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摘 要:网络暴力言论是对公众合法权益、政府公信力、网络空间与实体社会秩序的挑战,并已成为产生网络风险的重要诱因之一。网络暴力言论的存在不只是利益关系复杂化、网民结构年轻化、道德自律意识薄弱等原因所致,也与当下网络的商业化运作、公民表达渠道不畅、媒体素养教育缺失等因素有关。发达国家在政府重视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前提下,加强了对网络内容的治理。借鉴发达国家依法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成熟经验,引导网民担当起维护文明与道德的使命,已成为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 键 词:网络暴力言论;依法治理;网民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1-0041-06

    收稿日期:2013-08-27

    作者简介:王彬彬(1982—),男,山东郯城人,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助理研究员,江苏省行政学院廉政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领导干部‘网络执政能力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CZZ036;国家行政学院院级招标课题“公务员网络参政道德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ZBKT020。

    网络参与的开放性、平等性、交互性、匿名性,在理论上解构了传统话语的权威,于是,受众的主体性被最大化,草根力量迅速崛起。也正由于“网络成了一个去中心、无疆界、主客体交织、富有弹性与不确定性的特殊空间”,[1]使少数网民极易突破理性、客观、守法的底线,成为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者或传播者。网络暴力言论是社会暴力思维在网络空间的延续,对社会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都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在发达国家,尽管号称“言论自由”受到完全保护,但在网络上散播暴力言论并不在受保护之列。事实一再证明,放任自流、超越秩序的网络不仅充满风险而且也不可能存在。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在探索契合国情的网络内容治理路径,其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网络暴力言论的分类及其危害

    我国目前尚处于复杂的转型期,阶层关系的复杂化、利益分配的悬殊化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文化上的剧烈震荡,反映到网络这一匿名、开放、管制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时,难免会产生舆情激扬、“众神狂欢”的独特言论表达现象。网络暴力言论这种极端表达方式正以其独有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侵蚀着道德底线。在我国,网络暴力言论开始触及社会大众的“兴奋点”是始于2006年的“虐猫女”、“铜须门”等热点网络事件。由于人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言论的受害者,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网络内容的管理。譬如:美国白宫网站的一篇文章宣称,“联邦政府正在谋求更大权力来保护民众免遭各种网上威胁,其中就包括严格监管在网上鼓吹和激化情绪,从而导致暴力的言论”。[2]因此,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加强对网络暴力言论的关切和治理,本文对三类网络暴力言论进行了解析,阐述其对无辜个体、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的危害。

    一是个体攻击型,牵动网民盲从,侵犯公民权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一般都带有很强的群体娱乐性,或危言耸听,或极具爆炸性。简单说来,这些言论能够成功吸引网民关注,并引发人们进行辩护或抨击的强烈兴趣,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使无辜个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践踏。在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门”事件中,某网友自曝其妻子因玩网游“出轨”,这一看点吸引了数以万计网民的“眼球”,在短短数天之内,大量网民对当事人进行了血腥味十足的谩骂和讨伐,甚至有人发表了“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的暴力语言,令当事人名誉和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人民日报》曾发文总结了网络暴力言论具有的三大特征,包括“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追查并传播当事人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3]事实上,网上针对公众个体的暴力言论,多数是以“道德审判”的名义发声,煽动“良心发现”的网民向毫无还击之力的个体进行群体性攻击,结果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严重伤害。尽管多数网民对暴力言论的响应是出于维护正义的目的,但这种群情激愤、口诛笔伐的话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严重者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

    二是报复社会型,制造心理恐慌,危害社会秩序。当前,由于局部暂时出现的财富分配不均、社会正义失衡等原因,导致一小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失意的网民选择通过在网上发表对社会报复性言论的做法,宣泄对其所遭遇不公的不满,以暴力言论实现其批评和表达的权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容易把社会带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一旦被利用来挑战社会秩序和规则,就会演变为实现个人不正当目标的工具。此外,网络正在成为社会心理的“晴雨表”、焦点事件的传播源,它的传播效果是传统的传单、广播和电视等所无法比拟的。借助发达的互联网,一条信息就有可能演变成轩然大波。因此,网上的这类暴力言论及其所形成的共鸣,极易在网络公共领域的“广场式狂欢”效应下,迅速演变为可能诱发社会心理恐慌的导火索。一些人(尤其是容易冲动、放纵的年轻网民)借助网络传播所具有的身份隐匿性、联合成本低、杀伤半径大等特征,自觉或随波逐流地成为了网络暴力言论的制造者或传播者。尽管参与传播网络暴力言论的网民中多数是抱着“旁观”和幸灾乐祸的心态而卷入其中的,并以调侃和“恶搞”的态度去理解和对待其行为,但其行为的后果却是极具负面性的,对社会秩序的威胁不容小觑。

