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与个人自由的交锋

毛利霞
[摘要]19世纪中叶英国强制种痘立法的出台强化了国家对医疗事务的管理并侵犯个人自由,导致英格兰反种痘派的兴起。反种痘派创建反种痘组织,发起反种痘运动,通过示威游行、宣传莱斯特方法、寻求议会支持等方式要求废除强制种痘,并取得初步成功。反种痘运动是19世纪末国家干预下集体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博弈,展现出英格兰人“爱生命,更爱自由”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强制种痘,反种痘派,莱斯特,莱斯特方法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4)02-0041-10
19世纪中叶英国首次以公共卫生的名义颁布强制种痘立法,是国家积极预防天花、加强对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作为天花潜在的受害者,按理民众应该是种痘的积极支持者,然而,历史不能假设,也没有“应该”,事实是许多民众尤其是英格兰民众成为坚定的反种痘派,在19世纪中后期掀起声势浩大的反种痘运动。本文试图剖析国家借助集体话语合法地对国民身体进行干预和控制之时,英格兰民众在国家强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政府的选择。
一、强制种痘立法的出台与
反种痘派的兴起
自1796年詹纳发现种痘以来,种痘逐渐被英格兰人接受和采用。1807年伦敦天花医院(London Smallpox Hospital)开始对门诊病人实行种痘。成立于1814年的全国疫苗中心(the National VaccineEstablishment)从1832年开始向各地分发天花疫苗,推广种痘。1837—1840年间的天花流行造成大约3.5万人死亡,大多是穷人家庭的儿童。这促使议会加强对天花预防的管理,于1840年颁布《种痘法案》(Vaccination Act),责成种痘官(Vacci-nation Officer)对三个月内的婴儿实行种痘,费用由济贫税支付,授权济贫委员会(the Poor LawBoard)负责,天花预防纳入了国家化的轨道。到19世纪中叶,英格兰已经形成一个全国免费种痘体系。
然而,伦敦流行病学会(Epidemiological Societyof London)于1853年调查发现,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种痘实际效果不佳,存在大量规避种痘的情况。在上院议员的提议下,下院通过1853年《种痘法案》,实行强制种痘,除由私人医生种痘外,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的三个月内到公共种痘处为孩子种痘;如果孩子生病,可以顺延2个月。种痘证书由出生和死亡登记处寄给新生儿父母,通知他们遵照义务须知办理。这项法令拉开了英格兰强制种痘的序幕,因对规避种痘没有细化,实际上强制种痘并没有严格执行,强制的色彩并不明显。
种痘由既不是专家也不对这类公共卫生事务感兴趣的济贫委员会的官员管理,还受到新济贫法恶名的拖累,引起社会中下层的反感。1856年约翰·西蒙试图弥补1853年《种痘法案》的漏洞,主张把种痘事务转交给卫生委员会(the Board ofHealth)负责,激起地方派和反种痘者的愤怒,该提案被撤销。议会不得不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种痘的价值所在,以说服民众。
为了加强对种痘的管理力度,1861年的《种痘法案》规定,由各地选举产生的监察员委员会(Boards of Guardians)任命种痘官,当婴幼儿未按规定种痘时,地方政府可以起诉不负责任的父母,由地方法院判决。这一意图在1867年的《种痘法案》被重申并加强,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种痘,允许地方政府以一再不履行责任正式起诉拒不服从的父母,加大对违反者的惩处。根据1853年的《种痘法案》,违反者只需要支付一次性的罚款或者承担一定时期的监禁。而1867年的条款明确实行连续累积的惩罚,导致拒绝给孩子种痘的父母一次又一次地被罚款或被监禁;除非最初的罪过被勾销,否则每一次审判罚款都会累积加码。违反规定的父母被传唤至地方法官面前,地方法官对于是否受理诉讼拥有绝对判决权。这项法案把国家强制的力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被认为是最让人讨厌的,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
