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中介
郭 澜
唐宋以来,由于科举制度的确立和士族势力的彻底衰落,社会呈现出日渐平民化的趋势,普通的平民百姓,只要通过读书,在科举考试中获取一定的功名,就可以厕身官僚阶层,成为统治阶级中一员。不过,随着科举考试的进一步扩展和制度化,通过科举考试拥有一定功名的人(即为绅士)越来越多,但官员的数量却基本没有怎么增加,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日益庞大的获有功名,却没有担任官职的人组成的社会集团。这些具有一定功名,尚未能做官或曾经为官后因各种原因离职并在乡里居住的人,就是我们所谓的乡绅。
明清时期,科举功名自上往下有进士、举人、贡生、生员(秀才)和监生等,只要取得贡生以上功名的人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但到明中期以后,只有进士才能做官,举人、贡生实际做官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秀才不过是一种入学资格,即有权参加上一级的科举考试。监生一般由花钱捐得,所以又称捐监,监生具有考举人的资格,但要做官,一般还需进一步参加科考或继续捐纳。虽然绅士中能做官的人并不多,不过功名本身就使他们区别于一般平民,享有一定的特权,即便是下层的秀才,也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和部分赋税,若涉入诉讼案件,上刑堂可以不必下跪。由于乡绅享有一定的特权,所以比较容易在乡里社会形成一定的威望,并在地方社会事务中抛头露面。而且,他们或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或者想借机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提高自己的地位以及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或者企图攫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兼而有之,也往往乐于在地方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明清直接管民的州县官员很少,本来就很难事事亲理,况且随着人口的激增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事务亦日渐繁多,以致官府也不得不较多地依靠乡绅这些乡里社会的头面人物来处理地方上的社会事务,致使作为"四民之首"的乡绅担当起了"官民中介"的角色。大体而言,他们主持和管理的地方社会事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文化事务。地方上兴办学校书院、培养人才、编修方志等事务,基本都有赖乡绅来举行。此外,他们还常常通过结社交游活动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和密切同官府的关系。
二、公益事务。这类事务主要包括修桥铺路、兴修水利、建设并管理社仓和义仓、修建庙宇等。
三、慈善事务。地方社会遇到灾荒,官府往往要倡导社会力量协助救济,在捐资和主持乡赈的活动中,乡绅一般都是主体力量。平时,他们还常常组织兴办一些诸如育婴堂、栖流所、施棺会、救生局之类的慈善机构,以帮助救济鳏寡孤独或残废等一些生活无助的人。
四、宗族事务。乡绅是宗族活动的积极倡导者,而且大凡规模较大有一定影响的宗族的领导人也大都由乡绅来担任,由他们负责组织祭祀、捐设并管理宗族公产、制定族规、修写族谱等。
五、地方公断。即排解乡民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乡绅基本都是熟读诗书、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的读书人,他们在追逐私欲的同时,也往往会顾及乡民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称得上是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正面和主导力量。不过其中也有些刁绅劣衿,依仗财势,作恶乡里,他们欺压良善,霸占民财,包揽诉讼,武断乡曲,揽纳赋税,转嫁小民等等,成为危害乡里、鱼肉百姓的地方恶势力。
乡绅享有特权,他们的生活一般比平民百姓要好些。他们中虽然不乏田连阡陌的大地主,但大多数还是田产不是很多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其中不少人(主要是秀才)还不得不谋求其他职业来养家糊口,比如充当幕僚,开馆(私塾)授徒,乃至伐木采薪等。还有的甚至穷苦潦倒,比如像《儒林外史》中未中举时的范进。
(作者单位:江苏常州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中学)责任编辑:倪金荣
唐宋以来,由于科举制度的确立和士族势力的彻底衰落,社会呈现出日渐平民化的趋势,普通的平民百姓,只要通过读书,在科举考试中获取一定的功名,就可以厕身官僚阶层,成为统治阶级中一员。不过,随着科举考试的进一步扩展和制度化,通过科举考试拥有一定功名的人(即为绅士)越来越多,但官员的数量却基本没有怎么增加,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日益庞大的获有功名,却没有担任官职的人组成的社会集团。这些具有一定功名,尚未能做官或曾经为官后因各种原因离职并在乡里居住的人,就是我们所谓的乡绅。
明清时期,科举功名自上往下有进士、举人、贡生、生员(秀才)和监生等,只要取得贡生以上功名的人就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但到明中期以后,只有进士才能做官,举人、贡生实际做官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秀才不过是一种入学资格,即有权参加上一级的科举考试。监生一般由花钱捐得,所以又称捐监,监生具有考举人的资格,但要做官,一般还需进一步参加科考或继续捐纳。虽然绅士中能做官的人并不多,不过功名本身就使他们区别于一般平民,享有一定的特权,即便是下层的秀才,也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和部分赋税,若涉入诉讼案件,上刑堂可以不必下跪。由于乡绅享有一定的特权,所以比较容易在乡里社会形成一定的威望,并在地方社会事务中抛头露面。而且,他们或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或者想借机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提高自己的地位以及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或者企图攫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兼而有之,也往往乐于在地方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与此同时,明清直接管民的州县官员很少,本来就很难事事亲理,况且随着人口的激增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事务亦日渐繁多,以致官府也不得不较多地依靠乡绅这些乡里社会的头面人物来处理地方上的社会事务,致使作为"四民之首"的乡绅担当起了"官民中介"的角色。大体而言,他们主持和管理的地方社会事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文化事务。地方上兴办学校书院、培养人才、编修方志等事务,基本都有赖乡绅来举行。此外,他们还常常通过结社交游活动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和密切同官府的关系。
二、公益事务。这类事务主要包括修桥铺路、兴修水利、建设并管理社仓和义仓、修建庙宇等。
三、慈善事务。地方社会遇到灾荒,官府往往要倡导社会力量协助救济,在捐资和主持乡赈的活动中,乡绅一般都是主体力量。平时,他们还常常组织兴办一些诸如育婴堂、栖流所、施棺会、救生局之类的慈善机构,以帮助救济鳏寡孤独或残废等一些生活无助的人。
四、宗族事务。乡绅是宗族活动的积极倡导者,而且大凡规模较大有一定影响的宗族的领导人也大都由乡绅来担任,由他们负责组织祭祀、捐设并管理宗族公产、制定族规、修写族谱等。
五、地方公断。即排解乡民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乡绅基本都是熟读诗书、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的读书人,他们在追逐私欲的同时,也往往会顾及乡民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称得上是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正面和主导力量。不过其中也有些刁绅劣衿,依仗财势,作恶乡里,他们欺压良善,霸占民财,包揽诉讼,武断乡曲,揽纳赋税,转嫁小民等等,成为危害乡里、鱼肉百姓的地方恶势力。
乡绅享有特权,他们的生活一般比平民百姓要好些。他们中虽然不乏田连阡陌的大地主,但大多数还是田产不是很多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其中不少人(主要是秀才)还不得不谋求其他职业来养家糊口,比如充当幕僚,开馆(私塾)授徒,乃至伐木采薪等。还有的甚至穷苦潦倒,比如像《儒林外史》中未中举时的范进。
(作者单位:江苏常州戚墅堰机车车辆厂中学)责任编辑:倪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