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群众”探微

    都督

    摘 要: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与西方国家相比有较大不同,集中表现在“群众”这一过渡环节。从空间角度来说,“群众”无疑彰显了中国的政治特色;从时间角度来看,“群众”既是臣民时代的终结者,同时又叩响了公民时代的大门,其在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过渡者的角色。本文分析了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群众”的政治内涵,探讨了中国特殊的政治演变逻辑,提出了中国政治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 键 词:臣民;群众;公民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079-07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研究某一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政治语言同样可以对其政治走向略知一二,“意识到语言因素肯定是必要的,这不是为了基于历史的考虑了解传统,而是为了了解当前的趋势和争论”。[1]政治话语本身反映了一国的政治文化特色,又因为一定时期内政治话语必然处于该时期的政治制度架构之内,所以政治话语的更替则映射出其政治变迁的趋势和走向。

    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同样经历了从臣民到公民转型的过程,但其特有的权利、个体、自由、契约等观念使得这种转变呈现出“继承”的特点。而中国由于这些基因的缺失,使得民主政治发展过程异常艰难。因为没有可以依赖的传统,所以我国的路径呈现出“构建”的特点。在构建过程中,中国一方面要建构民族国家,集中权力,增强国力以保持独立;另一方面也需要打开大众参政的大门,建立民主国家。寻求二者的平衡,则成为了我国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任务。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群众政治成为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相较于西方国家的“臣民——公民”①民主发展进程来说,我国“臣民—群众—公民”的路径具有显著的本国特色;尽管“群众”一词渊源已久,但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内涵不尽相同,从而为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提供了一种思路。笔者着眼“群众”之于中国的特殊性,以时间为线索,以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为参考系,进而分析出群众政治的进步性以及在新时期所面临的挑战,试图从中探索出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

    一、从臣民到群众: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起点

    (一)专制主义与臣民性格

    臣民与公民的最大差别体现在二者的政治人格不同。公民强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臣民则单方面强调义务,通常指“在封建皇权下丧失政治权利的国民”。[2]

    具有一定特点的社会群体不会独立于其所属的政治环境单独存在。“臣民”同样是当时政治制度的产物:自然经济为核心的传统封建生产方式、森严的社会等级结构以及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以孔孟之道为主导的儒家学说等,构成了“臣民”政治心理产生的土壤。在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权力体系下,百姓存在着普遍的崇圣意识和惧怕心理。一方面,在封建专制社会中,政治权力集中于君主,君权至上使其成为最高统治权威。另一方面,百姓在专制权力下既不能代表自己、保护自己,又在现实中经常遭到政府的侵害,因而对政治权力具有本能的惧怕与防范的矛盾心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在政治角色意识上,官僚士大夫在践行忠君爱国理念的同时还要向君主进谏,为治理国家提出自己的观点。然而一旦触怒皇帝,轻则杖责惩罚,重则掉脑袋。在皇权淫威下,士人的独立自我人格被不断削弱。二是在社会关系上,等级意识使得臣民政治得以延续。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社会便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之上。既然是以血缘为纽带,那么等级便具有了天然的合理性,个体是否遵从其相应的等级规则自然成为了评价个体的标准。小家庭中“父”的威严进一步演化为国家之“君”的权威。臣民政治中,“主——仆”、“主——奴”关系凸显。君主集权力与财富于一身,臣子为君主的奴仆,其政治价值选择必须与君主保持一致,自身无权利可言,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西方文明发源于古希腊,位于地中海一带,其海岸线曲折,岛屿星罗棋布,因此人们的聚居方式不同于我国大河平原上的乡村共同体,其受血缘关系影响较小,受伦理等级约束少,社会关系主要靠契约来调整,使得个体独立的政治身份得以生长。因此,专制的政治环境塑造了这一时期社会成员的政治人格。一旦政治环境中的要素发生改变,同样也会对个体的政治人格产生影响。