    三是解构权威型,引发集体癫狂,制造群体极化。网络舆论已经成为执政党、政府获取政治权威及合法性的重要资源,但网络所具有的解构权威、去中心化特质。容易为信息传播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制造便利。群体集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认同偏执会对主流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有的网民以攻击执政党、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权威为主题发表的暴力言论往往会在网上引发群体极化现象,并带来“多数人的暴力”,淹没理性的声音。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极化现象有着深刻的研究,他指出,在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群体会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为。在群体中,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会感觉到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4](p33)因此,这类网络暴力言论更应当引起领导者的警惕。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网络暴力言论的爆发与网络的商业性炒作、民众正当表达渠道的缺失有很大关联。一方面,商业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热衷于炒作争议性议题,贯用吸引眼球的图片、惊心动魄的标题、极尽夸张的细节对相关议题进行解读,从而为这类负面言论在网民中的“发酵”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从某些“网络暴民”身上很容易看到公众缺少有效的表达空间或渠道的影子,为促使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问题的解决,人们会倾向于运用夸张、激进甚至暴力的言论对政府等公共部门施加压力。

    二、外国政府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经验

    如何在网络传播中控制暴力言论的泛滥、蔓延,规范、净化网络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暴力言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发达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互联网上的暴力言论将摧毁我们的生活!”德国《焦点》周刊近日以此为题报道了该国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案例:德国一地方警察局依法拘捕了一名在网络聊天室中吹嘘“有一把枪,要杀死每个人”的青年,尽管该青年事后称当时仅是一句玩笑话,但仍被判监禁并罚款。近两年来,德国已处罚了60多起类似案件。[5]类似的报道在其他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网上任何“逾越言论自由和煽动犯罪间的那条界限”的暴力言论都会被防范和惩处。目前,发达国家政府对网络暴力言论的治理普遍采取“政府与社会、企业互动,法律、技术、社会、教育多种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注重依法治理,健全专项法制。暴力言论破坏网络生态、颠覆良序公德,首要的举措就是从立法层面予以约束。1997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用户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并以专门篇幅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还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美国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相关的法律包括《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安全法》、《域名注册规则》等。为对上网青少年进行保护,美国在2000年底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公共图书馆都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信息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贴。2010年,美国又通过了《将保护网络作为国家资产法案》,授权给联邦政府在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关闭互联网。2005年,韩国接连发生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促使韩国国会于2006年底通过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该法规定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前必须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记录,此外,网站如不主动屏蔽有关暴力、违法和涉嫌诋毁他人的文章和影像等,将要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明确责任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早在1992年7月,韩国就成立了信息道德委员会。目前,韩国管理互联网内容的专门机构是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的互联网安全委员会(Internet Safety Commission,KISCOM),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就包括阻止有害信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上的流通,以促进健康的网络文化发展。KISCOM的审查范围包括BBS、聊天室以及其他“侵害公众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伤害国家主权”和“伤害青少年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在德国,联邦内政部总体负责网络监管,其直属的联邦刑警局下设机构“数据网络无嫌疑调查中心”承担国内俗称的“网络警察”的职能。他们无需根据具体的嫌疑指控,有权24小时不间断地跟踪和分析网络信息,以发现可疑的违法行为。目前,德国已有16个州设立了“网络警察”或类似监管机构。2004年,希腊成立了网络犯罪部,专门负责处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涉及国家安全、欺诈犯罪的暴力信息,马上就会向法庭申请专门的搜查令,逮捕涉案人。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对不良信息治理负有重要责任,不仅如此,日本还积极号召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加入到治理网络不良信息的行动中来。2005年4月,日本成立了隶属于信息技术安全局的“国家信息安全中心”,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三,创新技术手段,过滤不良信息。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各国政府都将出现于公共场合、可能被理解为带有威胁公共安全意味的信息视为潜在危险要素进行严肃处理。近期,虽然受美国“斯诺登监控丑闻”影响,人们对政府过度监控网络表示反感,但鉴于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言论会增添整个社会的紧张气氛,人们对政府监控和清理网络暴力言论的举措表示了理解。据《环球时报》介绍,保守估计,全球几乎八成以上的国家正在加强对鼓吹暴力等网络言论的监控。在日本,人们将鼓吹暴力的网络言论称为“网络犯罪预告言论”。在2008年日本“秋叶原杀人事件”后,尽管舆论对身处社会底层的罪犯有不同看法,但日本公众几乎都同意对“网络犯罪预告”进行即时监控和严厉惩处。为此,日本警视厅专门委托软件公司开发了能自动收集“网络犯罪预告”言论的软件。法国注重减少网络暴力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在政府干预下,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向用户推荐“家长监督器”等青少年上网保护软件,这类软件可以阻止网络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伤害。美国很多商业网站都与联邦政府密切合作,并使用针对不良信息的过滤器。例如:SurfControl公司推出的“网络巡逻”软件是美国过滤工具的典型代表,近年来,该公司一直在为包括网络暴力言论在内的不良信息的治理提供解决方案,相关网站的编辑在删除有关亵渎种族、民族、宗教和人身攻击的言论时“从不手软”。