在政府提升种痘的强制和处罚力度的同时,天花于1870—1873年间降临英国,造成大约44000人死亡,伦敦一地占1/4左右,但平均死亡人数比以往大大降低。政府对种痘的好处深信不疑,为了让绝大多数人种痘,决定采取强制免费种痘的政策。1871年的《种痘法案》把种痘交给地方政府委员会(The Local Government Board),授权其任命种痘官以查找并确认婴儿已经被种痘,并向监察员上报违反案例;违反者最高处于25便士罚款,拒绝支付罚款者将被监禁。该法案从执行力度和违法惩处两方面加强了种痘的强制色彩。当年成为种痘的高峰年份,英格兰和威尔士共出生婴儿821856人,其中93%被种痘。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种痘人数减少,反种痘的力量大增。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强制种痘是一项政治革新,以公共卫生的名义第一次有效地在传统的公民自由领域扩展国家权力,把集体的健康置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之上,这是支持种痘者观点的体现。支持者种痘者认为,种痘是一种公益,强制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乃合乎情理之事。他们援引功利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米尔(John SmartMill)的话说:“权力合法地应用到文明集体中的每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意志——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对他人有害。他自己的利益,不管是肉体的还是道德的,都是不充分的理由。”这个原则以“有害原则”而闻名,而强制种痘则是“无害原则”应用的一个典型。种痘非但无害,反而有利:不仅为种痘者提供直接的好处(天花免疫),而且为集体中的其他人带来生命安全。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有权成为他人健康和生命的一个危险来源,毫无疑问,未中痘者就是这类人”。种痘虽有风险,但微乎其微,其风险随种痘技术的改进不断降低,与它的好处相比不足挂齿。
在英格兰的传统认识中,个人享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反对种痘者大多把种痘视为私事,拒绝从公共角度思考集体免疫的好处,因为他们在乎个人的自由,强调公民自由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他们认为,种痘直接破坏身体的完整性,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健康—包括是否种痘,并把个人的自主权发展到一种极限——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机,而不是被迫服从一群多事的人和极权国家的统一命令。对此,有远见的政治家和反对种痘者产生某些思想共鸣。1808年,政治观点不同的政治家如改革者威廉·科贝特(William Cobbett)和保守党人乔治·坎宁(George Canning)都在议会发言反对国家管理种痘。他们否认国家拥有干预个人事务的权利,个人有权选择他的医生或他的孩子的健康保护。对于穷人和工人阶级来说,种痘不仅导致他们的婴儿有“传染”潜在疾病的危险,而且与他们的阶级斗争和对自由与民主的渴望冲突,“把种痘问题看作政府对公民私生活强硬干预的体现”,侵犯了他们作为自由公民保护孩子的权利。伦敦诺丁山(Notting Hill)的乳牛场主弗雷德里克·科恩(Fredefick Keen)当着种痘官的面“接过并扔掉(要求他六个子女)种痘通知单”,在法庭上他据理力争,“孩子是我的财产,不是国家的财产”,表现出强烈的抵抗情绪。甚至到1880年代,有些学者仍然怀疑国家是否拥有干预个人自由的权利。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London)的拉丁文退休教授F.W.纽曼(F.W.New-mall)在反种痘派刊物《种痘调查人》(VaccinationInquirer)的文章中一再强调:“议会无权以任何公共卫生为借口戕害一个健康人的身体;更无权残害一个健康婴儿的身体。没有一个立法者拥有这样的权利。”反种痘派领袖威廉·休谟一罗瑟里牧师(Rev.William Hume-Rothery)则对国家干预种痘的后果深感忧虑,认为一个过度保护的国家削弱了个人的责任感,“它(国家)只有根据他们自己的权利进行自愿的和审慎的行动才能进步,在他们的范围和能力之内行使他们的责任,很明显国家远远没有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它限制并阻碍他们的发展”,“即使种痘是现存最大的好事,实施它也不是国家的责任”,因为每个人必须自由地为自己做出选择,放弃自己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就仍然没有享有自由。