    (二)革命改造臣民

    19世纪中期,西方的思想文化与资本主义经济伴随着大炮一起闯入中国,动摇了臣民政治环境中的要素,使得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走到了尽头。除了器物层次与政治制度层次的改革,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为了挽救民族危亡,从社会成员的心理及行为方式上探索救国之路,形成了近代改造国民性的思潮。其中严复、梁启超的思想以及后来的新文化运动对于改造臣民性格起到了很大作用。

    随着革命的深入,改造国民性在制度上得以落实。《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肯定了主权在民等民主价值理念,通过确认国民集会、言论、出版等权利扩大个体空间,增强其自主性。然而,皇权帝制的崩塌并不意味着臣民政治的自然瓦解与民主时代的来临,袁世凯复辟无疑给民主共和制度当头一棒。其原因便在于近代的革命(改革),先进思潮的涌动多局限于社会的特定阶层之中,没有得到民众的理解,更谈不上得到民众的响应与支持。“今之所谓共和,所谓立宪者,乃少数政党之主张,多数国民不见有若何切身利害之感而有所取舍也”。[3]所以“五·四”运动以及新文化运动时期引入了“德”、“赛”两位先生,以民主、科学为口号,批判传统封建伦理纲常,打破个体只知道崇拜权威、丧失独立自主意识的政治人格,更新全社会的政治观念,全面改造国民性。但新文化运动推行十多年后,鲁迅仍在为了改造国民性而呐喊,坚持认为如果国民性不改,专制与共和制没有什么区别。虽然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国体与政体均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使个体从传统臣民角色的羁绊中摆脱出来形成公民意识。即便将人民主权、个体权利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也只是徒有其表,宪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人民主权等观念建立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需要个体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政治实践才能将其落实,进而将臣民共同体转变为公民共同体。

    所以说,“从法理上确认人民主权,到具体从政治程序上落实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支配,这之间还有相当长的距离。”[4]封建制度下形成的臣民性格不会随着几次思潮、几回运动而发生彻底的改变,甚至在今天臣民性格都是我国个体政治性格中的一部分。在中国特有的传统制度背景下,在臣民向公民的转化过程中,出现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群众”角色。尽管中国共产党最初的状态同样是一个知识分子集体,但其“先锋队”的指导思想并不排斥群众与其一起革命。特别是在“五卅”运动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群众的力量。毛泽东认为,辛亥革命未能获得最终胜利,其原因在于“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动群众还没有动员起来”。[5]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社会革命是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思想,从阶级观念中又引申出群众观念……所以在革命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参与政治的格式产生数千年以来第一次的根本变化”。[6]中国共产党通过号召群众,组织群众运动的方式尽可能地将“马铃薯”般分散起来的个体进行整合,参与到革命中来,凝聚社会力量,增强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使原来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黔首”参与到革命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引起民众的共鸣并获得民众的支持。

    二、从“群众”到“群众”: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过渡

    随着中国政治发展阶段的变迁,“群众”的政治内涵相应地被划分为“革命群众”与“体制化群众”。前者指革命时期追随先锋队实现解放目标的臣民;后者指在革命后的新政治秩序中部分摆脱臣民身份而尚未成为公民的群体。[7]之所以说“群众”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过渡,是因为其超越了臣民,却又没有彻底摆脱臣民内涵;它蕴藏着公民的某些要素,却又不完全符合民主政治对于公民的要求。群众政治的出现同样与其所在的政治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以民族革命和新中国的建设为背景,以先锋队为领导,以群众路线为实践方式。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群众”——一个集合概念

    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群众”都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出现在政治语言表达中。抗日战争时期将是否反对日本侵略者、是否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抗日战争中来作为标准来确定群众的范围。解放战争年代“群众”的范围则以是否反对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为标准。“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8]可见,“群众”的内涵与外延随着中国共产党政治目标的变化而变化。但无论怎样变,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都难以被称为“群众”。具体来讲,在“群众”的内涵里,强调要抹掉个人的特点,使一个群体同质化、符号化,凸显个人对于群体的依附性。

