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宗族政策、行为分析
○傅建成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中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成为封建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剧烈变迁,宗族这一地方势力,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在宗族走向败落的复杂因素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对宗族冲击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冲击带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
作为中国乡村社会较为普遍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地方势力,宗族尽管自近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的大变动而逐渐削弱,但准确地说,在革命政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控制区,宗族所遭到的打击最激烈。宗族势力被视为是与革命势力和革命目标格格不入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地方势力而被铲除。
实践中对宗族的破除,首先是来源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的认识和抨击。还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就对宗族制度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危害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批判。陈独秀认为要改变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必须摧毁“家族本位主义”的家族制度。李大钊不仅认为家族制度是“万恶之源”,而且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对家族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指出家族制度是两千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构造”。封建专制主义就是在家族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一切封建的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也都是家族制度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因此,要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和批倒封建礼教,就必须消灭封建家族制度。消灭了家族制度,就会促进专制统治的倒台和旧礼教、旧道德的肃清。这些论述不仅有力地揭露了封建宗族制度的危害及同封建专制制度的内在关系,而且对于把人们从封建宗法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起到了积极的警醒作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部分党的领导人继续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及宗法思想进行揭露和批判,为中央制定消灭宗族制度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他们除了继续论证宗族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外,还第一次明确指出,农村中大量的族产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族长宗长把持族产族田,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要消灭宗族制度,必须消灭这种以“公田”的形式出现的族产族田①。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还首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四种权力支配系统的观点:一是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二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族系统”三是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四是支配女子的夫权系统。在这里,毛泽东使用了“家族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及夫权系统差不多同等的地位。不难看出,毛泽东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他还强调指出,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等权力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只有首先消灭封建政权,其它权力才能被打倒。上述这些认识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比较起来,这种理论上的探讨,要比建党之前进了一大步。
1927年5月,在中共五大上,第一次提出了消灭族产公田,并将其分配给农民的纲领。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农村中“寺庙、祠堂等所属之地,占有耕地之亩数,亦实有可观”,存在于乡村中的所谓公有田产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乡村中宗法社会政权之基础。此等田地的主有权,已为乡绅所篡夺,耕田者反而失却享有的权利,乡绅等得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等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因此,“要破灭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②。把没收和分配祠堂族产公田作为土地革命纲领写进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既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宗族制度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显示出,消灭宗族制度尤其是从土地问题上加以消灭,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和肃清一切旧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二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对宗族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更为重要的是还在实践中发动农民力量来摧毁作为封建政权辅助力量的宗族制度和势力。