19世纪上半叶英格兰盛行狂热的个人主义和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众反对政府干预个人自由提供了社会背景,人们逐渐接受一定程度的社会改革。到19世纪中叶,更多的人愿意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而在传统权利范围内做出妥协或牺牲,并“以人性为理由谴责对事情不闻不问的人”,从思想上接受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和管理。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坚持政府最低限度的于预,但仅限于最低程度,更注重保护民众免遭强力和欺诈侵犯他们的权利。“我捍卫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即使国家干预,也要维护个人的权利”是这种思想的高度概括。也是从这种观念出发,一些民众接受并配合种痘。但是,他们的接受和容忍是有底线的,一旦国家干预超出民众容忍的底线,他们会起而反抗。强制色彩逐渐浓厚的《种痘法案》致使有些承认种痘价值、但反对强制种痘的民众从支持走向强烈反对。反种痘逐渐从个别父母的个人行为演变为引起社会共鸣的大众运动,反种痘的语言从温和地维护个人自由转变为强烈谴责专制。
反种痘派认为强制种痘是由国家支持的狂热者所强加的医学恐怖主义,是自以为是的家长式做法,也是最独断专行的方式。坎宁相信种痘具有预防天花的安全保护价值,但是他反对任何具有强制特点的措施。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认为强制种痘与不列颠民族的思维习惯格格不入。直到1876年,自由党首相威廉·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还认为强制种痘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强制种痘执行方面犹豫不决。议会的多数派在1883年会议期间反对强制种痘,其理由是无权颁布任何类型的医学管理法令。@格拉布街(Grub Street)的报刊杂志和知识分子、乃至社会知名人物,如阿尔弗雷德·罗塞尔·华莱士、萧伯纳和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等都成为知名的反种痘派,赫伯特·斯宾塞把强制种痘谴责为愚蠢地扩大国家作用的典型。即使是一向致力于普遍种痘事业的《柳叶刀》,也认为“对于渴望国家对个人干预的人来说,不过度侵犯自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种痘,法律不能以违背民众的意志为前提。
1853年后当日渐严格的强制种痘立法使天花预防从一个医学课题变成一个关乎国家强制与个人自由之博弈的政治议题时,放任和自由的根本原则面临严峻考验。许多英格兰人不得不在他们内心珍视的民主与自由和被国家铁腕所强化的、强制的集体安全之间做出选择,反种痘派选择了前者,并身体力行。
二、反种痘运动的斗争策略
1867年的《种痘法案》使反种痘派关注的焦点转向强制问题,并在1871年之后初具规模,其中坚力量来自两类人:一类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种痘、最早卷入诉讼程序的父母;其二是那些反对种痘法案的强制色彩者。在阶级构成上与以往的社会运动类似,具有鲜明的跨阶级特色:领导人大多来自社会中上层,参与者主要来自中下层尤其是工人阶级。反种痘派在反对《种痘法案》的过程中逐渐明确奋斗目标和斗争策略:立足地方,对抗中央;组织宣传,支持隔离;议会游说,废除种痘。
(一)立足地方,对抗中央
反种痘运动起初是一个具有强烈地域色彩的地方性运动,主要集中在英格兰,威尔士较弱,苏格兰和爱尔兰较少。英格兰内部也具有鲜明的地区差异:米德兰(Midlands)和北部反种痘派比较强大,大多来自社会中下层的手工业者或店员;伦敦和英格兰南方的反种痘派主要来自致力于社会改革的中上层,如女权主义者等。莱斯特(Le-icester)、金斯利(Keighley)、班伯里(Banbury)等城市向来是奉行地方主义、主张自治的老巢,对强制种痘的反抗更为直接强烈。其中,莱斯特的经历最具有代表性。
莱斯特经历了一个从支持种痘到反对种痘、并发展为反种痘派大本营的演变历程,1878年是其分水岭。1878年之前,与英格兰的其他地方相比,除极少数父母不愿意种痘外,总体种痘数量一直维持在一个令人满意的水平。从1878年开始莱斯特的种痘比率急剧下降,虽然总种痘人数到1883年仍保持在60%或更高,反种痘的人数增长更快,从1869年的2人提高到1881年的1154人。这与莱斯特人容忍有限度的国家干预、反对无底线的强制种痘有关。
