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军府中的特殊府僚─典签

陶新华
南朝以后,军府中有一种特殊的府僚,那就是典签。清人赵翼有"齐制典签之权太重"一条 札记①。现代学者,对典签制度也多加注意。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王仲荦《魏晋 南北朝史》、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等专著对典签都有专门篇幅予以介绍。专 门研究典签制度的论文也不乏存在②。但是,学者们所论仍有可以重新解释和应补充说 明之处。所以,我撰此文,综合学界成果,补充自己的意见,以期帮助学界对典签制度形 成更完整、系统的认识。
一、对《南史·吕文显传》的重新解释
《南史》卷七七《恩幸·吕文显传》:"故事 ,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 ,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七职。"
中华书局点校本的标点如上,却并不准确。因为签是一种文书,《文心雕龙》卷五《书记》 :"牒之尤密,谓之为签,签者,纤密者也。"③签有时又作动词用,可作"呈送签" 解,如《宋书》卷六○《范泰传》:"时会稽王世子元显专权,内外百官请假,不复表闻, 唯签元显而已。"《梁书》卷一《武帝纪上》:中兴二年(502年)三月丁卯,"兖州刺史 马元和签:所领东平郡寿张县见驺虞一"。《南史·吕文显传》的"签"同样应作"呈 送签"解,所以这段文字的正确标点应是:"故事,府州部内论事皆签,前直叙所论之事, 后云谨签,日月下又云某官某签,故府州置典签以典之。本五品吏,宋初改为七职。"如按 中华书局的标点,此段文字则不知所云。
至于"七职",《资治通鉴》卷一二○宋文帝元嘉元年(424年)五月条胡三省注引《南史》 此段文字,迳将"七职"引作"士职",吕思勉先生引《南史》此段文字时,也引作"士职 "④,严耕望据《南齐书·高帝纪》"考证"所引,也认为应作"士职"⑤。徐茂明则 认为"五品"或为衍文,或为"无品"之误,"七职"应作"士职",并认为这样理解,符 合典签由"吏"上升为"士"的常理⑥。
其实,"七职"并不误,《大唐六典》卷二九《诸王公府公主邑司》:"亲王亲事府典军二 人,正五品上。"注:"《齐职仪》:诸公领兵职局,有库典军七职二人,仓典军七职二人 。"《晋书》卷三三《王祥传》:"武帝践阼,拜太保,进爵为公,加置七官之职。"由《 齐职仪》及《王祥传》,不难看出:"七职"、"七官之职"指公以上军府的佐吏而言。《 南史·吕文显传》的意思可作如是解:典签原是五品官的属吏,宋初扩大到公以上军府即诸 侯王的军府也置典签,并将典签列于公府"七职"中。据《通典》卷三六、卷三七,曹魏的 州单车刺史、晋的不领兵刺史、宋的不领兵刺史都是五品官。典签本是"五品吏",刘宋以 前,五品官即州官置典签,与《南史·吕文显传》说刘宋以前"府州置典签以典文书"正相 吻合。
所谓"七职"(或"七官之职")应是指七种具体的职官。如此理解,虽无直接根据,但可 作为参照的根据却有不少。
参证一,北齐领左右府、左右卫坊率府等府中有左右备身五职、刀剑备身五职,备身五职员 ,其中刀剑备身五职是指都将、别将、统军、军主、幢主等五种职位,见《隋书》卷二七《 百官志中》"后齐"及《通典》卷三八《职官二十》"北齐职品"。北齐"五职"既然是指 五种具体的职位,我们将晋、南朝的"七职"、"七官"理解为指公府中的七种职位,在逻 辑上也就说得通了。
参证二,我们知道,魏晋以后侯以上军府的属官有"九官"一称,《晋书》卷三四《羊祜传 》:"武帝受禅,以佐命之勋,进号中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改封郡公,邑三千户。固让不 受,乃进本爵为侯,置郎中令,备九官之职,加夫人印绶。"杨光辉先生考知晋时公府的" 九官"可能是指:相、典祠、典书、典卫、典礼、侍郎、常侍及郎中令、中尉、大农等三卿 ;或是典书丞、治书、中尉司马、世子庶子、陵庙牧长、谒者、中大夫、舍人、典府⑦ 。
