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
编者按:张政火良先生是《历史教学》创刊人之一,当年为筹措办刊经费,曾卖掉自己珍爱的百衲本“二十四史”。在本刊创刊50周年之际,因健康原因张先生未能执笔,其夫人傅学苓女士特寄来他的这篇旧作以示贺忱。我们衷心地企盼张先生早日康复。
一、秦上郡戈
古代中国“兵”和“刑”不分,刑罚和征伐在暴君看来同样是惩罚的手段。罪犯和俘虏的命运也相同,除了容易地丧失生命外,大多是被剥夺自由,转化成奴隶。
囚和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起初是无条件无限期的,虽然也可以赎或被舍免,但这种机会终竟是很少的。后来,人类越来越文明,阶级斗争剧烈了,法律公布了,于是犯罪和服刑有了大小轻重的分别。大罪服重刑,小罪服轻刑,这样便出现了有定期的刑徒。无期的刑徒是奴隶,有期的刑徒同样地也是奴隶,只是服隶役的期限缩短了些罢了。这如同古代的债务奴隶,有无条件无限期的,有条件有限期的,身份都是奴隶却是无可怀疑的。
朝鲜平壤曾发现一个古铜戈,内上面有铭文三行: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灶。丞申。工鬼薪音戈。
见《周汉遗宝》图版第五五上郭沫若先生在《金文丛考》里有一篇《上郡戈》专门考证这件戈的铭文。郭先生说这个戈的年代是秦,“盖秦始皇之二十五年”,这是完全正确的。郭先生考释“鬼薪”一辞说:“鬼薪”见《始皇本纪》,九年处治ビ嗟,“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又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此言“工鬼薪音戈”,盖音戈乃罪人,受三岁之徒刑,流徙于上郡而为工者,鬼薪而为戈工,则应劭谓“取薪给宗庙”,盖望文生训之说。
郭先生的这段考证是对的,应劭的注解也不错,鬼薪从“取薪给宗庙”变成冶铸工人,正说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从原始阶段要走上发展的阶段。
上郡是秦的边郡,北边和匈奴接境,大约因为战争多,铸的兵器也多,今天知道的上郡戈就有五个。上面引的一个可以叫作“二十五年上郡戈”,另外还有四个,分述于下。
《严窟吉金图录》卷下第五十八图著录一戈,内的两面都有文字,正面的铭文两行是:王六年上郡守疾之造。□□反面的铭文已模糊不清,未印出。根据铭文,知道作戈在秦称王之后,称皇帝之前,究竟是哪个王的六年则不敢定。这个戈可以叫作“王六年上郡戈”。
于省吾先生编印的《商周金文录遗》五八三号有一个戈,铭文在内,共三行:三年上郡守□造。漆工师□丞□。工城旦□。这个戈可以叫作“三年上郡戈”。
最近参观北京故宫博物馆收藏的铜器,发现了两件上郡戈,一件内上有铭文三行,是:廿七年上守卦臁
漆工师佟X┗帧9ちコ己坦蟆A硪患的铭文三行也在内上,是:菽晟峡な佚凇踉焱脊鰂謖。丞秦。□工隶臣庚。
这两件戈和前举的三件上一样,都是刻款,笔划细浅,不易辨认。匆忙中不能拓墨,随手作了释文,请于省吾、唐兰两位先生校对一过,但是还不能尽识。前一件可以叫作“二十七年上郡戈”,铭文在这几件中算是保存得最好的,可惜原来刻时在“上”字下脱了一个“郡”字。第二行“漆工师”三字和三年上郡戈同,和二十五年上郡戈的“高奴工师”句相当,高奴是县名,漆应当也是县名,有些像漆字,《汉书·地理志》上郡有漆垣,或许有些关系。后一件可以叫作“四十年上郡戈”,铭文第二行末尾的“秦”字残存上半部。因此推测内的末端可能曾经损折了一段,铭文的前两行或许每行都少掉了一个字,依据文例,第一行末可以补一个“造”字,第二行末可以补一个“工”字,这样文义便完整了。“工鰂”就是前几件戈上的“工师”。秦王有二十七年的有秦昭王和秦始皇,有四十年的只有秦昭王一人。四十年上郡戈当作于公元前267年,二十七年上郡戈据字体推断也是秦昭王时的,当作于公元前280年。
