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刘娜娜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国家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正在不断的进行修正和细化,对于其中不科学的因素也在逐渐的取缔。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朝着国家化方向迈进。文章主要是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入手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分析原因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从而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理论体系
1 制度背景
各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进化的必然产物就是公司建的收购。随着企业之间并购现象的不断加剧,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无法起到全面性的制约作用。所以为了更好的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企业并购环境,确保交易过程更加公平和公正,英美国家先后都出台了相关的细则,来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和谐。中国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开始不断的改进和规范证券法,从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公司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份出让给收购人,双方通过各自的利益达成共识,从而促成了企业的收购。但是我国证券法对于收购人也有着特殊的要求,那就是收购人必须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这样才可以从其他股东手中收购股份。首先要想其他的股东进行要约,达成共识之后就可以支付款项给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股票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公司收购制度从本质上不排斥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但是要对买卖的行为进行更好的规范,从而稳定市场秩序,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定位
为了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事宜,我国先后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专项的法律来个更好的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结合其他方面的法律来对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市场秩序更加需要严格和规范的立法程序来进行维护,所以在法律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国情,从而起到了最终的制约性目的。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出台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份,它是由中国证券管委会会议上制定出来的,同时经过会议的反复讨论,不断调整,最终一致通过的。它的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重要的原则。第一,诚实守信原则。这就要求作为收购方或者出让方要有诚信意识,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上市公司的整个收购过程当中,必须要透明化,保证正常交易的公平进行。保障双方地位的平等。第三,保密原则。绝对不允许出现私自造价公司收购的事实,通过由于收购活动本身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所以相关的责任人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相关商业机密。对于工作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第四,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上市公司在收购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坚持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前提,如果与个人利益出现冲突,要以国家利益为准。第五,不能有损他们的利益。在收购过程中要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性,不能以牺牲他们利益为前提来达到自身的目的。第六,合理监督原则。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当中作为重要监督部门的证监会有义务对活动行使监督权,从而保证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我国公司法对相关收购活动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也就具体的规定,通过相关规定来更好的约束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当中的一些列行为。同时对于公司的破产程序都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仅是针对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针对收购的第三方,从不同的角度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对于收购事宜有很多明确的条款。对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及上市的条件等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者,才可以申请上市。同时对于收购方式等等都有明确的说明,从而更好的规范收购活动。
3 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构成要素
对于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对于一些发展态势不好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上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所以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立法来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收购人
对于收购者具有以下情况的是不允许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的自然人两个层面进行论述。第一,如果企业法人具有较多的债务,并且没有还清,则不允许其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即便不存着上述行为,但是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都是不允许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第二,自然人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视以及高管。
(二)收购方式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要约收购,另一种就是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所指的就是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申请,收购人可以收购股东的全部股份或者一部分股份。协议收购指的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收购人务必在三天之内向相关的管理监督部门提交收购协议书,并且经过公告之后才可以生效。
(三)相关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就是对外发行的股票,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持有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债权,不在收购的范围之内。
4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的欠缺
(一)间接收购的立法不完备
在简介收购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些法律当中虽然有涉及得到,但是都不够全面。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于股权的出让只涉及到自身持有的股票,对于股权变动情况有一些的规定。但是对其他的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二)对于保护对象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方面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义务性的规定,包括企业的管理者,企业内部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对于这几者的义务的解释比较详尽。对于几者的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不多。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应该注重利益上的保护。典型的可以通过劳动法来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5 提高我国公司收购法律监督的相关举措
(一)加强对间接收购的相关立法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没有特别的立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直接收购来约束,在公司的收购上,一般都是随着收购者对收购公司的权益的不断增加而逐步达成的。达成之后收购人就会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我国一般都是将间接收购者看成是直接收购者来达成收购目的。
(二)增强对收购双方利益的保护
在收购过程当中实质上就是利益双方之间关于彼此利益的不断商讨过程,通过协商不断进行调整,最后符合双方的愿望,达成共识。其实在收购过程当中利益的相关方也是很多的,包括企业的股东,企业的高管,下至企业普通员工,有时候消费者也是利益的相关方。
6 总结
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要想使得收购更加顺利进行,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所以,作为立法机关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的促进收购的完成,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关家涛.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J].财经科学,2000,02:70-75.
[2]郑彧.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读[J].环球法律评论,2013,05:71-83.
[3]甘强,冯灿.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6:81-83.
[4]徐雏.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06:1-4.
[5]龙正林.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监管制度探析[J].商业时代,2014,19:101-103.
