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熵的环境法调整对象刍议
李天相+吴真
摘 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环境法究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学者们出于侧重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的不同,在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兼采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系统论等科学研究成果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的稳定状态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自身运动之间的协调关系,简而言之,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 键 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熵;耗散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1-0115-04
收稿日期:2013-10-10
作者简介:李天相(1990-),男,吉林白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吴真(1971-),女,安徽黄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大学社科横向项目“公共信托原则与环境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141)。
对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以来都是环境法学研究者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或是二者的综合。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影响环境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种观点在不挑战传统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践和理论的解释力。但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1](p26)或者至少包括这一关系。总体来讲,如果从人类与环境关联性的观点来看,环境法调整的是围绕人类之环境与人类彼此间的关系,并且若基于“以生态为中心之环境保护理念”,则环境法的保护对象也包括作为人类生存基础之生态,[2](p39)如果基于以人为中心的基本认知,环境法调整的则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3](p34)
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对主流法理学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观点的存在本身已经成为法学研究未来发展的推动因素。环境法作为具有学科的综合性、手段的科学技术性、保护利益的多元性的法律部门,[4](p67)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有别于传统法理学的理论框架。
出于对环境法特殊性的认识,本文以环境科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力图回归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的本质,探讨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问题。
一、基于熵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一)熵理论
熵,是热力学范畴的概念,是一个状态函数,最早由物理学家克劳修斯提出,用来表称系统的不规则度。克劳修斯认为,在一个系统中,能量分布得越均匀,熵值便越大。当能量完全均匀分布,即达到平衡状态时,熵值达到极大值,并且在孤立的系统中,能量的自发转移会消除各部分间的能量差,从而使得系统的能量分布不断趋于均匀,熵值不断增加,直到达到平衡状态,[5](p144)在平衡状态下,将不再发生能量转移。可以说,这是一种“热寂”状态,是一种毫无生机的“死”的平衡状态。这一熵增理论就是热力学第二定律的一种表述。热力学第二定律是不能用更普遍的定律推导出来的自然法则之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对于开放的系统来讲,一个系统根据熵增原理,若不受外界影响,将向熵增加的方向变化,这是一种向其平衡状态变化的趋势。但开放的系统与外界并不是隔离的,外界的负熵流进入系统内部,在不同程度上抵消了系统自身的熵增量,如果负熵流足以抵消系统熵增量的话,系统将维持在一种耗散结构的形态,而不会向平衡状态移动,可以把它看作是负熵流抵消或缓解了系统无序化的趋势;但如果负熵流比系统熵增量更大时,系统还会向着有序化方向发展。物理学家普利高津指出,一个耗散结构系统是处于热力学稳定状态的,内部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形成了协同作用,整个体系相对稳定,而不会再向趋近或远离平衡状态的方向变化。但在系统外界因素或内部因素的影响下,耗散结构系统可能发生突变,这种突变破坏了系统各组成部分间的协同作用,扰乱了系统的稳定性,耗散结构可能被打破。这时的突变后系统还会自发地向热力学稳定状态趋近,以形成新的耗散结构,然而,这一过程受到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果此时系统自身所具有的恢复稳定的趋势不足以抵制这种突变,这一巨大的变化将会导致耗散结构的解体与崩溃。[6]这一自然规则是从热力学定律中推导出来的,并且广泛地应用在量子物理、量子化学等领域。基于熵的理论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科学方面,1948年美国科学家申农提出了信息熵的概念,[7]已逝的经济学家科斯生前也认为他的经济学理论是符合熵理论的,本文将侧重阐述熵理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二)熵理论研究方法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和理论范式