这几件上郡戈铭有一个共同的程式,首先记明那一年,其次是上郡守某名造,再其次是某地工师某名、丞某名,最后是直接生产者“工”的名字。在工字下,人名上,二十五年上郡戈有“鬼薪”二字,三年上郡戈有“城旦”二字,二十七年上郡戈和四十年上郡戈有“隶臣”二字,这都是说明这些直接生产者的身分。鬼薪是刑徒,郭沫若先生的考证已经说明。城旦、隶臣也是刑徒,城旦见《始皇本纪》,三十四年焚书“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耷,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据此,知秦的城旦是四岁刑。隶臣见《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凡五见。《刑法志》记汉成帝时减刑的决议,关于男子的罪名是“完为城旦,满三岁为鬼薪,鬼薪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这是从城旦罪降为隶臣,这种隶臣是已经服刑四年还要服刑一年的人。“隶臣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这是正罪是隶臣,这样的隶臣服刑至少是三年。汉法沿袭秦制,上郡戈铭的隶臣大体说来就是这种刑徒。
城旦、鬼薪和隶臣都是官奴隶,他们从事冶铸铜兵器,上郡守是监造的地方最高官吏,工师和丞是技术指导和管理督查者,从这几段铭文可以考查秦的奴隶制度。《礼记·月令》(郑玄注):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必功致为上(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礼记·月令》向来学者公认是秦制。从“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几句可以知道当时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怀着反抗的心情不好好生产,奴隶主统治阶级则峻法严刑“以穷其情”,在“必行其罪”的政令下,城旦、鬼薪、隶臣名义虽是有期的徒刑,事实上却罪名连续不断,势必变成终身的奴隶。
二、后汉洛阳刑徒砖志
清代光绪末年(约1907年)修造陇海铁路,经过河南省西部,碰到汉代刑徒丛葬的地方,出土许多砖志,大部分归了端方,大约在二百件以上,但是他作的《陶斋藏砖记》却只著录了113件。罗振玉对这批砖志很感兴趣,先后搜集到拓本很多。罗氏听信一位“厂估”(北京琉璃厂的古董商人)的话,说是“出灵宝县”,因为“今之灵宝为汉弘农郡”,便定为汉弘农郡的刑徒砖志。又因为清代避高宗弘历讳,不愿用弘字,改用北魏地名“恒农”,所以他发表这批材料称《恒农冢墓遗文》(勾摹文字完整的31件,1915年印行)和《恒农砖录》(汇录铭文231件,1917年印行)。1950年冬我写《汉代的铁官徒》一文,根据罗氏的说法,推断这批砖志是汉代弘农郡铁官徒的遗物。文章要发表时已觉得未免武断,把语气稍微改动了一下,但从此这问题却成了我的一件心事。后来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同学到河南去作考古实习,尝托他们在灵宝一带调查访问,毫无踪迹可寻,我推测罗振玉大约是上了古董商人的当了。我们知道这批砖志出土后,首先发表的是《神州国光集》(第七集,1909年),在登载《汉宣晓葬志》拓本的下边有段跋文:此葬志近代洛中兴治铁路得之,昔人所未知,同时出土数百枚,文字皆刻砖上,多为端午桥制军所得,然完全者至少,今选完全而文字较佳者影印之。
这段跋文虽简短,叙述原委却很清楚,说洛中出土,应当可信。又如范寿铭《循园古冢遗文跋尾》(卷一)著录《汉毕通葬砖》,跋文说:东汉罪人丛葬砖记,清季洛阳出土,共百余种,太半为讠乇活洛氏端方所得,《陶斋藏砖记》已详著之。是刻《藏砖记》中因砖中断分列为残砖二方,余所藏完全拓本在归陶斋以前,故入斯录,以正《藏砖记》之误。
范寿铭在河南做事很多年,对于河南出土的金石文字极熟悉,他说这批砖志是洛阳出土,当无问题。近年我曾听到有的人说这批砖志是孟津出土,又有人说是偃师出土,这也不奇怪,因为汉魏洛阳故城在近代的洛阳县城以东三四十里,不在洛阳县境内,南部属偃师县界,北部属孟津县界,如果砖志出土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正是孟津和偃师地界。因此我相信这批砖志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出土的。古董商人为垄断专利,从来不肯告诉人古物出土的真实地点(像甲骨文初出售时说是汤阴出土,便是一例),习与性成,常常顺口撒谎,罗振玉根据一个古董商人的一句话,便定出了两部书的古雅的名称,未免太轻率了。