[6]徐清梅,李宝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55-60.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国家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项法律法规的内容正在不断的进行修正和细化,对于其中不科学的因素也在逐渐的取缔。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朝着国家化方向迈进。文章主要是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入手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分析原因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从而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理论体系
1 制度背景
各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进化的必然产物就是公司建的收购。随着企业之间并购现象的不断加剧,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无法起到全面性的制约作用。所以为了更好的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企业并购环境,确保交易过程更加公平和公正,英美国家先后都出台了相关的细则,来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和谐。中国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开始不断的改进和规范证券法,从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公司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份出让给收购人,双方通过各自的利益达成共识,从而促成了企业的收购。但是我国证券法对于收购人也有着特殊的要求,那就是收购人必须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这样才可以从其他股东手中收购股份。首先要想其他的股东进行要约,达成共识之后就可以支付款项给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股票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公司收购制度从本质上不排斥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但是要对买卖的行为进行更好的规范,从而稳定市场秩序,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定位
为了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事宜,我国先后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专项的法律来个更好的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结合其他方面的法律来对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市场秩序更加需要严格和规范的立法程序来进行维护,所以在法律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国情,从而起到了最终的制约性目的。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出台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份,它是由中国证券管委会会议上制定出来的,同时经过会议的反复讨论,不断调整,最终一致通过的。它的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重要的原则。第一,诚实守信原则。这就要求作为收购方或者出让方要有诚信意识,遵守社会行为准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上市公司的整个收购过程当中,必须要透明化,保证正常交易的公平进行。保障双方地位的平等。第三,保密原则。绝对不允许出现私自造价公司收购的事实,通过由于收购活动本身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所以相关的责任人具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相关商业机密。对于工作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第四,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上市公司在收购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坚持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前提,如果与个人利益出现冲突,要以国家利益为准。第五,不能有损他们的利益。在收购过程中要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性,不能以牺牲他们利益为前提来达到自身的目的。第六,合理监督原则。在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当中作为重要监督部门的证监会有义务对活动行使监督权,从而保证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我国公司法对相关收购活动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也就具体的规定,通过相关规定来更好的约束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当中的一些列行为。同时对于公司的破产程序都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仅是针对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针对收购的第三方,从不同的角度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对于收购事宜有很多明确的条款。对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及上市的条件等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者,才可以申请上市。同时对于收购方式等等都有明确的说明,从而更好的规范收购活动。
3 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构成要素
对于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对于一些发展态势不好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上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所以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立法来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收购人
对于收购者具有以下情况的是不允许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的自然人两个层面进行论述。第一,如果企业法人具有较多的债务,并且没有还清,则不允许其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即便不存着上述行为,但是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都是不允许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第二,自然人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视以及高管。
(二)收购方式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要约收购,另一种就是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所指的就是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申请,收购人可以收购股东的全部股份或者一部分股份。协议收购指的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收购人务必在三天之内向相关的管理监督部门提交收购协议书,并且经过公告之后才可以生效。
(三)相关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就是对外发行的股票,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持有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债权,不在收购的范围之内。
4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的欠缺
(一)间接收购的立法不完备
在简介收购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些法律当中虽然有涉及得到,但是都不够全面。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于股权的出让只涉及到自身持有的股票,对于股权变动情况有一些的规定。但是对其他的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二)对于保护对象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方面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义务性的规定,包括企业的管理者,企业内部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对于这几者的义务的解释比较详尽。对于几者的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不多。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应该注重利益上的保护。典型的可以通过劳动法来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5 提高我国公司收购法律监督的相关举措
(一)加强对间接收购的相关立法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没有特别的立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直接收购来约束,在公司的收购上,一般都是随着收购者对收购公司的权益的不断增加而逐步达成的。达成之后收购人就会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我国一般都是将间接收购者看成是直接收购者来达成收购目的。
(二)增强对收购双方利益的保护
在收购过程当中实质上就是利益双方之间关于彼此利益的不断商讨过程,通过协商不断进行调整,最后符合双方的愿望,达成共识。其实在收购过程当中利益的相关方也是很多的,包括企业的股东,企业的高管,下至企业普通员工,有时候消费者也是利益的相关方。
6 总结
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过程中,要想使得收购更加顺利进行,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所以,作为立法机关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的促进收购的完成,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关家涛.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J].财经科学,2000,02:70-75.
[2]郑彧.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读[J].环球法律评论,2013,05:71-83.
[3]甘强,冯灿.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6:81-83.
[4]徐雏.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06:1-4.
[5]龙正林.上市公司收购法律监管制度探析[J].商业时代,2014,19:101-103.
[6]徐清梅,李宝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