在1924年至1927年国民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就极为重视发动农民来打击宗族势力。他们不仅把农民视为是国民革命的重要因素,而且强调如果没有农民从乡村中奋起打倒宗法封建的地主阶级之特权,则封建军阀和帝国主义势力就不会根本倒塌。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长期身受封建势力压迫的广大农民迅速投身于国民革命的洪流之中,形成了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全国性农民运动。广大农民纷纷组织起来,建立起农民武装,成立农民协会,向不法地主、土豪劣绅发起猛烈进攻。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随着地主政权被打翻,封建宗法制度也跟着一起动摇起来。毛泽东1927年对湖南农民运动这样描述:“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的便。又有一处地方,因禁止贫农进祠堂吃酒,一批贫农拥进去,大喝大嚼,土豪劣绅长褂先生吓得都跑了。”③
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以及对封建宗族制度的打击,并没有持续下去,由于国民革命失败而被打断。此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的变化,将自己的工作重心逐渐转入农村,开始了创建农村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的新时期。由于根据地开辟的地区大都是经济落后、交通闭塞以及封建势力陈陈相因、盘根错节的地方,因而在开创和建设根据地的过程中,宗族问题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928年毛泽东调查井冈山根据地的湘东赣西几个县后说,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由于家族势力的广泛和强大,地方党组织的建设也受到影响,“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建设,“真是难得很”④。
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党组织建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宗族的强盛和普遍,宗族所占有的大量族田还造成了地权高度集中,对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形成了严重的剥削与压迫。据土地革命初期调查,赣闽湘鄂皖族田(山区还有山林)数目可观,大都占全部土地的1?4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更高,如闽西长汀、湖北广济,占1?3。土地和山林所出是族产的基本来源。族田名义上是宗族共有,但与私人地主的土地一样,也是以租佃的方式进行出租。族田对佃户的剥削率与私人地主没有区别。本族为佃者租额亦不减轻,只可将租谷的一半折钱上交而得以多留点谷子自己食用。但也有全部交谷者,佃户亦无可奈何。放高利贷是族产的另一来源,外族人借贷,利息很高。族内贫穷者借贷,虽利息略低,但“一样要抵押,公堂索债比富农还要厉害,期满利钱不清,牵牛赶猪,下田割禾,都做得出”。
族田族产的管理者几乎都是宗族的核心人物,大体属地主乡绅一类人。他们在地方上不仅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力,而且以占有族田族产为基础,在族内还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严厉束缚族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创建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活动,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从本能上聚族反抗。一是积极配合国民党的反共,主动动用宗族力量参与清乡;二是不待国民党行动,主动集合族众扑灭暴动,进攻革命,仇杀民众;三是集众抵抗红军;四是不准族人参加革命活动;五是结寨自保,共相顽抗⑤。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视对宗族势力的打击。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共苏维埃区域并不存在一个专门以宗族制度和势力为对象的革命运动,对宗族的打击只是作为根据地社会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的,其本身包含在推翻封建制度的整体大政方针之中,但是,很显然,随着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和农村新秩序的建立,宗族制度和势力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遭到了铲除,其势力下降到了最低点。
首先,大规模的对族田祠产的没收和分配,抽掉了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各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对实际上由族长、会长、豪绅所垄断并利用来剥削农民的族田祠产,一概进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以乡而不是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和同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均规定:在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凡属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等私人和团体占有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一律无偿没收,由苏维埃政府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⑥。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也明确规定:“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的交给农民。”为在根据地范围内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一切经济压迫,保护贫苦农民的权益,《土地法》还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法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⑦。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都具体地规定了没收宗族祠堂、土地财产的细则或办法。这样的举措,不但断绝了宗族活动的经济来源以及族长、豪绅与族人的经济联系,而且也有益于打破宗族地方封建关系。
其次,随着苏维埃区域革命政权的建立和以打破宗族地方封建关系的社会新法规的出台,宗族势力不仅失去了以往旧政权的依附和庇托,而且用来束缚族人的族法宗规也失去了原有的规范和制约力量,包括宗族首领在内的一些豪绅地主阶级,或出逃到大中城市,或被处决,或在根据地受到管制,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在苏维埃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聚族相抗者,均先后被解除武装,遣散族众。至于在社会革命最初的冲击中顽强地留存下来并筑成坚固寨围的宗族据点,也在1931年苏区开始进行的肃清“土围子”行动中,相继被击破。到1932年,仅江西苏区即消灭这样的土围石寨200多个,占总数的95%。
