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文化”视域中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思考

    谷硕

    摘 要:医疗人工智能作为医疗健康领域一种新应用与研究类型,缺少必要的法律与伦理的监控,所带来的隐患与风险日益凸显。因此,本文从医疗大数据、深度学习算法、知情同意、监管体系、责任主体方面探讨医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并从“生命文化”的角度思考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伦理建设的启示,为今后处理相关的伦理问题提供参考,使医疗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民生与社会经济。

    关键词:医疗人工智能;生命文化;伦理

    随着“健康中国2030”战略计划的实施,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科学研究快速进步,医学新技术和新领域层出不穷。2011年IBM的watson开启人工智能医疗的商业发展[1],医疗人工智能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也开始影响了医疗健康领域的发展模式。我国已经意识到人工智能产业将是促进产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关键。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指出要“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迫切民生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应用”[2],这表明人工智能已经开始进入各行各业,推动着生产生活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变革。

    医疗人工智能逐渐成为医疗健康领域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对它缺少必要的法律与伦理的监控,所带来的风险与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医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并从“生命文化”的角度思考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伦理建设的启示,为今后处理相关的伦理问题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医疗人工智能及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

    医疗人工智能是指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通过机器学习、表征学习、深度学習和自然语言处理等各种技术,利用计算机算法从数据中获取信息,以协助制定临床决策为目的,实现辅助诊断、疗法选择、风险预测、疾病分诊、减少医疗事故和提高效率等一系列功能[3]。根据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比拟程度,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4]。目前我国医疗人工智能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主要是辅助诊疗或是临床医学影像识别,不可直接服务于病人。对于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伦理问题:

    (一)医疗大数据背后的隐患

    对于人工智能来说,灵魂是程序,基础是大数据,加速器是算法的不断改进[5]。目前,多数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的样本资源都是来自医院的临床数据,缺乏统一、标准化的处理,因此病人医疗信息的敏感性和隐秘性得不到保障。同时,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数据的共享,所追求的是公共利益[6],这就使得数据的安全性存在着更大隐患,在利益的驱逐下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或非法提供、出售等违规情况。

    (二)深度学习算法携带的偏见

    医疗人工智能主要依靠深度学习算法,快速处理海量医疗数据与信息,为医生提供最优的诊断建议和个性化治疗方案[7]。深度学习的算法是由人类设计与开发,当算法设计者存对某种疾病、性别、种族存在偏见和歧视时,这将会导致人工智能在开发时的训练数据没有真实的反映客观实际,这种差异与偏见也被AI所携带。

    (三)知情同意潜在的风险

    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受试者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需要海量的临床医疗数据,并且一些信息是需要去标识化的。海量数据的处理带来了庞大的工作量,就会导致一些研发公司或者提供数据的医院进行了不恰当的知情同意过程,没有真正的起到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作用。此外,由于临床数据应用风险的不同,知情同意过程也应该选择不同方式。例如,知情同意的豁免、泛知情同意、知情选择退出等。非临床科研人员在对数据处理时忽视了不同方式的选择,从而没有进行正确知情同意。

    (四)监管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的人工智能尚处于建设初期,但面对飞速发展的智能科技,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已无法满足对AI的监管和约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与之同步,但法律与伦理研究相对滞后[7],这给医疗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制约AI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责任主体角色混乱

    AI的责任划分是当前我国甚至全球不可回避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对于责任的承担还未达成共识。由于不具备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医疗人工智能仅被认定为辅助医生诊断的医疗器械[7]。在使用AI时,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难以界定和划分,这不仅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使得医疗行业人工智能发展举步维艰[3]。

    二、“生命文化”及传统伦理思想对于医疗人工智能的态度

    由于医疗卫生事业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其特殊性要求我们要超越技术和经济视角,从社会和人文角度去思考医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3]。“生命文化”是我国传统“儒释道”文化的发展,是以现实个人的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为研究对象[8],将生命或人的健康至于核心地位,坚持人本立场。对于维护人类生命安全与尊严,促进人类生命健康发展的医疗人工智能,“生命文化”及传统伦理思想是支持其发展的。