刑徒砖志铭文开头或有“右部”或“右”字,如:右部无任□□安完城旦□□,元兴□年□月□□物故,死在此□。
右无任汝南山桑髡钳宣晓,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
也有“左部”或“左”字,如:左部无任东郡濮阳完城旦夏侯当,延光四年九月一日物故。在此下。
左无任任城鬼薪纡便,建宁元年七月十六日物故。
“左”“右”就是“左部”“右部”,自无问题,所谓“左部”“右部”也是简称,《后汉书·桓帝纪》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书: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左部右部的“部”字即指“作部”,而左右的分别则系《左工徒》和《右工徒》。《后汉书·百官志》四“将作大匠”属官有:左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右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左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左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左部”;右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右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右部”。后汉官制沿袭前汉,初期为了俭省,左校只设令不设丞,右校只设丞不设令,所以《后汉书·安帝纪》记载:延光三年秋七月丁酉,初复右校令、左校丞官。
此后左右校的令丞才齐备了。上边引的元兴年右部城旦砖在延光三年之前约二十年,恰好可以证明安帝以前右校署是存在的。但因右校久不设令,事权多归左校,所以《后汉书》记载官吏犯罪皆《输作左校》,如宗整(卷一二)、张俊(卷一三)、韦著(卷五六)、李詗(卷六一)、朱穆(卷七三)、杨秉(卷八四)、虞诩(卷八八)、李燮(卷九三)、史弼(卷九四)、皇甫规、段(卷九五)、翟超、黄浮(卷九六)、李膺、刘礻右、曹鼎(卷九七)、尹端(卷一○一)、刘猛(卷一○八)等,仅卷一○八记黄浮“坐髡钳输作右校”,但和卷九六记载矛盾,知系误字。《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在左右校令、丞下皆注“安帝复也”,好像安帝以前没有左右校,那更错了。
《后汉书·百官志》说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据此,知左右工徒的劳役以土木营造为多,关于这方面有许多记载,《后汉书·杨震传》说: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曰:“……伏见诏书为阿母兴起津城门内第舍(津城门,洛阳南面西头门也),合两为一,连里竟街,雕修缮饰,穷极巧伎。今盛夏土王,而攻山采石,其大匠左校别部将作合数十处,转相迫促,为费巨亿……”……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会三年春,东巡岱宗,樊丰等因乘舆在外,竞修第宅。震部掾高舒召大匠令史考校之,得丰等所诈下诏书……
从这段记载可见后汉皇帝的保姆、宦官、近侍都常利用“大匠见徒”来竞修第舍,盛夏兴工,“转相迫促”,工徒伤亡也就可想而知。上引《安帝纪》延光三年(公元124年)七月“复右校令、左校丞官”的诏书即紧接在此事之后,当系因营造频繁,原有官吏不足应付,故设官增职以充之。今日所见这类刑徒砖志皆厚黑坚实,字划系后刻,疑即以建筑用砖为之。因为他们是建筑工徒,现场有的是砖,取材方便,所以死后才能有块砖志。因此推想砖志上不冠左右字者,也都是左右工徒从事建筑工役的人。从砖志遗留之多,可见工役之迫促,死亡的频繁。
刑徒砖志在髡钳、完城旦、鬼薪等罪名上常冠以“无任”二字,端方《陶斋藏砖记》据《宋书·庚登之传》“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一语,谓“无任者免罪之词”。这是望文生义,没有根据,不说明问题。罗振玉《恒农冢墓遗文序》引此文,说“是无任二字宋代尚沿用之,汉律久佚,其义则不可晓矣”。态度便老实得多。我写《汉代的铁官徒》时,对此曾作种种推测皆不能中,后来标点胡三省《资治通鉴》注才找到说明。按《隋书·刑法志》述《梁律》: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这是用“能”字解“耐”字,说“随伎能而任使”,应当是“任”字的正当解释。
