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对策研究
李露
摘 要:科技发展与金融的关系紧密,科技发展由于其特有的行业特征,金融资源需求是其生存、发展、调整、扩大各环节所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前国内金融与科技发展融合协调水平尚待提升,文章在解析两者融合发展的内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中国科技凭借技术创新和效率、自身独特的优势,为其经济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然而,当前中国科技发展仍存在诸多桎梏,科技发展仍存在提升空间。科技是以创新、技术等无形资产为核心要素的经济活动系统,其生存环境复杂多变,技术发展呈现非线性方式,创新的动态性较强,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此给科技发展带来诸多挑战。科技发展效率是在外部环境和内部发展二者共同作用关系下所呈现的结果,科技发展的宏观环境中,外部金融供给环境则是众多环境影响因素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科学高效率的金融供给对于科技发展有“雪中送炭、锦上添花”之效,而错配低效的金融供给必然会成为科技发展的桎梏。当前在科技发展过程中,研究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意义重大。
一、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内涵
科技发展与金融间的融合协同,并非为两种体系的简单加法,而是在动态协同背景下进对不同系统形成的一体化总结。从内涵角度上,二者的融合协同,除了能够看作为整体融合协同之外,更能够理解为不同体系中不同构成要素的融合协同。其中,金融部门、政府机关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同主体彼此发挥各自的优势,处理好分工与协作的关系,有助于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性要素,并合理整合金融功能及优化结构。整体来讲,两大体系融合发展中形成一个综合系统,具有互助共生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二者的系统融合协同更注重在某一阶段下金融以及科技发展的彼此作用分别从时空层面展现出的协同性和系统性。在时域空间,并非表现为各体系中要素的优化组合,相应地体现在组合之后产生的一种溢价,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出系统的整合作用。金融以及科技发展并非仅仅的体现为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聚集,而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综合经济发展行为,具有高效性、复杂性等特点。不同体系之间的融合协同发展,发挥运用资源聚集的作用的同时,还将会在更大层面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发展。
二、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具体对策
(一)强化针对科技产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项目的建设
在金融和科技发展互动交融中,需要政府将其主导作用发挥出来,在政策和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针对科技发展设置专业的金融供给机构和专项业务项目,政府应主要关注下列工作:
第一,大力发展科技银行。近些年,中国在借鉴外国科技银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创设了集专业性、灵活性以及政策导向性为一体服务于科技发展的科技银行。尽管科技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共部门以及政府财政,然而其采用的是银行業运营方式,科技企业对于科技银行供给资金的使用,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无偿使用,需要到期还本付息。当然,科技性银行的优势在于对于科技贷款在资信条件和客户规模评估方面,条件并不苛刻,因而高技术企业能够便捷的获得科技贷款。这一模式的创新,使针对科技发展的贷款资源供给更为行之有效,从某种程度上,对针对科技发展的贷款供给不足进行了补充,在解决科技发展融资难题方面,已经起到了不错的作用。目前的科技银行在规模拓展、运行机制、业务模式、创新产品等方面仍然需要继续探索,从而使科技银行更加富有专业性,给予科技产业发展以更专业和更广泛的支持。
第二,继续发展政策性科技贷款项目。对于贷款市场而言,政策性科技贷款能够弥补当前科技发展贷款市场商业化发展存在的不足,为科技发展融资开辟快速通道。同时体现出政府的扶持导向,对贷款市场进行引导。当前,虽然政策性科技贷款项目已成为科技发展在进行融资的时候至关重要的方式。但是该项业务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局限性,诸如没有充分的金融资源,功能定位方面比较单一以及运营过程更待优化等,在金融资源供给方面给予科技发展的支持比较有限。故应创造条件使政策性科技贷款项目来完善不足,助其有序发展。
(二)增强财政投入定向精准扶持科技发展
政府财政直接投入对于科技发展是简单有效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科学选择实施财政投入科技发展的方式。财政投入有直接投资、直接拨款和间接补贴等。财政扶持既可以表现为财政政策的直接倾斜,也可以表现为间接补贴等。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具体实践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扶持方式。政府直接投资或补贴简单有效,一方面减轻民间资本的负担,同时补贴的导向性对民间资本起到吸引作用,从而促使其能够将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基础设施项目中。比如创设科技发展基础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科技发展中需要投入较高成本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以进行投资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直接扶持,从而避免科技发展相关企业因为初期基础设施投资建立的成本高而望而却步的问题。同时对私人机构在基础建设项目中进行投资起到鼓励引导作用。然而,财政直接补贴以及直接投资,在特定时间区段、特定环境下使用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往政府在财政方面负担过于沉重;相比而言,贷款担保等间接倾斜的方式,优势较突出,成为帮扶支持科技发展中更为妥善的办法,不少国家都借助这种方式给予科技企业支持。当然选择判断财政支持方式须立足于科技企业发展周期实施不同的扶持政策,在创业初期,缺乏研发资金,这时,财政直接支持意义重大。而在成长期借助贷款担保等间接方式,对其更为适宜。
