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梦之法治求索
卿红
摘 要:国家富强之梦想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要用法治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善德价值内涵。当今中国的富强离不开法治的同步发展,法治强则中国强,法治废则中国危,法治是实现强国梦的必然选择。换言之,强国梦必须植根于“法治中国”,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 键 词:民富国强;法治价值;法治中国;强国梦
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022-04
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堪称世界强国,如唐朝“贞观之治”时期,国势昌盛、经济发达、八方来朝、文化繁荣,可谓世界瞩目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强国。但在晚清时期,由于政府固守封建主义的旧体制,政治腐败、经济落后,饱受了列强的凌辱和侵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而奋斗。2014年4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布鲁日欧洲学院演讲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虽大,但除以13亿多人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排在世界第八十位左右;根据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还有2亿多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由此可见,中国还不富强,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宏伟目标依然是中国人民的企盼和梦想,步入强国之林其路漫漫,吾将法治而求索。
一、强国梦的法治价值追求
法治凝结着人类智慧,蕴含着善德价值,标志着政治文明,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为全世界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要用法治价值规范其国家梦想,不能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不能把强国梦的价值坐标和价值追求定位为希望回归到“梦回大唐”、“万国来拜”、“纳贡称臣”的时代,[1]而应回归到法治文明主义之中,赋予强国梦更加丰富的法治价值内涵。
(一)秩序与和谐
秩序与和谐是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法治价值。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秩序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良好的社会秩序能够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的幸福指数,是社会整体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秩序的高级形态,是在不同事物之间形成相辅相成、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是事物稳定性和协调性的成熟表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是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不同利益或需求的平衡。追求秩序、实现和谐是人类社会永无止境的奋斗目标,中国古代的“大同梦”就蕴含了这种价值诉求,提倡“人和关系睦、家和万事兴、政和国强盛”。中国发展到今天,资源、地区和利益均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现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我们期盼的强国首先是国家的和谐有序。因此,实现强国梦,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步伐,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二)公平与效率
公平和效率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法治价值。一方面,只有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才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从根本上损害效率。[3]在传统经济体制中,由于效率低下,我们更多地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造成了收入分配失衡并引发了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加剧了社会风险。 因此,实现社会公平,不仅能够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而且能够鼓励勤劳致富,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4]强国梦要秉承民富国强的思想,把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幸福作为第一价值目标,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因为只有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
(三)权利与自由
权利与自由作为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在广义上是基本等同的概念。权利就是人们行为的自由,自由就是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狭义上的自由是权利的一种特定类型,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高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每个人都能够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因通过法治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断创造有利于每一位劳动者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条件,激发其创造力,提高其生产能力,以更好地促进国家物质、文化财富的不断增长,更快地实现民富国强。
二、实现强国梦的法治必然性
《韩非子·有度》中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放眼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法治建设程度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法治是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美国著名时事评论员托马斯·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5]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推动发展、激发活力、鼓励创新的有效手段。当今中国的富强离不开法治的同步发展,可以说,法治强则中国强,法治废则中国危,法治是实现强国梦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经济稳健发展
在我国,30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劳动力、资源、土地、资金等主要生产要素还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市场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失灵现象。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要维持长期持续的发展,需要法律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安全阀”,而法治化是必然要求。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勒所说,在中国“不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而是更多的法律”。[6]我国市场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和主要挑战已不是经济学能够解决的,价格规律、自由竞争等经济学基本原理离开法治的保障, 就可能被来自市场外的力量所扭曲,经济发展就不可能长久。法治的两个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和赋予公民个人权利,赋权就是解放市场主体,使自由和平等竞争成为可能;限权则是保护市场不受“看得见的手”的随意干扰。[7]在当前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形势下,法治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应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从而推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促进人民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但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在促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社会严重的贫富悬殊现象。此外,分配体系总体格局也存在结构失衡现象: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过快,居民收入增速太慢,没有实现真正的藏富于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8]因此,应通过财税法律制度维护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以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强国梦。财税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收入实行不同的政策法律规制,达到保护合法财产,调低过高收入,调高过低收入,规范隐性收入的目的,从而化解收入分配的利益冲突,实现收入分配秩序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9]
(三)激励科技创新,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一国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李克强总理指出:创新是国家富强、民族兴盛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当今世界,科技创新主导综合国力竞争。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但经济增长质量还不高,主要原因在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使科技创新过程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激励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法治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协调发展;推进预算公开,强化科研经费监督管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减少我国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损失,激发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现强国梦的法治路径
一个先进文明的现代国家只有不断健全法治体系,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强国梦是要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崇高理想,而强国梦必须植根于“法治中国”。“法治是中国的强国途径,法治强国是中国的战略目标”。[10]《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建设法治中国,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诸多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强国梦的法治路径,法治中国将与富强、民主、文明的中国相伴而行。
(一)用法治把权力“关进笼子”,破解权大于法
一个国家发达昌盛与否,表面上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取决于对权力的规范运用。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强国梦,从权大于法的“人治”真正走向依法治权的法治,就必须用法治把权力“关进笼子”,以法治制衡权力,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上全面破解权大于法。一是要重视法治文化建设,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权大于法是封建社会“人治”的典型表现,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不少公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将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导致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倡导自由、平等、公正、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则,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受到法律的约束,服从制度的规范。二是要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们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一切公权力必须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监督,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三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领导。学者李林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体、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权与政权法权的关系,是破解权大于法的关键。要加强顶层设计,切实加强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实施方案,领导和指导全党和地方党组织的依法执政工作。[11]
(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本固邦宁
古人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公民是社会的主体,是国家的根基,只有根基牢固,国家才能安定。法治国家区别于“人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就是全体公民是否当家作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在法治中国,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的人文关怀。一是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听证、公众参与等方式确保公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赋予公民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为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激发人民的创造动力,促进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执法部门要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三是必须置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于一个安定、和平的秩序之中。要通过法治的具体制度安排把提高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从而消解、排除转型期众多影响社会发展、危及社会和谐的民生难题的核心症结。[12]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确保全体公民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奉献社会、创业发展、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同等机会,让每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最终实现民富国强。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平正义
司法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和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则人心定、天下安。西方有一句法学谚语:一次司法不公的危害, 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整个社会就难以发展、进步。《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实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决定》设计了具体的方向和路径: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破除“司法地方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不断施加压力,一些法院已成为地方或部门利益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通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管辖制度来破解“司法地方化”。具体举措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破除“司法行政化”。目前,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官本位”层级模式定级,为法院各级领导影响和干预法官办案留下了制度空间,导致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针对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和危害,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三是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破除“司法神秘化”。公平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司法的公信力,通过司法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强有力的保障,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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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