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胡邦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模式也随之产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固然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着资金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金融犯罪等多种风险。本文对于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监管理念、规章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重点针对监管法律位阶不高、监管模式缺乏联动性、市场准入门槛过高、金融犯罪预警机制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等诸多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 第三方支付 法律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3.8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利用移动网络和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载体结合形成独立的交易支付渠道。本文中,特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达成共识,并依托开放的互联网络,以实现网络上货币的支付、转移和结算为目的,为普通个人或组织的资金流转作渠道等相关支付服务的一种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模式。
1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特点与风险
1.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为互联网买卖双方提供支付服务,并提供信用保证。
1.1.1高效便捷,多方受益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各大银行合作,将银行的网上支付链接归集在一个界面中,使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时实现与银行的直接对接,从而使得网上交易便捷迅速。
1.1.2安全保障性高
互聯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的非金融机构,该机构能根据平台参与方的信息技术安全需要制定互联网安全协议,并且采取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技术手段,从而确保网上银行系统数据和客户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的加密传输,确保客户账户资金和账户信息的安全。
1.1.3服务功能多元化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领域涵盖了用户大部分的日常生活消费的支付内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渐渐向消费者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靠拢,趋向于平民化和大众化,涵盖的支付服务内容越来越广,支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大。
1.1.4法律关系复杂
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只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不断的创新发展、整合资源和扩展业务范围,使得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不再简单地只涉及交易双方、金融机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涉及到航空公司、直播网站、物流企业、打车软件等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的法律关系。
1.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有着跨时代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同时也因为互联网技术不成熟与监管立法不完善等原因,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自身内部风险和外部不可控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1.2.1操作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由支付结算业务向信贷业务发展,因此操作风险成为最基本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内部操作流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外部事件的差错及不完善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
1.2.2信息风险
在注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时需要填写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并保存,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将用户个人信息转售给其他机构,或因为平台技术漏洞而遭到黑客攻击,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就面临被泄露的风险。
1.2.3资金风险
由于当前我国互联网安全技术发展不够成熟,一旦遭到黑客攻击等外部因素的干扰,极易对用户资金安全形成威胁。
1.2.4洗钱风险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做幌子进行掩护,一旦非法资金进入资金池,很快就能轻易摆脱侦查机关对非法资金进行的查控和追踪,从而将非法资金洗白。目前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和监控。
1.2.5诈骗风险
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速发展,不法分子假借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名义,利用网络购物平台向用户大量群发具有欺骗性的垃圾信息,以引诱用户登录钓鱼网站自愿给出用户名、账号ID 、密码或者信用卡号等个人信息,从而使用户的资金受到非法侵害。
2 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与不足
2.1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经济总额占比的不断增长,国家和政府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日益重视,以央行为首的主管部门开始陆续发布相关文件来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监控。
2.1.1监管体制
我国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监管体制上的探索力度不够,缺乏成熟完善的监管体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因其所涉业务包含资金流通,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过程又存在诸多风险,势必要比普通企业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2.1.2监管部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央行依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央行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准入审批和风险监管,现在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所涉及的监管部门也随之增加。
2.1.3监管内容
我国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准入制度上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注册资本、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客户备付金管理、可疑交易报告、金融犯罪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2.2存在的不足
2.2.1监管法律位阶不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最低层级,且监管法律探索相当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滞后性,导致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规制。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专门立法较少,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性、法律的位阶和层级普遍不高、法律监管涵盖范围不够全面。
2.2.2监管模式缺乏联动性
我国监管部门目前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是分散型监管,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作联动性,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相互之间很难形成合力。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的监管配合协作上,没有形成一个联动的监管体系。
2.2.3缺乏金融犯罪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防火墙技术普遍较差,出现安全风险的可能性较强,极易发生如网络诈骗、洗钱、黑客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且侦破和挽损难度非常大。我国互联网上第三方支付在大笔可疑交易审核机制上不够成熟,缺乏金融犯罪报告机制。
3 意见建议
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同时该行业暴露出来的风险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法律的更新发展速度普遍滞后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需求的速度,现对完善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提出五方面的建议,从而完善监管方案、促进行業创新发展。
3.1监管立法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
用户在注册使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时填写的个人资料,可能因为平台的技术、物流、黑客攻击等原因被泄露。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要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加强对收集用户信息的保密监管,明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泄漏用户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3.2提高相关监管法律位阶
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上缺乏针对性、监管部门间缺乏协作性、法律的位阶和层级普遍不高、法律监管涵盖范围不够全面。在此之前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相互之间很难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确立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3.3建立职能部门协作监管模式
我国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当让央行会同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相关联的监管部门协作监管,制定协作章程,完善协作机制。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日常监管由人民银行进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由工商部门协同人民银行进行解决,涉及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由侦查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共同进行处理,各部门之间定期通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评估结果,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风险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审核,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监管力度,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协同人民银行承担起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安全监管的任务。
3.4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我国主要是通过建立严格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准入制度来预防行业发展中的系统风险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退出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
3.5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
监管职能部门要督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内部可疑交易预警机制,第一时间能够发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大额可疑交易,并且能够迅速锁定交易双方,追踪交易的资金走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内部监测,并将监测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汇报给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可能出现的洗钱等金融犯罪,从而保障网络安全,稳定互联网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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