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视阈下“互联网+慈善”模式探究
徐舒宁+陈为旭
摘 要: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阶段,呈现出诸多新特点。2016年3月16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为新时期“互联网+慈善”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合理路径,发挥优势,攻克屏障,以推动“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 键 词:《慈善法》;慈善事业;“互联网+慈善”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1-0062-06
收稿日期:2016-06-08
作者简介:徐舒宁(1991—),女,福建宁德人,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陈为旭(1963—),男,福建龙岩人,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州大学211工程高水平建设项目“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520080。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启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这也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慈善”模式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
一、“互联网+慈善”模式提出的
背景、内涵及其特点
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经延伸至各个领域。以此为契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正悄然发生变化,既呈现出新的特征,也绽放出新的活力。
(一)“互联网+慈善”模式提出的背景
我国传统的慈善模式以政府主导和企业捐资为主。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末,慈善组织大多脱胎于政府或党群社团,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慈善活动的开展以“单位动员”和“被动参与”为主,欠缺独立性与志愿性。从21世纪初至2008年,我国经济蒸蒸日上,各类企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在政府倡导下,许多企业及企业家投身到慈善事业中,成为我国慈善捐赠的主力军。“企业——慈善组织联盟”成为最主要的慈善运作模式,其本质是多方基于利益最大化达成的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与政府资助相比,该模式更具市场化和开放化,但在其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2008年,“512汶川地震”激发了公众慈善的潜力,随着公众慈善意识的觉醒,个人捐款首次超过了企业捐款。[1]2008年5月12日18时,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开通的快速捐款通道,总计募得善款1738万元,随后,各大互联网平台相继开通线上捐款平台,筹得了巨额善款。可以说,以“512汶川地震”为界点,我国互联网慈善事业开始兴起。而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更是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官办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互联网慈善事业就此承担起“打破僵局”的重任,再一次将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推向了高潮。据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研究报告》统计:我国主流网络捐赠平台在2014年筹款达4.26亿元,捐赠人次较2013年增长了6.8亿次,其中80、90后成为网络捐赠主力军,90后尤为活跃。
(二)“互联网+慈善”模式的内涵
在2015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慈善”模式指的是将互联网信息平台与慈善事业深度融合起来,为慈善事业创造新的发展生态的慈善模式。相较于传统的慈善模式,“互联网+慈善”模式在传播性、便捷性、交互性、经济性等方面都呈现出显著优势。一方面,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竞争、共享模式为慈善事业提供了无限可能,人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相互联系,凝聚共识,共享资源,实现互帮互助、志愿服务,最终形成人人都可能成为捐助者和受助者的新型关系链条;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在捐助者和受助者的“碎片化”交流中搭建起友谊的桥梁,使双方在情感认知上达成一致,并逐步从情感上形成对慈善理念的认同,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互联网+慈善”模式的特点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0.3%,其中手机网民达6.2亿。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蕴藏着巨大的能量。而“互联网+慈善”模式为有能力回馈社会的爱心人士提供了便捷通道,将慈善事业从“匝道”推入了“高速公路”,其颠覆了传统的慈善模式,呈现出诸多新特点。
⒈慈善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一方面,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慈善项目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网站浏览等方式扩散、辐射后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取大量关注,从而汇集公众的力量;另一方面,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抗灾赈灾还是社会层面的福利权益抑或是个人层面的求助救助,“互联网+慈善”模式不仅能强化公众的参与感,而且能在慈善活动推进过程中传播慈善理念,以此引发公众对慈善行为的认同与思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可见,“互联网+慈善”模式能够使公众更加积极地关注公益事业并参与其中,进而养成全民常态化的慈善习惯。在此模式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慈善项目的参与者与推进者(包括实施捐赠者、信息传播者、跟进监督者等等),这种良性的循环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慈善生态链。
⒉慈善实施方式的便捷性。“互联网+慈善”模式是求助者、慈善组织及捐赠者最便捷的信息通道、劝募工具及捐赠模式。一方面,“互联网+慈善”模式不仅可以为募捐者免去繁复的申请审批程序,还能以相对便捷、快速、高效的方式发布相关募捐信息,从而帮助募捐者更快、更好地募集善款;另一方面,“互联网+慈善”模式能够帮助捐助者及时获取信息,并通过线上便捷操作来奉献爱心。此外,在“互联网+慈善”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与普及也为线上慈善活动开通了便捷通道,不仅实现了捐赠零门槛,而且为草根慈善及个人求助提供了平台。
⒊慈善环境的复杂性。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互联网+慈善”模式面临的环境十分复杂。一方面,互联网为慈善活动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环境,公众在互联网平台上不仅可以自由表达意愿、自愿选择慈善项目,还可以自主监督善款去向、项目进度,这大大提高了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网络上的信息难辨真假,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不仅如此,在互联网环境中,施善者和受善者往往是一种间接的、虚拟的、碎片化的关系,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定的信任关系,一旦捐助人或者公众发现求助者信息或者善款使用存在瑕疵,就会导致信任关系破裂,从而直接影响到网络慈善的公信力。[2]