莱斯特的经历与英格兰总体状况吻合。1871年后的20年间,英格兰大约6000人被起诉,61人因未缴纳罚款而入狱。在拍卖缴获的物品充当违反者的罚金时,群情激奋,几乎需要该地2/3的警力维持秩序。结果没有拍卖商愿意从事这类拍卖,曾任市长的一位地方法官拒绝审理这类诉讼。监察员委员会与种痘官之间关系复杂,在强制执行种痘上莫衷一是。中央机构实际上没有有效的方法迫使吵闹不休的地方当局服从命令,逐步丧失通过强制种痘反对意志坚定的抵抗者的能力,反而加剧了地方对中央命令的抵抗情绪,在地方法院对未种痘者父母的惩罚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监察员委员会是直接负责强制种痘的权威。作为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机构,他们的种痘执行力度很大程度上受草根阶层态度的影响,而不受中央机构的控制。反种痘力量的强弱以及监察员本人的种痘态度直接影响了地方的种痘执行力。@在反种痘派强大的地区,一些当选的监察员拒绝命令种痘官起诉违反者,强制种痘成为一纸空文。莱斯特从1869年开始不再起诉不履行种痘职责的父母。奥尔德姆(Oldham)的监察员尽管分属自由党和保守党,但都是忠诚的反种痘派,在反种痘方面立场一致。伦敦麦尔安德(Mile End)区的监察员委员会候选人不论其政党归属为何,反对种痘才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为了改变监察员执法不严的状况,1874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授权地方政府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员和种痘官在加强种痘方面的职责,从理论上结束了地方政府拒绝起诉违法者、违反法律的不正常现象,但在具体执行中仍大打折扣。受到中央和地方双重挤压的地方政府委员会于1875年做出两项多少自相矛盾的决定:一方面,提醒监察员他们的职责是追究违反者;另一方面,授权他们在个别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未经监察员同意,不再三令五申地要求种痘官起诉违反者,使监察员拥有自行决定的灵活决定权。反种痘力量强大的地区形成心照不宣的默契:监察员决定是否一再起诉违反者,而选民决定监察员能否当选,对监察员形成一种无形的牵制和压力。反种痘派在事实上略占上风。
1882年后,莱斯特绝大多数的市议员反对种痘,在1883年三年一度的选举中,反种痘派获得监察委员会的多数,只是由于监察委员会主席在种痘事务上拥有决定权,监察员才不得不继续执行起诉政策,随后的三年间传唤2274人出庭。正如一个反种痘派所嘲笑的,他们打算监禁城市里拒绝种痘的20万居民中的绝大多数吗?为了声援被起诉者,1885年3月,50多个城镇的各类反种痘组织约2万人以莱斯特为中心发起一场大规模的反种痘示威游行,打出“捍卫良心自由”“为我们的家庭和自由而战”等标语,当场烧毁一份种痘法案文本,反种痘运动达到顶峰,莱斯特开始成为反种痘派的“首都”。在地方政府委员会全部领导缺席的情况下,莱斯特的监察员一致通过立即停止全部种痘诉讼的提议。在随后的监察员选举中,反种痘派再次获得多数票,新当选的监察员宣誓不再强制种痘。碟斯特在反种痘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监察员委员会随后拒绝任命新种痘官,受到中央巨大压力后才勉强遵命。
反种痘派地方影响日益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组织有序、宣传得当有关。
(二)组织宣传,支持隔离
与英格兰其他的社会运动一样,反种痘派也采取了形成组织、团体作战的模式。1867年,理查德·吉布斯(Richard Gibbs)在伦敦创建反强制种痘联盟(Anti-Compulsory Vaccination League).随后存英格兰各地发展支部,1869年莱斯特成为其支部。金斯利则成立金斯利联盟(the Keighley Union),直接与中央权威对抗——该联盟的5位成员因拒绝来自英国最高法院(the Court of QueenBench)的命令书而被关进约克城堡(York Castle)。1874休谟一罗瑟里夫妇(Mr.&Mrs.Hume-Rothery)在英格兰西南部的切尔滕纳姆(Cheltenham)成立全国反强制种痘联盟(The National Anti-Compulsory Vac-cination League),与北方和伦敦不同,其主力来自中产阶级,对抗策略是写信和地方倡议,目的是影响监察员委员会。1883,威廉·特德(William Tebb)成立伦敦废除强制种痘协会(London Society for the Abolition of Compulsory Vaccination,简称伦敦协会),因善于宣传而成为有影响力的反种痘组织。