《刑法志》又说:(梁武)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作”就是作部,“徙居作者”犹如后汉的“输作左校”。工徒必须有技能供任使,没有技能可供任使的人要带刑具。《通鉴》叙此事在大同十一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任,谓其人巧力所任也。五任,谓任攻木者则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则役之攻金,任攻皮者则役之攻皮,任设色者则役之设色,任搏埴者则役之搏埴。
梁代工徒主要便作这些事情。《梁律》多“依汉故事”,但不尽与汉相同。大体说来,宋、梁刑轻,汉刑重。汉代刑徒执役要带刑具,而“无任”者既不会“免罪禁锢还家”,也决不是仅“著升械”,大约要当苦力,做最笨重的活计。
刑徒是古代专制国家的官奴隶,这是没有问题的事情,年来有的史学家怀疑这点,实在是不必要的。我们应当从历史发展来看。上古的罪人和家属终身为奴,后来改为有定期的为奴,时间缩短了,性质上却是一样的,《唐律疏议·名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嵋脏魍炼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可见唐代的法律学家还能认识这一点。刑徒虽然是自由人转化的,但既然转化成刑徒便已不是自由人了,所以《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丙子诏书说“见徒免为庶人”(参考陈垣先生《史讳举例》第六十例)。他们的生活很苦,劳役繁重,从大量刑徒砖志的发现,说明执役期限虽短却很难熬过这一关。执役的刑徒过着苦难的日子,必然会有反抗的行动,这样会罪上加罪,永久不得恢复自由。晋张裴《汉晋律序》: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太平御览》卷六四二)。
可见刑徒虽然名义上最多是五岁刑,事实却常是累作十一岁以上,累笞一千二百以上。试问那种生活如何能挣扎十一年?所以刑徒执役者大部分都成了终身的奴隶,把髡钳、鬼薪等罪名刻到砖志上去。刑徒的生活不自由,使他们有反抗压迫的决心,他们的劳动是集体的,使他们有了组织和团结的能力,所以每次暴动都表现了坚强无比的力量。西汉后期的铁官徒起义带头摧毁奴隶主政权的黑暗统治,在东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刑徒也贡献了他们的力量。《后汉书·朱催传》叙述黄巾起义失败后,各地起义军蜂起云涌,毫不畏惧,有各种称号,说:如此称号,各有所因,大者二三万,小者六七千。
这其中便有“左校”和“司隶”,我们知道左校、司隶都是刑徒集中服役的地方,用左校和司隶作称号,自然是刑徒的队伍。他们的军事活动又见于《三国志注》(卷六和卷八)引《英雄记》、《九州春秋》和张摇逗杭恰返仁,可惜详细情形已不可考了。
(张正火良,1912年生于山东荣城,193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华书局副总编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为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终身职研究员。受聘为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古籍整理规划小组顾问等。一向致力以考古、文物、古文字材料与各类古籍相参证,探索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实况,涉猎历史、考古、语言、文学、古文字、版本目录、民俗等诸多领域。几十年间曾参加中国地震资料、点校廿四史、整理马王堆帛书和睡虎地秦简等国家任务的工作。发表过《读<相台书塾刊正九经三传沿革例>》、《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讲史与咏史诗》等文章,其中《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尤为中外学者所瞩目。其倾注多年精力拟编纂的大型中国历史图谱,惜尚未能如愿。)责任编辑:倪金荣