    中国共产党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取得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政治摆脱外国的干预。要想实现国家主权独立,则必须要整合国内的各种力量与资源,一致对外。为了凸显阶级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选择用“人民”一词来区分敌我,构建“群众”指代人民中除党员干部之外积极可用的社会力量。因此,“群众”从其诞生之日起便带有浓厚的阶级色彩,决定了“群众”所指代的必然是一个具有社会联系的群体。通过“群众”,中国共产党将自身革命与动员巧妙结合。

    群众的整体性模糊了社会成员对于个体价值的追求,有利于整合与动员基层的力量投入到建国之后的革命与建设中来。其弊端则在于,领导者“关切作为‘群的民胜于作为个体的‘人”。[9]而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中的“公民”是以人权理论为基础,人权与自由二者密不可分,强调个体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价值与尊严。以此来看,群众与公民不属于一个范畴之内,甚至与当代的民主政治是相矛盾的。

    (二)“群众”的主体性与客体性

    任何政体都必须要面对如何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问题。古代中国的执政者们已经认识到“以民为本”的重要性,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经典表述即可见一斑。群众政治的背后隐藏着“民本”思想的特点。“群众”被包容在人民之中,其行动的合法性可谓是与生俱来的,“与西方政治理论中单子式个人的理性观念不同,共产主义运动和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源泉”。[10]群众一直处于被信任、被依靠、被理解、被学习(向群众学习)的重要地位。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进而凸显了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建国后,群众的生活中充满了政治要素,但这种政治多停留在政治动员层次,[11]所以说,群众主体性的上升是相对于臣民时代而言的。在动员型政治之下,抽象的国家主人地位被消解了。

    “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行动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12]从中我们看到群众在其中的作用仅是提出自己的意见、执行政策。而对于由谁来倾听意见,谁制定决策、修改决策等问题,群众并没有话语权。并且在“来、化、去”[13]三个过程中,群众的意见需要被集中和升华,群众的行为需要被引导,群众处于比较被动的从属地位。另外,群众在这一路线中所发表的意见并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其是否被采纳以及被采纳到什么程度完全由领导人定夺。决策主体深入群众,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出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之后把他们的调查结果再输入到体制内的决策进程中,而非群众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认识而进行自觉的利益表达。这样的决策机制,就是所谓的“内输入”[14]机制。

    不否认这样“内输入”的决策机制在特定时期发挥着正面作用,其产生受到了中国传统思想以及革命时期特殊需要的影响。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低,人们利益单一且集中,特殊时期对于集体的强烈认同等,均给这种决策机制提供了萌发及生长的土壤。但在改革开放后,群众的个体意识增强,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发展,并且国家并不是资源的唯一占有者,这种“内输入”的决策机制由于无法反映不同群体的需要,不能调节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影响到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只能愈发凸显。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政治特点有五:“⑴有效的参与;⑵平等的投票;⑶充分的知情;⑷对议程有最终的控制;⑸容纳所有的成年人”。[15]而在群众政治中,群众的主体性受限,没有办法实现前四点的要求,又因为群众的划分以阶级观念为基础,随着政治利益的变迁其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很难符合第五点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与公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其主体性与现代意义公民所应具有的主体性来说相去甚远。