    我国传统技术伦理文化强调的“器物利民”“道技合一”思想也体现了“生命文化”的内涵。“道技合一”不仅要求技术本身是“善良的技术”,也要求研发者与使用者都应以“善良”为出发点,反对技术滥用[5]。医疗人工智能应用与研发一定要符合“生命文化”和传统思想所倡导的科技伦理内涵,才能推动医疗健康领域科技的进步。

    解决当前医疗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规范人的行为、明确人的责任问题。道德及责任的主体只能归于人,而非机器[4]。因此,医疗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探讨一定要将生命和人的健康至于核心位置,才能最大化的维护各方权益,降低现代科技带来的风险。

    三、“生命文化”对于我国医疗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启示

    (一)坚持“器物利民”,科技发展要以“尊重生命”为前提

    人的问题是伦理问题的根源和中心,责任因人而生,价值依人而立[4]。现阶段尚处于弱人工智能发展程度,但当AI拥有更多类人化的思考模式与行为,此时我们该怎么去定义“人”,怎么去看待AI。基于“生命文化”的内涵,人们不能单独对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进行伦理审查,而是应该将这种行为与核心价值“生命”联系在一起,坚持“器物利民”,一切科学活动都应以维护生命健康为出发点,背离这一基本伦理准则的活动,无论是否是创新、先进,都应该坚决反对并制止[5]。对于医疗人工智能而言,其产生的本质和目的在于恢复人类应有的生命尊严,促进人的生命意义的生成和完善[4]。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伦理建设,维护人民利益与权益

    科技创新与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人们积极主动的引导其健康发展。医疗人工智能的研发与应用极大的冲击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理论[4]。对于生命而言,以大数据为基础、深度学习算法为灵魂的人工智能很可能在不加以約束的情况下形成垄断或者歧视,这对于生命的公平与尊严是一种不良的冲击。因此,要保证科技向善,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AI的研发与应用能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并对伦理审查、监督提出更高的要求,利用外在约束条件严格要求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引导医疗人工智能安全、规范的向前发展。同时,秉持对生命负责的中心原则建设伦理审查体系,从审查、监督、问责等方面,更加严格要求从业人员,确保受试者的信息财产安全与生命健康。

    (三)加强“修身成人”,提高医疗人工智能各方人员的人文伦理素养

    高尚的道德修养是做人的根本,高超的技艺是做事的要求,不管从事任何职业,成为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最重要[5]。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属于高级科技活动[5],也是比较复杂的技术性活动,包含了研究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等诸多角色。无论是研究者还是使用者,整个行为过程必然要符合“生命文化”核心内涵,保持正确的道德修养与“道技合一”技术伦理要求。对于AI产业发展认识不足容易导致责任主体角色混乱,因此,应加强从业者的自身的人文素养与道德修养,使其充分理解“生命文化”的内涵,做到德才兼备才能处理好与AI的关系。“尊重生命”“修身成人”“道技合一”不仅仅是对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要求,更是我国医疗人工智能发展的“护身符”。

    总之,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生命文化”保驾护航。作为引领未来医疗的颠覆性、战略性技术,医疗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医学竞争的新焦点和现代化医院发展的新引擎[3]。面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诸多伦理风险与挑战,我们应该探索性的去解决,在伦理审查中多角度看问题,保持医学与人文的有效沟通,为决策者提供更好的依据,促进医疗人工智能健康的发展,造福我国人民。

    参考文献:

    [1]周吉银,李红英,杨阳.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伦理审查要点[J].医学与哲学,2020,41(6):35-39.

    [2]潘若琳,郑秋莹.人工智能在健康产业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32(12):1541-1546.

    [3]李鸿浩,段伟文,陈蕾,等.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挑战和对策——以我国大型公立医院为例的思考.人工智能,2019,(04):70-78.

    [4]张舜清.医疗人工智能伦理的儒家的观点和立场[J].医学伦理学,2020,33(7):789-795.

    [5]吴杰之,黄木.论墨子技术伦理思想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20,(23):157-158.

    [6]刘瑞爽,冯瑶,李晓洁,等.关于健康医疗大数据优良实践的伦理共识:第一版[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33(1):8-11.

    [7]刘丹,周吉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伦理挑战的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33(07):157-158.

    [8]李明喆,袁和静,刘金玲.生命文化融入医学伦理建设的机制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04):5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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