一、秦上郡戈
古代中国“兵”和“刑”不分,刑罚和征伐在暴君看来同样是惩罚的手段。罪犯和俘虏的命运也相同,除了容易地丧失生命外,大多是被剥夺自由,转化成奴隶。
囚和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起初是无条件无限期的,虽然也可以赎或被舍免,但这种机会终竟是很少的。后来,人类越来越文明,阶级斗争剧烈了,法律公布了,于是犯罪和服刑有了大小轻重的分别。大罪服重刑,小罪服轻刑,这样便出现了有定期的刑徒。无期的刑徒是奴隶,有期的刑徒同样地也是奴隶,只是服隶役的期限缩短了些罢了。这如同古代的债务奴隶,有无条件无限期的,有条件有限期的,身份都是奴隶却是无可怀疑的。
朝鲜平壤曾发现一个古铜戈,内上面有铭文三行: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灶。丞申。工鬼薪音戈。
见《周汉遗宝》图版第五五上郭沫若先生在《金文丛考》里有一篇《上郡戈》专门考证这件戈的铭文。郭先生说这个戈的年代是秦,“盖秦始皇之二十五年”,这是完全正确的。郭先生考释“鬼薪”一辞说:“鬼薪”见《始皇本纪》,九年处治ビ嗟,“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又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此言“工鬼薪音戈”,盖音戈乃罪人,受三岁之徒刑,流徙于上郡而为工者,鬼薪而为戈工,则应劭谓“取薪给宗庙”,盖望文生训之说。
郭先生的这段考证是对的,应劭的注解也不错,鬼薪从“取薪给宗庙”变成冶铸工人,正说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从原始阶段要走上发展的阶段。
上郡是秦的边郡,北边和匈奴接境,大约因为战争多,铸的兵器也多,今天知道的上郡戈就有五个。上面引的一个可以叫作“二十五年上郡戈”,另外还有四个,分述于下。
《严窟吉金图录》卷下第五十八图著录一戈,内的两面都有文字,正面的铭文两行是:王六年上郡守疾之造。□□反面的铭文已模糊不清,未印出。根据铭文,知道作戈在秦称王之后,称皇帝之前,究竟是哪个王的六年则不敢定。这个戈可以叫作“王六年上郡戈”。
于省吾先生编印的《商周金文录遗》五八三号有一个戈,铭文在内,共三行:三年上郡守□造。漆工师□丞□。工城旦□。这个戈可以叫作“三年上郡戈”。
最近参观北京故宫博物馆收藏的铜器,发现了两件上郡戈,一件内上有铭文三行,是:廿七年上守卦臁
漆工师佟X┗帧9ちコ己坦蟆A硪患的铭文三行也在内上,是:菽晟峡な佚凇踉焱脊鰂謖。丞秦。□工隶臣庚。
这两件戈和前举的三件上一样,都是刻款,笔划细浅,不易辨认。匆忙中不能拓墨,随手作了释文,请于省吾、唐兰两位先生校对一过,但是还不能尽识。前一件可以叫作“二十七年上郡戈”,铭文在这几件中算是保存得最好的,可惜原来刻时在“上”字下脱了一个“郡”字。第二行“漆工师”三字和三年上郡戈同,和二十五年上郡戈的“高奴工师”句相当,高奴是县名,漆应当也是县名,有些像漆字,《汉书·地理志》上郡有漆垣,或许有些关系。后一件可以叫作“四十年上郡戈”,铭文第二行末尾的“秦”字残存上半部。因此推测内的末端可能曾经损折了一段,铭文的前两行或许每行都少掉了一个字,依据文例,第一行末可以补一个“造”字,第二行末可以补一个“工”字,这样文义便完整了。“工鰂”就是前几件戈上的“工师”。秦王有二十七年的有秦昭王和秦始皇,有四十年的只有秦昭王一人。四十年上郡戈当作于公元前267年,二十七年上郡戈据字体推断也是秦昭王时的,当作于公元前280年。