可见,史书中的"五职"、"七官"、"九官"都应是指五种、七种、九种具体的职位,只 是我们暂时还不知道"七职"是指哪七种具体的官职而已。我们还可以将唐代的情况联系起 来看,唐代州也有七职,《旧唐书》卷六三《萧蠫传》:"其年(指武德元 年),州置七职 ,务取才望兼美者为之。及太宗临雍州牧,以蠫为州都督。"此处"州都督 "应是"州都" 之误,据《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记载,雍州牧属官有州都,无州都督;《隋书》卷四 六《韦师传》:"于时晋王为雍州牧,盛存望第,以司空杨雄、尚书左仆射高赹并为州都督,引师为主簿。"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四○云:"州都下疑衍督字" ,所疑甚是。唐代七职设于州府,与魏晋南朝设于公府、王府不同,而且,七职的具体官名 也应与魏晋南朝的有异,但是,唐代州的"七职"应是指七种具体职位则是无疑的。这也有 助于证明我们对南朝"七职"的理解是有根据的。
此外,尚有一点可注意,以上学者们都将刘宋以后的典签认作"士职",并且认为南朝以后典签由此前的小吏上升为士人所任之职,但是,南朝的相应官制书中,无一将典签列入其中者,这不是很奇怪吗?整个魏晋南北朝,典签见于官制书只有北齐,那时有诸开府典签、司 州及三等以上州典签、三等下州典签,见《隋书》卷二七后齐官制和《通典》卷三八"北齐 职品"。这说明,此处的"七职"不大可能是"士职"之误。
二、典签的职责以及典签设置的普遍性
《南史·吕文显传》的记述说明典签是府州设置的一种典掌文书的官。《梁书》卷二○《陈 伯之传》:为征南将军,江州刺史,"得文牒词讼,惟作大诺而已。典签传口语,与夺决于 主者"。说明典签又负有宣传府主的教命的职责。典文书和传教命应是典签的原始职责。
《南史·吕文显传》:"宋氏晚运,多以幼少皇子为方镇,时主皆以亲近左右领典签,典签 之权稍重。大明、泰始,长王临藩,素族出镇,莫不出内教命,刺史不得专其任也。"似乎 只有诸侯王及刺史府才设有典签。但是,严耕望根据元嘉七年,假节、监徐兖二州豫州之梁 郡诸军事、徐州刺史,辅国将军吉翰杀典签⑧,以及齐末征南将军江州刺史陈伯之府有典 签等材料,认为宋初或中叶庶姓刺史府也置典签,不限诸侯王府⑨。周兆望认为宋孝武帝 以后州一级行政单位,各府普遍设有典签⑩。
学者们仅仅注意到地方政府设置典签,其实,典签作为一种掌管文书及传达教命的官,中央 官府同样设有此职,如宋末司徒袁粲府有典签莫嗣祖,见《南齐书》卷一《高帝纪上》。说 典签主要设于刺史府,也不准确,因为从史书记载来看,典签应主要设于军府。
我们说典签是一种特殊的府僚,是因为它与府主的关系特殊,它不像其他府僚那样与府主有 上下级关系,而有凌驾于府主之上的嫌疑。从上引《南史·吕文显传》的记载已可看出一点 端 倪。《南齐书·孝武诸子传论》云:诸侯出镇者,"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处地虽重, 行己莫由"。《南史·(齐)巴陵王子伦传》:"先是高帝、武帝为诸王置典签,一方之事 ,悉以委之。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莫不折节推奉, 恒虑弗及,于是威行州部,权重蕃君。……及明帝诛异己者,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 一人相抗。"此卷还记有许多典签被人主利用来杀害诸王的例子,诸如此类的记载又见于《 资治通鉴》卷一三九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年)十月条。这些都说明典签是由人主选择亲近 之人设于府中的,他们为人主执行监视府主和府主的代理人--行事的特殊职责。周兆望认 为,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年)后,典签制度正式形成,标志之一是典签特殊职能的明确 化和制度化。萧齐一代,典签之权特重,典签制度臻于全盛(11)。
三、辩证地看典签与府主的关系