    第四,突出源头治理,引导行业自律。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行业自律就成为了目前各国政府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普遍做法。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企业多在政府引导下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处理社会投诉、进行宣传教育等路径,在维护网络内容健康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英国在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坚持的就是一种“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通过网络观察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协会的合作,共同发表了题为《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的文件,并以此作为行业自律的基础,鼓励业界建立道德及分级标准,便于公众知晓规避不良信息的方法。再如:法国相继成立了“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组织,以及法国唯一的负责自我调节和协调的独立机构“互联网理事会”。德国设立“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以确保网络内容的健康,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使用者。日本的行业自律体系更显完善,Internet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强调行业自律与法治相结合,使网络经营者的自律成为解决网络问题的重要措施。

    三、我国加强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路径

    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任何个体行为都会对他人、社会、国家产生影响,责任无处不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使网络不断造福于人类,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倘若对网络暴力言论放任自流,“当网络上越来越多这样的表现与暴力,理性的声音就会选择退场,积极的网络舆论价值就会被掩盖,整个社会的表达习惯就会遭到歪曲,中国正在通过网络平台蓬勃生长的言论进取就会遭遇挫折”。[6]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以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为依托,健全法律体系、改进监管体制、创新技术手段,依法对网络暴力言论进行治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

    第一,加快专项立法,确保治理的针对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内容治理,正在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法制,新世纪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与互联网内容管理相关的法律、规章,例如: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而早在2009年开展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则彰显了政府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坚定决心。然而,与公众网络参与的迅猛发展相比,立法的步伐远落后于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等新生现象的需要。特别是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界定过于模糊,导致了对网络暴力言论治理在法律适用上常常遭遇到尴尬。因此,我国应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力争出台一部统一的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法律并启动配套法律的制定。同时,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网络暴力言论的分级管理,严格事后追惩制度,实现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进行相关的探索,例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创了国内网络治理的先例,该条例对计算机信息安全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并对网络论坛实名制、严禁网上恶意评论、治理暴力言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其他地区对网络信息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治理的科学性。网络不是孤立的空中楼阁,网络空间中每一条信息的传播都能在实体社会找到现实的根据,因而政府对网络内容管理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网络空间中暴力言论的频繁宣泄,在“很大程度上是实体社会中风险要素在网络空间无序释放的结果,而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组织的不负责则是这些风险积聚的主要根源。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暴力言论具有‘社会晴雨表功能。对此,政府要经常性地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7]因此,各级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网络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治理的科学性。一要健全监管机构,理顺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把网络内容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评体系,从战略全局高度重视、发展、管理网络,并形成网上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牵头,互联网行业管理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部门密切配合的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二要加强风险研判,有效引导舆情。网络暴力言论的宣泄,在客观上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安全阀”功能。各级政府应将网络舆情研判作为信息化条件下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不断提高舆情预警、发现和处置能力,及时开展风险问题评估;满足公众的合法表达权,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意见,坚持网下处置和网上引导相结合,用尊重民意的实际行动赢得民心,把公众情绪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第三,加强道德引领,实现治理的自觉性。治理网络暴力言论必须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负责的网络话语表达,做到疏、堵结合。要通过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增强其对暴力文化的“免疫力”。2013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了“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网络“大V”们就网络名人应坚守的“七条底线”达成共识,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专家认为,这是网络管理方式由“堵”到“疏”的转变。[8]加强网络文明的道德引领,一靠政府的政策宣传与素养教育,二靠网络意见领袖等公众人物的示范,三靠互联网传媒发挥信息“把关人”作用。在互联网空间,“把关人”是那些复杂多样的传播媒介,“把关”责任的缺失是网络暴力言论肆虐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对于有害信息承担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早在2003年,国内30余家知名互联网信息服务媒体就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因此,网络服务商不仅要依法加强对暴力信息的“把关”,还要承担网络素养宣传、教育的职责,将自身打造成为传递正能量的重要平台和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推手。