这几件上郡戈铭有一个共同的程式,首先记明那一年,其次是上郡守某名造,再其次是某地工师某名、丞某名,最后是直接生产者“工”的名字。在工字下,人名上,二十五年上郡戈有“鬼薪”二字,三年上郡戈有“城旦”二字,二十七年上郡戈和四十年上郡戈有“隶臣”二字,这都是说明这些直接生产者的身分。鬼薪是刑徒,郭沫若先生的考证已经说明。城旦、隶臣也是刑徒,城旦见《始皇本纪》,三十四年焚书“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耷,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据此,知秦的城旦是四岁刑。隶臣见《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凡五见。《刑法志》记汉成帝时减刑的决议,关于男子的罪名是“完为城旦,满三岁为鬼薪,鬼薪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这是从城旦罪降为隶臣,这种隶臣是已经服刑四年还要服刑一年的人。“隶臣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这是正罪是隶臣,这样的隶臣服刑至少是三年。汉法沿袭秦制,上郡戈铭的隶臣大体说来就是这种刑徒。
城旦、鬼薪和隶臣都是官奴隶,他们从事冶铸铜兵器,上郡守是监造的地方最高官吏,工师和丞是技术指导和管理督查者,从这几段铭文可以考查秦的奴隶制度。《礼记·月令》(郑玄注):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必功致为上(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礼记·月令》向来学者公认是秦制。从“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几句可以知道当时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怀着反抗的心情不好好生产,奴隶主统治阶级则峻法严刑“以穷其情”,在“必行其罪”的政令下,城旦、鬼薪、隶臣名义虽是有期的徒刑,事实上却罪名连续不断,势必变成终身的奴隶。
二、后汉洛阳刑徒砖志
清代光绪末年(约1907年)修造陇海铁路,经过河南省西部,碰到汉代刑徒丛葬的地方,出土许多砖志,大部分归了端方,大约在二百件以上,但是他作的《陶斋藏砖记》却只著录了113件。罗振玉对这批砖志很感兴趣,先后搜集到拓本很多。罗氏听信一位“厂估”(北京琉璃厂的古董商人)的话,说是“出灵宝县”,因为“今之灵宝为汉弘农郡”,便定为汉弘农郡的刑徒砖志。又因为清代避高宗弘历讳,不愿用弘字,改用北魏地名“恒农”,所以他发表这批材料称《恒农冢墓遗文》(勾摹文字完整的31件,1915年印行)和《恒农砖录》(汇录铭文231件,1917年印行)。1950年冬我写《汉代的铁官徒》一文,根据罗氏的说法,推断这批砖志是汉代弘农郡铁官徒的遗物。文章要发表时已觉得未免武断,把语气稍微改动了一下,但从此这问题却成了我的一件心事。后来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同学到河南去作考古实习,尝托他们在灵宝一带调查访问,毫无踪迹可寻,我推测罗振玉大约是上了古董商人的当了。我们知道这批砖志出土后,首先发表的是《神州国光集》(第七集,1909年),在登载《汉宣晓葬志》拓本的下边有段跋文:此葬志近代洛中兴治铁路得之,昔人所未知,同时出土数百枚,文字皆刻砖上,多为端午桥制军所得,然完全者至少,今选完全而文字较佳者影印之。
这段跋文虽简短,叙述原委却很清楚,说洛中出土,应当可信。又如范寿铭《循园古冢遗文跋尾》(卷一)著录《汉毕通葬砖》,跋文说:东汉罪人丛葬砖记,清季洛阳出土,共百余种,太半为讠乇活洛氏端方所得,《陶斋藏砖记》已详著之。是刻《藏砖记》中因砖中断分列为残砖二方,余所藏完全拓本在归陶斋以前,故入斯录,以正《藏砖记》之误。
范寿铭在河南做事很多年,对于河南出土的金石文字极熟悉,他说这批砖志是洛阳出土,当无问题。近年我曾听到有的人说这批砖志是孟津出土,又有人说是偃师出土,这也不奇怪,因为汉魏洛阳故城在近代的洛阳县城以东三四十里,不在洛阳县境内,南部属偃师县界,北部属孟津县界,如果砖志出土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正是孟津和偃师地界。因此我相信这批砖志是洛阳汉魏故城附近出土的。古董商人为垄断专利,从来不肯告诉人古物出土的真实地点(像甲骨文初出售时说是汤阴出土,便是一例),习与性成,常常顺口撒谎,罗振玉根据一个古董商人的一句话,便定出了两部书的古雅的名称,未免太轻率了。
刑徒砖志铭文开头或有“右部”或“右”字,如:右部无任□□安完城旦□□,元兴□年□月□□物故,死在此□。
右无任汝南山桑髡钳宣晓,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