    (三)“群众”的组织化与非组织化

    群众在较长时间内多以高度组织化的形式存在,在城市中表现为居民委员会制度以及单位制,在农村则以人民公社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的控制推行居民委员制度,意在实现对于散落在弄堂胡同中居民的管理。“城市组织化最理想的管理体系应是在高度规整化的城市单位与人民团体组织体系之上运作,也就是要大力建立各种工会、公会、合作社等新式行业性团体。”[16]然而从旧时代通过革命而形成的群众具有迁移性、流动性、无业性等特点,难以形成有组织、有规则的行业集合。这样的无组织性与国家对于进行管理所要求的组织性相矛盾,在此矛盾之下导致居委会的诞生。所以,居民委员会从其产生之日起便带有政治色彩,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对城市居民进行管理。居委会制度之外,在城市同样坚持单位制,对事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国之初立,国家权力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为确保稳定,必须要考虑控制人口流动,实现人口稳定。所以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将社会成员分工,分配到各个行业中去承担社会成员的责任。单位制颇有一种个体与国家间“约定”的意味:一方面,个体在单位中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单位中的成员分配资源,进而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国家借助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群众的集体主义观念,实现价值上的整合。个体的权利、身份以及合法性均由单位组织赋予。[17]由此看来,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和资源来源,而是国家分配资源、管理社会的中介,与居民委员会一样,均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所以,个体对于单位的依赖实质上是对国家的依赖,通过单位,将职工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18]

    在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将农民组织起来,进行了农民群众的组织化,实现秩序的重建。人民公社的最大特点在于“政社合一”,从而实现将小农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的目的。旧时的农村人口处于分散状态,将个体聚集起来是加强管理的必然选择,人民公社的出现整合了基层的群体,为行政权力管理农村事务提供了组织保障。

    的确,群众以组织化的形式存在,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问题的产生。组织化的存在方式导致社会自主性和创造力的萎缩。“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19]这种依附关系在带来稳定性的同时也使得国家成为了资源的唯一占有者与分配者,意味着个人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产生了“国家主人公”与“生活依附着”的强烈反差。[20]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组织的自发生长变得异常艰辛。因为公权力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任何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政治色彩,公私不分使得社会生活领域缩小,抑制了社会团体的生长。而社会团体的意义则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体的自由。[21]

    三、从群众到公民: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走向

    改革开放之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我国一直坚持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权力模式,在政治管理方式上呈现出集权的倾向。企业、事业单位都是政府的附属物,资源上依赖于政府的分配,决策上也多受制于政府的安排,其实质是行政组织的延伸,个体参与民主政治的空间被压缩。市场经济的到来导致社会关系随之变动,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变化,权力随之转移。国家不再是资源的垄断者,社会主体价值上升,政治权利逐渐从社会生活中淡出,以社会制约公权力的趋势出现,基层组织作为社会最为直接的反应,成为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起点与试点。

    中国改革始于农村,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制度还权于民,提升了农民的自主性,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民参与政治、维护权益的渠道,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城市的改革从国企开始,其目的在于完成职工身份的转换,将抽象的国家主人还原为企业的劳动者,进而明确个体的经济利益,通过用工合同等保证其权益。企业改革带来了“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换,大量离开单位的个体进入日常生活的社区。在社区之内,居民自主参与管理,基层民主在我国逐渐展开。在这样的背景下,“群众”的政治特点发生了变化,逐渐发展成为带有民主政治中“公民”色彩。

    (一)个体作为政治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前,国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进行着严格的控制,政治与经济、政治与文化、政治与日常生活之间界限模糊,阶级斗争观念凸显,“群众”的范围也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发生着改变。某个社会成员昨日还是群众“阵营”中的同志,可能今天就被打上或“左”或“右”的标签排除在群众之外,因此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感甚至恐惧感。群众自治抛弃了传统群众中严格的阶级观念,扩大了群众队伍,极大地包容了原来被排斥在群众之外的人。现代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22]这样的界定使得群众的划分标准具有稳定性从而使新时期群众队伍壮大起来,适应了社会多元化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到来改变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模式,经济逐渐从政治中剥离出来,进而瓦解了高度一体化的政治生活,民主和法制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群众自治,从法律上肯定了群众的个体价值,确定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权利的肯定,激发了群众的民主热情,提高了群众参政的积极性。

    现代政治理论要求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自觉的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即“主体间交往中根据正义的规则所应当享有的资格意识”。[23]尽管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尚未形完全的主体意识,但此制度却赋予了个体以获得主体性的可能,并在逐渐地培养着个体的主体性,使其开始尊重并懂得保护私权以及了解并遵从共同认可的交往规则,即规范意识。以此为标准,不难发现,现代政治语境中“群众”一词已带有“公民”色彩,而恰恰是强调个体性的公民之于民主政治来说才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人民主权,也只有落到个体公民才是实在的”。[24]