二、《慈善法》出台给“互联网+慈善”
模式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伴随着《慈善法》的诞生,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现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又将社会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3]对于“互联网+慈善”模式而言,《慈善法》的出台在给其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强劲推力——《慈善法》带给“互联网+慈善”模式的机遇
“互联网+慈善”模式以公平竞争的市场思维打破了我国传统慈善事业的瓶颈,而《慈善法》则规范了“互联网+慈善”模式的运作方式和慈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其提升公信度和透明度的助推器。
⒈规范行为,保障秩序。《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统一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慈善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能为“互联网+慈善”提供一个可靠、稳定的平台。这既有利于促进募捐行为的规范,也有利于提升“互联网+慈善”模式的公信度。另外,《慈善法》第十一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一些骗捐、诱捐、诈捐等不当行为的追责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也有助于为慈善活动营造一个稳定、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将个人求助排除在慈善活动的范围之外,认为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个人是没有资格组织募捐的。这就使得慈善活动的概念更加明晰,慈善活动的规范性特征更加明显。
⒉公平竞争,激发活力。无论规模大小,背景如何,所有慈善组织都应遵从市场思维进行公平竞争,这就使慈善组织的竞争与发展回归到一个公开、公正的环境中。《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打破了原来由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使互联网慈善在市场博弈中赢得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慈善法》第八章对信息公开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报表,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各种法定信息。此外,《慈善法》第十章对监督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这无疑推动了慈善活动透明化的进程。就“互联网+慈善”模式而言,这些规定恰好契合其“透明、公开”的优势,有助于其在市场博弈中赢得主动。
⒊简化程序,扩大范围。长期以来,登记难、资源少一直是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阻力,导致包括互联网慈善组织在内的大多数民间慈善组织成为“黑户”,甚至被迫“非法行善”。[4]《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放宽并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和审核程序,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时,《慈善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也对慈善组织章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放宽“准入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慈善法》的颁布使得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慈善领域,在扩大慈善主体范围的同时,也保护了民间慈善组织依法行善的权利。
⒋税收优惠,鼓励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在第九章中提出了诸多鼓励措施,其中与税收优惠相关的措施更是出现了五次之多。如在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二条中,《慈善法》规定对慈善组织、依法捐赠的企业、个人、受益人、慈善物资进出口等实行税收优惠,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这不仅有助于促使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慈善是公民为了追求更高尚的精神进步、推动社会发展而尽己所能地帮助他人进而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行为,鼓励、帮助公民实现这一愿景,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慈善法》的出台在满足这一现实要求的同时,也为“互联网+慈善”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实施屏障——《慈善法》对“互联网+慈善”模式提出的挑战
《慈善法》的出台无论是对慈善事业还是互联网慈善事业来说,无疑都是进步的。但应看到,《慈善法》对政府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关部门能否适应新要求,将直接影响到该法的实施效果。就“互联网+慈善”模式而言,由于网络募捐信息只能在民政部门的网络平台发布,这就需要民政部门网站的管理水准、技术要求及监督措施要提升到较高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公信力,从而吸引公众利用这个平台开展慈善活动。笔者认为,如何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如何引导公众的行为习惯,如何有效应用现有平台,如何高效建设新平台,如何加强自身监管、提高技术水平,如何准确、合理实施《慈善法》,等等,都是互联网慈善事业面临的挑战。只有跨越这些屏障,才能真正发挥《慈善法》的作用,使其成为“互联网+慈善”模式发展前行的动力。
三、《慈善法》视阈下发展“互联网+慈善”
模式的路径构想
(一)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慈善意识
笔者认为,现代化的慈善文化理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慈善法律知识。应由政府牵头,利用高校、企业单位、社区街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互联网平台,通过开设《慈善法》条文解说专栏等方式深入浅出地为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常用的慈善途径以及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文要详尽解释,这样,不仅能够帮助公众认识《慈善法》,认同《慈善法》,并在实施过程中遵从《慈善法》,而且还能使公众意识到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在逐步进入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从而增强信心。二是培养慈善意识。使公众把慈善作为个人义务,即完成社会慈善文化的个体内化。通过学校教育将慈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之中,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探寻慈善文化的传统根源。通过互联网、电视等载体,采取宣传教育、树立典型、表彰报道等形式来倡导慈善行为。借助微博、微信等载体推送慈善信息,激励慈善行为,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总之,应引导公众树立助人为乐的教养观、乐于奉献的志愿观、回馈社会的财富观,使其以施善为乐趣。从美德到义务,再从义务到本能,要让慈善成为公众的一种习惯,一种意识。只有这样,才会使更多的人加入到慈善队伍中来,加入互联网慈善活动中来。