也有“左部”或“左”字,如:左部无任东郡濮阳完城旦夏侯当,延光四年九月一日物故。在此下。
左无任任城鬼薪纡便,建宁元年七月十六日物故。
“左”“右”就是“左部”“右部”,自无问题,所谓“左部”“右部”也是简称,《后汉书·桓帝纪》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书: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左部右部的“部”字即指“作部”,而左右的分别则系《左工徒》和《右工徒》。《后汉书·百官志》四“将作大匠”属官有:左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右校令一人(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左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左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左部”;右校署掌管的工徒叫作右工徒,他们的作部简称“右部”。后汉官制沿袭前汉,初期为了俭省,左校只设令不设丞,右校只设丞不设令,所以《后汉书·安帝纪》记载:延光三年秋七月丁酉,初复右校令、左校丞官。
此后左右校的令丞才齐备了。上边引的元兴年右部城旦砖在延光三年之前约二十年,恰好可以证明安帝以前右校署是存在的。但因右校久不设令,事权多归左校,所以《后汉书》记载官吏犯罪皆《输作左校》,如宗整(卷一二)、张俊(卷一三)、韦著(卷五六)、李詗(卷六一)、朱穆(卷七三)、杨秉(卷八四)、虞诩(卷八八)、李燮(卷九三)、史弼(卷九四)、皇甫规、段(卷九五)、翟超、黄浮(卷九六)、李膺、刘礻右、曹鼎(卷九七)、尹端(卷一○一)、刘猛(卷一○八)等,仅卷一○八记黄浮“坐髡钳输作右校”,但和卷九六记载矛盾,知系误字。《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在左右校令、丞下皆注“安帝复也”,好像安帝以前没有左右校,那更错了。
《后汉书·百官志》说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据此,知左右工徒的劳役以土木营造为多,关于这方面有许多记载,《后汉书·杨震传》说: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曰:“……伏见诏书为阿母兴起津城门内第舍(津城门,洛阳南面西头门也),合两为一,连里竟街,雕修缮饰,穷极巧伎。今盛夏土王,而攻山采石,其大匠左校别部将作合数十处,转相迫促,为费巨亿……”……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会三年春,东巡岱宗,樊丰等因乘舆在外,竞修第宅。震部掾高舒召大匠令史考校之,得丰等所诈下诏书……
从这段记载可见后汉皇帝的保姆、宦官、近侍都常利用“大匠见徒”来竞修第舍,盛夏兴工,“转相迫促”,工徒伤亡也就可想而知。上引《安帝纪》延光三年(公元124年)七月“复右校令、左校丞官”的诏书即紧接在此事之后,当系因营造频繁,原有官吏不足应付,故设官增职以充之。今日所见这类刑徒砖志皆厚黑坚实,字划系后刻,疑即以建筑用砖为之。因为他们是建筑工徒,现场有的是砖,取材方便,所以死后才能有块砖志。因此推想砖志上不冠左右字者,也都是左右工徒从事建筑工役的人。从砖志遗留之多,可见工役之迫促,死亡的频繁。
刑徒砖志在髡钳、完城旦、鬼薪等罪名上常冠以“无任”二字,端方《陶斋藏砖记》据《宋书·庚登之传》“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一语,谓“无任者免罪之词”。这是望文生义,没有根据,不说明问题。罗振玉《恒农冢墓遗文序》引此文,说“是无任二字宋代尚沿用之,汉律久佚,其义则不可晓矣”。态度便老实得多。我写《汉代的铁官徒》时,对此曾作种种推测皆不能中,后来标点胡三省《资治通鉴》注才找到说明。按《隋书·刑法志》述《梁律》: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这是用“能”字解“耐”字,说“随伎能而任使”,应当是“任”字的正当解释。