最后,宗族活动中心的祠堂也换了新主人。祠堂均成为苏区中央、省、县、区、乡各级政府的办公场所或文化娱乐地方。其中最有名的临时中央政府办公地,便是座落在叶坪的谢氏大宗祠。宗祠作用的转换,也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宗族势力在苏维埃区域的败落。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是压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实施的许多政策都具有改良色彩。对待宗族问题,也采取的只是一种逐步改良而非全面摧毁的方针。如对族田族产的政策,也相应地从过去的没收政策改为暂时保留。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就承认族地的存在,但须由本族人员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经管,不得由地主族长独占。在华北,为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坚持敌后游击战争和建立抗日根据地,各根据地在政策上准许对宗族的祠堂予以保留。对农民极端重视的宗族坟地,强调“必须十分慎重、严肃的去对待”,不要轻易地改变群众的习惯,“否则会引起群众的反对”,不利于抗战大业。对于宗族的公共土地,处理办法是:由本族人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以其收入作为救济本族人中的借贷基金,留一小部分作为上坟烧香的费用⑧。毫无疑问,这种较为温和的政策和行为,是适应当时抗日战争形势所做的暂时的退让,它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把宗族视为一种地方势力、封建政权辅助力量加以彻底摧毁的目标有根本性的改变。事实上,即使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在一些地方,限制宗族、反宗族的活动也时有发生。
三
尽管中共在积极从事革命的过程中,一直把宗族制度作为整个封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打击,并且使得宗族从1930年起,在共产党控制下的区域就已经逐渐削弱,但有资料表明,真正大规模地把宗族视作一种消极的地方势力,一种迷信和封建习俗的阵地,以及一个旧的腐败政权的工具而加以全面摧毁,还是4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领导的解放区进入了土地改革的新阶段。这是一个宣判封建土地制度死刑的阶段。这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运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要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封建统治,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在这场运动中,最能在结构上体现宗族制度的族田、族长、祠堂、族谱等遭到了最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较之以往,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除宗族祠堂的土地所有权。没收或征收族产族田,同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征收的富农多余土地一起,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同时还规定,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和债约,一律撤消。此政策的制定以及随后在各解放区迅速掀起的空前规模的土改运动,不但保证了广大贫苦农民分得了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且也使得以往宗族得以开展各种活动,赖以延续生存的经济基础彻底被摧毁。没有了族田,宗族所谓“收族”,笼络族众的功效也就失去了意义。
根据土地改革的政策,在没收和征收族田的同时,宗族在农村中的祠堂是作为族产一起没收或征收的。被没收或征收后的祠堂,一般不是像族田那样分配给农民使用,而是充作农村公用。如作为农民协会,或作为农村小学的校舍,或改作农民集会的场所等。祠堂是宗族的标志和象征,它作为族产的一部分在土改中被没收或征收,意味着宗族失去了依托的中心。
在土地改革中,同样富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族长族权的统治随着农村民主政权的建设,降低到了最低点,政治权势一落千丈。
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农民的财富,肃清地主阶级对乡村政权的影响,成立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是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起贫农团、农会,领导农村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毛泽东对此强调说:“为着坚决地彻底地进行土地改革,乡村中不但必须组织包括雇农贫农中农在内的最广泛群众性的农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而且必须首先组织包括贫农雇农群众的贫农团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以为执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而贫农团则应当成为一切农村斗争的领导力量。”⑨作为执行土改的合法机关,贫农团和农会对摧毁农村的封建基层政权和族权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一些往日拥有相当数量土地和握有权力的族长,此时也完全变了样。他们不仅不能对农民实施族长族权的统治,反而自己被剥夺了政治权力,要接受农民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往日为非作歹的家族恶霸势力,则遭到了严厉的镇压。在不断的宣传和启发下,农民传统的对宗族的忠诚,开始让位于阶级的团结。“亲不亲一家人”的口号,开始被“天下穷人是一家”的口号所取代。
随着土改的深入,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乡村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大多数是由各村群众大会直接选举出来,具有充分的群众性。乡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村政府,乡村政府执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受其监督。这样,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土改中获得经济解放的广大农民,同样在政治上实现了当家做主的夙愿,农村基层政权牢牢掌握在农民手中。过去行使反动政权的保甲组织和行使族权统治的宗族组织,从此被彻底摧毁了,宗族组织再也不能标榜自己的作用了。
伴随着土地所有制的改造,宗族遭到了最严厉的打击。而这种古老制度的崩溃,实际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迈向更高阶梯的前奏。
① 《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8页。 ②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5页。
③④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32,68、73页。 ⑤ 何有良:《苏区农村的宗族势力及其消亡》。《江西社会科学》1994第12期。
⑥⑦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10、16~18页。
⑧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8页。