环境法是20世纪后半叶应运而生的一个部门法学科,它与传统法学研究在很多方面差别较大,有的学者甚至称为“环境法对传统法理学的颠覆”。在与其他部门法学共享法学基本理论的同时,环境法学另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然趣旨,即环境法学不仅关注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要将这种规律与自然环境的运动规律相协调。这就要求环境法学研究要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维度。在当代,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且提出环境法学教育需要加入环境资源科学的内容;在环境司法方面,提倡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在环境案件中,吸收具有自然科学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所以,自然科学理论对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立法方面,根据自然环境的客观规律来制定人类的活动规则,体现了科学立法;在司法方面,运用自然科学知识评判具体环境案件,有助于对具体环境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达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兼顾;在执法方面,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环境治理,避免了对行政相对人施加过分的难以达到的义务,能够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
熵理论作为自然科学理论中的一个法则,对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而且目前所使用的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已经显示出了其生命力。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环境系统共同构成了自然界系统,而且二者都是其开放的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自然界会自发地向熵增加的方向变化,由于地球范围内的整个自然界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与外界存在热交换,所以系统将吸收流入系统中的负熵流,比如阳光进入系统后产生的能量,这使得系统的熵增量与负熵流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抵消,向稳定状态趋近。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环境系统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同时吸收流入自然界的负熵流,缓解本系统的熵增长量和无序度的增加,甚至减少系统的熵值并使系统更加有序,两个子系统分别形成自身的稳定的耗散结构。由此可以看出,系统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就在于所获得的负熵是否充足。[8]但是,流入整个体系的负熵流是一定的,人类社会系统过多地掠夺自然界的负熵流,自然环境系统的熵值将会因得不到应有的抵消而不断增大,无序度也会不断增加。[9]人类活动加剧后,极大地超越了仅维持自身稳态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从自然界中异化出来,并且反过来会深刻地影响自然界的能量分配。自然环境系统在某个时刻已经形成的各组成部分的协同作用将受到这种突变的影响而遭到破坏,比如食物链的一环由于人类的过度捕杀(可以看作是一种掠夺自然环境系统负熵流的活动)而遭到破坏后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果此时系统自身所具有的恢复稳定的趋势(比如水资源的自然净化能力)不足以抵制这种突变,这一巨大的变化将会破坏耗散结构。同时,人类通过活动使人类社会物质经济条件不断地向着对人类有用的方向发展,将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的无序度降低,即向着熵值减小的方向变化,显而易见,这一经济发展的过程并不会自发地进行,而是需要人类不断地从事发展经济的活动,而这种人类活动正是从自然界中不断攫取负熵流的过程。但是人类社会物质经济向着有序化方向发展,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系统达到了一种稳定状态并且在向前发展,因为物质经济只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人类社会系统也会由于自然环境系统稳定状态的破坏而处于一个的不稳定状态。很明显的一点就是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造成的自然灾害、疾病、贫穷等,这使得人类社会总体并不会从破坏自然环境的稳定状态这一过程中受益,这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也是当代重视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人类社会体系和自然环境体系都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类诞生之初,二者的区分并无意义,在人类发展到能够以自己的活动深刻影响其他生物及地球环境时,二者便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人类社会并不能完全从自然环境中剥离开来而不受自然环境的熵增的影响,实现自身的有序化过程。这一点就解释了为什么说“破坏环境,就是破坏人类社会自身”的原因。
自然环境在未发生变化的时候,处于稳定状态,然而自然环境自身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自然环境系统内部的因素也会引发突变,破坏业已形成的协同作用,影响稳定的耗散结构。对于由于内因的作用导致的突变,如果系统自身的恢复作用不能够加以抵制,那么耗散结构就会崩溃和瓦解。人类的活动如果不能随着自然界自身的突变而做出相应的改变,也会影响到自然环境系统从自然界中吸收足够的负熵,从而将与自然环境的内因一起破坏其耗散结构。
保持系统的稳定状态并不等于禁止开发利用,人类社会的稳定状态也有赖于从自然界中获取负熵流的活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就是一种维持自身稳定状态的活动。但是人类维持自身系统稳定状态的活动应当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不能明显地影响到自然环境对其自身稳定状态的维系,从而达到整个系统的相对稳定。
二、运用熵理论研究方法对环境法学调整对象的阐释
人类通过影响环境的活动使得人类社会物质经济的无序度降低,因为在活动中掠夺了流入自然环境的能量,使自然环境难以维持自身的稳定状态,可能导致其耗散结构的崩溃;自然环境自身的因素也有可能形成这样一种突变,直接导致系统的协同作用减弱或消失,导致耗散结构崩溃。由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有机的整体,自然环境的不稳定状态将导致人类社会的不稳定状态。
自然环境在遭遇突变后,将不断发生变化,趋向于达到新的稳定状态。自然环境的变化是不间断的,对于稳定状态是一种趋近的运动,但如果人类活动对其的影响超过了一定阈值,自然环境便难以凭借自身的恢复能力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人类社会也就达不到所对应程度的稳定状态。与阈值对应的这一程度就是人类社会所允许达到的最低的不稳定状态,也是法律所体现的最低环境道德标准,即环境法律的边界。