1896年特德把各地的反种痘组织合并为全国反种痘联盟(National Anti-Vaccination League),并明确斗争手段,通过“广泛抗议,散播信息”,以及“规模相对较小但大众狂热参与”的社会运动,来废除种痘,加强了反种痘派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反种痘派重视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把出版刊物和小册子作为宣传观点、扩大影响的武器。这些出自反种痘派之手、水平参差不齐的小册子主要攻击种痘、医学专制、政府取消公民自由等方面。曼彻斯特戒酒运动(temperance movement)的领导人亨利·皮特曼(Henry Pitman)于1869年出版第一个反种痘派的刊物《反种痘》(The Anti-Vaccinator),后并入创办较早的期刊《合作者》(Cooperator)。1872年他重新发行《反种痘派》(Antivaccinator)和《卫生评论》(Health Review)两个刊物。早在成立反种痘组织之前的1879年,威廉-特德就创办杂志《种痘探寻者》(the Vaccination Inquirer),成为最有影响力、持续时间最长的反种痘期刊,后发展为反种痘派的宣传喉舌,一直持续到协会结束。反种痘派还出版发行著作和小册子。影响最大的私人反种痘著作是下院议员P.A.泰勒(P.A.Taylor)1881年出版的《当前关于种痘之谬论》(Current Fallacies aboutVaccination)一书,首印几千份,第二版印刷10万份,影响甚大。小册子的数量更为繁多,1882年伦敦协会把这些小册子根据出版日期编成《反种痘著作目录》(A Catalogue of Antivaccination Litera-ture)一书,40页的正文列出大约200种出版物。期刊和小册子成为影响大众舆论、向议会施加压力的一个廉价而有效的方式。
在反对种痘的过程中,反种痘派还提出了另一套天花预防对策,希望以莱斯特天花预防办法——以隔离为主要特征的莱斯特体系(Leicester System,也被称为新隔离主义)取代强制种痘。
莱斯特体系既不是全新的,也不是革命性的,只是卫生医疗官威廉·约翰逊医生(Dr.William Johnston)对传统隔离措施的更新。约翰逊曾是一个坚定的支持种痘者,意识到种痘的风险后,1870年代初他设计出以隔离为核心的天花预防方法。具体内容包括强制向当局报告天花病例,移出和隔离病人和他们的家属,对财物和住所进行消毒乃至销毁。在反种痘派看来,与种痘相比,隔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为“莱斯特体系最本质的特点是完全不存在强制种痘——在其他大部分地区被认为至关重要”,希望说服政府废除强制种痘而代之以莱斯特体系。莱斯特和种痘的原则大相径庭:一种是隔离病人限制传染代理人的传播,另一方则是传播它希望激发起普遍的免疫力。直至1860年代,英国政府依然把种痘视为他们箭筒中最值得信任的箭,1866年的霍乱和牛瘟使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传统的预防方法。1870年代初,伦敦把天花预防的重点从种痘转移到追踪患者和他们的接触,隔离或迁移他们,对住所、衣物和床铺进行消毒,采取的是类似于莱斯特的预防办法。
隔离获得从地方到中央的认可与反种痘派的大力宣传、强制种痘引起社会不满情绪密切相关。反种痘派的声势壮大之时,反强制种痘、宣传隔离之路也较为顺畅。从1886年开始莱斯特的监察员采用莱斯特体系来预防天花,要求医生在12小时内报告天花病例,天花患者和他们的家人在医院隔离2周,对他们的住所消毒,消毒或焚烧衣物和床上用品。隔离期间患者获得全额的工资补偿,被隔离的家人和接触者也获得半薪补偿。1888年地方政府委员会调查种痘的执行情况,曾专门从莱斯特搜集证据,随后向皇家专门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随着强制隔离遭到普遍抵制,1901年议会正式同意把种痘与莱斯特体系都作为官方的天花预防办法。
(三)议会施压。废除种痘
在反种痘斗争的过程中,反种痘派逐渐意识到,没有下院压倒性多数的支持,政府无法把种痘强加给地方当局和个人。他们很重视议会施压,试图通过修改《种痘法案》达到目的。1854年有议员提出旨在改革种痘方法的提案,无疾而终。三年后,议会的反种痘派建议完全废除种痘,又告失败。
1867年《种痘法案》在下院通过时,托马斯·钱伯斯(sir Thomas Chambers)爵士预测:“这个法案被通过时,很可能引起骚动,法案被取消才会停止。”这个论断为随后的事件所证实。1860年代末,反种痘派被政府屡次起诉不履行种痘职责的父母的做法所激怒,迫使议会任命一个皇家委员会调查抵制事件的始末。该委员会考虑到种痘双方的立场,选择一条折中路线:种痘提供了对抗天花的一种安全和保护,国家负有保护所有人口免遭天花的职责,父母无权把他们的孩子或邻居暴露在天花的威胁之下;同时也尽量照顾到坚定的反种痘者的情感,不会强化为所有人种痘的措施。几番考虑之下它建议,不管父母何时曾被成功起诉两次,出于对同一个孩子的尊重,不再施加进一步的惩罚。可惜这项建议在1871年的《种痘法案》中并未实现。