(二)强化专业意识,提供技术保障
严谨的工作态度、专业的知识水准、有针对性的运营手段是《慈善法》有效实施的保证,而提升专业化意识、建设专业化平台是“互联网+慈善”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互联网+慈善”模式的“专业化”,首先,需要引入专业化人才,为互联网慈善工作的运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这其中既包括有计算机专业背景的网络平台维护和运行人才,也包括有社会保障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还包括有管理专业背景的策划运营人才以及宣传人才。其次,要搭建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的互联网募捐平台。应以技术为保障来强化包括咨询推送与检索、帮困结对、捐助查询、客户服务等在内的应有功能,同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资金与网站的安全。再次,要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与成熟发展。慈善行业内的所有组织都要树立专业意识并遵守法律规范,以共同推进行业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利用互联网思维,优化用户体验
《慈善法》基于公平竞争的准则为慈善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带来了新契机。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掌握互联网用户的心理并利用其思维来优化用户体验设计,是发挥“互联网+慈善”模式优势赢得主动权的有效途径。对于慈善参与者来说,好的用户体验设计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站环境的舒适度。网页的视觉美感、格调的统一、对文字的情感认同度、信息的新鲜度以及网页浏览的流畅度等都是吸引用户、增强用户体验感和访问粘性的重要因素。二是网站使用的便捷度。本着一切为了用户使用感着想的理念,捐款方式的便捷度,信息查询的简易化,前期咨询、获取信息和后期进度查询、跟踪情况等都应放置于网站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于网页链接等细节的设计也应做到简洁、明了。三是使用方式的多元化。近年来,公众特别是互联网慈善活动参与度最高的80、90后群体对于手机的依赖感越来越强,对此,民政部门及慈善组织应在慈善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上下功夫,如开通慈善微博、慈善微信公众号等,以此来扩大互联网慈善事业的辐射范围。
(四)构建并完善监督与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既是《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提出的要求,也是“互联网+慈善”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在探索“互联网+慈善”模式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同时,应在系统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上下大力气,通过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来真正实现“互联网+慈善”模式的透明化运行。
⒈监督机制。在互联网环境下,构建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需要政府、慈善组织、媒体、捐赠者等多方主体的共同配合。就政府而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在法律框架内以强制性的手段对相关信息披露实行监管;就慈善组织而言,一方面要主动向社会披露信息,另一方面要与竞争对手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进步;就媒体而言,要对慈善组织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核对、调查、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与扩散作用;就捐赠者而言,应对捐款情况进行跟踪,即其有权通过互联网平台掌握真实的公益信息、明确的慈善对象以及善款去向。
⒉信息反馈机制。评价和反馈是提升互联网慈善组织质量的有效路径之一。对慈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是衡量慈善活动效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下一次慈善活动的决策。而对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则是体现组织效率、增强用户体验、建立稳定信任关系的主要方式。
(五)衔接线上线下,协调发挥作用
在“互联网+慈善”模式中,利用互联网平台助益于现实生活中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其最终目的。因此,衔接线上线下平台,打通传统慈善模式与“互联网+慈善”模式的连接通道是实现慈善资源有效整合的重要途径。《慈善法》出台后,各种慈善组织的运作将更加规范,这就为实现线上线下合作提供了契机。例如:可以利用线上平台的优势,将一些传统线下慈善组织的物质捐赠慈善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推广,并将后期使用情况公示于相关网站,其他工作则由线下实体组织来进行。这样,通过线上线下协调配合,既能使慈善事业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能提升互联网平台运作的效率,最终实现传统线下慈善与线上慈善的有效贯通。
【参考文献】
[1]王凯茜,王大洲.我国互联网慈善中的信任重建机制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26):1-3.
[2]汪丹.我国网络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社会工作,2014,(06):91-98.
[3]让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业——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之际[BE/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3/17/c_128805584.htm.
[4]慈善法出台后,公益界或将重新洗牌?[BE/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6-01/06/c_128600282.htm.
(责任编辑:刘 丹)
Abstract:After the 30 years of development,Chinese philanthropy has stepped into a new stage of combination with internet.In this stage,philanthropy appears some new characteristics.On March 16,2016,China issues its first Charity Law which bring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o the pattern of “Internet+Charity”.Under this vision,how to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take full advantages and make up a reasonable strategy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Key words:charity law;charity career;“internet+charity” pat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