互联网企业、民营医院、监管部门、网民等多个主体的线上线下的互动,该事件也同样涉及网络信息审查、互联网企业道德、医疗产业管理等诸多问题。由此看来,有效的治理需要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的协同合作,而传统的治理模式无法满足复杂的网络环境对治理的需求。
⒊信息和资源的垄断性无法实现网络的多元参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管控模式和传统的权力结构使得信息和资源必然由政府机构内部所垄断。政府作为主导的治理主体,往往垄断着信息资源,不与外界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换,这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中行之有效,但面对以信息生产和交换为互动形式的网络虚拟社会,政府无法掌握所有的信息和足够的资源。网络虚拟社会的互动实践主要是生产和交换信息资源,因而协同治理需要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面对复杂的网络治理环境,信息和资源共享才是协同治理的必由之路。在2015年发生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事发当晚,微信、微博等网络虚拟社会的自媒体舆论场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自发“报道”,大量相关视频疯狂转发,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但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等焦点信息回应滞后,引发了公众的猜测与不满。直至第二天下午,相关部门才举行了首场新闻发布会,但发布会披露的信息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发布会存在时间延迟,信息公布不全面、不透明,缺乏专业性,现场提问环节直播中断,关键人物缺席发布会等问题,由此进一步引发了网络舆论的质疑,且在此后的几场新闻发布会中同样出现了上述问题。在这一案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信息回应滞后,阻碍了网络虚拟社会多元主体对事件的正常参与,而网络虚拟社会的信息生产和交换速度明显快于官方的信息整合与发布速度,导致了网民对事件的“非正常参与”,有关爆炸事故的小道消息和谣言在网络虚拟社会大量传播,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⒋管控手段无法跟上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当前,我国政府正从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但在很多方面仍未真正转型。社会治理依然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以经济、法律手段为辅。由于相关的经济治理手段不成熟,而网络立法的滞后又使得法律手段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中处于缺位状态,即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仍然是以行政管控为主,但网络虚拟社会互动的信息化、技术化实践需要治理主体的技术治理。比如在斗鱼TV、熊猫TV等网络直播平台“涉黄”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因缺乏技术治理能力,自然无法有效应对淫秽色情内容借助网络直播平台的传播;同样,在e租宝“网络金融”非法集资事件中,新的互联网经济模式和交易制度也是政府部门传统的管控治理手段所无法应对的,而是需要更为专业化、技术化的治理手段来应对互联网技术更新下的治理问题。
四、协同治理:网络虚拟
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基于互联网和网络虚拟社会的新特征,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不能简单地依循传统的现实社会治理逻辑和治理模式,而应该根据其独特的发展规律和发展逻辑构建全新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应该以公共性为导向,以开放性、多元化治理和自组织为特征,需要政府、企业、媒体、社会组织等多种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达到各系统之间的“协同效应”,通过自组织状态使得整个系统提高治理效能,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协同治理。[8]这种协同治理机制包括主体合作机制、行动互补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技术支持机制、制度配套机制等等。通过这些机制的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可以在技术、资源、制度等方面实现有效的协同行动,使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合作与共治成为现实。
⒈主体合作机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不断更新,因此,根据治理内容和环境的变化,积极吸纳具有治理能力和治理资格的主体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是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创新的首要任务。从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作为舆论信息代表的网络媒体、作为社会力量代表的网络第三部门、作为网络民意代表的网络意见社群。在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主体合作机制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应该成为合作机制中的元治理主体,建立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主体的吸纳和培育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协同治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保障协同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转。而互联网企业要主动与其他主体合作,建立互联网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督制度,并通过经济手段和技术方式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网络媒体则应形成网络舆论引导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促进网络虚拟社会信息传播规范化。网络意见社群、网络第三部门应积极主动促进网络舆论引导、监督和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促使网络民意表达的理性化、规范化。
⒉行动互补机制。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不仅需要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同时也应实现主体行动上的互补。围绕网络虚拟社会的不同治理客体,应通过建立行动互动与互补机制,将相关的治理主体聚集在一起,并为多元的治理主体提供合作与共治的互动场域。首先,通过搭建相应的多元治理主体的沟通与协商平台,建立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的决策互动与智力支持系统,推进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合作与互动,进而实现治理主体协同行动。在行动互补机制中,要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任务、治理关系和治理责任。政府主要提供政策支持与行政力量,互联网企业则相应地提供技术与经济支持,网络媒体提供信息支持与舆论力量,网络第三部门提供智力支持与社会力量。其次,促进网络虚拟社会治理行动与现实社会治理行动之间的互动,建立有效的线上线下的主体联动机制。网络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现实社会问题在虚拟空间的反映,而对网络虚拟社会问题的治理往往因为全新的网络环境而变得更为复杂并影响对现实社会的治理,因此,需要形成场域的互动与治理的连接。只有建立线上线下治理联动机制,使两个场域的问题都得到妥善的解决,才能使网络虚拟社会收到协同治理的效果。