    第四,加速技术创新,增强治理的有效性。以技术创新推进“绿色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言论的有效方式,目前,世界各国在技术上主要采取限制、过滤、屏蔽等手段对网络暴力信息加以处置。2009年,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而推广的“绿坝-花季护航”绿色过滤软件,采用语义分析技术主动识别、拦截网络不良信息,尽管这款过滤软件尚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但却迈出了以技术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等不良信息的实质性步伐。因此,在软件的研发、推广和管理方式上还要下功夫。推行以技术治理网络暴力言论,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其一,需要政府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帮助网络服务商完善技术监管手段,运用更先进的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分析、筛选、过滤,确保其掌握网络内容管理的主动权。如德国政府为鼓励使用不良信息过滤软件,专门为图书馆、学校、政府等机构提供技术补助资金。其二,推动网站逐步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完善对不良信息的追查机制,遏制网络暴力言论的发布和传播。作为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暂未对网络实名作出强制规定,但实际上,美国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和互联网“大牌”谷歌推出的“Google+”社交服务,都在实行实名制。因此,尽管网络实名制在世界范围内仍存争议,但实施实名制对于治理网络暴力言论的作用却不容忽视,降低阻力的关键是完善配套政策以消除网民对隐私泄露和权益受损的担忧。

    四、结语

    “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9](p26)网络在带给人类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以其自身的风险特性加剧着社会风险。但网络技术运用者的行为失范、网络空间管理者的职责缺位是网络风险产生和扩散的根本原因。因此,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不应成为任意放纵的天堂。无论在何种制度空间,摒弃网络暴力言论都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治理网络暴力言论不仅是净化网络空间的一种文化现象,更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职能。然而,这项工作显然不只是政府的“独角戏”,它与社会各界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力量的齐抓共治。我国政府应吸收国外成功经验,从社会全局统筹谋划,探索建立以立法为保障、技术手段为主导、行业自律为支撑、网络素养教育为基础、国际合作为辅助的综合治理模式,共谋网络生态的改善与网络时代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剑敏,李润权.论网络的碎片化特征[J].新闻爱好者,2011,(18).

    [2][5]纪双城,柳玉鹏等.网络暴力玩笑在全球不被宽容[N].环球时报,2013-07-31.

    [3]邓晓霞,王舒怀.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 如何向它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

    [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6]珍惜言论权利 杜绝网络暴力[N].南方都市报,2008-06-02.

    [7]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06).

    [8]光明日报评论员.坚守互联网“七条底线”[N].光明日报,2013-08-19.

    [9](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 胡泳等译.海南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牟春野)

相关文章!
  • 基于企业文化的国企思想政治工

    陈广梅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081-02摘 要 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

  • 一次为中国革命延续火种的伟大

    朱强今年11月12日是我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在孙中山先生早期的革命生涯中,有一段流亡海外的经历,这段经历见证了

  • 周强:在县域治理中发挥好司法

    大数据时代,司法案件运行情况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法院将海量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刑事案件判断治安状况,从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