第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多基于高技术企业在研发方面取得成果后,缺乏对研发活动中前期的优惠鼓励政策。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对于科技发展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但能否形成成果的不确定性也较强,应该考虑税收优惠向研发过程倾斜的尝试,出台相关鼓励科技发展开展创新活动的优惠税收政策,使得科技发展研发过程成本降低。另外科技发展中,研发后期基本都存在成果转化的问题,制定针对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转化成果期间的各项税额降低,从而对科技发展技术成果转化起到推动作用,以便于使高技术成果应用于产业的能力提升,对科技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于上述问题,可以将企业试销产品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降低。除此之外,对于科技发展经营所获得的盈利和收入提高起征点或实行减免税,从而使科技发展对在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更具积极性。借助实施针对科技发展的税种、税收征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科技发展不再具有沉重的负担,使税收政策更适合促进科技发展。
(三)优化证券市场,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特征
第一,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又叫作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为上市落选的企业提供了股权交易的机会,从而拓宽了科技发展的资金筹集空间。建立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划和步骤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优化调整场外交易市场的环境和相关制度政策,在相关作用下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发展完善场外交易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首要问题是全面规范场外交易市场业务范围,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场外交易流程,限制其违规行为,科技发展还需要避免很多不正规的场外交易,此类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的保护,出现问题也不能得到合法解决,影响科技发展的场外交易效率。其次对柜台交易的升板制度和挂牌资格进行合理的规划,挂牌资格的确定主要对主体资格和信用进行评价分析。比如只有达到相关标准的科技企业才能进行柜台交易。同时应给予场外交易主体升板动力,即科技企业的场外交易达到一定年限和规范程度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升级到主板市场。升板政策能更好地促进场外市场交易主体获得投资。最后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考虑首先借助部分区域(高技术企业集中区)开展创新试点工作,以此规范试点方案并延伸至更多区域。从而为科技发展拓宽空间。
第二,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在中国,科技发展资本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是债券市场及其产品。科技型企业融资应该多关注债券市场,增大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如此既能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还能减轻银行方面的贷款压力。就目前而言,股票市场的发展相对较快,国内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债券产品的种类很少且缺乏针对性,发展相对缓慢,缺乏活力,对科技发展融资没有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中国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从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考虑,提供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对于高技术企业债券,首先可以设置利率的浮动空间,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债券利率市场化。其次,设计符合科技发展特性的债券。比如对于高技术企业而言,可转换债券作为债券融资中灵活性较强的融资形式应该是债券市场大力发展的项目,其可调整、可變性的特点极大丰富了债券市场的内涵,在一段时间后债券转变为股票的调整形式使得可转换债券成为债权转股权的枢纽。同时也可以考虑联合相关中小企业力量和优势,增加发行诸如高技术企业集合债券作为繁荣债券市场的改革手段。另外通过设置不同性质、不同偿还期的债券,增加发行高技术企业债券的类别,以此满足科技发展债券市场的多种需要。最后利用社会征信体系规范债券市场,比如对高技术企业的债券信用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详细的区分各个不同的信用级别,如此可以帮助投资者更科学投资高技术企业债券,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从而促使投资者加大对高技术企业债券的投资数量,提升市场上债券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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