所以,环境法律调整的是两种运动的平衡,一方面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稳定状态的改变即人类活动;另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向自身稳定状态的趋近,还包括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稳定状态失衡的运动。前者可以简化为人类活动,后者可以简化为自然运动。环境法律是协调这两种运动之间的此消彼长,设定一个人类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的不稳定状态,调节两种运动的相互关系以达到这一限度要求。所以,从现实世界中的环境问题的角度看,环境法并非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反对者或许认为,自然运动是自然环境的自发过程,人类无法对其加以调节。这种观点忽视了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将二者截然划分为相互孤立的体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自然的自发运动受人类活动的深刻影响,人类活动直接决定了自然环境吸收负熵流的多寡,并且也影响着改变后的自然环境向新的稳定状态的趋近过程,例如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自身恢复能力的影响。同时,人类活动也深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无论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还是日常的生产生活,无不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自然环境的自身运动在很多时候都被人为地忽略了,但是无论在法律过程中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这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的学者认为,讨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能局限于传统法学理论主客体二分法的囹圄。[10](p837)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回应了这一观点。传统法学理论并不涉及除人类社会以外的领域,但环境法学不得不在调整人类活动的同时关注自然环境的变化与发展。这与传统的法学理论截然不同,在环境法学中并不存在主体与客体的分野,或者说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如前所述,这表现在人类活动与自然运动的对立统一之中。
从直接的规制手段上来说,环境法律规定的是人们直接地针对环境做出的行为,其调整的便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对自然的活动与自然的自发运动之间的协调关系,但其最终目的是整个体系不超越所能接受最低限度的稳定程度,无碍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将环境法的最终目的中的人本主义直接转化为环境法调整对象应采用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因为无论从哪一点来说,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论断都是缺乏依据的,既不符合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事实;既违背了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也不符合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由此可见,从唯物主义理论基点出发,运用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稳定状态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维系自身稳定状态的运动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有的学者在讨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过程中已经引入了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等基础理论,但并未直接将这种理论转化为环境法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虽然尚未达到成熟的程度,只是一种初步的构想,但其在解决环境法的一些问题时将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原因在于这一理论是奠基在自然规则的基础之上的,而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不同之处集中体现在其所具有的自然指向上。可以预见,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作为自然科学中一个自然法则的引申方法,虽然不能用来处理所有的问题,但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因为自然科学理论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包含着真理的因素,而如何将其转化为社会科学领域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至少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因环境法自身的特性,充分尊重自然规律,运用自然法则理解自然,才能从自然环境自身的角度切实有效地做到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切莫执着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仅从人类可持续地利用自然的角度保护自然环境,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根据自然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对人类的活动做出相应的调整,没能以自然环境维系稳定状态的角度保护自然环境,最终也不能达到人类社会自身稳定的状态结果。
以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我们在自然界中从事物的本来运行规则来理解、记录环境法学所调整的事物关系,从最基本的意义上,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进行引导,并通过体现着尊重自然规律思想的法律规范,将人类影响环境的行为与环境自身的发展变化相互协调,防止整个体系超越最低限度的不稳定状态,危及人类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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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