⑨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50页。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博学院)责任编辑:蔡世华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中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成为封建制度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剧烈变迁,宗族这一地方势力,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在宗族走向败落的复杂因素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对宗族冲击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冲击带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
作为中国乡村社会较为普遍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地方势力,宗族尽管自近代以来随着整个社会的大变动而逐渐削弱,但准确地说,在革命政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控制区,宗族所遭到的打击最激烈。宗族势力被视为是与革命势力和革命目标格格不入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地方势力而被铲除。
实践中对宗族的破除,首先是来源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的认识和抨击。还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就对宗族制度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危害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批判。陈独秀认为要改变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必须摧毁“家族本位主义”的家族制度。李大钊不仅认为家族制度是“万恶之源”,而且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对家族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指出家族制度是两千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构造”。封建专制主义就是在家族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一切封建的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也都是家族制度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因此,要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和批倒封建礼教,就必须消灭封建家族制度。消灭了家族制度,就会促进专制统治的倒台和旧礼教、旧道德的肃清。这些论述不仅有力地揭露了封建宗族制度的危害及同封建专制制度的内在关系,而且对于把人们从封建宗法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起到了积极的警醒作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部分党的领导人继续从理论上对宗族制度及宗法思想进行揭露和批判,为中央制定消灭宗族制度的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他们除了继续论证宗族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之外,还第一次明确指出,农村中大量的族产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族长宗长把持族产族田,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要消灭宗族制度,必须消灭这种以“公田”的形式出现的族产族田①。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还首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四种权力支配系统的观点:一是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二是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族系统”三是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鬼神系统”;四是支配女子的夫权系统。在这里,毛泽东使用了“家族系统”这一概念,并给予“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和“鬼神系统”及夫权系统差不多同等的地位。不难看出,毛泽东认为“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他还强调指出,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等权力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只有首先消灭封建政权,其它权力才能被打倒。上述这些认识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比较起来,这种理论上的探讨,要比建党之前进了一大步。
1927年5月,在中共五大上,第一次提出了消灭族产公田,并将其分配给农民的纲领。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农村中“寺庙、祠堂等所属之地,占有耕地之亩数,亦实有可观”,存在于乡村中的所谓公有田产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乡村中宗法社会政权之基础。此等田地的主有权,已为乡绅所篡夺,耕田者反而失却享有的权利,乡绅等得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等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因此,“要破灭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②。把没收和分配祠堂族产公田作为土地革命纲领写进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既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宗族制度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显示出,消灭宗族制度尤其是从土地问题上加以消灭,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和肃清一切旧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二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对宗族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更为重要的是还在实践中发动农民力量来摧毁作为封建政权辅助力量的宗族制度和势力。