从具体材料来看,典签与府主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应看到,典签在府中的地位比长史低下,《宋书》卷八四《孔觊传》:大明六年(46 2年)后,为晋安王刘子绥冠军将军长史,江夏内史,随府转后军将军长史,"为二府长史 ,典签咨事,不呼不敢前,不令去不敢去"。说明典签要向长史咨问事情,而且对长史毕恭 毕敬。《南齐书》卷三二《张岱传》:历临海王征虏府、豫章王车骑府、晋安王征虏府三府 谘议,三王行事,"与典签、主帅共事,事举而情得"。说明通常情况下,典签也和高级府 僚一样,有责任共同办理好府中的事务。
而且,长史对典签的行为有督导职责,如做不到这一点,则长史会受到中央的惩罚。《南齐 书》卷四六《萧惠基附弟惠朗传》:齐武帝永明九年(491年),为西阳王征虏长史,行南 兖州事,"典签何益孙赃罪百万,弃市,惠朗坐免官"。《南齐书》卷五三《良政·沈宪传 》:为西阳王萧子明冠军府长史,行府州事,永明八年(490年),"子明典签刘道济取府 州五十人役自给,又役子明左右及船仗,赃私百万,为有司所奏,世祖怒,赐道济死。宪坐 不纠免官"。
府主有时对典签擅自杀戮,受到的惩罚并不很重,如宋明帝泰始二年(466年),巴陵王刘 休若擅杀典签夏宝期,只是由休若母加杖三百,由卫将军降号左将军,贬使持节都督为监, 削封五百户(12)。齐高帝建元元年(479年),长沙王萧晃杀典签,也只是"手诏赐杖 "而(13其次,应看到典签负有监视府主及府主的长史或行事的职责。
《南齐书》卷一《高帝纪上》:"司徒袁粲、尚书令刘秉见太祖威权渐盛,虑不自安,与( 王)蕴及黄回等相结举事,殿内宿卫主帅,无不协同。……粲典签莫嗣祖知粲谋,太祖召问 嗣祖:袁谋反,何不启闻?嗣祖曰:事主义无二心,虽死不敢泄也。"这说明典签 一方面负有监察府主行为的职责,另一面,它又自认是府主的下属,有忠于府主的义务。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典签的作用将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典签有时会不惜出卖府主。齐武帝时,典签赵渥启江州刺史、武陵王萧毕的得失,毕被征还为左民尚书(14)。《南史》卷四三《(齐)南平王锐传》:永明十年(492年 ),出为南中郎将、湘州刺史,延兴元年(494年),明帝作辅,害诸王,遣裴叔业平寻阳, 仍进湘州,"锐防阁周伯玉大言于众曰:此非天子意,今斩叔业,举兵匡社稷,谁敢不同 !锐典签叱左右斩之,锐见害,伯玉下狱诛"。天监初年,梁武帝派邓元起代辅国将军、 益州刺史刘季连,"季连受命,饬还装",但典签朱道琛却侵夺府中士人的财产,又挑拨季 连与元起的关系,使季连被迫造反,见《梁书》卷二○《刘季连传》。梁武帝时,南康王典 签汤道愍曾纠长史、行事王僧孺的罪行,使僧孺"逮诣南司,坐免官,久之不调"(1 5)。梁天监初,征南将军、江州刺史陈伯之反对梁武帝,其长史程元冲因被伯之免官而欲 刺杀伯 之,也"使伯之典签吕孝通、戴元则为内应"。见《梁书》卷二○《陈伯之传》。《南史》 卷四四《(齐)巴陵王子伦传》和《资治通鉴》卷一三九还记有许多典签被人主利用来杀害 诸王的例子,并说:"及明帝诛异己者,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一人相抗。"
另一方面,有时典签又协同府主,对抗中央王朝。宋前废帝欲害晋安王刘子勋,子勋典签谢 道遇与长史、行事邓琬一同策划造反,见《宋书》卷八四《邓琬传》。宋后废帝元徽元年( 473年),骠骑将军,督江州、越州诸军事桂阳王刘休范欲举兵袭朝廷,密与典签许公舆谋 之,次年五月,举兵反,见《宋书》卷七九《桂阳王休范传》。宋孝武帝刘骏为江州都督、 南中郎将时,府中有典签戴法兴、戴明宝、蔡闲三人,孝武帝起兵讨元凶刘劭时,三人都为 参军督护,见《宋书》卷九四《恩幸·戴法兴传》。
至于典签究竟会站在中央王朝一边,还是会倒向府主,可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周兆望认为, 在老皇帝去世后,新的皇帝不可能全面更换诸王典签时,往往会发生旧典签与新皇帝的矛盾 ,这些典签常常与诸王合谋,试图推翻新皇帝(16)。从史书记载来看,这个判断基本 符合 实际,如我们上举几次典签随同府主对抗中央的事件,都发生在朝代交替的时候。但并非所 有 典签都会反对新皇帝,即以上面说到宋泰始元年晋安王刘子勋反叛明帝为例,这次反叛的挑 起者有子勋的典签谢道遇参加,但随同子勋造反的临海王刘子顼,陆安王刘子绥,二人的典 签即前军典签范道兴、后军典签冯次民都与其府主立场不同,被害(17)。