在议会内外请愿期间,反种痘派力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更广泛的支持。当时,许多人期望格拉斯顿政府开启社会进步的新方案,希望落空后,不满情绪上升。借此机会,反种痘派与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在反对格拉斯顿第一届政府上达成共识,提出明确的改革目标:主张节制、和平、顺势疗法,反对奴隶制、活体解剖、抗性的生物医学实验等。他们共同发起并参与到充满活力和献身精神的社会运动中。
1870年下院开会期间,反种痘派又提出一项法案,把起诉违反种痘者的数量限制在2人,失败。1871年反种痘派的提案旨在限制多次起诉,减轻那些父母——或者已经支付全部20先令罚款或者已经因过错被两次判刑——的深层责任。这项条款在下院通过后遭上院否决。下院出于没有通过任何法案的恐惧,同意修改该提案,力争在种痘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但其核心仍是确保强制种痘。反种痘派的努力再次落空。
随着反种痘派在地方影响的扩大,伦敦协会于1880年代和1890年代初把活动的焦点集中在议会游说。吓院的反种痘派议员不满足于取消重复起诉,争取完全取消强制,许多议员的态度也发生变化。P.A.泰勒是1871年《种痘法案》强制性条款的发起人,1883年下院开会时,他认为强制代表“医学监督之下,对父母神圣权利和个人权利最绝对的干预”,公开转向反种痘派。1888年,来自曼彻斯特的议员雅各布·布莱特(Jacob Bright)的提案要求废除种痘法案,又失败。
在反种痘派的压力下,1889年议会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反种痘游说团的不满以及种痘的优点。与上次的调查类似,此次调查团也奉行中庸路线:重申种痘的好处,反对把强制种痘变成自愿行为,但也发现多重起诉和其他的严格强制措施激起许多不必要的抵抗,削弱了宣传种痘好处的目标。它建议停止多次起诉,并提出一些良心条款来平息激烈的反对声浪。该报告成为随后七年间争论的焦点,也为最终解决争端铺平了道路。这与1895年—1896年间突如其来的一次天花大流行有关。此次天花来势凶猛,格洛斯特镇(Glouster)约4万人中出现近2000例天花患者,其中434人在13个月中相继死亡。
反种痘派在这次天花流行面前再次质疑种痘的效用,壮大了自身的声势,也使英国各政党面临严重考验。托利党比自由党和激进党更倾向于支持强制,但反对用国家力量来支持种痘,全国反种痘联盟估计它的追随者中约1/3是托利党人;而自由党和激进党大多倾向于修改强制种痘法案,因一些自由党人支持强制而导致激进反种痘派怀疑其自由放任政策的连贯性和真实性。因而,在是否强制种痘问题上并没有遵循标准的政党路线,还加剧了政党种痘倾向的模糊和摇摆。1898年下院选举时,反种痘者左右了里丁(Reading)的议员选举,从支持托利党改为支持自由党的反种痘候选人。保守党转而重视反种痘派的意见,阿瑟.巴尔福(Arther Balfour)提议向抵抗种痘的精神致意,赞成认真严肃的抵制,并保证不会有任何惩罚。下院大选前一天,一位议员候选人向反种痘代表团保证:“先生们,如果你在明天投票支持我,日后将获得所有的回报”。
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大批反种痘派议员被选入下院。1898年的《种痘提案》建议放松对强制种痘的控制,标志着议会向反种痘派妥协的开始。上院则坚持强制,否决提案。下院再次修改该提案,加入一项“良心条款”(Conscience Clause),即在4个月内,父母如果不为他们的孩子种痘,需要说明理由,向下院两名议员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法律将不追究其责任,并获得豁免证书。其目的通过区分父母反对种痘是出于“不负责任的忽视”还是“有根有据的反对”来实行差别化处理,实际上是为反种痘派反对种痘提供合法化的借口。这项修正条款既获得反种痘派的支持,也得到支持种痘者的拥护,他们认为这样做总比强制导致意见分歧和更少的种痘要好得多,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在实际上提高了被保护者的数量。然而,这是英国政府半心半意地执行种痘政策的最后努力。到1898年末,根据新种痘法案而颁发的豁免证书达203143个之多,其中兰开郡占了1/4强,莱斯特颁发28524个豁免证书,这意味着当年有20多万婴儿未种痘。
尽管做出这类让步,争论远没有结束。在反种痘派看来,这种做法丝毫没有削弱强制的实质,在地方上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哪里的抵抗强大,哪里的诉讼程序就容易:母亲,不仅仅是父亲,被允许申请反对立场,听证会在特定的时间举行以迁就忙碌的父母;在地方法官支持种痘的地方,未给婴儿种痘的父母受到盘问或威胁,他们的动机受到质疑,豁免证书也被拒绝。