在1924年至1927年国民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就极为重视发动农民来打击宗族势力。他们不仅把农民视为是国民革命的重要因素,而且强调如果没有农民从乡村中奋起打倒宗法封建的地主阶级之特权,则封建军阀和帝国主义势力就不会根本倒塌。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长期身受封建势力压迫的广大农民迅速投身于国民革命的洪流之中,形成了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全国性农民运动。广大农民纷纷组织起来,建立起农民武装,成立农民协会,向不法地主、土豪劣绅发起猛烈进攻。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随着地主政权被打翻,封建宗法制度也跟着一起动摇起来。毛泽东1927年对湖南农民运动这样描述:“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的便。又有一处地方,因禁止贫农进祠堂吃酒,一批贫农拥进去,大喝大嚼,土豪劣绅长褂先生吓得都跑了。”③
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以及对封建宗族制度的打击,并没有持续下去,由于国民革命失败而被打断。此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的变化,将自己的工作重心逐渐转入农村,开始了创建农村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的新时期。由于根据地开辟的地区大都是经济落后、交通闭塞以及封建势力陈陈相因、盘根错节的地方,因而在开创和建设根据地的过程中,宗族问题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928年毛泽东调查井冈山根据地的湘东赣西几个县后说,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由于家族势力的广泛和强大,地方党组织的建设也受到影响,“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建设,“真是难得很”④。
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党组织建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宗族的强盛和普遍,宗族所占有的大量族田还造成了地权高度集中,对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形成了严重的剥削与压迫。据土地革命初期调查,赣闽湘鄂皖族田(山区还有山林)数目可观,大都占全部土地的1?4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更高,如闽西长汀、湖北广济,占1?3。土地和山林所出是族产的基本来源。族田名义上是宗族共有,但与私人地主的土地一样,也是以租佃的方式进行出租。族田对佃户的剥削率与私人地主没有区别。本族为佃者租额亦不减轻,只可将租谷的一半折钱上交而得以多留点谷子自己食用。但也有全部交谷者,佃户亦无可奈何。放高利贷是族产的另一来源,外族人借贷,利息很高。族内贫穷者借贷,虽利息略低,但“一样要抵押,公堂索债比富农还要厉害,期满利钱不清,牵牛赶猪,下田割禾,都做得出”。
族田族产的管理者几乎都是宗族的核心人物,大体属地主乡绅一类人。他们在地方上不仅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力,而且以占有族田族产为基础,在族内还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严厉束缚族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创建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活动,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从本能上聚族反抗。一是积极配合国民党的反共,主动动用宗族力量参与清乡;二是不待国民党行动,主动集合族众扑灭暴动,进攻革命,仇杀民众;三是集众抵抗红军;四是不准族人参加革命活动;五是结寨自保,共相顽抗⑤。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视对宗族势力的打击。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共苏维埃区域并不存在一个专门以宗族制度和势力为对象的革命运动,对宗族的打击只是作为根据地社会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的,其本身包含在推翻封建制度的整体大政方针之中,但是,很显然,随着苏维埃区域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和农村新秩序的建立,宗族制度和势力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遭到了铲除,其势力下降到了最低点。
首先,大规模的对族田祠产的没收和分配,抽掉了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各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对实际上由族长、会长、豪绅所垄断并利用来剥削农民的族田祠产,一概进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以乡而不是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和同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均规定:在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凡属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等私人和团体占有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一律无偿没收,由苏维埃政府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⑥。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也明确规定:“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的交给农民。”为在根据地范围内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一切经济压迫,保护贫苦农民的权益,《土地法》还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法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⑦。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革命根据地也都具体地规定了没收宗族祠堂、土地财产的细则或办法。这样的举措,不但断绝了宗族活动的经济来源以及族长、豪绅与族人的经济联系,而且也有益于打破宗族地方封建关系。
其次,随着苏维埃区域革命政权的建立和以打破宗族地方封建关系的社会新法规的出台,宗族势力不仅失去了以往旧政权的依附和庇托,而且用来束缚族人的族法宗规也失去了原有的规范和制约力量,包括宗族首领在内的一些豪绅地主阶级,或出逃到大中城市,或被处决,或在根据地受到管制,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在苏维埃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聚族相抗者,均先后被解除武装,遣散族众。至于在社会革命最初的冲击中顽强地留存下来并筑成坚固寨围的宗族据点,也在1931年苏区开始进行的肃清“土围子”行动中,相继被击破。到1932年,仅江西苏区即消灭这样的土围石寨200多个,占总数的95%。
