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及配合

汪长江+袁大冬
摘 要:原有的刑事侦查工作中,严格划分侦查员和技术员,侦查员和技术员的工作范围不同,导致侦查与技术工作不能有效结合,刑事侦查效率较低。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需要在现场勘查、审查询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等方面将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地衔接与配合,提高刑事侦查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科学技术
随着全球化进程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财、物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给刑事案件的侦查提增加了难度,使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刑事犯罪呈现出智能化与高科技化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难度提高,为了对刑事案件进行及时侦破,需要在刑事侦查阶段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技术,将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进行有效的衔接与配合,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
1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证据获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将刑事技术真正应用于刑事侦查的各个环节,推动刑事侦查人员由技术型向科技型的转化,持续增加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促进刑侦改革[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适应新时代犯罪形势的新特点。现阶段我国的刑侦工作中,侦查员和技术员因为工作地位的不同,所以导致各自负责的工作对象不同,工作对象的不同又影响了各自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导致衔接配合出现分离脱节现象。
2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2.1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首要环节,在原有的侦查工作跟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司其职”,某些侦查人员认为现场勘查是技术员的事和自己无关,积极性不高;某些技术员证据意识不足,过于崇尚理论,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导致技术分析无法切中要害,一针见血;现场勘查沦为形式,导致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脱节。
为了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应转变观念,双方共同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打破原来的双方只是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不能进行有效交流的尴尬局面,实现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双赢[2]。
2.2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询问阶段的衔接配合
审查询问时“侦”与“审”的统一,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在当前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负责审查询问,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现场勘查很少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询问,导致侦查人员只能就案论案,工作粗糙,缺乏确凿的证据,容易使审查询问工作陷入僵局;为了实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询问阶段的衔接配合,应在审查询问前,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制定询问计划,使技术人员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询问,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进行询问有利于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也有利于最大程度挖掘罪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能够完整展现出来,方便依法量刑。
2.3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和配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人、财、物的流动性不断增加,继续采用原有的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跨区域犯罪、多种多样的犯罪方式为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利用犯罪痕迹物证以及各种信息,及时将技术资料送达技术部门,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运用高科技手段发现嫌疑人,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充分利用DNA、声纹、笔迹等鉴定方式,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3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人是各项活动中最活跃和最重要的要素,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有利于各项活动效率的提高。在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工作需要人来完成,应充分发挥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主观能动,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工作的工作水平。应定期开展专门的技术培训和交流,使侦查员与技术员的业务知识融会贯通,拓宽业务面。努力使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门化,侦查员应熟练掌握常规的现场勘查技术,及时发现物证,能对物证进行有效地提取、包装、运送、保全,了解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应用情况,以便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并对案件的侦查范方向和侦查范围作出确定,侦查人员应保证高度的证据意识,以便提醒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物证的提取,侦查人员的技术化有利于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应用;技术人员也应具备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应用于刑事案件物证的勘查,将现场勘查的完整情况及时反馈给侦查人员,及时对侦查人员发现的案件可疑情况进行技术分析,使技术分析更加准确,全面,有利于刑事案件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3]。
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办案中,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基层侦查部门的侦查员与技术员的划分相对模糊,侦查员与技术员被统称为侦查员,基层侦查技术部门在案件侦查中应立足实际,不能严格按照专业化的角度进行技术分析,避免理论与现实的脱节。技术人员不应只是参与案情分析会,应允许技术人员参与后续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去,有利于技术人员拓宽思路,及时对案件作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分析,为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提供技术指导意见;技术人员参与案件侦查工作,实现理论知识与实际侦查的有效结合,提高技术人员的实战能力,有利于技术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
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加快,应及时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保持刑事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以其有效打击智能化、高科技犯罪;应定期对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使其专业知识水平适应技术更新的变化;为了实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配合,各地区的侦查部门应积极交流经验,使各区域的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4]。
4 结语
高科技犯罪猖獗,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案件侦查的需要,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是时代条件变化下刑事侦查工作转型的必然;切实开展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有利于降低案件侦查成本,缩短案件侦查时间,提高案件侦查效率;现阶段我国的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需要立足实际,坚持技术和管理的双重创新,不断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的工作水平,及时侦查案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宝字,贾牧樵,李玮琳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2):60-62.
[2] 陈明平,曾辉.浅议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衔接[J].才智,2014,(21):233-233.
[3] 王方林.以信息化推动基层刑事技术工作转型升级——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6):85-87.
[4] 韩均良.刑事侦查工作的现状及前瞻[J].河南社会科学,2002,10(3):34-36.
作者简介
汪长江(1985—),男,重庆市奉节县人,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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