南朝大多数时候,典签将站在中央王朝一边,因为典签往往出身低微,背不起协同诸王或地 方军政职官反叛朝廷的罪责,而且,南朝的诸王也往往是年纪轻,见识短浅,不可能有大的 作 为,陈长琦对南朝幼王出镇及反叛中央王朝时,诸王通常失败的事实有详细的论(18 ),请参看。
《资治通鉴》卷一三九,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年)十月记:明帝知典签之弊,"乃诏: 自今诸州有急事,当密以奏闻,勿复遣典签入都。自是典签之任浸轻矣"。齐明帝以后, 典签的确较少出现于史籍中了,但也并未完全绝迹,如上面说到梁初辅国将军、益州刺史刘 季连府中有典签朱道琛;南康王典签汤道愍曾纠长史、行事王僧孺。陈太建十一年(579年 ),始兴王陈叔陵造反,"谘议参军兼记室郑信、中录事参军兼记室韦谅、典签俞公喜,并 伏诛"。见《陈书》卷三六《始兴王叔陵传》。
①《廿二史札记》卷一二,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2页。
②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载《江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 期;徐茂明:《试论南朝的典签》,载《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年第4期;越智重 明:《典签考》,载《东洋史研究》13卷6号。
③黄叔琳、李详、杨明照等:《〈文心雕龙〉校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 87页。
④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475页。
⑤⑨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专刊1990年版,第216页。注⑤的《南齐书·高帝纪》"考证",据阎步克教授告知,应是 指殿本《南齐书·高帝纪》考证所引的"臣(王)祖庚曰"。
⑥徐茂明:《试论南朝的典签》。《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年第4期。
⑦《汉唐封爵制度研究》,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⑧《宋书》卷六五《吉翰传》。
⑩(11)(16)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江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1987年第3期。
(12)《宋书》卷七二《巴陵王休若传》。
(13)《南齐书》卷三五《长沙威王晃传》。
(14)《南齐书》卷三五《武陵昭王毕传》。
(15)《南史》卷五九《王僧孺传》。
(17)《宋书》卷八四《邓琬传》载宋明帝诏。此诏不言范、冯二典签的府主 是谁,但二人分别称"前军典签"、"后军典签",典签的军号通常是随其府主而定,核对 《邓琬传》所载随同子勋造反的诸方镇,临海王子顼带前将军军号,安陆王子绥带后将军军 号,因此推断二人的府主分别是子顼和子绥。
(18)陈长琦:《南朝时代的幼王出镇》。《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6年第1期。お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系)ぴ鹑伪嗉:倪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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