《刑法志》又说:(梁武)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作”就是作部,“徙居作者”犹如后汉的“输作左校”。工徒必须有技能供任使,没有技能可供任使的人要带刑具。《通鉴》叙此事在大同十一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任,谓其人巧力所任也。五任,谓任攻木者则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则役之攻金,任攻皮者则役之攻皮,任设色者则役之设色,任搏埴者则役之搏埴。
梁代工徒主要便作这些事情。《梁律》多“依汉故事”,但不尽与汉相同。大体说来,宋、梁刑轻,汉刑重。汉代刑徒执役要带刑具,而“无任”者既不会“免罪禁锢还家”,也决不是仅“著升械”,大约要当苦力,做最笨重的活计。
刑徒是古代专制国家的官奴隶,这是没有问题的事情,年来有的史学家怀疑这点,实在是不必要的。我们应当从历史发展来看。上古的罪人和家属终身为奴,后来改为有定期的为奴,时间缩短了,性质上却是一样的,《唐律疏议·名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嵋脏魍炼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可见唐代的法律学家还能认识这一点。刑徒虽然是自由人转化的,但既然转化成刑徒便已不是自由人了,所以《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丙子诏书说“见徒免为庶人”(参考陈垣先生《史讳举例》第六十例)。他们的生活很苦,劳役繁重,从大量刑徒砖志的发现,说明执役期限虽短却很难熬过这一关。执役的刑徒过着苦难的日子,必然会有反抗的行动,这样会罪上加罪,永久不得恢复自由。晋张裴《汉晋律序》: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太平御览》卷六四二)。
可见刑徒虽然名义上最多是五岁刑,事实却常是累作十一岁以上,累笞一千二百以上。试问那种生活如何能挣扎十一年?所以刑徒执役者大部分都成了终身的奴隶,把髡钳、鬼薪等罪名刻到砖志上去。刑徒的生活不自由,使他们有反抗压迫的决心,他们的劳动是集体的,使他们有了组织和团结的能力,所以每次暴动都表现了坚强无比的力量。西汉后期的铁官徒起义带头摧毁奴隶主政权的黑暗统治,在东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刑徒也贡献了他们的力量。《后汉书·朱催传》叙述黄巾起义失败后,各地起义军蜂起云涌,毫不畏惧,有各种称号,说:如此称号,各有所因,大者二三万,小者六七千。
这其中便有“左校”和“司隶”,我们知道左校、司隶都是刑徒集中服役的地方,用左校和司隶作称号,自然是刑徒的队伍。他们的军事活动又见于《三国志注》(卷六和卷八)引《英雄记》、《九州春秋》和张摇逗杭恰返仁,可惜详细情形已不可考了。
(张正火良,1912年生于山东荣城,193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华书局副总编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为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终身职研究员。受聘为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古籍整理规划小组顾问等。一向致力以考古、文物、古文字材料与各类古籍相参证,探索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实况,涉猎历史、考古、语言、文学、古文字、版本目录、民俗等诸多领域。几十年间曾参加中国地震资料、点校廿四史、整理马王堆帛书和睡虎地秦简等国家任务的工作。发表过《读<相台书塾刊正九经三传沿革例>》、《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讲史与咏史诗》等文章,其中《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尤为中外学者所瞩目。其倾注多年精力拟编纂的大型中国历史图谱,惜尚未能如愿。)责任编辑:倪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