最后,宗族活动中心的祠堂也换了新主人。祠堂均成为苏区中央、省、县、区、乡各级政府的办公场所或文化娱乐地方。其中最有名的临时中央政府办公地,便是座落在叶坪的谢氏大宗祠。宗祠作用的转换,也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宗族势力在苏维埃区域的败落。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是压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实施的许多政策都具有改良色彩。对待宗族问题,也采取的只是一种逐步改良而非全面摧毁的方针。如对族田族产的政策,也相应地从过去的没收政策改为暂时保留。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就承认族地的存在,但须由本族人员组织的管理委员会经管,不得由地主族长独占。在华北,为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坚持敌后游击战争和建立抗日根据地,各根据地在政策上准许对宗族的祠堂予以保留。对农民极端重视的宗族坟地,强调“必须十分慎重、严肃的去对待”,不要轻易地改变群众的习惯,“否则会引起群众的反对”,不利于抗战大业。对于宗族的公共土地,处理办法是:由本族人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以其收入作为救济本族人中的借贷基金,留一小部分作为上坟烧香的费用⑧。毫无疑问,这种较为温和的政策和行为,是适应当时抗日战争形势所做的暂时的退让,它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把宗族视为一种地方势力、封建政权辅助力量加以彻底摧毁的目标有根本性的改变。事实上,即使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在一些地方,限制宗族、反宗族的活动也时有发生。
三
尽管中共在积极从事革命的过程中,一直把宗族制度作为整个封建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打击,并且使得宗族从1930年起,在共产党控制下的区域就已经逐渐削弱,但有资料表明,真正大规模地把宗族视作一种消极的地方势力,一种迷信和封建习俗的阵地,以及一个旧的腐败政权的工具而加以全面摧毁,还是4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领导的解放区进入了土地改革的新阶段。这是一个宣判封建土地制度死刑的阶段。这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运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要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封建统治,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在这场运动中,最能在结构上体现宗族制度的族田、族长、祠堂、族谱等遭到了最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较之以往,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废除宗族祠堂的土地所有权。没收或征收族产族田,同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征收的富农多余土地一起,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同时还规定,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和债约,一律撤消。此政策的制定以及随后在各解放区迅速掀起的空前规模的土改运动,不但保证了广大贫苦农民分得了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而且也使得以往宗族得以开展各种活动,赖以延续生存的经济基础彻底被摧毁。没有了族田,宗族所谓“收族”,笼络族众的功效也就失去了意义。
根据土地改革的政策,在没收和征收族田的同时,宗族在农村中的祠堂是作为族产一起没收或征收的。被没收或征收后的祠堂,一般不是像族田那样分配给农民使用,而是充作农村公用。如作为农民协会,或作为农村小学的校舍,或改作农民集会的场所等。祠堂是宗族的标志和象征,它作为族产的一部分在土改中被没收或征收,意味着宗族失去了依托的中心。
在土地改革中,同样富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族长族权的统治随着农村民主政权的建设,降低到了最低点,政治权势一落千丈。
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农民的财富,肃清地主阶级对乡村政权的影响,成立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是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起贫农团、农会,领导农村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毛泽东对此强调说:“为着坚决地彻底地进行土地改革,乡村中不但必须组织包括雇农贫农中农在内的最广泛群众性的农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而且必须首先组织包括贫农雇农群众的贫农团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以为执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而贫农团则应当成为一切农村斗争的领导力量。”⑨作为执行土改的合法机关,贫农团和农会对摧毁农村的封建基层政权和族权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一些往日拥有相当数量土地和握有权力的族长,此时也完全变了样。他们不仅不能对农民实施族长族权的统治,反而自己被剥夺了政治权力,要接受农民的监督和管理。一些往日为非作歹的家族恶霸势力,则遭到了严厉的镇压。在不断的宣传和启发下,农民传统的对宗族的忠诚,开始让位于阶级的团结。“亲不亲一家人”的口号,开始被“天下穷人是一家”的口号所取代。
随着土改的深入,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乡村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大多数是由各村群众大会直接选举出来,具有充分的群众性。乡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村政府,乡村政府执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受其监督。这样,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土改中获得经济解放的广大农民,同样在政治上实现了当家做主的夙愿,农村基层政权牢牢掌握在农民手中。过去行使反动政权的保甲组织和行使族权统治的宗族组织,从此被彻底摧毁了,宗族组织再也不能标榜自己的作用了。
伴随着土地所有制的改造,宗族遭到了最严厉的打击。而这种古老制度的崩溃,实际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迈向更高阶梯的前奏。
① 《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8页。 ②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5页。
③④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32,68、73页。 ⑤ 何有良:《苏区农村的宗族势力及其消亡》。《江西社会科学》1994第12期。
⑥⑦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10、16~18页。
⑧ 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8页。
⑨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50页。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博学院)责任编辑:蔡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