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厨亮灶”难保食品安全
余明辉
记者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借助互联网、智能手机客户端等技术,河南推动“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目前已有3000多家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实现食品加工和后厨环境的“网上直播”,由此走出一条食品安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的路子。(11月2日《北京娱乐信报》)
“明厨亮灶”既可即时向消费者展示厨房的卫生状况,让消费者安心就餐,还可以打造餐饮安全社会共治的桥梁、渠道与窗口,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便利,吸引市民积极参与监督监督。由此可见,“明厨亮灶”对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重要意义。但从根本上说,这只是最大限度确保了餐饮食品在厨房制作环节的安全,而就整个的餐企食品安全来讲,这还远远不够。
一方面,“明厨亮灶”只是营业时间内的“透明”和监督,但很多食品菜肴的加工或半加工可能在营业时间前就已完成。换句话说,“明厨亮灶”无法全程、全面有效监督餐饮企业厨房食品制作过程的,存有监管漏洞。
另一方面,餐饮企业的用料、加工等过程固然重要,但食品加工原料的来源安全,却同样不可忽视。很多时候,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就出在这个环节上。这种情况,显然是“明厨亮灶”本身无法有效解决的,不但需要餐饮企业严把原料关,甚至还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原料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毕竟,仅靠餐饮企业的努力,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安全,是无法绝对和有效确保的。
此外,“明厨亮灶”显然会增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本,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餐饮企业必须这样做的情况下,“明厨亮灶”能否有效开展下去,值得怀疑。没有餐饮企业内心深处积极拥护,只是被动的应付,相信“透明厨房”不但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相反还会成为忽悠消费者的幌子。
餐饮食品安全秩序是做出来的,更是监督出来的。那么,需要深问一句的是,有了“明厨亮灶”,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是否还会一如既往的及时、全面、有力呢?如果监督不如以前及时、全面、有力,甚至因此大幅降低,而“透明厨房”又被变通执行和应付,“明厨亮灶”不但起不到强化餐饮食品安全,反而会弱化。
因此,确保食品安全不能只靠“明厨亮灶”,还需要更多努力。比如,一是扩大“明厨亮灶”监管时间和范围,把餐企所有的食品制作都纳入其中;二是继续严把餐企食品加工原料进货关;三是稳扎稳打全面宣传,让餐企真心实意愿意参与“明厨亮灶”活动,并有效解决好由此增加的餐企经营费增加问题,而非简单地定餐企参与目标;四是强化监督不力问责力度,避免由于“明厨亮灶”而削弱应有的部门监管力度。
记者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借助互联网、智能手机客户端等技术,河南推动“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目前已有3000多家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实现食品加工和后厨环境的“网上直播”,由此走出一条食品安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的路子。(11月2日《北京娱乐信报》)
“明厨亮灶”既可即时向消费者展示厨房的卫生状况,让消费者安心就餐,还可以打造餐饮安全社会共治的桥梁、渠道与窗口,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便利,吸引市民积极参与监督监督。由此可见,“明厨亮灶”对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重要意义。但从根本上说,这只是最大限度确保了餐饮食品在厨房制作环节的安全,而就整个的餐企食品安全来讲,这还远远不够。
一方面,“明厨亮灶”只是营业时间内的“透明”和监督,但很多食品菜肴的加工或半加工可能在营业时间前就已完成。换句话说,“明厨亮灶”无法全程、全面有效监督餐饮企业厨房食品制作过程的,存有监管漏洞。
另一方面,餐饮企业的用料、加工等过程固然重要,但食品加工原料的来源安全,却同样不可忽视。很多时候,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就出在这个环节上。这种情况,显然是“明厨亮灶”本身无法有效解决的,不但需要餐饮企业严把原料关,甚至还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原料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毕竟,仅靠餐饮企业的努力,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安全,是无法绝对和有效确保的。
此外,“明厨亮灶”显然会增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本,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餐饮企业必须这样做的情况下,“明厨亮灶”能否有效开展下去,值得怀疑。没有餐饮企业内心深处积极拥护,只是被动的应付,相信“透明厨房”不但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相反还会成为忽悠消费者的幌子。
餐饮食品安全秩序是做出来的,更是监督出来的。那么,需要深问一句的是,有了“明厨亮灶”,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是否还会一如既往的及时、全面、有力呢?如果监督不如以前及时、全面、有力,甚至因此大幅降低,而“透明厨房”又被变通执行和应付,“明厨亮灶”不但起不到强化餐饮食品安全,反而会弱化。
因此,确保食品安全不能只靠“明厨亮灶”,还需要更多努力。比如,一是扩大“明厨亮灶”监管时间和范围,把餐企所有的食品制作都纳入其中;二是继续严把餐企食品加工原料进货关;三是稳扎稳打全面宣传,让餐企真心实意愿意参与“明厨亮灶”活动,并有效解决好由此增加的餐企经营费增加问题,而非简单地定餐企参与目标;四是强化监督不力问责力度,避免由于“明厨亮灶”而削弱应有的部门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