    (二)自主型政治参与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的群众多是通过先锋队的动员与启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的,主体性不明显。一方面由于社会成员自身的权利意识与参政意识薄弱,“群众”较之于“臣民”具有进步意义,但作为群众中的个体仍有“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的消极想法,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另一方面,领导者也并没有为群众参政提供充分的渠道,只能在“内输入”机制下参与决策。群众自治变动员型参政模式为自主型,将群众变为决策的主体,并且引入了民主决策的机制。比如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中,村民会议是享有决策权的自治机构:“本村的经济发展、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整治、治安维护、民间纠纷的调节等自治事务,均由村民根据自己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管理。”[25]“人民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就在于它是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意见和观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是利益、意见和观点相互调整和自我矫正的过程。”[26]而民主的价值在于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或价值,任何一种看法和意见都可以交流、表达出来。通过程序实现利益间的博弈与制衡,从而形成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决策。

    (三)制度化政治的演进

    中国共产党从领导民主革命之始就对“群众”予以了高度重视,直到后来将群众观从经验层次上升为理论层次,形成了以群众观为核心的群众路线,作为党的工作方法一直延续至今。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尤其是处于重大社会转型的今天,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党对于群众的支持和信赖长时间里仅停留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层次上,并未在制度上予以落实。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群众自治以制度的形式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在新时期的意义。

    首先,群众自治保障了政治决策主体的广泛性。群众自治的主体是广泛性的、群众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基层自治体的主体是自治体的全体群众。前者明确规定“凡居住在自治区域内的全体公民,不分职业、性别、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年满18周岁以上者都有权参加自治体的自治活动。”

    其次,群众自治保障了决策内容的完全性和彻底性。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就必须保证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在体制内有得以充分表达的渠道,进而打破传统“内输入”的决策机制,促进民主决策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制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可见,群众的自治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特别是村民自治,村民通过村民大会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村民大会是本地区具有最高权威的社会性公共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其次级机构,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都要讨论决定。

    最后,群众自治健全了干部必须维护群众权益的刚性制度。传统群众观缺乏制度保障,具有强烈的“好人政治”[27]色彩,因此在现实被大打折扣。以群众路线为例,领导的地位是既定的,路线的落实情况随着领导人的素质变化而波动,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多了,自下而上的少了”[28]的奇怪现象。因此“弹性”过大的“群众路线”需要刚性的体制来加以约束,通过体制、机制发展基层民主,要求党政干部切实地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在群众自治制度下,群众不仅能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还可以通过选票来决定向谁发表意见。村委会干部的权力由本村村民授予,从机制上保证了干部更好地为村民服务。所以,当前的群众可以在制度下有序、有效地行使选举权,监督自己选出的领导者按章行事,摆脱了从前“好人政治”的色彩。

    “群众”连结着“臣民”与“公民”,是我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时间角度来看,它超越臣民,也继承了臣民的消极与被动;它不及公民,却也彰显了个体对于自由、自强与平等精神的追求以及国家对待社会成员态度的转变。因此,它是一个过渡概念,是“臣民的现代化,公民的返古版”。[29]从空间角度来看,群众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的路径。尽管“群众”对于中国来说是“土生土长”的,具有原生性,但并不代表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直视现代化的挑战。“群众要求的不是抽象的人权,而是社会、经济上的权利……中国革命是从争取社会经济权利开始的,进而要求政治权利,要民主。”[30]因此,群众时代向公民时代的转型是一个必然趋势。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公民政治的生长不能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简单粗暴地将西方的东西安放在中国;当然,公民政治之于中国也不可能是“土生土长”的,其必然带有一种混合色彩。既汲取西方公民文化之精要,又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相比于西方的公民政治而言,我国会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个集体主义的平衡点,会更为强调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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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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