反种痘派在完全取消强制种痘法案未果后,力图通过立法程序把种痘变成一个个人自由选择的事情。在他们的不懈斗争下,1901年,种痘与隔离都被议会接纳为预防天花的措施。1907年自由党执政时期,100名强制种痘的反对者被选人下院,提交了一项用简单的法律声明取代豁免证书的法案,主张扩大被豁免婴儿的范围。种痘婴儿的比率从1906年最高时的78%下降到1909年的低于60%。1946年,随着《国家卫生服务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的颁布,强制种痘被取消,隔离成为预防天花的首选,反种痘派如愿以偿。
三、结语
反种痘运动是维多利亚时期公民不服从的典型,“通过组织大众舆论来支持更优质更负责任的预防措施,波澜壮阔地展现维多利亚后期运动的手段”,并在某种程度上展现英格兰社会运动的策略,在很多方面反映乃至影响了英国社会事务管理与思想观念的变革与延续。
其一,反种痘运动展现出现代行政管理手段与传统思想意识的交锋。19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问题的逐渐暴露,英国政府逐渐改变传统的自由放任,在天花的威胁面前,认为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强制种痘来降低天花风险,维护社会利益和集体生命安全,故而在天花预防过程中引入政府干预卫生事务的观念,扩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从天花预防举措经历推广种痘、强制种痘、种痘与隔离并存的发展脉络中可见一斑。而强制种痘是人们第一次为消除疾病做出的一个光辉典范,是“社会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英国政府适应时代需要而做出的大胆革新。
在支持种痘与反对种痘之间,并非简单的革新与保守、进步与倒退的二元对立,而是如何在保存传统与适应社会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对于这种出于时代需要的社会革新,英格兰人虽心存疑虑乃至抗拒心理,但总体上服从议会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乃至接受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和管理,使19世纪上半叶的种痘状况保持良好。随着1853年《种痘法案》的出台,随后的一系列法案强制种痘色彩日渐浓厚,相关规定和处罚日渐严格,超出民众容忍的底线时,反种痘派逐渐发展壮大。反种痘派属于反对现代政府的首批草根参与者集团,反映出大众政治力量的日益增长和斗争策略的日渐成熟。反种痘派以“捍卫自由”为旗号,认为是否种痘是私人事务,有权自行选择,中央政府无权强制,并积极通过地方行动、示威游行、广泛宣传、寻求立法支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自由权,在继承英格兰自由传统的框架下,在符合宪法基本精神的范围内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迫使议会做出让步。随后英国政府在天花预防方面的举措很大程度上受到反种痘运动的影响。
其二,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治体制和预防方法之间的联系,并展现出英国一贯的渐进式改革色彩。欧洲国家在19世纪都面临天花传染问题,实行了各不相同的策略:欧洲大陆支持强制种痘并贯穿始终,强制种痘被认为是大陆无限制立法干涉特色的一个例证;而英国早先支持强制,历经取消多次起诉、接纳隔离、允许豁免、直至废除强制的发展历程。在欧洲大陆看来,如果英国人能够坚持强制,就能像德国人或法国人那样坚持公益至上。英国政府虽主张强制种痘,但更重视民意走向。英国的一些观察家虽然羡慕欧洲大陆“专制”和“父权制”的国家有能.力推行强制种痘,也深知,在英国这样的“自由国度”里,强制“与我们政府的精神毫无共同之处,从英国人的感情来说也是厌恶至极”,没有民众支持的法律要么被弃若敝履,要么被践踏执行。最终,英国政府意识到强制种痘法案是不切实际的,逐渐向反种痘派妥协,接受莱斯特方法作为一种替代选择,用莱斯特方法保护集体,种痘保护个人。
综上所述,反种痘派的观点和做法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作为以“崇尚自由”自居的国度,英国孕育出珍爱自由、自由至上的公民,他们尊重个人自由,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强制,而英国政府则保护这种“自由至上”的民主传统。这是英格兰反种痘派力量强大,以及强制种痘法案被撤销的原因,当然,也是英国反种痘运动取得伟大成功的奥秘所在。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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