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李清清
摘 要: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收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流通也日益活跃,加之公民投资意识增强,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案件的分析,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分析;思考
1 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特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且有大额化、高风险的变化趋势。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从统计数据看,近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二)调解、撤诉结案方式居多
从结案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的结案方式多以调解或撤诉为主。
(三)被告缺席率较高,缺席审理渐成常态
经调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约有3.25%案件的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收应诉通知或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
(四)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增加及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尤其是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加入,使得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呈现上升的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
2 民间借贷案件增长的原因
(一)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而商业资本需求旺盛。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但投资渠道有限,且银行的存款利率不高,这种“投资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间融资的盛行。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导致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于是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经调查,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手续不完备、瑕疵多,有担保抵押的少。主要表现在:一是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顾及情面而无欠条,或还款时未及时收回欠条。二是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学等关系,往往不签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很难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三)部分借贷人实际偿还能力低。部分民间借贷名为借贷实为诈骗,这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有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条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或不见踪影,这些都使得民间借贷混乱不堪,从而引发诉讼。
(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民间借贷中介社会准入较低,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甚至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主体不明确,且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3 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文书,这样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故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但是也应该看到,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证双方当事人同时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公职人员参与担保情况严重
民间借贷中,熟人间担保相当普遍,当前尤其应予重视的是,公务员和教师作担保人现象日益严重,频频引发家庭纠纷、离婚等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利用民间借贷掩盖非法目的导致纠纷增加
在个别案件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给另一方随意写借条,没有写明借钱的目的及用途,数额往往较大,离婚后另一方便持该借条将其诉至法院情况较多。
(四)民间借贷中非法金融活动增多
民间借贷案件中隐藏着具有高利贷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呈现出跨村、跨乡、跨地区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率先将利息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4 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是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指导民间借贷及相关的审判工作。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常识和维权能力
一是普及宣传诉讼时效观念,避免出现超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二是引导公民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在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详细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担保或抵押清单等,并签名或捺印。三是引导公民认清利息的有关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让更多的人知道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过高部分的,对于复利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四是使公民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与此同时,要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三)提高公民的投资风险意识
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规范的借贷手续及内容。
(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及时向工商、税务、金融、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提高民间借贷中介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监管,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五)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调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同时,人民法院应重视支付令这一特别程序的适用。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借贷关系,鼓励知晓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能成功发挥支付令程序对未于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法院依法从速强制执行的司法功效优势,将极大地有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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