⒊资源共享机制。网络虚拟社会是以数字化信息的生产和交换为交往方式的,因此,要将多元治理主体的信息与资源进行高效整合,通过构建信息资源数据库、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多元的治理主体能够获得合作和共治所必须的信息资源,这样,才能减少单一主体在信息资源失衡条件下面对复杂治理问题形成的压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建设阳光政府,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将政治资源和行政资源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分享。互联网企业要分享其在网络虚拟社会的技术资源,网络第三部门要分享其智力资源,网络媒体则要与其他主体分享舆论资源。通过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价值,减少信息资源垄断。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既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治理的前提,也是治理主体合作与共治的一种方式。换言之,只有建立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才能解决单一主体在面对开放复杂的网络虚拟社会时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形成真正共治的局面。
⒋技术支持机制。网络虚拟社会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其协同治理机制也需要建立技术支持机制。即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技术联动,促进协同治理的技术化、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技术治理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促进政府决策和执行的信息化,加快电子政府建设进程;对于关键性核心技术应该组织力量攻关,掌握网络技术治理的主导权。互联网企业则应在技术创新与更新方面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提供技术的方式制定网络虚拟社会参与规则,提升协同治理技术水平。高校研究机构、网络第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政府、互联网企业合作,为整个协同治理的合作与共治提供更为精确、有效的技术支持。
⒌制度配套机制。网络虚拟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良性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多主体协同治理配套制度,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将治理分工和协作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形式与完善的组织结构之中,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在面对复杂治理内容时不同制度的契合连接,从而为多元的治理主体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首先,减少因制度冲突而导致的治理失序。通过梳理和分析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和各网络治理参与主体关于网络行为规范、行业规范等制度,修改相互冲突的制度,引导和规范网络虚拟社会中的虚拟实践。即统一治理目标,整合制度功能,进而实现制度之间的协同效应。其次,要将多元主体之间不同的制度规范进行契合连接,“既要促进多元主体之间横纵向互动制度的衔接、配套,又要通过制度保障主体之间的正式互动机制与非正式互动机制的互补”,[9]保障不同治理主体制度之间有效、及时的互动,打破不同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之间的制度壁垒,增强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治理过程的协同性,进而使得各制度子系统能够有效地发挥治理作用,实现整个治理体系的优化。
总之,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空间,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但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却日益深远。网络虚拟社会不仅是现实社会的虚拟化,更有着全新的社会特征和独特的网络生态规律与发展逻辑。传统的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这一复杂多元的治理场域,迫切需要进行治理转型和创新:通过吸纳多元的治理主体,通过多种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自组织的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机制。当然,任何治理机制的创新都不可能是一次完备的具体制度设计,而是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进行制度优化的结果。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社会将会更加成熟,而我们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逻辑和规律的认识也将更为深刻:即只有依据政府出台的现实可行的政策,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实现网络虚拟社会的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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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Abstract: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 has become the significant field of human life.Meanwhile,the new features of 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characterized by de-center,openness,democratization and technicalization raises new requirements to governance mechanism:decentralization,collaboration,networking and technicalization.However,the realistic governance model cannot give an effective response to the governance challenges of 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 in flat governance structure,multiple governance requirements,cyber multiple participations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On that account,we desiderate a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l which could respond the governance requirements of 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 and adapt its new features,as well as containing the mechanism of subject cooperation,complementary action,resources sharing and supporting system,to achieve the good governance of the virtual network society.
Key words:network virtual society;collaborative governance;mechanism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